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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多數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較量

我也有一個夢想 林达 13685 2018-03-18
盧兄,你好! 我就坐在那個距離當年培尼案審理的法庭只有三英里的一個小屋子裡,試著給你講這兩個黑人民權運動末期最著名的案子的審理。對於美國人來說,這兩個案子的審理過程,實在是太重要了。 培尼的被殺和密西西比三個大學生的失踪引起全國人民的關切,聯邦司法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白宮也接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無數電報。在培尼的葬禮上,總統約翰遜派出特使向培尼夫人保證,聯邦政府將竭盡全力把罪犯繩之以法。可是如何做到這一點機器》、《伊壁鳩魯的體系》等。 ,卻依然是個嚴峻的問題。 發生在費鎮的這個案子,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查清這個案子,對於聯邦調查局來說當然是一大勝利,因為他們是在當地白人民眾的敵視之下進行調查的,得不到當地民眾的任何幫助,而且當地的治安警官就是這個謀殺案的主犯。查清真相的過程就特別不容易。不過,他們知道,困難的事還在後面。

受害的黑人大學生的家屬不無憂慮地說,“除非你能夠在法庭上將兇手定罪,否則查出來也等於沒查。” 讀了我以前的信,你一定還記得,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刑事案件要在案發地的法庭上審理,只有陪審團才有權確定被告是否有罪。現在這一謀殺案發生在密西西比州的小鎮上論,並以之批判笛卡爾的二元論。 ,那兒的佔了大多數的白人居民幾乎全部是具有種族偏見的人。陪審團只能由他們中的人組成,你必須在法庭上說服這樣的陪審團,讓他們來認定並宣布被告是有罪的。難就難在這裡。 這兩個血腥謀殺案的發生在美國南方是有歷史淵源的。南北戰爭以後南方種族主義最野蠻的一幕,就是民眾私刑了。我曾經在以前的信裡向你介紹過,美國的極端南方,一方面,它在歷史上就是一個相對的法治薄弱點,在美國建立之前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在傳統上最缺乏人性思考的地區。因此,那裡一向有民眾私刑的發生。只是在南北戰爭以後,變得急劇惡化了。

由於美國的主流文化和基本潮流,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是一種受到鼓勵的混亂時期的“常態”,而是一個相對未開化和野蠻的地區,在和平時期裡陣發性的小型民眾暴亂。它在一開始,常常和失去理智的民眾在盛怒之下企圖自行執法有關。所以,最初的發作,常常都有一個類似刑事案件的起因。 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是一開始就和黑人聯繫在一起的。在南方的奴隸制沒有結束之前,黑人遭受民眾私刑的比例非常低。這當然不是因為當時的南方白人底層民眾對黑人網開一面,而是當時的黑人都還是莊園主的私人財產。一方面,他們活動的自由度和範圍極小,幾乎沒有犯罪率任所長,指出他們的研究方向是對社會進行哲學—社會心理,也沒有觸怒民眾的機會。另一方面,當地的人們承認私有製,他們承認自己無權以私刑處理黑人這樣的“他人私產”。

在早期,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僅僅是針對惡性的刑事案件,在這樣一個落後保守的地區,私刑的對象甚至也包括那些在行為上不能為當地的道德標準所容的白人。在反奴隸制的時代,更有大量來自北方的從事反奴隸制活動的白人自願者,成為南方私刑的犧牲品。 在這種傳統之下,以及在種族偏見盛行的南方,當奴隸制結束,黑人進入社會生活後,黑人非常自然地就成為底層白人民眾私刑的最主要目標,南方黑人受到私刑的比例急劇上升。 南方底層民眾以私刑把未經定罪的黑人嫌疑犯處死,通常是在像費鎮這樣的小鎮上,一開始總是白人民眾傳說有黑人犯了刑事案件,往往是說強姦白人婦女。多數情況下,黑人嫌疑犯已經被地方警察逮捕矛盾組成部分的認識”。1957年,毛澤東指出:“一分為二,這,但是白人民眾卻等不及法庭的審理,聚集起來把黑人從警察手中搶出來。有時候警察是抵抗的,但是寡不敵眾。有時候根本就是警察睜一眼閉一眼地把黑人嫌疑犯交出去的。然後,經常是在大量民眾的圍觀下,他們把黑人活活吊死。這一切是明目張膽地進行的,有時候圍觀的人多達上千。這是美國南方歷史中不亞於奴隸制的黑暗一頁。

