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尼采的智慧·尼采自我哲學解讀

第41章 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的義務即是其他人對於我們的權利。他們是如何獲得這份權利的?通過把我們當做能夠立約和回報的存在,通過把我們置於一個與他們平等地位,因而在某些方面信任我們,教育我們,譴責我們和支持我們。 我們履行義務——這也就是說,對於別人給予我們的這一切,我們表明我們自己的力量,按照他們給予我們的多少做出相應的回報。因此,促使我們履行我們的義務的是我們的自負;當我們為回報他人為我們所做的事情而為其他人做某些事情時,我們是在修復我們的自尊。因為通過為我們做某些事情,這些人已經侵入到了我們的權力範圍,而假使我們沒有通過履行我們的“義務”對他們有所回報,便也是侵入了他們的權力範圍。他們便會在我們的權力範圍長駐下去。

其他人的權利只與處於我們權力範圍之內的東西有關,假使他們要求的某種東西我們並不擁有,那麼,他們的要求顯然是不合理的。確切地說,其他人的權利與他們想念我們力所能及的東西有關,但是,這些東西必須同時也是我們力所能及的東西,兩方面都很容易犯下同樣的錯誤。義務感的關鍵在於,對於我們的權力範圍,我們與其他人具有相同的信念,也就是說,我們有能力對其他人做某種承諾且能去完成這種承諾。 我們的權利乃是我們權力的一部分,其他人不僅承認我們的這種部分權力,且還希望我們永久保存這部分權力。其他人為什麼會這樣做呢?他們之所以這樣做,首先是出於謹慎、恐懼和小心。或者是希望從我們這裡獲得相應的回報(保證他們自己的權利,或者是認為與我們做對是沒有意義甚至是危險的,或者是認為我們的力量和任何減少對於他們來說都是一種損失,因為如此一來,我們可能不再能夠在反對另外的敵對力量的戰鬥中與他們結盟);其次,他們這樣做是為贈予和讓渡。這樣,這些其他人便擁有足夠的權力,故而能自由地處置其中的一部分權力,並向接受者保證他們贈予他們的這部分權力:在這樣做的時候,他們假定那使自己如此接受贈予者只有一種微弱的權力感。

權利通常是這樣產生的:權利就是權力的被承認和受保證的程度。一旦權力關係發生了任何實質性的變化,舊的權利便不復存在,新的權利便會應運而生——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國家之間的相互權利的不斷消失和更新。 假使我們的權力比之以往有所縮小,那些一直保證我們權利的人感覺便會發生變化;他們會考慮是否能夠恢復我們過去擁有的全部能力——假如他們認為做不到,就會否認我們的“權利”。相應的,假使我們的權力實際有所增加,那些一直承認我們的權力但現在這種承認已經不再需要的人的感覺也會發生變化:毫無疑問,他們希望把它壓回到原樣,因而對我們橫加干涉,且把這種無理的行為冠之以他們的“義務”的美名——事實上,這只不過是一種毫無意義的純文字遊戲。

在權利得勢的地方,權力就維持在一定的狀態和水平上,任何減少或增加的企圖都將受到抑制。 如果我們的權力變得搖搖欲墜或即將土崩瓦解,那我們的權利也就會軟弱無力。反之,倘使我們的權力變得異常強大,不可一世,我們先前承認的其他人的權利對我們來說便可以不屑一顧。 一個“渴望公正無私”的人每時每刻都需要有種巧妙的平衡技巧:他必須對權力和權利的程度做出估計,而由於人際關係的易變性,這種程度永遠不會長時間地處於平衡狀態,而常常是處於增長或下降的過程中——因此,保持公正是不容易的,需要長期的實踐和良好的意志,更需要特別良好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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