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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04章國民黨鞏固統治的措施、企圖和部署

01.行政院為遷廣州辦公致南京市政府電 (1048年2月7日) 南京市政府、首都衛戍總司令部、剿匪總司令部:不忍長令烽火蔓延,重苦吾民,政府以最大之決心與誠意力謀和平之實現,期月以來中共和談代表迄未派出,共軍軍事行動仍復進逼無已,爰經決定遷政府於廣州,茲已於本月五日正式在廣州辦公。今後政府仍當本其一貫之信念,賡續致力和談之進行,並圖政治徹底之改革,仰各地軍政人員慎守崗位,各盡職責,是為至要。行政院。醜虞。二機。穗。 02.行政院為“曉諭民眾,力持鎮靜”至南京市政府密電 (1948年2月28日) 南京市政府:5628,密。戡平共匪,改善經濟,實施憲敵為中央堅定不移之方針,近日謠諑繁興,物價波動,顯係共匪乘機聲張為幻,企圖動搖人心,擾亂市場,以擴大其禍國殃民之罪行。各地方政府應曉諭民眾,力持鎮靜,並於經濟與治安方面特加註意,慎勿稍有疏虞,致為奸謀所乘,特電遵照,並飭一體注意為要。行政院。醜儉。二機印。

03.行政院為補發《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致南京市政府訓令 (1948年3月9日) 令南京市政府 查《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茲經國民政府於36年12月25日明令公佈,登載當月《國民政府公報》,未另行文,恐未周知,除通令外,合行補發該條例,令仰知照,並轉飭知照,此令。抄發《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一份。 院長張群 中華民國37年3月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國民政府36年12月25月公佈 第一條本條例於戡亂時期適用之。 第二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二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條參加以前條犯罪為目的之團體或集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四條依前二條之規定,自首而免除其刑者得令人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感化教育期間為3年以下、1年以上。如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法定期間之範圍內酌量延長之。 第五條有左例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陡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將軍隊交付匪徒、或聽其指揮訓練者。 2、率隊投降匪徒者。 3、將要塞、軍港、軍用場所、建築物、軍用船艦、橋樑、航空機、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及其他軍需品,電信器材與一切供通訊,轉運之器物交付匪徒,或毀壞,或致令其不堪用者。

4、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5、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或軍事之秘密文圖表、消息或物品洩露或交付匪徒者。 6、為匪徒招募兵役,工亻夫,或募集錢財者。 7、為匪徒之間諜者。 8、為匪徒供給、販賣或購辦、運輸軍用晶,或製造軍械、彈藥及其原料者。 9、為匪徒供給、販賣或購辦、運輸軍用被服、食糧,或其他供製造被服之材料與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10、意圖妨害戡亂、擾亂治安或擾亂金融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六條以文字,圖畫或演說為匪徒宣傳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犯《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條犯本條例之罪者,除軍人由軍法審判外,非軍人由特種刑事法庭審判之。 