正因為最初的私刑帶有民眾執法的意味,因此,失去理性的民眾往往刻意誇大它“符合公眾正義”的“合理性”,藉以抹去自己對參與殘暴行為甚至謀殺的罪惡感。在這種氛圍下,民眾私刑大大激發了人類獸性的一面,使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利對一些特定的對象為所欲為,比如說,他們是敵人,罪犯,甚至異族。痛苦,鮮血和死亡都無法喚醒他們泯滅的人性。 當南方的種族偏見惡性膨脹,一些私刑的發生,已經和刑事案件根本沒有關係。暴行往往只是一個公眾的節日。這使得極端南方在人性醒悟這樣一個美國的立國基本點上,與代表著美國主流文化的北方,與美國的大多數地區,差距進一步拉大。而極端南方的這種狀況始終和無知,狹窄,愚昧聯繫在一起。極端南方的民眾越是拒絕來自外部的影響,越是強調他們自己的生活價值可以脫離人類社會的基本人性追求,他們越是走向人性的反面。這也是三個無辜的大學生會在一個封閉落後的南方小鎮被殘酷殺害的當地民眾心理背景。

但是,時代畢竟不同了。不知你是否注意看到,在這兩個案子中,KKK極端分子的行為儘管還帶有殘留的民眾私刑的印記,尤其是密西西比殺害三名大學生的案件西歐文化,試圖調和科學與宗教。著作有《對聖經的評論》、,涉案人高達19名。但是,非常本質的區別是,他們已經不再是大模大樣地張揚了。這兩個案子的涉案人都是避開公眾的目光,私下里偷偷摸摸地干的。因此,不論是事件本身的性質,還是在涉案者自己的意識中,都很清楚:這已經不是民眾暴亂的事件,這是一樁純粹的謀殺案。 但是,即使案情大白,定案仍然是困難的。因為一直到六十年代,南方腹地的黑人仍沒有參與地方政治,不參加選舉,也不去爭取擔任陪審員,陪審團通常是清一色的白人。而能夠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只能是當地的陪審團。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在這樣一個地區,如何說服這些可能對黑人民權運動有著與兇手同樣仇恨的白人陪審員,“僅僅為了一個黑鬼”,就同意把自己的白人鄰居定為謀殺罪呢?

所以說,案子雖然破了,困難還在後頭。 這兩個案子首先遇到的就是一個司法歸屬權的問題。這是在美國發生任何一個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序時,都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既然美國的整個政府結構是建立在“分權”以及“制約和平衡”的原則上的,既然司法是獨立的,那麼,每一個法庭它的權力範圍必須是清楚的。它分到多少權,就擁有多少權,界線是非常清楚的。 在這個案子裡,顯然,假如把審理權“收歸”聯邦法庭,甚至“收到”聯邦高一級的法庭,讓陪審員的甑選範圍,超出案發地的範圍,顯然對於“把兇手繩之以法”是有利的。但是,聯邦政府卻不能這樣做。為什麼呢? 因為聯邦與州的權力的劃分,是美國製度“分權”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劃分。而且這個權利是寫進了美國憲法的,憲法是全美國人民的契約,誰也沒有權利為了解決一個具體問題而毀了美國立國的憲法基礎。即使是尋求正義,也必須按照遊戲規則來做,誰都知道無法為了一時一事就徹底破壞規則,釜底抽薪。而一個謀殺案的審理權,是州檢察官和地方法庭的職權範圍,聯邦司法系統無權插手。

在這兩個案子裡,唯一可以有探討餘地的是培尼案的司法歸屬。由於培尼是一個受訓中的美國聯邦軍隊的軍人,他的被害使得聯邦司法部的插手比較順理成章,如果是現在,這個案子大概是會在聯邦法庭裡審理的。但是,那個時候1964年的民權法還剛剛通過,這個民權法是破天荒地以聯邦法的權威來覆蓋原來由各州自己作主的事務,南方的保守民眾從那時起就一直在指責聯邦政府“入侵”各州,而聯邦政府則極力並且相當勉強地要向南方說明,各州仍然保留著自己的主權。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司法部擔心司法權歸屬問題如不小心處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造成憲法危機,反過來還可能不利於民權法的實行,因為這一類謀殺案歷來就是各州自己管的。因此這時的聯邦司法部表現得十分謹慎。在將嫌犯逮捕以後第九天,聯邦司法部就宣布這個案子仍由佐治亞州的司法部在當地法庭起訴審理。

