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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六題甘地

東方文化八題 金克木 26955 2018-03-20
甘地是近代世界歷史中的一個特殊人物。他是20世紀前半期印度民族獨立運動的領袖,這個歷史地位是無人否認的,但是對於他的描述和評價卻很有分歧。甚至在馬克思主義者中間也有不同意見,例如在蘇聯就曾經有過前後大不相同的評論。印度人尊他為“聖雄”,這本是對修道人的尊稱。法國文學家羅曼·羅蘭看他是人道主義和東方精神文明的化身,是和音樂家貝多芬、畫家米開朗基羅同樣的“英雄”。英國牧師安德魯斯看他是在追隨耶穌基督,印度的佛教徒以為他是在模仿釋迦牟尼。他為印度獨立奮鬥一生,成為印度人民群眾運動的領袖,卻在印度得到獨立時被本國人當眾刺死。他彷彿是為印度獨立而生,獨立實現,他的歷史使命完成,連生命和思想也都完結了。可是到了1983年,以他的生平為題材的英國影片又轟動一時,而評價未必一致,左的和右的兩方都會有意見。可見現在對他的政治作用和他的為人仍可有大不相同的看法。對歷史人物的評價本來可以有分歧,值得注意的是甘地的形像也很模糊,遠遠不如和他同時代而去世比他早的列寧和孫中山輪廓鮮明。我以為這可能是因為甘地這個人相當集中地表現了印度的文化傳統以及東西方現代文化的矛盾統一。他如同印度文化一樣難於理解而容易產生矛盾看法。其實這種似乎神秘的色彩只是由於印度文化傳統用的是自己獨有的語言,而在近代、現代又為西方人甚至印度自己人從各方面有意或無意塗上不同色彩的緣故。如果客觀而唯物地考察本來情況,甘地和印度文化都是和人類歷史一樣平常而自然,毫不神秘的。

甘地在南非的一段是他從1915年回印度後到1948年去世的大規模活動的前奏,是他由一個普通律師成為群眾運動領袖的關鍵性過程,而且有他的當時言論記錄和事後自己的總結為憑藉,所以可以作為封閉的體系如同放在實驗室內一樣進行分析。在甘地從南非回到印度時,他的政治思想已經形成體系,因此,對甘地這一段的探討未必沒有解剖典型的意義。不過需要說明,所探索的是政治思想,不是政治歷史。甘地不僅被認為是政治家,而且被認為是哲學家,在論當代印度哲學的著作中大都有他的一席位置。所以著重研究他的思想不是沒有意義,而且對於理解印度宗教哲學以至文化傳統也可能不無小補。 探索的依據資料主要是甘地自己寫的書《南非洲的堅持真理運動》(以下簡稱《南非》)。這是他在1924年獄中寫出的全面總結,1928年譯成英文由他親自校訂寫序出版。我依據的就是這個初版本。作為參照的是截至1932年為止的當時編定的《甘地言論集》(以下簡稱《論集》),包括甘地在自己辦的雜誌上的文章和當時報刊上發表的他的言論和關於他的記事,原是英文。我依據的是沒有記年代的第四版,是編定後不久就出的30年代的版本。至於甘地的《自傳》和《印度自治》等其他書只作為參考。我沒有用印度獨立後的全集本,只是想盡量用原始的資料,其他人著作概不徵引。

這裡的考察和探索範圍還只限於甘地在南非的早期,即1893年到1906年,因為一則在大規模運動開始前,甘地的政治思想已經初步形成並且有了表現,在較小範圍內較易考察;二則甘地在南非有21年,群眾運動過程複雜,讀者未必了解,必須複述,為免繁瑣,只講到運動開始。 現在先說《南非》這部書,這是基本根據。 《南非》的開頭3章分別說地理、歷史、印度人進人南非洲。 4章和5章兩章講各地印度人所受的不公平待遇。 6章、7章、8章三章追述早期鬥爭,總結過去經驗。然後從“波爾戰爭”及其後果說起,歷述種種鬥爭直到第46章。第47章是“結束的開始”。第50章是“鬥爭結束”。最後是簡短的結語,說在8年的鬥爭後,1914年甘地經英國轉回印度,對自己在南非洲的21年時光不無懷戀,對所謂“堅持真理”,在最後一句中點明這“是無價的和無比的武器”。由此可見,所謂“非暴力”正是沒有武器的武器。在結語中他還說了一條“自然規律”:用什麼手段得到的只能用同樣手段保持它。用暴力奪得的只能用暴力保持,憑真理得到的也只能憑真理保持。這是甘地的一條基本思想。書中值得注意之點是,從文體可以看出作者對所述事實和人物的看法是唯物的,不論他講了多少傳統唯心論哲學詞句,他仍然是用律師講述並分析案件的口氣,處處說明條件及前因後果,把主觀和客觀分別清楚,不是以精神或意志作為最高決定者,不提靈機或天才。至於他所謂“神”的含義也不同於一般概念,值得分析。這當然決不是說甘地的哲學是唯物主義,只是說一個群眾運動領袖,儘管在個人世界觀上是唯心主義者,但這不妨礙他在指揮鬥爭時持唯物觀點,否則他憑個人意志和空想是不會得到群眾響應和取得成功的。

現在依據甘地的這本書簡略說一下他所看到和說到的南非洲印度人在這場運動以前的狀況,目的是為了了解甘地對歷史和人民的看法,不是講歷史。 甘地先說南非洲的地理和歷史。南非洲當時除葡萄牙尚佔據一塊地方以外,都歸英國統治,主要分為四塊殖民地,還有些被“保護”地區。南非出產黃金和鑽石。當地人有祖魯人、斯瓦茨人、巴蘇託人、博茨瓦納人等,據說歐洲人來時認為他們是在美洲不能忍受歐洲人壓迫而逃回非洲的“黑奴”。甘地認為這些黑人才是本地原有的居民。這就表明,白人統治者認為非洲人本來就是奴隸,而甘地卻認為他們是當地人而白人是後來者。這是根本立場分歧。甘地對於祖魯人等生活的描寫充滿同情,甚至幾乎可以說是偏向,因為他在地志式的敘述中加上了辯護詞。這其實也是甘地關於印度人以及受壓迫民族的基本觀點的反映。荷蘭人來南非建立殖民地,從爪哇帶來了一些信仰伊斯蘭教的馬來人奴隸。這些荷蘭人後裔被稱為波爾人。英國人隨後也來了,在1899年到1902年的“波爾戰爭”中戰勝了波爾人,得到了統治權。甘地對於波爾人的勇敢和英國人中一部分人的正直的描寫,構成了他的另一個重要思想因素。他顯然認為各種人都是平等的,否認天生的人種優越性。戰爭結束,鬥爭繼續,終於導致四塊殖民地合為一個英屬聯邦(1910年)。甘地在敘述中又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平等觀點。他自己一再說,他敘述這些歷史經過為的是說明以後運動的“內在意義”。從1872年到1893年,英國逐步承認在南非一處處成立對議會負責的政府。也正是在1893年,甘地從印度到了南非洲,當時他自己並沒有想到成為反對種族歧視的第一人。

