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文學理論 鮑鵬山新說《水滸》

第67章 第一章正義缺失,以暴制暴

尖刀劃過一道寒光,結果了潘金蓮,整個世界安靜了。潘金蓮的怨,潘金蓮的恨,潘金蓮的惡,潘金蓮的罪,一切都了結了。 上回講到,知縣不准武松告狀。而武松也毫不糾纏。 把何九叔和鄆哥帶到自己房間,讓他們等等他,他去便來。 走之前,他把知縣回出來的銀子和骨殖,再付與何九叔收下了。 這二者是證據,既然官府不要,他也不要。 他不再依靠法律,何必要什麼證據。 但有一件東西他要,並且時時帶在身邊。 那就是刀。 潘金蓮在社會的底層,社會強加給她一樁不幸的婚姻,無論是道德、風俗還是法律,都不會給她支持。她哀哀無告。要不,接受命運;要不,只能用非法手段改變自己命運。於是,她使用砒霜。 武松要為兄報仇,要為被害死的兄長討還公道,無論是行政,還是法律,也都不會給他主持公道。要不,忍下這口氣,讓死者沉冤莫雪,讓罪犯逍遙法外。要不,也只能用非法手段實現正義。於是,他使用刀子。

潘金蓮的砒霜武鬆的刀,是他們犯罪的罪證,更是社會不公法律瀆職的罪證! 培根認為,就對法律的破壞程度而言,對犯罪的報復,勝過犯罪本身,因為“犯罪是破壞法律,復仇是對法律取而代之。” 非常可惜的是,這種清晰而理性的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理論和風俗習慣中,很是缺乏。恰恰相反,我們的傳統文化傾向於肯定復仇。復仇事件時時發生,總能贏得喝彩,到處傳揚。復仇人物常常出現,總能得到同情,甚至歌頌。 也就是說,在古代中國,文化肯定復仇,文學歌頌復仇。 《水滸》就是歌頌復仇之作。 實際上,在中國古代文學作品中,大量的對複仇事件津津樂道的描寫,對複仇人物熱烈的情感傾注,其中隱藏著一個極深刻的社會心理:那就是,全社會對封建法律的無信任,並通過文學作品表現出來。

文學違背法律,是中國古代文學的一個普遍現象。當法律不能主持正義時,代表著社會良心的文學必然表現出對法律的失望和鄙視。 武鬆的故事,就是一個典型。 潘金蓮謀殺親夫,破壞法律。但是,當法律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或懲罰這種對法律的破壞時,結果只有兩個:第一,人們不再寄希望於法律,不再信任法律,從而也就不會遵守和自覺維護法律。 第二,個別的強梁會自行解決問題,用個人復仇來討得被侵犯的公道。此時,正如培根所說,法律就已經被徹底取而代之。這是對法律的更大的破壞。而且,這樣的破壞,還獲得了道德的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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