可是,正如聯邦司法部所擔心的,在當時的極端南方,這樣兩個案子幾乎是無法做到公平審理的。 我們先來看密西西比州三個大學生被害事件,作為一個刑事謀殺案尋求起訴的過程。這個案子的起訴顯然有它先天不足的地方。當時聯邦調查局對於案情的掌握主要依靠後來個別涉案嫌犯的供詞。因此,這個案子缺乏直接物證。由於密西西比州包括州長在內的高層官員對黑人民權運動的敵視態度,更由於在涉案的主嫌犯中有兩個地方治安警官,聯邦調查局對於密西西比州的司法部是否會誠心誠意地起訴罪犯根本不敢抱信任和樂觀態度,而聯邦調查局的主要證據來自於線民的交代,鑑於當地的狀況,聯邦調查局又不敢在案子還沒有上法庭時,就把線民給洩漏出去。 由於謀殺罪要由州司法部起訴,密西西比州司法部對聯邦調查局說,要起訴先要有證據。假如你們不把證據交給我們,單憑我們自己手裡掌握的證據,這個案子根本無法成立。於是州長宣布,“我告訴聯邦調查局了,我們手裡根本沒有什麼有力證據。除非我們手裡有了站得住的證據,否則不能逮捕他們。”密西西比州根本就拒絕逮捕嫌犯。

一直到現在,黑人民權組織還在為此責備聯邦調查局。然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聯邦調查局確實無法信任密西西比州的官員們,而輕率地把自己手中的證人證詞交出去。 這樣,由於聯邦調查局的官員不敢和密西西比州司法部合作,這起謀殺案就始終沒有以謀殺的罪名被成功起訴過。當然也就更談不上謀殺罪的審理了。 那麼,發生在佐治亞州的培尼被害案的謀殺罪起訴審理過程又是怎樣的呢?該案的案發地佐治亞州的麥迪遜縣,涉案的嫌犯也是麥迪遜人,所以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就在麥迪遜縣法院所在的小鎮上。這個至今仍十分安靜的小鎮當時只有363個居民。法院就座落在小鎮中心的廣場上,這幢造型古樸的法院紅色建築物至今依然是這個小鎮的一個地標。它的前面有一個小小的雕像,是這個小鎮歷史上出現的唯一一個稍有名氣的人物,那是一個醫生。 8月15日,聯邦調查局就把長達1360頁的案情簡報轉交給了州長特地指定的州檢察官。聯邦調查局答應派出專門人員全程協助起訴。

這個案子的起訴過程似乎相當順利,因為證據相當充分。 1964年8月25日,由當地居民中組成的大陪審團在聽取了證據以後,同意起訴嫌犯。 培尼被殺的案子就在離我們家只有3英里的這個法院裡進行,12名陪審團成員全部是本地的白人。為嫌犯辯護的是雅典市最出色的刑事辯護律師赫德森和另一個律師,曾經參與起訴日本戰犯的前任司法部官員達西。 應該說,就純粹技術性的法庭較量而言,辯護律師出色地利用了佐治亞州的法律,而州檢察官卻顯得經驗不夠老到。但是,我已經提到過,這起謀殺案證據是充分的。 但是,聯邦司法部的擔心決不是沒有道理的。法庭的氛圍使人一下子就可以理解為什麼在這樣的地方會發生如此荒唐的謀殺案。在這個法庭裡,居然還實行黑白分隔。當被害人培尼的黑人戰友一身軍服出庭作證時,那些陪審員表現出明顯的不滿,“黑人居然也穿上美國軍人的服裝跑到這兒來了”。 在結辯時,被告律師達西長篇大論地攻擊白宮和聯邦司法部“越權濫法”,入侵南方,派出一群聯邦探員,騷擾“我們的麥迪遜家園”,干涉純粹地方的事務。他漲紅著臉說,“永遠也不要讓人說我們麥迪遜縣的陪審團把電椅變成祭壇來滿足這些嚷嚷著的壞蛋”。在一場結辯中,他五次提醒陪審員們,“你們是盎格魯薩克遜陪審團”,即你們是白人的陪審團。事實上,從當地民眾中產生的這十二個陪審員至少有三分之二不是KKK的成員就是KKK的同情者。 9月4日,陪審團只用了三個小時的討論,就宣布被告無罪開釋!由12個佐治亞州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就這樣容忍和默許了對一個美國軍人的謀殺。假如說,密西西比州對兇手起訴的失敗,是由於聯邦調查局不敢貿然公開證人,給州司法部有了一個口實的話,那麼,在這個佐治亞小鎮上發生的一幕,歷史對它的評判幾乎都認定是陪審員罔視證據,在種族偏見以及對外部世界的強烈抵觸情緒下,強行開釋罪犯。 這是美國司法史上最暗淡無光的時刻。 我的故事講到這裡,我們終於觸及了美國南方在南北戰爭之前的奴隸制,以及自南北戰爭以來整整一百年的種族隔離,種族迫害和種族歧視的不光彩歷史在製度上的一個癥結,那就是:民主制度所推崇和認可的多數人的統治,假如沒有人性的反省和追求,假如人道主義得不到高揚,假如不在追求自己的自由同時,也尊重他人的自由,那麼,民主大樹上所生長的,往往只能是“多數人的暴政”這樣的畸形惡果。我剛才和你談到的美國南方在歷史上發生的民眾私刑,就是一例。 “多數人的暴政”對於你我也都並不陌生。從希特勒手下一呼百應,把顯然是少數的猶太人送上滅絕之路的廣大亞利安德國民眾,到“文化革命”中,極其普遍的,幾乎成為生活日常景觀的民眾私刑。甚至在習慣了以“平民憤”為“殺之依據”的時候,人們能夠熙熙攘攘,喜氣洋洋地擠在被送上革命祭壇的死囚犯的遊街車前圍觀,心安理得地享受著自己“大民主”的權利。 