前項特種刑事法庭之組織,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九條依《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之規定應處罰者,其審判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十條前二條案件之審理得許辯護人員出庭辯護。 第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第十二條本條例自公佈日施行。 04.餘仲關於鎮壓南京市民搶購麵粉致糧食部呈 (1948年5月7日) 報告5月7日於本部 遵查有恆麵粉廠本日派施志洪押國字61087號卡車一輛,運交邱永興等9家特粉180袋(每家20袋),車至中華門外時,群眾持鈔票爭購,不得已乃將粉車開至養虎巷警察所辦理,群眾是時亦跟至警所,當由巡官王保國宣布有營業執照者准購特粉1袋。比時有52家有執照,60袋粉可勉強應付,所外停立百餘人多不願去,當職離所時仍與武裝警員爭鬧不休。待下午7時趕至夫子廟時,發現運交文德橋3號永和號,市府路29號之一新福記兩家特粉40袋全被民眾搶購,秩序大亂,押車憲兵於勸阻不聽時對空鳴兩槍,群眾仍不理。此時,警察與衛戍部稽查所官兵趕至,當拘捕搶粉者男女13人、毆打警員者2人,奪回麵粉35袋,僅遺失5袋。奪回麵粉內中有18袋已付永樂號價款,詳情警局訊辦中,謹此具報鈞核。謹呈部長谷

次長龐 趙 職餘仲呈 附永樂號證明字一紙(略——編者註) 05.行政院為抄發《剿匪地區軍政機構配合方案》致南京市政府訓令 (1948年6月8日) 令南京市政府。 據國防部呈齎華中區綏靖會議通過之《剿匪地區軍政機構配合方案》到院,經提本院會議修正通過,並呈奉國民政府37年4月29日處字第827號指令准予備案,應即通飭實施,除分行外,合行抄發該項方案,令仰知照。此令。 抄發《剿匪地區軍政機構配合方案》1份。 院長張群 中華民國37年5月 剿匪地區軍政機構配合方案 1、為適應戡亂剿匪總體戰之需要,特設綏靖公署或剿匪總司令部,承最高統帥部暨行政院之命,指揮並督導轄區內剿匪綏靖各事宜,各地綏靖公署或剿匪總司令部之設置及轄區以命令定之。

2、綏靖公署或剿匪總司令部得設政務委員會,與綏靖公署或剿匪總司令部合署辦公,承行政院之命,指導轄區內政務,以綏靖主任或剿匪總司令兼主任委員,置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遴請簡振,並就中指定3人為常務委員。 3、政務委員會對外行文以主任委員名義行之。 4、政務委員會對於轄區內之行政官吏有考核獎懲之責,但對於省政府廳處長以上暨院轄市局長以上人員之獎懲,應報由行政院核辦。 5、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對於省內剿匪綏靖事宜,受綏靖主任或剿匪總司令之指揮。 6、各省軍管區司令部令並於省保安司令部。 7、為配合綏靖工作,得於各省境內劃分若干綏靖區,除特殊情況外,以不跨越省界為原則。 8、凡劃隸綏區地域內之一切地方機構與人力、物力、財力等,均依總體戰方案之規定,由各綏靖區司令官負責處理。

9、綏靖區置行政長一人,以綏靖區司令官兼任,由行政院核派。關於剿匪作戰等事宜,依戰鬥序列之規定,受綏靖主任之指揮,並承省主席兼保安司令之命,處理轄區軍政事宜。 10、綏靖區行政長,對於該區內之行政人員有考核獎懲之權,並得於必要時先行撤免,補報省府核備。 11、現有之各省政府、行署及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兼區保安司令部,除有特殊情形應予保留者外,均予撤消。 12、綏靖區行政長公署內置秘書長一人,行政督察專員及佐治之人員若干人,承行政長之命,督察該區內各縣行政事宜,其組織另定之。 06.行政院為切實施行《戒嚴法》致南京市政府訓令 (1948年5月26日) 令南京市政府。 查戒嚴之宣告影響政府職權及人民自由權利極大,茲《戒嚴法》已奉國民政府於本年5月19日修正公佈,同日施行。關於戒嚴事項自應切實依照《戒嚴法》之規定慎重辦理;除通行外,合亟令仰知照,並轉飭所屬遵照。此令。

院長張群 中華民國37年5月 戒嚴法 國民政府23年11月19日公佈,37年5月19日修正公佈 第一條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第二條戒嚴地域分為二種: 1、警戒地域,指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應警戒之地區。 2、接戰地域,指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應於時機必要時區劃佈告之。 第三條戰爭或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敵匪之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該地陸海空軍最高司令官得依本法宣告臨時戒嚴。如該地無最高司令官,得由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依本法宣告戒嚴。

