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方法

第4章 1962年版前言

構成本書部分核心內容的我的一部早期著作(《法理學》1940年版),曾指出我的目的是要“給那些對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問題感興趣的法律與政治學學生或研究者提供幫助”。本書的目的基本亦是如此,雖然大部分內容已完全重寫,所論範圍也大大擴展了。本書對我的早期著作所未論及的許多法理學的問題予以了關注,並且增加了一個全新的部分,其標題為“法律的淵源和技術”。當然,本書的這一部分主要是,但也不完全是為那些對法律的方法論和審判過程的特點與工具性感興趣的學生和法律工作者所寫的。 本書把散見於1940年《法理學》一書中的有關法理學思想發展的歷史資料集中在第一部分,而且主要是依據編年史脈絡對它們進行了重新組織。讀者會很快發現,這種歷史的介紹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且除了結論一節以外,幾乎沒有根據我自己的法哲學思想對各思想流派做出批判性的評價。我在撰寫此書時認為,由於出版此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教學,因此,把對偉大的法律思想家們所作的貢獻的評價留作課堂討論也許更為恰當。

另一方面,本書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對一般法律理論的實質性問題所作的論述,乃是以某些蘊含在我研究法理學問題的進路中的哲學假設和方法論假設為基礎的。這些假設中最基本的一點也許是這樣一種觀點,即任何法理學專業論著都不應當迴避或忽視那些與在人際關係中實現正義有關的重要問題,儘管任何企圖用客觀的標準處理這個問題的作法都會遇到困難。我們認為,法律的功能乃在於促進這些人類價值的實現,因此,如果法律理論和法律哲學無視這些人類價值,那麼它們肯定是貧乏的、枯燥無味的。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應當鼓勵法理學學者在對法律秩序基本問題的討論過程中受想像和情感偏好的支配。相反,法理學學者應該堅奉獨立的、客觀的標準,因為這種標準能告誡他竭盡全力並在可能實現的範圍內,把理性和經驗可證實的客觀現像或材料同主觀的觀點或純粹推測的思想區分開來。再者,法學家必須意識到,關於價值論問題的結論必然是暫時性的,並且必鬚根據新的發現和經驗進行新的考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學術上的樸實和嚴謹對於那些試圖探求人類價值的真理的人來講是必需的,但是這並不能夠證明存在著那種禁止我們對人類生活這一重要領域進行各種科學研究的先驗理由。

法理學的對像是非常廣泛的,其中包括法律理論的哲學成分、社會學成分、歷史成分和分析成分。在一部介紹性的專著中同時研究這一學科中的各個面相是不可能的。由於本世紀在英語國家出版了相當多的法理學著作,它們集中分析解釋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例如權利、義務、責任、法人人格等概念),所以本書無意對法律的這些專門術語提出定義或作出解釋,也無意提出有關契約、所有權或刑事責任方面的一般理論。另外,對過去和現在有助於形成法律發展沿革的歷史學觀點、社會學觀點和經濟學觀點,本書也只能進行粗略的討論。人們能從埃利希、龐德、費希納、弗里德曼及其他學者的著作中獲得他們對法理學這一領域的極具價值的洞見。由於我認為,19世紀和20世紀多少忽視了法理學的一個重要方面,即對法律的基本性質及法律秩序所應當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分析,所以本書的主要內容擬致力於對這一重要的法律思想領域進行討論。

作者對洛克菲勒基金會為本書的完成所提供的慷慨的研究基金表示感謝。同時作者還要感謝耶魯法學院,該院不僅為作者的研究提供了極佳的便利,而且還給予了作者以極大的智識激勵。我的妻子佈麗奇特·M·博登海默,既幫助了我的研究,還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批評意見。她還為本書擬制了索引。最後但不是最不重要的是,作者還要對多蘿茜·阿莉斯·考克斯小姐和瑪·丁·萊斯莉夫人深表謝意,她們為整理本書的手稿付出了艱辛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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