在我們回顧美國歷史的時候,假如我們說,僅僅因為這個國家在建國時,不同尋常地建立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人道主義理念,這塊土地就因此只居住著純潔的天使,就因此可以避免獸性與人性的掙扎和較量,這就只是在講一個天方夜譚的故事,假如真是這樣,美國的歷史經驗對於人類就是毫無意義的了。從我以前的信中,你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歷史的整個過程,就是它的人道主義精神如何克服這塊土地上的殘存獸性的過程。 美國極端南方的民眾私刑,就是在實質是“多數人暴政”的“民主”藉口下發生的。儘管當時美國南方的私刑,只在偶發的民眾暴亂中發生,並不是一個混亂的社會常態。據記載,從1889年到1941年的五十二年裡,美國南方發生了3811起民眾私刑處死黑人的事件。相當於幾個極端南方州,每州每月有一名黑人在民眾私刑中遇害身亡。就是我們所居住的培尼案發生的麥迪遜縣,據我們的鄰居傑米回憶,這個縣的最後一次民眾私刑發生在三十年代。也就是說,這並不是一個時時處處在發生的尋常事件。 但是,只要這樣一個針對弱勢群體的民眾私刑在當地的民眾中被默許,那麼,它所造成的恐懼依然是無限的。著名黑人歌手羅伯特.約翰遜有幾首很有名的憂傷歌曲,就表達了南方黑人對於這種私刑的恐懼和冤屈。對於黑人來說,黃昏時分南方小鎮的十字路口,突然身處一群白人暴民的包圍之中,再也沒有比這更令人恐懼的了。他在“十字路口”這首歌中唱道: “我來到十字路口,雙膝跪下。 我來到十字路口,雙膝跪下。 我乞求上蒼,救救可憐的鮑伯” 可是,當人性消失的時候,在一個“多數人的暴政”之下,沒有人能夠保護得了分散的處於少數的弱勢地位的個人。這樣的民眾私刑在南方發生了一次又一次。我剛才提到的這個數字還不包括那些同時在南方存在的對白人的私刑。 但是,民眾私刑只是“多數人的暴政”的一個從形式就野蠻的,讓人一目了然的“初級階段”,因為它明顯觸犯起碼意義上的法律。而在法律形式之內的“多數人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它既可以強行開釋罪犯,也就可以合法且不動聲色地扼殺一個無辜弱者的生命。這就是培尼案刑事審理給予人們的一個警訊。當然,“多數人的暴政”甚至還可以進入立法階段。這就更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清的了,留待以後再聊吧。至少,“法制”還遠不是一顆定心丸,因為還有什麼樣的“法”的問題。 記得我們在很早就討論過,民主和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假如在“民主”這樣一個被我們習慣上是看作“奮鬥目標”的好玩意兒裡頭,“少數人的自由”缺席,假如少數人的自由被踐踏在多數人的腳下,他們的生命也可以隨意被當作祭典“民主”的供品,那麼,這樣的“民主”只是“暴民作主”罷了。 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美國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後,依躲不開“多數人的暴政”這樣一個“民主結症”的考驗。但是,在美國試圖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它時時遇到悖論式的困惑。為什麼呢? 你一定已經很熟悉了,美國的民主理念首先包括了區域自治的概念。也就是說,一個地區的人民有權利按照他們大多數人的意願生活,他們既不受來自外部的干涉,也不受一個類似中央政府這樣一個強權的干涉。更何況,在美國,區域自治是相當徹底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形同一個小國家。在美國建國的時候,這個民主理念是理想化的,因為它和“人人自由平等”這樣一個人道主義的口號同時提出,它希望展示的是一個人人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大同社會。 然而,你必須承認,由於某種歷史原因,各個地區和區域,對於人性的醒悟程度是不同的。從美國一開始試圖解決歷史遺留的奴隸制問題開始,就不斷遇到這個“民主結症”或者說“自由悖論”的困擾。因為,像極端南方這樣的地區相對封閉,思維方式總是固執和狹窄的。可以在非常長的時期內,它就是固守原有的狀態,不思醒悟。在講理講不通的時候,往往束手無策。因為,假如代表著美國思想主流的北方企圖超越區域自治的原則,予以強行干預的話,那麼,如何干預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一旦干預不當,自己所確立的民主理念就可能先被自己打破了。