前項臨時戒嚴之宣告,應由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之部隊長迅速按級呈請,提交立法院追認。 第四條宣告戒嚴時,該地最高司令官應將戒嚴之情況及一切處置隨時迅速按級呈報總統。 第五條宣告戒嚴之地域應時機之必要得變更之。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戒嚴地域之變更準用之。 第六條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七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八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成交法院審判之: 1、內亂罪。

2、外患罪。 3、妨害秩序罪。 4、公共危險罪。 5、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6、殺人罪。 7、妨害自由罪。 8、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9、恐嚇及掠人勒贖罪。 10、毀棄損壞罪。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第九條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第十條第八條、第九條之判決均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第十一條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1、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2、得限製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3、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4、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5、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訊,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並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6、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7、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8、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9、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製或禁止之。 10、因戒嚴上不得巳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11、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第十二條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第十三條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07.行政院為鎮壓人民反抗致南京市政府密電 (1948年8月17日) 南京市政府:密。 ……值茲全面戡亂時期,安定秩序、肅清匪諜實為保護人民安全、捍衛國家基礎所必需,特就戡亂時期後方應行注意事項列舉四點如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依法逮捕被告時,如確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進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但軍事上應秘密之場所,非得該長官允許,不得搜索,亦不得無故滋擾,以維持秩序。