英國人首先來到祖魯人的地方,取得了地盤,發現這裡可以種植甘蔗、茶、咖啡,需要大批勞動力。雖盡量逼迫和驅使黑人賣力,也無法建立正在取消的奴隸制度(美國南北戰爭是1861年至1865年),於是向印度的英國殖民政府求援。英國的印度政府便在印度招了一批所謂“合同工”送到南非,做定期的奴隸。第一批印度人在1860年11月16日到達。祖魯人和印度人為英國殖民者開礦、種植,使英國的礦主和種植園主發了大財,建立了城市。合同五年期滿後,活下來的印度人不回印度便成為“自由奴隸”,其實就是半奴隸。有的印度伊斯蘭教徒和當地同教的馬來人通婚,他們處於同樣地位。與這些出口勞工有關係的印度商人也跟踪而至。他們算是自由人,在英國人不注意之中開了小商店並且經營了種植業,還開始製糖,也發了財,蓋起大房子,將一片荒漠變成園林。這些商人需要會計,於是信伊斯蘭教的老闆從印度招來了信印度教的會計。這些人的後代也長大了。印度商人和當地黑人處於同等地位,因此對當地人生意也很好做。黑人為歐洲人的槍砲所屈服,又為他們的商店所欺壓,因此儘管印度商人也騙他們的錢,但雙方地位平等,他們不怕,很願彼此交易,於是印度商人和印度人“自由奴隸”不久就散佈在英國人和波爾人統治的幾個邦裡,雖然沒有政治權利,卻可以生活。印度的自由人數終於達到了四五萬,而“自由的”印度人即滿期的“合同工”奴隸人數達到了10萬。

歐洲殖民者是來開礦的,仗黃金和鑽石發財,只需要奴隸,也不重視土地的耕種。這些印度人種了蔬菜,使菜價大跌,英國人原來壟斷的菜園受了損失。這些殖民者才恍然看到身邊出現了不全是奴隸的競爭者,當然大為激動,掀起了驅逐和迫害印度人的運動。他們提出了要求,立法規定印度人只能當奴隸,滿期不再訂合同就必須返國。此計不成,又立法對印度人課以極重的人頭稅,使他們無法生活。再不成,又立法限制他們取得營業執照並且只能在指定的荒僻區域居住和活動。這連續不斷的種族隔離和迫害使印度人不能不起而鬥爭。但是印度勞工都不識字,商人也只有極少數人會一點英語,後代人中有極少數青年學了點英語,在政府機關中當最低級的職工,既不懂也不會為印度人進行這種政治鬥爭。印度人自己人之間打官司也只有請英國律師,依靠運氣碰上正直人。當地黑人自然也是處於同樣狀況。可是英國人同波爾人的矛盾卻也利用了印度人。英國人說發動“波爾戰爭”的理由之一便是印度人(大英帝國的子民)受波爾人的虐待。

甘地並不是婆羅門種姓出身,卻是在虔誠的印度教家庭中長大的。他在英國受高等教育,取得律師資格,回到他的家鄉一個小土邦中當律師。正在這時,同鄉中有一位在南非與人合作開商店的人,由於他的商店和另一家印度商店打官司,便請甘地去南非幫他們,只要給他們當法律顧問,指導當地律師,不必出庭,為期一年。商店老闆是伊斯蘭教徒,給的條件很好,甘地便在1893年5月到達南非洲。他完全按照英國律師的身份行動,卻不料當地白人把所有印度人統統叫做“苦力”。一個“苦力律師”怎麼能乘頭等車,住高級旅館?於是甘地下船後一上岸就受到不斷的侮辱,挨了一個耳光,從火車上被趕下來,在一個小車站上凍了一夜。這是甘地所上的第一課,而這是他在印度和在英國都沒有過的經驗。甘地在《南非》書中較詳細地敘述了這一段經過,在《自傳》中也重複提到。這使他開始領悟到印度人的真實身份和地位,揭開了在本國和在英國當學生時受蒙蔽的那一層掩蓋真相的紗幕。可是在南非的印度人還不明白這一點,因為他們只在自己人和當地人中過日子,從來沒有要求去和統治者過平等生活。甘地描述自己當時的心情處於兩難境地,或是立刻解除契約回印度,或是忍受下去。他認為逃回去是懦夫,他應當完成已經開始的工作。他立即打電報給鐵路總經理和請他去的商店。於是商店電告各地有關的代理人對他照顧,並去找鐵路經理。可以說甘地一到南非就無意中進行了“串連”和“調查”。這時他才知道印度人不能走車站正門人口,難買火車票等等。但是那些印度商人把侮辱同金錢一起“裝進口袋”了。甘地卻不然,他說,這是“察看一切人心的權威者對我的決心的考驗”。其實他是用“神”的代號代表冷酷的現實。他明白了這不是他一個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於是下了鬥爭的決心。從此行期一延再延,他終於在南非度過了21年。第一次延期就在他到達印度商店之時。他認為幫助商店打官司同時進行政治鬥爭會兩敗俱傷,因此決定回印度。在離別宴上他偶然見到當地英文報紙登出的議會將要通過法案取消印度人選舉權的消息。印度人既很少有人懂英文,也不看報紙,不知此事。經過甘地的說明,大家挽留他再住一個月辦這件事。他便連夜查資料,向當地議會打出了第一份印度人對政府提出抗議的電報,並且發出了依據法律的請願書。在他的倡議下,集會、募捐,不到一個月,向英國殖民部大臣送出了一份有一萬人署名的請願書。這幾乎是當地全體印度人數。英政府沒有批准這個法案。印度人取得了當時是空前未有的勝利。他認為一個月期滿,要回印度了;可是他已經成為印度人的政治上的辯護士和領導人,又被挽留下來,但不用募捐的錢做薪金,仍然以印度商店的法律顧問名義取得商人付予的生活費。但是當地的律師公會不承認,認為法律沒有承認有色人可以當律師。法院卻否決了律師公會的意見。甘地又進一步於1844年將臨時的委員會擴大成為納塔爾地方的“印度人大會”。這個“大會”名稱用的是當時印度已經成立的“印度國民大會”(1885年成立,現在國大黨的前身)的“大會”(Congress)字樣。隨後南非另幾處也成立了這種“大會”。甘地同印度的“國民大會”並無關係,但尊重其領導人,想宣傳這個組織。實際上這是印度民族主義在政治上的一次大規模群眾運動。這時納塔爾約有祖魯人40萬、歐洲人4萬,印度人有6萬“合同工”、1萬“前合同工”、1萬自由印度人。歐洲人以為印度人也像他們一樣是冒險家,產生了自己地位不穩的恐懼。甘地起了組織印度人的作用,又整頓內部,教育自己人,消除歐洲人反對的藉口。他提倡衛生,宣傳道德,普及常識,又建立了納塔爾地方的“印度人教育協會”。所有的印度人集會全都用印度的古吉拉提語進行。甘地強調教育自己是必要的準備步驟,因為自己人中有“不可接觸者”就不能不被外人認為“不可接觸者”。他又一次指出,他細述這些為的是由此才能明白以後的運動怎樣會突然大規模發生而且採取那種形式。因此本文在這裡也做了概述。至於以後1896年甘地回印度搬家眷到南非時,由於在印度進行的關於南非的政治宣傳被路透社發了歪曲和誇張的報導,以至重到南非時引起軒然大波,幾乎被歐洲人打死,這些經過就不做提要了。甘地在書中用了四分之一以上的篇幅敘述所謂“堅持真理”運動開展前的情況,實際上已經把他領導運動的綱領及其來路用事實經過說了出來,以後的運動本身就彷佛是前面準備工作的展開了。