甚至進入“自由悖論”,即,為了維護少數人的自由,反而“侵犯”了那里大多數人的“自由”。為此,美國的極端南方從奴隸制時代起,就振振有辭地站在那裡,抵禦來自北方的“干涉內政”。 通過南北戰爭的慘痛教訓,美國的主流意識到,在試圖改變南方的時候,必須堅持不打破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基本的遊戲規則,否則,不僅可能製造更大的混亂,而且在人性追求的道路上,可能反而是一個倒退。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南北戰爭及“南方重建時期”之後,美國主流對於南方的推動都是在遊戲規則之內操作,肯尼迪提出的1964年民權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你將看到,一個國家的立國理念,是在呼籲人道,還是在“以革命的名義”和“公眾正義的名義”呼籲仇恨,它的人民將走過的路徑是不相同的。 讓我把故事再講下去。雖然按照當時的司法權的劃分,地方上的謀殺案是由各州地方法庭審理的,聯邦司法部無權在聯邦法庭上起訴地方上的謀殺案,但是,新通過的1964年的聯邦民權法,使得聯邦司法部獲得一線新的生機。也就是說,同樣一起犯罪,作為謀殺罪是州法所管的罪行,聯邦政府無權管,但是作為違反民權罪,則是聯邦法管的罪行,就在聯邦法庭的起訴範圍之內了。 現在,既然全由白人組成的佐治亞州陪審團在佐治亞州的法庭上開釋了這些嫌犯,聯邦司法部的專家們認為,現在既然有了這個新的民權法,聯邦政府無論如何應該插手了。於是,聯邦司法部負責民權事務的官員,專程從首都華盛頓南下來到佐治亞,向位於佐治亞的聯邦中部地區法庭起訴殺害培尼的KKK兇手,要求起訴他們違反了聯邦民權法。 1964年10月16日,聯邦大陪審團同意起訴這些被告違反了聯邦刑事法第241條。 可是,既然起訴的依據是民權法,對這場實質為謀殺的指控中就沒有與謀殺罪相關的條款,因為謀殺罪不是一項聯邦法的罪名,聯邦法庭沒有司法權。因此,大家幾乎是必須把它當作一場黑色幽默接受下來。例如在培尼一案中,我們看到,聯邦檢察官指控這些KKK分子的罪名是:合謀侵犯黑人使用公共場所的權利,侵犯黑人利用由佐治亞州政府擁有,操作和管理的設施的權利,侵犯黑人平等使用雅典市的街道的權利,侵犯黑人使用州際公路和在州內旅行的權利,“以及佐治亞州雅典市白種公民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即使如此,事情還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聯邦民權法剛剛開始運用,還有一些法律問題有待整理。所以,這兩個案子在聯邦法庭的起訴也並不順利。 首先是密西西比州費鎮的這個案子,一開始仍然有保護證人和起訴證據是否充足的問題。我們再把這個故事講下去。 1964年9月10日,這個案子就違反1964年聯邦民權法在聯邦法庭提起訴訟。在鄰近費鎮的一座城市,在聯邦大樓裡的一個狹小的法庭裡,聯邦司法部的起訴律師和19個KKK成員及他們的律師在這兒舉行審前聽證。通常刑事案件是否能起訴是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大陪審團決定的,但是在召集大陪審團以前,有一道審前聽證的手續,由法官決定此案是否有理由召集大陪審團。 還是原來的老問題:由於聯邦調查局沒有物證,證據是個別涉案者的交代,是打算到正式庭審時才拿出來的,被告律師就提出控方的依據只是道聽途說,要求當場檢查控方手裡的證詞,否則法庭就不應受理這種建立在道聽途說基礎上的指控。 據後來的專家指出,審前聽證是不必出示證據的,所謂道聽途說也可以被法庭考慮,因為這時候法庭要弄清和決定的是“是否有必要召集大陪審團”。但是這一次,主持聽證的女法官卡特竟同意了被告律師的抗議,要求控方出示他們手裡的“交代”。 為了保護那些用“交代”來換取較輕的刑責的涉案者,控方不敢這麼早就攤牌。在和華盛頓的聯邦司法部商量以後,控方表示他們不出示“交代”。卡特法官立即宣布,不受理此案。被害的黑人大學生的母親一聽宣布,當場就昏了過去,而十九個被告則嘻嘻哈哈興高采烈地步出大樓。 可是這一次,聯邦司法部卻有把握認定,卡特法官不受理此案於法理不通。審前聽證是召集大陪審團以前的一個手續,是否起訴應該是大陪審團才有權決定的。聯邦司法部副部長要求聯邦地區法官哈羅德.考克斯直接召集聯邦大陪審團,考克斯同意了。 1965年1月11日,聯邦大陪審團開始秘密聽證。經過四天的緊張聽證,大陪審團宣布同意起訴那些KKK分子違反了屬於聯邦民權法的刑事法第241條和242條,侵犯被害人的民權。 