二、對於匪徒鼓動罷工及其他足以妨害生產之行為,應與主管行政機關切取聯繫,嚴予禁止。違背禁止規定者,移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三、對於各校學生意圖妨害戡亂而罷課、遊行、聚眾請願、擾亂治安、或文字鼓動或口頭煽惑、為匪宣傳,破壞秩序者應切實禁止、制止或解散;其重要之現行犯應並捕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四、各機關、團體、學校負責人員對其機關、團體、學校應切實負責維持秩序。如發現內中有策動前2條所列行為者應向當地治安機關陳報,並儘可能範圍協助偵取證據,違者應予懲處。除分行外,特電遵照,並密飭所屬切實遵照。行政院。未。孫。二機印。 08.軍委會為與中共和談事致各機關特急電 (1948年10月15日) 特件。政府與中共會談紀要文日已在各報發表,其中最主要之軍事及政治問題實際上尚未獲具體解決,因中共要求數字龐大之獨立軍隊,目前雖稱願縮編為20師,但尚須集中駐地,並優原有官佐系統,更要求將民兵一律編為團隊,而企圖以(人民的軍隊)為宣傳口號,不受政府統率指揮。最近中共游擊隊仍在收復區強拉壯丁入伍,且時時侵占地區,足其自由擴軍,割據之險謀亦迄未放棄。至於中共所提一政治條件,更欲據有華北各省市政府,要求主席、委員、市長等等,並請須由政府一概承認其所請(民選)之省縣級政府。倘中央完全接受其要求,則全國即又割裂為二,民主、統一更將無從實現,但中央政府為求守軍建國起見,仍與中共代表繼續商談,圖謀合理合法之解決,而政治協商會議之準備召開,尤見政府委曲求全之苦心,望各地會報明了此中真像,並分別通知黨政軍全體同志提高警覺性,勿以為商談初步協議即為鬆懈放任,尤鬚髮動國家【輿】論界強調政治真實民主化,軍隊完全國家化及軍令、政令絕對統一,四旅團迅速統一之必要為要。軍委會聯秘。酉刪。 09.南京市黨政軍聯席會議記錄 (1948年10月17日) 時間:10月17日上午8時。 地點:衛戍司令部會議室。 出席人:蕭贊育、馬超俊、張鎮、馬元放、胡鈍俞、駱繼常、汪祖華、陳祖平、萬建蕃、韓文煥、衛持甲(周劍心代)、王秀春、田純玉、湯恩伯、陳劍如、沈祖懋、黃逸公、黃炳炎、袁銘鼎、餘陶。 主席:湯恩伯。 記錄:祝華新。 報告事項(略)。 決定事項: 1、中山東路新華日報社附近貼有救國日報,用以對銷《新華日報》之宣傳力量,惟最近發現常被共產黨暗自撕去,由警察廳轉飭所屬警員切實監視(警察廳)。 2、凡反對本黨及我政府之黨派人員,一律不使其參加本市市參議員競選之成功,過去曾充任偽官吏者亦應秘密通知其放棄競選,違者則即予逮捕,以漢奸論處(市府、市黨部)。 3、關於揭露姦匪暴行問題決定要點如次: (1)策動記者及文化界組織收復區視察團,以期獲得姦匪暴行事實,向後方民眾作有力宣傳,使民眾明了真像,不為所惑(視察團以本市有力之文化人及各報社記者、外國記者、攝影記者合組而成)(市黨部、中宣部辦)。 (2)視察團之組織以出自記者本身之要求為宜,請中宣部負責策動並於下星期二以前醞釀成熟,提出名單(中宣部)。 (3)由衛戍司令部訂下星期三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即席由中宣部授意之記者提出收復區之視察要求,以便進行工作(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該團之組織以及人事運用、資料蒐集、宣傳等問題請中宣部負責辦理,其有關經費,交通工具等問題由衛戍司令部負責辦理(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以後針對中共之各種宣傳,應切實遵照中央意旨,不可涉及蘇聯顧問等字樣,免生國際糾紛。 5、關於秘書處報告各項文件之決定(附原件): (1)人事調整提案,決定通過行動組組長由憲兵司令部警務處衛處長持平兼任。 (2)建立郵電小組案,決定由組訓組於下週內組織成立並將組織情形呈報備查。 (3)請各組擬具工作實施計劃案,決定由余秘書主任向市政府查原工作計劃修正呈核。 (4)建立情報網案,決定即利用衛戍司令部之情報交換所開始工作。 (5)請示事項: A、上級機密指示對各區服務隊是否需要以文字傳知。決定:以口頭傳知為原則,必要時可用文字傳知,但隊員應絕對運用通報方式,不得抄寫,免洩機密。 B、上級指示宣傳綱要,除通飭各區遵照外,是否請各首長於開會言談間作講演談話資料。決定:通過。 (6)規定事項: A、請組訓組擬定格式,通知各區將服務隊長(附)及隊員通訊地點,姓名造冊送會。 B、本會報工作極關重要,嗣後規定每兩週舉行一次,時間訂為星期三上午9時(秘書處)。 