從甘地對自己的政治生活第一階段的敘述中可以看出他當時思想的基本立足點,一是英國律師的,一是印度民族主義者的,而兩者並不矛盾,卻是互相聯繫的。印度教家庭出身不過是個背景或基礎,提供了以後的活動形式和條件。書中只見冷靜客觀的分析和堅決的意志,絲毫沒有宗教的狂熱。他的宗教語言應當結合實際做解釋。甘地決心投入的政治鬥爭的目標從一開始就確定了,就是要求爭得印度人和英國人的平等地位,或則用當時的語言說,就是要求印度人成為大英帝國中平等的公民。南非洲印度僑民的鬥爭只是開始,目標的範圍是整個印度。甘地到南非受侮辱而激發的民族主義的思想內容就是這樣,而這是從英國法律的公平、正義、權利等資產階級的平等原則來的。英國法律雖然和歐洲大陸不同,不以羅馬法為基礎,但是法律原理仍然同是資產階級的,而且同樣是從羅馬法傳下來的。法律在歐洲語言裡同權利(right,droit,recht,法、德語中二者用一個詞)不能分,而權利又同正直、正確意義相合,司法同時就是正義(justice),也是公平。這是承襲羅馬的奴隸主、自由民的平等原則,而以近代資產階級的商品交換平等為內容的法制觀念。這是鬥爭的基本原則。這個“法”同印度傳統的“法”(dharma)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印度的古代法典或“法論”是印度古代社會的產物。這個“法”字在現代印度語中同西方所謂宗教又混合為一。於是“法”在印度人心目中是不可違抗的道德準則,他們以為這就是西方的法律和宗教。這是兩種不同社會文化相接觸時合乎規律的思想混淆情況。以後印度民族運動提出的口號,印度語的“自治”svaraj和英語的homerule,形式和意義雖同,而在英國人和印度人的心目中,兩詞的內涵和外延是並不一致的。甘地自述的南非政治鬥爭在初期還明明白白是依據法律的平等原則向不平等的法律做鬥爭,而起先只是依據法律對不依法律的行為做鬥爭。甘地的思想是印度民族主義的英國律師的思想。英國法制的這種“平等”思想必然導致被壓迫民族的民族主義。這不是印度的傳統。甘地的政治思想的出發點和準則是英國的法制觀念。所以他多次自稱是“大英帝國的子民”,其意義就是要求這個公民的平等地位,沒有這一點也就沒有民族獨立和自治的要求,沒有民族主義了。印度當時不是獨立國,甚至不是“一個”國家。英國把印度作為次大陸,劃分了許多政治形式的“邦”,分割開來,由英帝國用各種法律形式掌握最高統治權。因此,甘地認為首先要取得印度人和英國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實質上他是用承認“帝國”的形式來否定“帝國”的權力,所以英政府絕不能承認。這種思想完全是英國的資產階級思想。若照印度傳統的“法”說,例如照《摩奴法典》說,各“種姓”有自己的地位,沒有什麼“平等”。因此甘地後來不能不極力反對“不可接觸者”的“賤民”種姓制度,而且又宣稱自己是“帝國”的叛逆。

鬥爭目標是反對種族歧視,要求種族平等,而鬥爭方式的發展則起源於“波爾戰爭”。甘地在《南非》一書中,關於他所領導的印度人在這次戰爭中的行動的考慮,包括了他以後行動的重要原則。他的決策是律師研究案件時的思想表現。他認為這次行動是成功的,因此做了細緻的說明並且指出他在1899年提出的論據到他寫書的1924年仍然不需要改動,而且說明其中的原則就是後來運動提出的口號“堅持真理”。我們可以把甘地的指導“波爾戰爭”中印度人行動的思想作為他一生的政治思想的初步形成的體系雛型,所以必須對這個關鍵時刻的情況依甘地所述做一提要說明。 當英國人在南非建立殖民統治時,荷蘭人後裔的波爾人還統治兩個“共和國”。英國金礦主曾連結境內境外力量進行襲擊未成,帝國也乾涉無效,終於演成戰爭,而英國提出的理由之一便是波爾人虐待境內的印度人(印度人當時是英帝國的子民)。甘地說,波爾人受攻擊而保衛自己是有理的,他們打得勇敢,英國人開頭吃了敗仗。作戰雙方都是壓迫印度人的,照理印度人是奴隸,應該是兩邊都不幫,而且勝敗未卜,也不該冒險站在一邊,甘地卻提出不同的考慮。他指出印度人在南非是英帝國公民的身份,英國又說是為他們打仗,而且英國人一向對印度人做種種無根據的誣衊,現在正是一個出來證明印度人並非那樣而且是有益於英國人的機會。儘管英國政府無理,甚至“宗教上不道德”,作為一個國家的“子民”當戰爭時就有盡力的義務而不是討論道德問題,更不能先考慮勝敗而顯出怯懦。甘地的論據在一個不自居於奴隸地位的人看來是不可佩服的,在一個不具備當時印度一般人所習慣的思想方法的人看來也是不好懂的,但是甘地說服了群眾。他在書中著重說,如果他相信英帝國,相信在英帝國統治下能獲得自由,他在印度也同當年在南非一樣,堅持這些論據,一字不改。他認為還沒有發現反駁者使他改變看法的根據,而且這些論據底下就是以後政治運動的原則。這也說明了上文所說甘地屢次提出在英帝國中爭平等地位的思想。這不符合印度傳統“法論”規定的不平等地位的思想。但是,不論是非曲直道德,只盡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是英國法律思想,卻恰恰又是印度傳統“法論”思想,也是現代印度教聖典《薄伽梵歌》(神歌)的思想。二者在這一點上合一了。

我們應當看到,甘地的這個決策是用律師辦案的方式提出的,是依據客觀情況的,而且是有遠見的,是預先分析了各種條件的可能變化而採取主動的。他用的那些詞句是當時印度人和英國人都能聽得懂的(雖然理解不一致)。唯心的語言(特別是在譯成外文時)表達唯物的思想本來是印度文化傳統的一個特點。其實,甘地的理由只是一個:抓住機會取得向英國人鬥爭的地位和依據,也就是無武器者取得思想言論武器並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辦法。且看實際結果。英國政府本不願讓印度人參戰,但在戰敗困難時不得已允許印度人組織救護隊。甘地提出了一切印度人都出力,要包括自由人,“自由”了的合同工以至還在“合同”期間的“合同”奴隸。由於人力缺乏,英政府竟然也說服了種植園主讓合同工“苦力”同其他印度“苦力”自由人一起去救護英國兵,只是老闆還得派個人去“監工”。於是甘地組織了1100人的隊伍,進行了戰地救護知識的訓練,使印度教、伊斯蘭教等不同信仰的和從印度各地方來的不同語言的印度人,“自由”和不自由的上等和下等“苦力”都結合到一起,克服了種種艱苦去實行戰地救護。救護隊中有三四百期滿的合同工,其中有37人成為政府承認的領隊。印度商人捐錢使救護隊的生活和工作減少困難。這個隊稱為“印度隊”,與歐洲人的救護隊做一樣的工作,而且對歐洲隊中曾經進行反印度人騷動的人並不歧視。這樣只經過了兩個月,英國轉敗為勝,兩個救護隊都解散了。可是印度隊的功績卻上了英文報,而且得到了英國政府的讚許,印度總督還“賞賜”一位冒險救了英國兵的、立了大功的合同工奴隸一身“黃馬褂”(克什米爾長袍),並且要求當地政府舉行授獎儀式。當然,取得英國人的承認並不是真正收穫,英國政府轉瞬就“食言而肥”,抹下臉不認賬。真正的收穫是印度人由此試驗了一次有組織的行動,使各種各樣的人不只是自認為這地方或那地方、這一教派或那一教派、這一等或那一等的人,而開始知道大家都是印度人,受到了一次實際的民族主義思想政治教育。這正是甘地一生奮鬥的目標的第一次獲得成績。他進行這種工作依靠的是,用印度的古代社會傳統語言和方式說出了現代英國式資產階級思想,以組織和團結、教育群眾並指導行動。他是以宗教的方式實行律師的決策。只有這樣才能為以億計的印度人聽懂,使上層領袖和英國對手也都各照自己理解聽懂,不懂的也許只有局外的外國人。這裡面並沒有什麼神秘和奇特。不過甘地最終也不能使印度次大陸上的居民都承認屬於一個民族和國家。他宣布了這一事實,承認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分治”,變成了“多餘的人”,結束了他的歷史使命和自己的生命。這是後話,但有前因。

