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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第三章純粹理性之理想第一節泛論理想

純粹理性批判 康德 1589 2018-03-20
純粹理性批判第三章純粹理性之理想第一節泛論理想 吾人在以上論述中已見及離感性條件則無對象能由純粹悟性概念所表現。蓋斯時缺乏概念之“客觀的實在之條件”,其中除思維之純然方式以外,絕不見有任何事物。顧若以純粹悟性概念應用於現象,則能具體的展示此等純粹悟性概念,蓋因在現像中,純粹悟性概念獲得經驗概念所專有之質料——經驗概念不過具體之悟性概念而已。但理念之離客觀的實在則較之範疇更遠,蓋以不能見有“理念在其中能具體的表現”之現象。 理念含有一種完全性,無一可能之經驗的知識曾到達之者。在理念中,理性之目的僅在系統的統一,而欲使經驗的可能之統一接近此種統一,顧從未能完全到達之也。 但我所名為理想者則似較之理念去客觀的實在更遠。我之所謂理想,非僅指具體的理念而言,乃指個體的理念而言,即視為僅由理念所能規定或已為其所規定之個體的事物。

人性(以之為一理念)在其完全完成之程度內,不僅包有屬於人之天性及構成吾人所有“人性概念”之一切基本性質——此等基本性質推展至完全與其所有之目的相合,此等目的乃吾人關於“完人”之理念——且在此種概念之外,尚包有其理念之完全規定“所必需之一切事物”。蓋一切矛盾的賓詞,每組之中僅有其一能適用於“完人”之理念。在吾人所謂理想,以柏拉圖之見解言之,則為神性之理念,為“神性所有純粹直觀之個體的對象”,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為“現象領域中一切模本之原型”。 吾人即不冥想如是高遠,亦必自承人類理性不僅包有理念,且亦包有理想,此等理想雖非如柏拉圖之理念具有創造力,但亦具有實踐力量(以之為統制的原理)而構成“某種行動之可能的完善”之基礎。道德概念以其依據經驗的某某事物(快或不快),非完全之純粹理性概念。但就理性所由以製限自由(自由自身並無法則)之原理而言,則此等道德概念(當吾人僅注意其方式時)極可用為純粹理性概念之例證者也。德及其所伴隨之人類智慧(此就其十分純潔者言之)皆為理念。顧(斯多噶派之所謂)哲人則為理想,蓋僅思想中所有,完全與“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猶理念授與吾人以規律,理想在此種事例中,則用為模擬人物之完善規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動,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種“神人”之行誼以外,並無其他標準可言,吾人惟與此種“神人”之行誼相比較,以之判斷吾人自身,因而改進吾人自身,——吾人雖絕不能到達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雖不能容認此等理想具有客觀的實在(存在),但並不因而視為腦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實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標準授之理性,以“在某種類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於理性,因而使理性能評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及其所有之缺陷。但欲在一實例中(即在現象領域中)實現其理想,例如欲在一故事中描述哲人之性格,乃事之所不能行者。此種嘗試實有背理之點,且遠不足以增進德性,蓋以自然的製限(此常破壞理念之完善),使目的所在之幻相完全不可能,且使由理念而來之“善行”類似空想,以致善行自身蒙有疑點。

此乃理性所有理想之性質,此等理想必常依據一定概念而用為吾人在行為中在批判的判斷中之規律及原型。至想像之所產,則性質完全不同;無一人對於想像之所產能說明之或與以可理解之概念;每一想像產物為一種草圖(Monogram),即純然一列之特殊性質,並非由“可以指示之規律”所規定者,與其謂為構成一定的心像,毋寧謂為成一“由雜駁經驗而來之暗昧速寫圖形”——此一種表象殆如畫家、相士自承其腦中所載之事物以之為彼等所有想像事物或批判的判斷等所不能傳達之影像。此種表象可名之為感性之理想(雖不確當),蓋因此等表象乃被視為“可能的經驗直觀之模型”(不能實現者),但又絕不提供可以說明及檢討此等表象之規律。 反之,理性在其理想中,目的在依據先天的規律之完全規定。因之,理性自行思維一種對象,且以此種對象為能完全依據原理規定之者。但此種規定所需之條件,不能在經驗中求之,故此概念之自身乃超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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