6、主席規定有關民眾組訓各項指示如下: (1)經費由衛戍司令部請領,交馬市長保管。 (2)第二期仍繼續辦理,學員應以地方乾部為主。 (3)第三期學員選送及額數應於本月底以前確定,以便開始訓練。 (4)原有設備如不敷用,由市府繼續請領,衛戍司令部予以協助。 (5)班址如不能繼續借用,由市府重行覓定。 散會。 10.首都衛戍總司令部宣布臨時戒嚴令 (1948年11月11日) 1、奉總統蔣37年11月10日府防1013號代電開:“為維持地方治安、防止非常事變,著予本日午夜起應即宣布臨時戒嚴,並按規定表呈報國防部,希遵照具報。” 2、本部遵於本(11)月10日午夜12時起,全衛戍區宣布臨時戒嚴。 3、在戒嚴期間,當地最高軍事長官有執行戒嚴法11條之權。 4、茲規定本部戒嚴期間事項如左: (1)不准攜帶武器及危險物品。 (2)自下午11時至翌晨6時止禁止通行。 (3)各地城門在禁止通行期間一律關閉。 (4)公共娛樂場所限於下午10時起停止營業。 (5)商店應於下午7時前停止營業,逾時不得繼續排隊購物。 (6)商店在營業期間不得任意關閉店門。 5、首都警備區、無錫、蕪湖、滁縣三指揮所、首都江防區、京滬鐵路護路司令部應自即日起調整部署,加強配備,實施戒嚴,並將戒嚴報告表及辦理情形具報。 6、本件除分行外,另以副本送達陸、海、空、聯勤各總司令部、江蘇、安徽兩省府、南京市政府,憲兵司令部及本部各處室。 總司令孫連仲 淮海戰役結束後,國民黨政府國防部決定放棄淮河防線,將軍隊撤至長江以南地區,在“和談”掩護下,加緊部署長江防線,以阻止人民解放軍渡江南進,確保江南半壁山河,等待時機,捲土重來。 1949年1月25日,蔣介石在溪口召見國民黨政府行政院長兼國防部部長何應欽、參謀總長顧祝同、京滬杭警備總司令湯恩伯等人,討論研究長江的防禦問題,決定將長江防線劃分為兩大戰區:上海至江西湖口間800餘公里地段的防線,由湯恩伯率部擔任;湖口至湖北宜昌間近千公里地段的防線,由華中“剿匪”總司令部總司令白崇禧率部擔任。蔣介石的企圖是:“用海、空優勢,與長江天險之利,拒止匪於長江以北,爭取適當時間,重新整備新生戰力,企圖再舉”。蔣介石等人認為:只要堅持半年,國際形勢就會發生重大變化,第三次世界大戰必然爆發,到那時,即能在美國政府的支援下舉行反攻,消滅人民革命力量,重新恢復其在全中國的統治。李宗仁上台後,也積極督促加緊組織長江防線。 在蔣介石的命令和李宗仁的督促下,湯恩伯、白崇禧積極部署長江防禦。至1949年4月,國民黨軍在上海至宜昌間長江沿線,部署了115個師約70萬人的兵力,其中湯恩伯集團75個師約45萬人,白崇禧集團(時改稱華中軍政長官公署)40個師約25萬人。另以海軍海防第2艦隊和江防艦隊一部,共有軍艦15艘、砲艇62艘,分駐於蕪湖、南京、鎮江、江陰等地江面,支援湯恩伯集團作戰;以江防艦隊主力計艦艇40餘艘,分駐九江、武漢、宜昌江面,支援白崇禧集團作戰。以空軍第4軍區第1、第3、第5、第8大隊,以南京、上海、武漢為基地,協助陸海軍防守。 長江,是中國第一大河,歷來稱為天塹。下游江面寬達2至10公里,雖河道坡度不大,平時水流平緩,但在4、5月間水位即開始上漲,特別是5月桃花汛期,不僅水位猛漲,而且風浪高達50厘米,如遇大海潮,則入海地段江水倒流,使航渡更加困難。長江流域廣闊,兩岸支流甚多,江中沙洲交錯,地形複雜,給防守帶來一定困難。反之,進攻者則易於尋求空隙或弱點,爭取主動。長江兩岸土質均為沙土結構,雖容易構築工事,但抗力不強,尤其是江南雨季,江水氾濫,工事多易崩塌,給攻防雙方都增加不少困難。江南地勢平坦開闊,鐵路、公路發達,交通便利,有利於大部隊機動,惟沿江各省多為水網稻田地,河流湖泊較多,不利於大部隊行動。長江蕪湖至江陰段,江身逐步向北突出,成弓字形,並有滬寧、寧蕪鐵路與之並行,有利於守軍橫向機動兵力。但也有利於攻方實行鉗形突擊,切斷交通動脈,限制守軍機動,迅速達成對南京、蕪湖、鎮江地區守軍的分割包圍,並隔絕這些要點的守軍與縱深地域機動兵團的聯繫。 國民黨軍統帥部“鑑於長江江防過於寬廣,處處設防,絕難周全,為保持作戰彈性”,決定“以京、滬、杭三角地帶,為江防之重點,而淞滬地區,又為其核心,以戰略持久之方針,在台灣支援策應下,最後必須堅守淞滬,以為爾後反攻之跳板”。湯恩伯依據上述方針,制定了具體的防禦計劃:以一部兵力前出長江北岸,控制江北三江營、瓜洲、十二圩、浦鎮、浦口、裕溪口、樅陽等主要據點和若干江心洲,作為警戒陣地,阻止人民解放軍迫近江岸,掩護南岸主陣地的安全,保障海軍艦艇在長江中往來巡弋,並破壞人民解放軍的渡江準備。以主力沿長江南岸布防,重點置於南京以東地區,並在縱深控制一定兵力,在人民解放軍渡江時,憑藉長江天險,依托既設工事,在海空軍配合下,大量殺傷人民解放軍於長江江面,或將其消滅於灘頭陣地。如江防被突破,則分別撤至上海及浙贛鐵路線組織新的防禦。