甘地在南非本來只預備住一個月,結果延長到了六年以上,1901年冬回到印度,1902年到孟買開業當律師,準備為全印度工作了。可是不過三四個月就被南非印度人急電召回,開始了著名的大規模長期政治鬥爭,直到1914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鬥爭的起因很簡單。英國人從波爾人手中奪得了政權,結果還是繼承波爾人的歧視印度人法律,重新審查舊法律的委員會只取消了對英國人不利的部分。英國人還立了一個“亞洲人司”專門對付印度人,用了些從印度去的英國軍人。他們對印度人懷有偏見,種種限制變本加厲。印度人的鬥爭也逐步發展。後來出現的形式是甘地獨創的利用印度傳統的“苦行”方式,並且公開徵求印度語名稱以代替原來用的英語的“消極抵抗”,由此得到了後來在印度也用的“堅持真理”(Satya-graha)的運動名稱。往後甘地又用了另一個傳統宗教哲學術語“不害”或“戒殺”(ahimsa)並譯為英語的“非暴力”,成為世界上接受的名稱。此外還有“不合作”、“文明反抗”等名稱,並不固定。 現在簡述鬥爭的起因。 “波爾戰爭”之後,英國統治者就著手於限製印度人入境並一步步趕走印度人。先是要求印度人重新登記,而且新來的必須先得到入境許可證。經過交涉,印度人照辦了,於1906年完成手續。但是英國人又進一步要求通過亞洲人法案。這個法案先是在一個邦內提出,主要是要求所有居住的印度人男女以及八歲以上的兒童都必須登記取得身份證,與政府任何機構打交道時都必須出示身份證,而且警察有權隨時隨地檢査身份證,還可以任意到印度人家裡檢查身份證。所有登記的人都必須按手印(本來只是不識字的按手印)。甘地認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地方有這種性質的法律來對待自由人。只有定期合同工需要種種通行證,但他們很難算是自由人。取手印據說只有對待罪犯才能用。婦女和16歲以下兒童要登記也是新規定。英國統治者是打算以一個邦為起點,通過這個法案後就可以在其他各邦推行。法律規定若有違抗者就處以監禁或罰款,直到驅逐出境。這樣就連印度富人也時刻有破產危險。再加上波爾人政府本來定下的亞洲人沒有選舉權和只能在指定地區才能有地產等種族限制,印度人顯然無法再在南非生活下去,除非只充當不自由的勞工。甘地反駁了斯墨茨將軍等人的所謂保衛西方文明的理論,證明真正原因只是商業和膚色。他認為,印度人的勤儉經商傷害了歐洲小商人所拼命追求的物質利益,而白人對有色人種的鄙視已經成為其心理的一個組成部分,連美國也不能免。這時甘地還在英國政府鎮壓祖魯人起義的戰爭中做救護工作。他組織了二十來人的擔架隊。他認為祖魯人的行動不能算是反叛,歐洲人又不願為祖魯人的受傷者救護,於是甘地的擔架隊也救護祖魯人。擔架隊一個月就解散。甘地隨即看到了限製印度人的法律草案,認為事態嚴重,必須及時採取抵抗措施。於是在1906年9月11日租用猶太人的戲院召開了印度人的代表大會。甘地在這裡提出需要“一個統一陣線”(aunitedfront),並且準備在大會通過一些決議後承受所帶來的災難。大會用古吉拉提語和印地語進行,不懂的人有人用泰米爾語和特魯古語口頭譯解。大會由這個邦的“英屬印度人協會”主席主持。他是當地最老的居民,著名大商店的老闆。從名字“阿布杜爾”我們可以看出他是個伊斯蘭教徒。大會通過的議案中最要緊的是第四決議案,即印度人莊嚴決定,如果該法案通過成為法律,就決不服從並承受由此而來的一切懲罰。這就是一場大斗爭的開始。這次鬥爭延續八年,不但甘地成為領袖而且他領導的鬥爭竟擴大到印度本土,一直到1947年印度獨立和他自己的死亡。 現在我們不再敘述這以後的歷史本身,只考察到此為止的甘地政治的思想。 《南非》一書敘到這裡,接著就是論《堅持真理運動和消極抵抗》,做了初步的理論總結,可見他自己也是這樣把以前階段作為序曲,到此初步完成了基本思想和行動的模式。我們現在只簡略考察兩方面:政治和宗教。 很明顯,這次印度人的反抗運動是至今還在繼續的南非反對種族歧視鬥爭的開始。甘地用的當時習慣用語“歐洲人”指的是英國人和荷蘭裔的波爾人,也就是現在通常說的南非白種人。甘地反對依膚色區別的種族歧視實際是被壓迫者對壓迫者的反抗。政治鬥爭的基礎是經濟利益矛盾的表現。這一點甘地說得很清楚:如果印度人只當勞工,只當伐木和送水工人,歐洲人已多次宣布不會反對。甘地完全認識到,是因為印度商人和英國商人的經濟競爭才引起了英國人運用政治和法律手段來壓制。但是這一區別和歧視以膚色為標準不僅是傷損了印度商人而且涉及一切有色人種。其實非洲人和印度勞工本來就是奴隸身份,矛頭指的只是印度商人及其律師等僱傭人員。甘地明知這一點,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把印度勞工和非洲的祖魯人等都算在自己一邊。英國人口頭不這樣說而實際這樣做,甘地揭穿了這一點,使印度商人的利益同勞工等等有色人種受壓迫者的利益化為一體,並且由此爭取到歐洲人中的同情者。約翰內斯堡有華僑約三四百人,其領袖也同甘地一起反抗併入獄,而且作為一方面代表同在妥協協定上簽字。甘地特別提到這些中國商人和經營農業者並認為中國農業比印度發達。馬克思早在1844年就指出,這種政治的革命的基礎就是:“一定的階級從自己的特殊地位出發,從事整個社會的解放。”“在市民社會,任何一個階級要想扮演這個角色,就必須在一瞬間激起自己和群眾的熱情。在這瞬間,這個階級和整個社會親如手足,打成一片,不分彼此……”這正是對甘地從南非到印度所領導的革命群眾運動的本質的表述。這一點可以不必多說。 甘地領導的印度資產階級向英國資產階級要求平等權利的思想實質前面已經說過,不過應該注意,甘地用“自由”一詞而不強調“平等”。他的“自由”是自由人地位平等的“自由”,不是盧梭式的“自由”。那種個人自由,甘地不但不同意,而且反對。他說他作為代表去英國時曾同一些印度的無政府主義者談話,1908年在回南非的船上寫下了《印度自治》一書,答复在英國和在南非的有同樣見解的人。他的南非農場命名為“托爾斯泰農場”,但他的烏托邦是實際的,決不是托爾斯泰的原始基督教式的烏托邦。甘地的政治思想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英國資產階級思想中的平等而不是法國大革命時群眾思想中的個人自由,也不是指個人平等。無論“平等”或“自由”都是外來的資產階級新思想,不屬於印度傳統。 但是甘地的鬥爭方式卻是印度式的,否則他就無法發動群眾,這就涉及宗教問題。甘地的苦行和宗教語言以及他後期的同印度最貧苦的人一樣的苦行僧打扮,都使他的政治和宗教難於分辨。這也正是當年基督和佛陀、耆那等宗教領袖所做的。我們要從實際行動考察其社會功能以定其思想,不能只看語言宣傳。