第二天,聯邦法警突襲費鎮,風捲殘雲般地把19個KKK分子逮捕,帶到法庭。不知你是否想到,不論這個案子此後審得怎麼樣,假如沒有1964年民權法的話,就連這一幕也是不可能發生的。所以,你可以想像,在習慣了高度自治,習慣了完全把聯邦政府的力量擯斥在外的小鎮居民,突然看到一大幫外來的法警四處抓人,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聯邦司法部“越權濫法”,“入侵南方”,“侵犯家園”怎麼會不產生共鳴。聯邦與州的分權,權力的劃分,幾乎是這裡所有的人的基本共識。可是權力如何劃分,聯邦權力的擴大怎樣才是適度的,卻永遠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話題。 此時,兩個案子能否在各自的聯邦法庭起訴又出現了新的挑戰。 既然現在不是談謀殺罪,這兩個案子的被告方就向法庭提出:聯邦司法部依據1964年民權法,儘管有權對侵犯聯邦民權法的案件起訴,但是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聯邦政府乾涉的權利只能到達州一級。即,只有州政府侵犯民權,才是聯邦司法部起訴的對象。然而,現在侵犯民權的案件發生在民眾的私人之間,這樣的案件應該還在州的司法範圍之內。 在這個論據下,費鎮的被告方律師只同意聯邦法庭起訴兩名涉案的費鎮警官,因為他們是公務員涉嫌侵犯民權。而其餘的人則不應接受聯邦法庭起訴。考克斯法官支持了被告方的申辯。 佐治亞這一頭,聯邦地區法庭的法官也同意了被告的同樣申辯,駁回了聯邦司法部的起訴。聯邦司法部只得向最高法院上訴,這就是哄動一時的“美國對蓋斯特案”。同時,密西西比州費鎮一案,也幾乎以同樣的理由走向最高法院,這就是“美國對普萊斯等案”。 也就是說,幾乎同時發生於南方兩個州的謀殺案,在州法庭起訴謀殺罪失敗後,又在聯邦法庭起訴侵犯民權罪的時候,幾乎同時由於司法權的問題遇到障礙,最終都在1965年的下半年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將這兩個案子合併考慮,在同一天聽取雙方律師的辯論,又在同一天,1966年3月28日,分別以9比0對兩案作出一致裁決。 在最高法院的一致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指出,兩案所涉及的侵犯民權都是在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權的範圍之內的。無論是根據憲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還是南北戰爭以後重建時期的法律,聯邦政府都有合法權力可以對平民指控違反聯邦刑事法第241條和第242條,從而推翻了聯邦地區法院對“美國對蓋斯特等”一案的裁定和考克斯法官對“美國對普萊斯等”一案的裁定,發回重審。 我知道,假若不是在專門研究美國法律的話,要搞清楚這裡的來龍去脈不容易,大凡美國老百姓也是一樣,所以打官司才一定要有律師。可是我在讀這個三十年前發生在我現在居住的地方的故事時,看著雙方的你來我往,一招一式,我有時候發現自己忍不住在等著出現一個“包公”,一個更有權威,更高明的“青天大老爺”出來快刀斬亂麻,速速伸冤。可是常識告訴我,這樣痛快的事不會在美國發生,美國人沒有“包公”的概念,他們指望的是這個制度,指望這個制度的梳理,修補和完善。這種對於整個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關人員,甚至是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所表現的忍耐,常常使我驚詫不已。由於這種完善有一個過程,他們可能因此受到傷害。他們也感到悲憤,但是,沒有人因此就認為應該砸鍋賣鐵。這是一個整體文化對於契約的尊重。換個地方的話,真不知要砸爛幾多法庭,革上多少次命了。 1966年6月,仍舊是在佐治亞州我們所住的小鎮的那個法院裡,聯邦地區法庭在這里以侵犯民權罪,開庭審理“美國對蓋斯特等”一案。為六名被告辯護的仍然是雅典市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赫德遜。短短的兩年,美國起了很大的變化,隨著民權法的推進和製度的完善,人們的觀念也在迅速變化。這種變化的原因,就是我前面聊起過的:一個國家的立國理念,是在呼籲人道,還是在“以革命的名義”和“公眾正義的名義”呼籲仇恨,它的人民將走過的路徑是不相同的。 你也許已經想到,不論是密西西比州也好,不論是佐治亞州也好,幾個極端的南方州並不是孤立的,它們是美國的一個部分。