同時規定,如人民解放軍由鎮江、南京地段渡江時,以控制於丹陽、句容地區的機動部隊,趁其半渡而殲滅之;如未能奏效,守軍即由鎮江沿公路及鐵路線,遲滯解放軍前進,並逐次向上海撤退。如人民解放軍由皖南一帶渡江時,守軍應獨立作戰,以機動部隊適時反擊,確保江防的完整;如不奏效,則適時向南撤退,確保浙贛鐵路;但此時南京以東部隊仍應確保長江、錢塘江三角地區,不得已時退守上海。如人民解放軍由南京正面渡江時,各部隊應依據上述兩項要領,指導作戰。海軍應避免作放哨式的分散使用,將主力集中於南京兩側地區,以擊沉人民解放軍渡江之船隻,阻止其南渡為主,而以支援北岸橋頭堡陣地作戰為輔。 湯恩伯集團的具體部署是:以主力18個軍54個師長江南岸布防,其中以淞滬防衛司令部石覺部第37、第52、第75軍和淞滬警備司令部陳大慶部交通警察第1、第5、第7、第11、第18總隊,防守金山衛、吳淞、白峁口段和上海地區;第1綏靖區丁治盤所屬第4、第21、第52、第123軍和江陰要塞部隊,防守白茆口至鎮江以西橋頭鎮段;第6兵團李延年和首都衛戍總部張耀明部第20、第28、第45、第96軍,防守橋頭鎮至銅井地段,置重點於南京地區;第7綏靖區張世希部第66、第88軍防守銅井至銅陵段;第8兵團劉汝明部第55、第68軍,防守銅陵至湖口段。另以機動部隊第54軍位於丹陽、武進、句容地區,隨時準備支援第1綏靖區作戰;第99軍位於龍潭、下蜀地區,準備支援第1綏靖區和南京地區的作戰;第17兵團第106、第73軍集結於涇縣、寧國、歙縣地區,準備支援第7綏靖區和第8兵團作戰。以戰車指揮部所轄4個營又1個連計各型戰車136輛、155口徑榴彈砲20門,控制於上海地區,以砲兵指揮所轄5個團於南京、上海地區,隨時準備機動作戰。以海軍海防第1艦隊一部,支援上海地區陸軍作戰;以海防第2艦隊計艦艇52艘,支援第1綏靖區和第6兵團等部作戰;以江防艦隊主力計艦艇37艘,支援第7綏靖區和第8兵團部隊作戰。此外,以第12、第18、第67、第73、第74、第85、第87軍位於浙贛鐵路及其以北地區及浙江東部地區,擔任第二線防禦。 對於湯恩伯的部署,國民黨政府國防部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人民解放軍的主要渡江點,可能先為皖南地區,次為江陰、鎮江地區,其他地區則為助渡及佯渡,因此,皖南與南京以東地區同樣重要。湯恩伯集團的江防部署,不應過於偏重於南京以東正面,應將上海及寧滬間控制的一部分部隊,移往蕪湖、安慶間地區,以阻止解放軍主力的渡江。但湯恩伯在蔣介石的支持下,認為:蕪湖以西及江陰、鎮江正面,均是解放軍渡江地段,國民黨軍主力無論集中任何方面,皆難以長久阻止解放軍渡江,一旦江防被突破,皖南交通不便,部隊轉移困難,寧、鎮地區則較容易組織撤退,這樣,則可保存軍力,以圖後策。因此,其主力應配備於南京以東地區,不願意抽調南京以東的部隊至皖南。經過激烈爭吵,湯恩伯才同意將第96軍由浦口調青陽,歸第8兵團建制;第20軍由南京西調蕪湖,歸第7綏靖區指揮,以加強皖南地區的防禦力量。這一部署,到解放軍渡江前夕尚未完全調整好。 湯恩伯在確定江防部署的同時,積極構築江防工事,不斷派遣高級將領到江邊視察。從1949年2月起,即封鎖長江交通,禁止南北通航,在北岸的入江口和港口碼頭沉船布雷,在鎮江、南京、蕪湖、銅陵等江面敷設水雷,江灘埋設地雷,並在南岸沿江地段增築公路,加強部隊機動能力。同時,加緊“清剿”江南游擊隊,以求鞏固後方。 湯恩伯集團的部隊,除第54、第4軍等少數幾個軍尚未遭解放軍殲滅性的打擊,有一定的戰鬥力外,其餘部隊都係被殲後重建或新建的,兵員僅為編制數的1/2,且訓練不足,裝備殘缺不全,戰鬥力不強。由於防線長,兵力少,湯恩伯只能採取一線式的防禦部署,將主要兵力置於沿江一線,縱深十分空虛,在沿江兵力部署中,又只能將重點置於南京以東地區,以確保南京、上海地區。對於這種部署,劉伯承在當時就一針見血地指出:國民黨軍的長江防線,因淮海戰役基幹兵力的喪失而無法實施前進配備,同時,因兵力少、江防寬,及南岸交通困難而不能進行後退配備。因此,就只能著重於直接配備,但還是因兵力少而不容易做好。武漢以下長達2000餘里的長江防線及其必要的縱深配備,太費兵力。遂使這樣漫長的江防,成為一條不能動彈的“死蛇陣”,任人橫斬。如其一處被斬斷,則全線震撼。江防艦隊在北岸沒有掩護、航線極受限制的條件之下,到處易遭短兵炮火的襲擊,也不易起撞沉木船的作用。國民黨軍戰史在檢討江防作戰時也承認:由於“各部隊均直接配備,缺乏打擊兵力,致使匪一旦渡江成功。國軍江防全線即告潰決。” 防守湖口至宜昌段的白崇禧集團,以27個師擔任江防,其中以主力第3兵團位於武漢及其以東至九江地區;以13個師位於長沙、南昌之間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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