甘地和羅曼·羅蘭在一起
甘地的行動即其鬥爭手段也就是他領導鬥爭的戰略和策略。就他的行為可以看出三點策略原則,其中貫串著一個戰略思想:羅馬大將費邊的持久漸進戰略。 (1)甘地最善於利用法律小題目作大文章。南非的鬥爭不過是反對單獨要求印度人受身份證束縛(事實上關係到全體印度人以至一切有色人種)。後來(1930年)印度的大規模抗鹽稅鬥爭也不是了不起的大題目(事實上關係到不能缺鹽的廣大貧苦勞動人民)。甘地在運動中從不提政治大口號作運動目標,而只以具體事件或法律為題目。他後來講的“自治”、“獨立”、“自由”等詞多半是含糊其辭令人捉摸不定。如果考慮到當時印度是分裂和落後的,而要對付的是“國旗上太陽不落”的英帝國老牌殖民主義,就很容易了解這種漸進的費邊式持久、迂迴、拖延戰略。統治著比本國人口多10倍以上的殖民地的英帝國害怕連鎖反應,不願因小失大,是有可能逐步妥協的。 (2)甘地總是在合法中進行違法。反抗身份證不登記是違法,卻接受處罰入獄又是合法。甘地是律師,深通英國法律和英國人的法制心理。他決不給對方以口實和把柄。他公開活動,不搞秘密行動。他說:“我的牌都攤在桌上。”如果考慮到英國殖民主義的歷史,就很容易了解,對付這個海盜加紳士的“約翰牛”最好不撕破臉。在法律範圍內去破壞法律,這是律師的“高著”。英國殖民主義者是不怕(甚至歡迎)弱者動武的。必須充分估計脫下燕尾服時的流氓加海盜,最好是讓他戴禮帽穿禮服談判。他會背信棄義,但更揭穿自己,教育群眾。這是避其優點而擊其弱點。甘地是認識英帝國政府的騙局的。後來在倫敦的圓桌會議(1931年)證明甘地還善於進行外交談判,身披土布周旋於燕尾服之間,坦然自若。 (3)甘地總是要團結一切人,不僅自己人,而且包括敵人在內。若作為爭取對方陣營中的人以擴大他提出的“統一陣線”是可以理解的。他在《南非》一書中不忘處處提到歐洲人中的同情者,但說是擴大到一個敵人也沒有就有點費解。其實他的邏輯是一貫的,不對個別人傷害而要爭取反對者也服從真理。用我們習慣的說法是,使戰犯變為俘虜,敵人就全部消滅了。不過甘地不用這樣的措辭,而說是根本不敵視任何人。他自己實行得如此徹底,在南非受反對而被帕坦人(阿富汗人)打後要求釋放打他的人,最後解除誤會化敵為友。據說在被刺身死之前他還舉手加額為凶手祝福。這也是他在南非時1908年就宣布了的。他為自己人中的團結統一奮鬥一生。他在1932年為“不可接觸者”(賤民)絕食時宣稱,“我的出身是可接觸者,但我自己選擇做個不可接觸者”。他反對教派、種姓的歧視,終於為此獻出生命。 團結自己人是甘地的重要思想,一生為此奮鬥而且在不斷組織和教育群眾中起極大作用。從在南非用救護隊和協會和農場等方式到在印度組織手紡車協會都是為此目的。尤其是每次運動都著重在訓練、增強、擴大群眾思想和行動的組織性,而不必以大勝利結束。這可以解釋他的多次受人反對的突然妥協(被刺也是為此)。從策略上看這是漸進戰略的必然結果,由此才積小胜為大勝。從哲學思想說,也可以認為是印度教經典《薄伽梵歌》(神歌)教導的類似“莫問收穫,但問耕耘”的原則的傳統。 以上這三點是比較容易懂的,一般人難於理解的是他的鬥爭形式——苦行,如群眾性的人獄和他個人的絕食。這是印度文化傳統中一個突出點,卻不是獨有的。對苦行的崇拜是世界性的,不但歐洲中世紀有,舊中國也宣傳“苦孝”、“苦節”等等。不可誤會苦行是一般受苦;這是忍受痛苦以達到目的,用甘地的話是“自願受苦”。具體說是,寧進監獄也不服從,寧死不屈。至於他個人的絕食,這也不是印度獨有的。印度傳統中宗教性的絕食如同舊中國的吃齋。中國人吃葷,吃齋就要吃素;印度人吃素,吃齋就要不吃。這是一種“儀式”,而且是有“技巧”的。因此甘地的“絕食”和一般的獄中絕食鬥爭還不相同。這是他回到印度以後成為領袖時的一項重要行動。從群眾運動觀點說,他的“絕食”是一個信號,“絕食至死”是一個加強緊急信號。印度人都明白,他們的對手英國人也明白。甘地一發信號立即引起大規模行動,直到世界上抗議。英國統治者絕不能讓他這樣死去。因此,這是有時代和人物等種種條件製約的,不是一般的,一般的就不一定有效,所以甘地從不要求別人也採取絕食方式,而把他的“絕食”說成“淨化靈魂”的宗教方式。這類傳統苦行式的公開鬥爭及其理論措詞不易為局外人所了解。但從客觀實踐行動卻不難理解。例如在南非似乎屈辱的妥協之後,政府背信,於是大會公開焚燒登記證表決心人獄長期鬥爭。在印度的抗鹽稅鬥爭中,甘地率領群眾79人步行到海邊去煮海水製鹽以違反鹽法(1930年)。這種浩浩蕩蕩的壯觀的宗教式行動實際是發出信號,並給敵我雙方以時間做準備。他沿途宣傳,到達海邊時動手製鹽犯法,英國當局便逮捕他,這是替他發出立即行動的信號。每次一捕甘地便引起罷工、罷市、罷課、遊行示威等種種抗議活動。這是雙方顯示力量的肉搏。當時實質上是從“自治領”到“獨立”的口號的轉變。運動中局勢若有變動,甘地會宣布絕食,發出進一步的信號。因此甘地的苦行不是一般傳說中的宗教苦行。歷史上的這類大規模群眾性宗教活動大概也是具有這種意義的,不能對當時的特定宗教語言做後來的一般了解。 甘地在《南非》書中專寫一章論“堅持真理”不是“消極抵抗”。他說人家都認為“消極抵抗”是無武器的弱者的武器,暗含著有了武器就會改變的意思,因此這名稱不能再用下去。他說“堅持真理”是強者的“靈魂力量”,自認為弱者就不能用,所以不論有無武器都一樣。但他也承認運動中的人並不都這樣想。看來這不需要解說。 ”“甘地主義者”是很少的。在南非運動中第一個入獄的印度教“學者”就未能堅持到底,不是由於受不了苦,而是由於享了福(英政府對策是處處照顧),得了榮譽後出獄當了逃兵。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印度海軍九艘軍艦在“孟買起義”時情況大變了。在甘地等人的呼籲下,起義海軍放下了武器。戰爭中在馬來亞的“印度獨立軍”也解散了。但是英國不能不讓印度和巴基斯坦獨立,同時引起了一場流血衝突,使甘地由此去世。所以無論用什麼措辭,終究是如甘地自己在《南非》末章末尾所說,“堅持真理”仍然只是“武器”。用這種眼光觀察,甘地的鬥爭中的“苦行”和宗教活動是不難理解的。 現在對甘地的“神”做一點考察。他從不用神的具體名號而只用籠統稱呼,他說“神”就是真理。在《南非》書中甘地自述他第一次感到宗教的力量是在通過那個“第四決議案”之前的大會。他聽到一位領袖人物在會上對“神”宣誓,決不服從這個侮辱性的法律,這次大會終於通過了全體宣誓不服從新法案。