它們相對封閉,但是隨著通訊的發達,公路的伸展,電視的普及,它們不可能不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來自四面八方的力量的逼近。因為新聞是自由的,訊息是自由的。逼近的不是千軍萬馬,逼近的是人道的力量和人性的呼喚。 聯邦民權法的建立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居住在極端南方的民眾,在案發以後的這兩年裡,他們也和全美國人民一樣,通過新聞,通過電視採訪,看到了對於整個案件越來越詳盡的報導,他們也看到審判的經過,看到全國的法律專家對這一案件審理的評論,他們看到包括來自kkk的各個方面對事件和審判的態度,正義的和邪惡的。在謀殺罪起訴失敗以後,他們看到被開脫者的興奮,也看到被害者家屬的悲慟和全美國的悲哀。他們看到被害者的葬禮,聽到葬禮上親友的講話,聽到主持葬禮的牧師以上帝的名義,對人類良心的呼喚以及對自由平等和平的祈禱。他們一次次在電視和報紙上看到被害者的照片和往事的回憶,從嬰兒到少年到青年。被害者不再是“民權工作者”,甚至“黑鬼”,“煽動者”這樣的字眼,他們活生生地走出來,有血有肉,有生命有靈魂,有夢幻有理想。被害者和他們自己一樣,也是人。 當然,一個從奴隸制裡被動地走出來,長期以來深藏著種族偏見和缺乏人性反省的地區,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徹底改變的。可是,促使它從根本上變化的,正是一種潛移默化的人性觸動。這種觸動甚至一直深入到法庭上。 兩年以後的再次開審,雖然還是在原來的小鎮上,還是原來的旁聽者,似乎還是原來的氛圍。但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再也不敢像上一次那樣擺出種族挑釁的姿態了。他只能帶著暗示般地告訴依然是由當地人組成的陪審員,“我們擁有和有色人種一樣的權利”。當然,他不會忘記拿出南方民眾用了一百多年的武器,“我們不必讓美利堅合眾國來照料一切”,“佐治亞人民有能力處理自己的問題,懲治我們中的有過失者。” 最後,陪審團宣布,開槍殺害培尼的兩名被告的侵犯民權罪成立,其它沒有動手開槍的四人無罪開釋。法官判這兩名被認定有罪的人十年監禁,這是根據第241條侵犯民權罪所能夠判的最高刑期了。 在密西西比州的費鎮案顯得更困難,因為主持的法官考克斯本人對種族問題和民權運動深懷偏見。 1966年底,他又一次中止審理,理由居然是因為陪審團裡沒有足夠多的印第安人和婦女。一直到1967年2月,19個被告再一次被帶到法庭,聯邦司法部指控他們違反聯邦刑事法第241條侵犯民權的訴訟終於開始。 面對這樣一個法官以及這樣一個地區的陪審團,控方律師對於訴訟結果一直信心不足。然而,隨著案情的展開,考克斯那種法官的職業本能終於開始壓倒他本人的偏見。尤其是作為被告的KKK成員,仗著曾被開脫的經驗,有恃無恐,不僅傲慢,無知,愚不知恥,而且在在法庭上照樣大大咧咧,滿不在乎,從個人傾向來說,原本並不同情黑人民權運動的法官考克斯也終於被激怒。 一次,控方讓一個黑人民權組織成員出庭作證,在辯方律師詰問這個證人的時候,他居然問出這樣一個問題,“你們組織有沒有讓每個黑人成員簽下一個保證,每個星期必須強姦一個白種婦女?”不等控方律師提出抗議,法官考克斯首先拍案而起,強壓憤怒,緩緩地對提問的辯方律師說,“本庭認為,這個問題是提得非常無理的。本庭禁止回答這樣的問題。現在,本庭要求辯方說明,為什麼要提這樣無理的問題?” 辯方律師無可躲避,只好告知法官,他接到某一個被告的字條,一定要他向控方證人提出這一問題。法官立即轉向19名被告,要求說出是誰寫這字條提出要求的。一時法庭一片肅靜,19個被告第一次老老實實一聲不吭。考克斯不依不饒,一定要這個人站出來。最後,辯方律師只好指出其中一個被告。法官壓低聲音,一字一句地說,“我希望你們趁早明白,誰也別想把本庭的庭審當成鬧劇”。 檢辯雙方先後召喚了自己的證人以後,進入結辯階段。 在結辯中,聯邦檢察官坦率地告訴陪審團,他只有過一次起訴刑事案件的經驗,而這一次他之所以從首都華盛頓來到此地擔任此案的檢察官,“不是因為我有經驗,而是因為我負責聯邦司法部民權事務分部的職位。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感到十分有必要派人來直接地,坦率地向你們說明,為什麼聯邦政府作出如此巨大的努力來解決這一罪案。” 他向陪審員解釋,“聯邦政府不是在入侵費鎮,入侵內秀巴縣,現在這些被告是在一個密西西比州的城市裡,面對著密西西比州的聯邦法官,在密西西比州的一間法院房間裡,為了他們犯下的違反聯邦法律的罪行,接受來自密西西比州的12位男女公民的審判。判定這些人是否有罪的重大責任,仍然掌握在法定的判定者手裡,那就是你們,12位密西西比州公民的手裡。” 