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方法

第27章 五、對立法和審判的實際和潛在的影響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在當今的美國存在著三種主要的法律哲學運動。三者都同某些政治和經濟的思維模式有著聯繫。法律與經濟學派贊稱自由企業和自由市場,它希望把政府活動主要限制在保護公民、使之不遭受強力和詐欺的範圍內。批判法律研究學派對業已確定的社會制度、特別是它的法律部分,提出了諸多反對意見;該學派的許多擁護者接受了公有社會的或社會主義的知識。權利與原則學派處於前兩者之間,它接受了現行社會秩序的主要特徵,但卻支持旨在幫助處於不利地位的階層的經濟改革法規。過去曾有一種很流行的觀點,認為法律哲學對各種價值應當持完全中立的態度,應當避免對思想趨向或正義問題發表意見,應當將其自身局限在對法律秩序內部的概念進行分析的範圍內;但有趣的是,上述觀點於當下的三種運動中沒能留下絲毫痕跡。

在本文中的最後一節,我擬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本文所描述的法理學觀點對法律實踐,特別是對立法機關和法院的工作是否產生過影響;與此同時,我也將對這些理論可能會給法律的未來發展造成的潛在影響做出一種有點碰運氣的預言。 本文一開始便指出,法律與經濟學派的經濟觀點與里根總統任職期間所採取的某些立法措施之間存在著一種密切的關係。例如,放棄對航空公司的控制,導致機票價格和服務方面更激烈的競爭;減少稅收以鼓勵私人和社團投資;放鬆某些方面的控制,如環境問題,因為這些控制被認為對工業活動增加了一個太大的負擔。這些措施至少部分意味著對構成法律與經濟學派核心的自由放任主義哲學的回歸。在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中也表現出相同的趨勢,這些判例加強了契約自由和加強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而且不受為公共目的指引的政府乾預。

時下的這種趨勢在美國新政府的領導下可能會有增不減。如果發生經濟衰退,這種趨勢便可能會停止或反其道而行之,但是在那種情形下政府會採取何種措施,欲現在就做出明達的猜測,恐為時過早。 批判法律研究運動的政治要旨現在只有相對較少的人接受,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可能得到廣泛的傾聽。關於批判法律研究運動對法律和法律制度所提出的批評,許多律師和法律學者只承認它對訴訟方面的不確定性的強調是合理的;我們在全面已經指出,這種不確定性乃是由導致不同結果的各種先例造成的。然而,法律界中有許多人都會認為,批判法律研究所描繪的不確定性的圖景,大有過分渲染之嫌。他們會指出,無論是在聯邦中還是在各州中,許多問題都可以找到多多少少相同的、可以預測審判結果的解決方法。

批判法律研究學派還認為,法院的判決是由政治意識形態和經濟觀念而不是由專門的法律思考形成的。如果就這個問題對美國律師進行民意測驗,那麼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會承認,關於製定法的合憲性的裁定中,如在流產、隱私權的保護以及對經濟活動公開監督的範圍等領域,主觀的意識形態的偏好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在法律較為技術性的領域和政治上較為中立的領域,司法傳統給予了法律相當大的穩定性;就這一點而言,批判法律研究的堅定支持者也都不會否認。 中間學派對法律發展的實際影響和潛在影響,更難估計。約翰·羅爾斯有關一項基本自由只可能因另一項基本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的觀點,不能說已得到廣泛接受。無論是立法機關還是法院都不希望放棄為促進社會秩序的其他價值而約束自己的特權。要控制艾滋病這種絕症就可能需要對隱私權(羅爾斯認為這是一項基本自由)進行一些限制。在出現國際危機或因國家出現安全之需時,言論自由就可能被限制。為了保護環境,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便可能受到某些限制。

根據羅爾斯提倡的“差異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只有在有益社會地位低下者的情況下,才是正當的。這條原則並未構成當今美國占支配地位的政治和經濟哲學的一部分。很難說它將來是否會被廣泛接受,尤其是考慮到它將個人才能排除在作為分配正義理論的指導性原則之外。假設政府給予了一個著名藝術家或作家以很高的榮譽,從而在他與其他藝術家或作家之間造成了一種社會不平等,那麼是否可能用宣稱這種行動有益於最不利地位者來證明此種行為的正當呢? 另外,懷疑羅爾斯的差異原則是否會被接受為分配正義的一個主要的理論基礎,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理由,即我們這個時代的分配正義問題顯得如此之複雜,它們極不可能只憑靠一條惟一的原則加以解決。

德沃金關於平等的觀點,特別是他對資源平等的呼籲,尚未得到充分的闡述和說明,因此對這些觀點在將來的命運還不可能做出預測。另一方面,他的司法程序理論在法律界卻引起了相當大的關注,可能會在將來得到反響。現在有一種趨勢,力圖克服美國法律現實主義和批判法律研究的方法中所固有的主觀主義。由於每個法律制度都具有不完善的特點,因此要達到上述目的就必須擴大法官處理訴訟案件時所可以依賴的非主觀的決策淵源。德沃金是通過接受公平和正義這兩個一般原則來實現這個目的的。但是這兩個原則尚未作為審判的合法淵源被納入實在法,嚴格意義上的實證主義將法律淵源限制在憲法性條款、制定法和司法先例之內,而德沃金對實證主義的背離,很可能成為“未來的浪潮”(關於這點,見博登海默《法理學》第16章)。另一方面,德沃金的“權利命題”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青睞,因為在許多判決中,有關個人權利範圍的司法評估都是依據公共政策和共同體一般目標做出的。現在我們對公共福利、公共衛生和生態問題的考慮日益重要,而在這樣一個時代,讓美國法院在審理爭訟案件中放棄重視這些公益考慮的權力,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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