當第一次向英國統治者交涉時提到那要求婦女按手印的條款,英國官員也震動了,終於在通過法案時取消了涉及婦女的一條。英國人不會忘記1857年印度兵的起義導火線是同宗教習俗有關的(傳說是要用豬油擦槍)。甘地之所以重視對神發誓也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在《南非》書中甘地提到的“神”和他的其他言論一樣有種種含義,但有一點很清楚,他並不向神祈求。他的祈禱是另一回事,如他自己所說,“祈禱是純粹出於需要”,如同吃飯。因為他在動搖絕望時可由祈禱得到平靜。他說,本來在南非曾隨基督教朋友做禮拜,卻不能祈禱,不能相信。後來才感覺到“必要”。他說佛、耶穌、穆罕默德都從祈禱得到啟示、覺悟。他說,如果說這是說謊,這個“謊”卻給他這個“求真理的人”一種“魅力”,使他能活下去。他說“神”的存在是像幾何公理一樣不能證明的,只能像小孩子一樣去相信。 “如果我存在,神就存在。”他用的“神”字在英文中相當於“上帝”,但不只是基督教的。他在解釋為何自認為印度教徒時說,他信仰《吠陀》聖典,但不認為是唯一神聖的,而且不認為聖典的每字每句都是神聖的。他說他同樣信仰《聖經》、、拜火教經典。他說“神”的偶像不能引起他的崇敬感情,但他不反對,因為崇拜偶像是人性的一部分,“我們追求象徵”。僅舉此兩處就可看出甘地對於宗教信仰是從實際需要出發的。他在《南非》書中指出,波爾人,甚至全歐洲,並不信《新約》,不聽耶穌的教導,卻讀《舊約》,聽從摩西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教導,照此行動。在《南非》書中,在敘述到運動來臨以前,提到“神”不下10處,沒有一處是當做至高無上的主宰而向他祈求的。這就是說,他在運動的預備期間才逐步發現宗教這個力量必須運用。宗教色彩的通用語言不但是印度人全體都聽得懂,而且連歐洲人也聽得懂,當然各有各的理解。我們不能忘記這是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的時代,而地區是在非洲南部。 綜上所述,從甘地自述的在南非的早期政治活動中考察他的政治思想,可以看出這時期所形成的是有統一核心的一個思想模式。英國資產階級的法制思想是核心,鬥爭目標是印度人與英國人在同一帝國的法律中地位平等(首先是在南非鞏固立足點),鬥爭的戰略思想是費邊大將的持久漸進,戰術思想是力求將分裂的印度人統一起來,並爭取最多的人直到包括對方在內的所有的人到一條戰線上,盡量避免損失力量,就是說避免傷害,因此必須用全體能懂的語言和行為。總之,甘地的政治活動,從決策到一件小事,沒有一處不是從實際出發並考察到實際效果的。他能冷靜分析要打死他的帕坦人(阿富汗人)的心理和客觀因素。他常會突變,前後矛盾,說情況改變,昨天是犯罪的事,情況一變,今日是髙尚行為。他由此而成功,也由此而死亡。如他所說:“對公眾為服務而服務如同在刀鋒上行走。”他的政治思想是出發於實際並歸結於實際的、19世紀英國教育出來的、執行律師職務的、印度人的政治思想。這正是印度從1857年以後,至少是從1858年印度國民大會成立以後,印度民族資產階級以至其他階級、階層絕大多數人的政治要求的體現。當時印度的政治領袖大都是一些律師或學過英國法律的,但唯有甘地能在語言和行動上使印度廣大人民懂得他提出的要求因而團結到一起,因此他成為領袖,得到“聖雄”(Mahatma)即“偉大的靈魂(精神)”的稱號並被呼為“父親”(Bapuji)。他使新的資產階級外來思想披上印度本地的外衣。 還有兩點需要提到: 一是印度無政府主義者的暴力行動問題。這是20世紀初年的尖銳問題。甘地路線剛好代替了那條以暗殺和奪取武器(吉大港事件)開始的武裝鬥爭路線,也就是當時俄國民粹派和中國同盟會的革命路線。 (1931年印度國民大會會議的爭論是個高潮。)歷史的評價和理論的是非需要專題討論,但為了理解甘地的政治思想和歷史地位不能不注意這一點。 二是英國殖民政策問題。英國殖民主義的全部歷史可以看出有兩條突出的路線: 一是堅決徹底執行羅馬帝國的“分而治之”綱領。二是處處培養代理人。前者的歷史結果是眾所周知的。後者的歷史結果是英帝國主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幾乎是有秩序地從殖民地一處處撤退,並和平移交政權給接收者。英國不留下爛攤子,卻總是留下分裂的種子。以人所共知的麥考萊在英國議會的著名演說為政策理論基礎,1857年英女皇接管印度後立即在加爾各答(東)、孟買(西)、馬德拉斯(南)建立3所大學,並且確定在印度次大陸上,從小學到大學,進行以英語為正式語言的英國式教育。 (因此甘地那麼重視使用本國語言。)英國的殖民政策和甘地的政治運動是相互聯繫的,而且可以說雙方是互相了解的,每一方都是對方不可缺少的條件。歷史階段結束,雙方一同離開歷史舞台。 最後,關於甘地的哲學略說一點。甘地作為思想家,應當從言行甘地的哲學略說雙方考察其思想。因為他的語言不是一般能照字面理解的,必須聯繫行動。他的理論是統一的,但言行有矛盾,又必須分開來看。他的浩瀚的言論著作,長達半個世紀以上的政治行動,數不清的對他的思想和主張的評論、研究,幾乎是無法概括的。然而用我們所熟悉的哲學分類語言說,可以認為他的哲學在本體論上是唯心主義的,在認識論和方法論上卻有唯物主義成分且具備一定程度的辯證法。這就是說,從他的言論以及他自己認為的思想來看,他顯然是將宇宙究竟歸之於精神;可是從他的行動所顯示的指導思想來看,他是周密考察客觀條件及變化規律並做出預測然後製定決策的,並且對轉變關鍵和預兆信息有驚人的敏感。因此,可以說他的思想體系及核心是西方的、英國式的,而他的思想化為行動時卻是東方的、印度式的。這樣外東方而內西方,似乎矛盾不可解,也許是東方哲學不同於西方哲學的一個重大差別。在東方哲學傳統中這類矛盾沒有什麼不可解,甚至是平常的。印度的《利論》(arthasastra)傳統和哲學傳統的關係正是這樣,統一的集中表現是那部包括社會及政治各方面理論與實踐的大史詩《摩訶婆羅多》。佛陀、耆那等可以說也是這樣。中國的所謂“黃老”及道家哲學以及《孫子兵法》等也是這樣。甚至儒家的《中庸》裡也說“寬柔以教,不報無道,南方之強也,君子居之,的話。以“柔”為“強”,好比“內家”拳術。孔子的“仁”同“非暴力”(不害、戒殺)一樣含糊。中國古代政治家很多“陽儒陰法”,印度政治家也可以亦“真”(實際)亦“幻”(表面),亦“東”亦“西”。若一定要用西方哲學分類語言說,這也許大致可說是客觀唯心主義的一個特點吧?甘地在南非的早期言行顯示出他的初步形成的政治思想正是“東方其外而西方其中”的矛盾結合模式。 1948年1月30日,印度民族獨立運動領袖甘地在德里被刺身死。這時離1947年8月15日英國殖民政府移交政權而印度得到獨立以後不到半年。