他在復述了這起令人髮指的罪案以後,直接地坦率地訴諸於這些陪審員們的良知和良心,“這是一個重要的案件,它對聯邦政府是重要的,對這些被告是重要的,但是最主要的,對密西西比州是重要的。我今天在這裡所說的話,其它律師今天在這裡所說的話,都會很快被淡忘,但是你們12個人今天在這裡所做的決定,將會被後人長久地記住。” 陪審團經過一天的閉門討論以後,向法官報告,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因為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定必須是12個陪審員一致的意見才能作出,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就不能判定有罪,實在達不成一致一般就只能宣布庭審失敗。要么重新組織法庭和陪審團,要么就只能放過被告了。但是,這一次,法官考克斯拒絕宣布庭審失敗,命令陪審團回到他們的會議室,繼續討論,不論判定罪名成立不成立,一定要達到一個一致的判決。這種做法並不常見,但是當時是合法的,據說依據的是十九世紀最高法院的一個判例。 第二天上午,陪審團宣布他們已經作出了判決。 這個判決認定,以普萊斯警官為首的7名被告被認定有罪,其它人被認定無罪。在今天書寫歷史的時候,很多人認為,被開釋的11名被告,其中有人也還是應該定罪的。由於陪審團的討論是秘密進行的,人們大概永遠也無法知道那關著門的陪審團房間裡到底發生了些什麼。至少,這個判決象徵性地表現了密西西比的多數民眾在那個歷史階段的矛盾和局限。 法官考克斯判7名被認定有罪的被告中的三人監禁三年,兩人監禁六年,還有兩人十年。十年是侵犯民權罪所能判的最高刑期。 聯邦司法部和黑人民權組織都把這個案子的結果看作歷史性的重大勝利。終於通過密西西比州人民自己產生的陪審團,宣布這樣的犯罪將受到法律的製裁。對於美國的法律制度來說,這也是聯邦法律越過地方上“多數的暴政”所形成的障礙,保護所有的美國公民的一個成功嘗試。 我以前的信裡曾多次和你談到,在美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才是真正鞏固的歷史進步,民眾的人性反省和覺悟,才是這種進步的基礎。這一次,是歷史性的1964年民權法以後,聯邦政府和南方殘存的種族主義勢力的又一次較量。這次較量的結果使六十年代黑人民權運動的歷史性進步得以在製度上確定下來,同時又沒有傷害美國據以立國的“多數統治”,“公民自治”和“地方分治”的民主和法治傳統。 1964年民權法以後第二年,1965年,國會通過了新的選舉法,不僅重申所有公民具有一律平等的選舉權,並且把任何阻礙,恫嚇國公民行使選舉權的行為定為一項聯邦司法範圍內的重罪,聯邦政府有權有責任保障全國范圍內選舉權的實施,有權起訴侵犯選舉權的罪行。 1968年,國會又通過了進一步的1968年民權法,約翰遜總統再一次邀請馬丁·路德·金出席了總統簽署該法案的儀式。 進入七十年代以後,美國在種族平等方面所作出的製度建設的效果是十分明顯的。南方的大多數民眾也開始反省和覺醒。僅僅幾年,情況已今非昔比。七十年代初,又是在南方,一個地方性的KKK組織聽說,有一個地方的一件案子中,一個黑人殺死一個白人,但是陪審團以自衛誤傷而判無罪開釋,他們就鼓動自己的成員也去殺黑人。兩個年輕的KKK就趁著夜色,攔下與上述案件毫不相干的一個十七歲的黑人青年,殺害了他。 這一次,這個案子只用了一天就破案了。也是在南方的法庭上,也是南方的陪審團,殺人者以謀殺罪起訴,被判有罪。主犯被判死刑。這是美國南方歷史上第一個由於殺了黑人而坐上電椅的白人。 不僅如此,一個民權律師認為,那個KKK組織對被害的黑人負有民事責任。他動員死者的母親對那個KKK組織提起民事訴訟。這一次,也是由南方的陪審團,判決KKK對黑人青年的死負有民事責任,判罰五千萬美元。該組織的建築物,動產不動產,統統被沒收拍賣以作賠償。這個KKK組織因此宣布破產。 這個案子轟動一時,它所表達的信息是非常強烈,非常明確的:時代不同了,在美國的法律制度下,即使在南方,一樣不分膚色,人人生而平等。 美國南方歷史上,一個白人和黑人相處的全新時代就這樣開始了。正像馬丁·路德·金在“我有一個夢”的演說結尾滿懷激情和讚嘆地所說的,“終於自由啦!終於自由啦!感謝萬能的上帝,我們終於自由啦!” 你一定也看到了,自由的,被解放的並不止是南方的黑人,在今天,那些完成了從猿到人的過渡,已經從愚昧,狹窄和野蠻中走向人性醒悟的南方白人,回首往事,一定也會承認,自己也因此獲得解放,因此獲得了真正的自由。 這封信就寫到這兒吧。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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