甘地為印度獨立戰鬥一生,卻在獨立成功時被本國人而且同是印度教徒的刺客當眾槍殺。這不是一次簡單的政治謀殺事件,也不是一個宗教狂熱分子的一時衝動的行為。試看當時報載和事後文獻所記的值得注意的幾點情況。 刺客是在甘地照例進行晚禱的群眾大會上當眾開槍的。他先向甘地鞠躬行禮,似乎是表示對他一生為民族奮鬥的尊敬;然後連開四槍,打死甘地。隨後他並沒有在群眾吃驚和混亂中逃走,反而大聲呼喚警察,束手就擒。在獄中,他擔心的是新政府可能遵照甘地的非暴力思想不判他死刑。在法庭上,他出人意外地用一般人以為他並不精通的英語發表供詞(1977年由其弟出版),竟使法官與旁聽群眾為之動容。他說明他是為了“印度母親”而向這位被稱為“印度父親”的甘地執行死刑的,因為甘地沒有盡“印度的父親”之職而成了“巴基斯坦的父親”。 (這像是莎士比亞寫的刺死愷撒的布魯圖斯的自辯詞了。)他在1949年被判處絞刑,年紀還不到40歲。 甘地在被刺中彈倒下時口呼神名:“羅摩!羅摩!”以手加額表示為刺死他的人祝福。在10天以前——1月20日,已經有這刺客的同謀者同樣在晚禱會上用炸彈行刺未逞被捕。甘地要求對謀刺者寬恕,並且拒絕警察隨身保護。這以前,甘地為印巴分治問題曾做一生中最後一次“絕食至死”。由於部分問題解決而復食以後,他曾向在他晚年侍奉他的侄孫女摩奴本(Manuben)表示過厭倦生命,不想再如自己以前所說活到125歲,並且預言他將暴死以及刺客必是同教者(印度教徒);說他如果死在病床上還成什麼“聖雄”呢?他身心日衰,卻又不肯停止參加照例的群眾晚禱。 在行刺10天以前,那個投炸彈的刺客在行凶前就和他的老師交換過意見。他的這位老師是孟買大學教授、50年代初曾來北京大學教印地語的賈恩(JCJain)。賈恩教授立刻通知了政府。這時警方已經掌握了這個暗殺陰謀集團的材料,有了名單及合謀人的職業等等,但是德里、孟買、浦那的當局並沒有採取任何預防措施。當時的副總理兼內政部長,當時陰謀集團所在地的孟買邦的內政部長,都是著名的甘地信徒。他們負責內政管治安,對於社會上已經公然傳出來的要求處死甘地的口號和活動竟然視若無睹,或者是無能為力? 在甘地去世十幾年以至二十幾年以後,公開出版了一些重要文獻資料(此處有錯誤)。 1971年印度政府發表了卡普爾(JLKapur)的《謀殺聖雄甘地陰謀案調查委員會報告書》六卷。 1962年甘地的侄孫女摩奴本發表了《“父親”的臨終前情況略述》、《“父親”——我的母親》(“父親”即Bapu,是印度人對甘地的親切稱呼)。 1967年刺客的弟弟和同謀犯發表了用馬拉提語寫的《甘地被殺和我》。 1961年賈恩教授繼他以前用印地語和英語寫的有關的書以後,又發表了《甘地被刺的前前後後》。 1973年美國出版了塔班·高斯(TapanGhose)的書《甘地被刺案的審判》。 1978年德里出版了馬爾岡卡爾(M.Malgaonkar)的《刺殺甘地的人》。當時審判此案的法官之一柯斯拉(GDKhosla)於1963年在倫敦出版了《聖雄甘地被刺案》。此外,還有許多書籍和報刊文章從不同角度和不同觀點論述到甘地的死,例如培恩(R.Payne)在美國出版的(1968年)。在60和70年代國際上重新論述甘地又彷佛甘地生前那樣開始熱鬧起來。由於關於兇手的重要資料出現,原來美國好萊塢拍攝的關於甘地之死的影片《獻給羅摩的九小時》(同名的書在倫敦出版,1962年)中的形像也不對了。 1982年至1983年新影片《甘地》又以得國際電影獎而風行一時。 以上所說的情況不會是偶然的。這不但說明這一事件值得重視,而且證明當代人正在迫切希望了解自己,了解當代歷史。 這裡是想依據所見到的零散材料從文化角度分析這一案件中的兩個對立面。問題是:刺客和被刺者是否在政治上代表了兩種不同的現代印度文化的矛盾和衝突?引用資料除甘地言行依據他本人的原始著作外,刺客資料主要採自1980年出版的南迪的《在心理學邊緣上》(AshisNandy:AttheEdgeofPsychology,1980,德里)。 英國殖民主義統治政策是印度民族主義的對立面,這裡不能討論,但不能不從此開始。 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義失敗,英國政府廢黜莫臥兒帝國皇帝,又從東印度公司手中接過了政權而直接統治,這不是偶然的。當時英國處於維多利亞女皇時代,資產階級政權完全成熟,新的殖民主義政策的基本路線開始形成,改變了舊的殖民主義的海盜式掠奪方式。 (英國19世紀的金斯萊牧師的《西行頌》雖是歷史小說,卻表現了新教戰勝舊教的表面掩蓋著英國新殖民主義戰勝西班牙舊殖民主義的實質內容。)東印度公司克萊武(1725—1774)以來的掠奪方式缺乏政治遠見,繼續封建時代習慣,不適合成熟的資本主義長遠剝削要求。 (例如使主要根據地孟加拉自1770年以來連續遭受大災荒、大瘟疫。1770年即餓死五分之二人口,後來甚至到1943年尚有人為的大饑荒。)因此英國政府在1857年接管後,立即在殖民主義造成的三大海口新經濟中心——加爾各答、孟買、馬德拉斯——建立三所大學,所屬有許多學院;並且建立新學制,由小學到大學全用英語教學,直接從小孩子起灌輸英國文化;同時又以保護和尊重為名對舊有私塾教育同宗教習俗表示不侵犯;還設立印度文官(ICS)考試制度。這樣培養代理人的精神奴役的效果,到1885年(不到30年)就出現為由一個英國退休官吏發起成立印度國民大會(國大黨的最初形態),網羅受過英國文化教育而又繼承舊高貴門第(種姓)的知識分子,企圖利用他們在政治上為英政府效勞。這個組織後來轉化為其對立面當然是英國人初料所不及的。 從東印度公司時代起,尤其是在英國政府直接統治後,在印度形成了新的知識分子階層。首先出現的代表人物是在印度東部的孟加拉的羅易(RammohunRoy,1772—1833)。他以倡導廢除於經典無據而在這災荒頻繁期間內孟加拉流行的寡婦殉夫,並以建立不拜偶像的“梵社”知名。但是更重要的是在城市中出現了孟加拉人稱之為“巴布”(Babu,先生)的官吏職員階層。種姓、宗教等屬於文化的重要方面隨經濟、政治變化也有了重大變化。例如農村中仍是毘濕奴派得勢,在海濱新興大城加爾各答已是“力”派的女神得勢。迦利(時母或黑母)神廟至今還是每天大批宰羊,名曰作為祭神犧牲。另一方面,在西部印度的孟買出現了另一種情況。孟買是介於古吉拉特(北)和馬哈拉施特拉(南)之間的海濱新興大城。兩方的語言和宗教、種姓等文化都有區別。馬邦曾經反抗伊斯蘭教勢力南下,幾乎沒有所謂剎帝利(武士)種姓,而確實具有剎帝利精神的婆羅門的某些種姓佔有優越社會地位,又有悠久豐富的封建時代文藝和習俗。古邦則是有源出於波斯的拜火教徒稱為帕爾西人,有耆那教徒、有伊斯蘭教徒、有印度教徒,文化複雜,而且擅長經商,遠至南非洲。英國將二者合為一邦,以孟買為首府。人民中兩種語言皆用,而政府以英語為官方及教育、文化語言。講古吉拉提語的幾種人在工商業上得勢。如重工業巨頭達達(拜火教徒)和輕工業巨頭比爾拉(印度教徒)都是講古吉拉提語的。講馬拉提語的只是在文化教育上有地位,擅長古典。由此,民族運動中的激烈的鐵拉克和溫和的戈克雷都是講馬拉提語的婆羅門。可是,甘地和真納卻都是講古吉拉提語的;甘地不是婆羅門,而真納是伊斯蘭教徒、巴基斯坦的建國者。 東部和西部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思想情況大不相同。這也是在歷史發展的基礎上英國殖民主義政策因勢加工的結果。英國殖民主義先佔領並經營的是孟加拉(指原先的地區)而印度的文化改革和民族運動也是先從孟加拉開始。 1905年由分割孟加拉引起大規模的反抗運動,隨後運動中心由東部的加爾各答移到西部的孟買,情況先後有很大變化。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上不難理解政治的文化的反映。印度民族運動基本上原有兩個思想體系,可說是一文、一武。領袖人物長期都是歷史上占文化知識優越地位而現實中又受過英國教育的婆羅門種姓的人。例如主張由文化教育入手進到政治自主的羅易、泰戈爾、戈克雷、辨喜(維帷卡南達)和後期的奧羅賓多;主張用武力行動進行政治鬥爭奪取政權的鐵拉克、沙瓦爾卡爾,前期的奧羅賓多。這些人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不聯繫勞苦群眾,都是知識分子。他們的理論都是要“托古改制”。利用自己祖先已有的解釋經典的祭司傳統,對古代經典和宗教信條甚至習俗加以新的解釋;名為複古,實是革新。他們雖有啟蒙之功,卻無真正力量,根本原因是脫離廣大群眾。 這種情況在甘地1915年從南非洲回到印度以後,在1919年至1920年他依靠在南非得來的經驗和聲望而領導的大規模群眾鬥爭中,根本改變了。甘地屬於吠舍種姓,來源於接近首陀羅種姓的小商人。 (“甘地”這詞由“香”而來,他自己推測可能原為香料商販。但應注意,英·甘地夫人的丈夫與這種姓絲毫沒有關係,他是拜火教徒。)甘地不是婆羅門,也不是精通經典的學者。他處於耆那教徒、伊斯蘭教徒、拜火教徒和印度教徒並居的古吉拉特環境中,由母親得到宗教虔誠,由英國得到法律教育。這使他和以前的民族領袖大不一樣,他是先有群眾運動實踐而後才找出經典根據的。他的“非暴力”的古語依據卻是耆那教徒的基本信條“不害(非暴力,即戒殺)為最上法”。同時他是重視非知識分子遠過於知識分子的,他顯然以為用手紡車紡紗遠比空談古經典理論重要,而且他是看待非印度教徒(包括賤民)過於印度教徒的。這從他在南非活動以及回印度後的言行直到臨死還呼籲印度教徒和伊斯蘭教徒團結都可以看出來。 這裡且引他的常被忽視的重要著作《建設綱領》13條為例。這是1940年他在刊物發表,1941年修訂印成小冊子的。隨即由在獨立後被選為首任總統的普拉沙德逐條又做了他的解釋,1942年也印成一本小冊子。這正是在德國進攻蘇聯和日本進攻美國的前後時機寫出並發表的建國綱領。當時法國已經戰敗,英國正處於困境,印度政權歸於印度人幾乎指日可待,因此這不是臨時畫出的沒有實際意義的藍圖。這裡只要列出13條綱領的題目就可以看出其主旨:教派團結、廢除“不可接觸”(賤民種姓)、禁絕菸酒、土布、其他農村工業、農村衛生、新的基礎教育、成人教育、提高婦女地位、健康與衛生教育、宣傳國語、熱愛自己語言、為經濟平等而工作。在13條之後還有講“農民、工人、學生”一節和講他的政治運動方式一節。顯然,甘地所想要建設的是一個以教育和社會道德為基礎的重視農村的國家,對於經濟建設只有類似空想社會主義或蒲魯東式或許行(《孟子》)式的想法。 1941年12月13日(太平洋戰爭後不到一周)他最後寫定並出版的初版英文本的13條說明中,有些話值得注意:“要把幾個印度和英國城市靠剝削和毀壞印度70萬農村而生活的現狀翻轉過來,使農村大都自給自足而且將自願供應印度城市甚至國外,只要彼此雙方有利”。 “重工業當然必須集中並且國營,但只佔廣大的全國性的農村活動的最小部分”。 “為經濟平等而工作就是消滅資本與勞動之間的永久衝突,就是一方面要把手裡集中全國大部分財富的少數富人的地位降低,另一方面要把千百萬半飢餓的裸體無衣的人的地位提高。……像新德里的皇宮和貧苦的勞動階級的茅屋的對照在自由印度一天都不能存在下去,國內的窮人必須同最富的人享有同等權力。除非(富人)放棄財富及由財富得來的權力並為公共福利而大家分享,則必然有一天要爆發流血的暴力革命”。 “知識和勞動分離的結果是忽視農村,這是罪過。由此我們在國土上不見散佈各地的美麗草房而只見一處處糞堆”。 “外國的統治儘管是無意地卻是確切地在教育領域內從兒童開始的。初等教育規劃如果不考慮到印度農村的需要,甚至城市這方面的需要,那就是一場滑稽劇”。 “如果我負責成人教育,我就要從教育這些成年學生認識他們的國家的廣大和偉大開始。村民的印度只是在他的村莊之內。他到另一個村中就說他自己的村子是他的家。印度對於他只是個地理名詞。……我所謂成人教育首先就是用口頭語言對成年人進行政治教育”。從以上這些引語可以看出甘地所要建設的國家是不會適合地主階級和大資產階級和受過英國高等教育而沒有背離的人的口味的。甘地還要求國民大會(國大黨前身)每一人員“不論自己的宗教是什麼,本人都要代表印度教徒、伊斯蘭教徒、基督教徒、拜火教徒、猶太教徒等等,簡單說就是代表每一個印度教徒和非印度教徒”。這等於在政治上取消了各教派;而在印度是每一個人都不由自主被打上某一教派的戳記作為標誌的,“教派”不是只指信仰。甘地認為“團結不僅是政治團結,因為那是可以外加的。團結卻應當是打不破的心理團結”。甘地不是僅僅用語言文字而是用身體力行來貫徹自己主張的。他穿著賤民一樣的用一小塊布裹下體的服裝,自己紡紗,自己養羊喝羊奶。他用印度傳統的摧殘自己的苦行吸引廣大未受學校教育的群眾到自己一邊來。他的晚禱實際上是每天召開的群眾大會。他改變了以前只浮在上層或少數人實行恐怖主義的民族運動,使運動成為有廣大群眾參加的一種政治力量。一次又一次的妥協和失敗只成為他不讓統治者施展最後手段打擊使群眾遭受致命挫折的特殊手段。他以間歇來繼續準備力量,一次又一次鍛煉在手紡車象徵下集聚起來的各種各樣本來缺乏自信的人。局外人不易明白,為什麼甘地每次到緊要關頭就停止運動、進監獄、絕食,而下一次群眾仍然相信他,跟他走。他是為了這個“建設綱領”的理想而企圖穩步前進的。但是英國殖民主義利用教派分裂的強大傳統力量終究使甘地這樣實際是反抗傳統的革新歸於失敗。在印巴分治時的幾百萬人“民族大遷移”的混亂和互相殺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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