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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序言

人權論 托马斯·潘恩 3645 2018-03-18
當我著手寫去年出版的第一部題為《結論》的那一章時,我本來是打算把它大大加以擴充的;但是,經過對我所要補充的東西加以全盤考慮之後,感到這樣做不是使篇幅太長,就是把我的計劃壓縮得太緊。因此,我一到論題告一段落就把這一章結束了,而把我進一步要說的留待以後有機會再說。 我作出這一決定還有一些別的原因。我想知道,在我繼續往下寫之前,這部在思想上和表達方法上與英國過去的老一套大不相同的著作,在讀者中將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法國革命為人類打開了廣闊的眼界。柏克先生的瘋狂反對,把論戰帶到了英國。他對我所持的原則進行攻擊,而他(根據情報)知道我會就此同他展開論爭,因為我相信這些原則是好的,我曾經盡力加以確立,而且認為自己非加以扞衛不可。假使他不挑起這場論戰,我很可能會一聲不吭的。

我拖延這部著作的末篇的另一理由是,柏克先生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曾答應有機會要重新討論這個問題,並將他稱為的英國憲法同法國憲法作一比較。因此我拭目以待。可是,從那時起,他已出了兩部書,卻並未履行諾言: 如果這種比較對他有利,他肯定不會略而不談的。 在他的最新著作《新輝格黨人對老輝格黨人的呼籲》中,他引用約十頁之多,並且不厭其煩地這樣做了之後,還說他“絲毫無意駁斥它們”,意即無意駁斥書中包含的原則。我對柏克先生了解很深,知道他如有可能,他是會駁的。可是,他非但沒有駁,反而馬上說“他已盡了他的份”,聊以自慰。他並未盡到他的份。他不曾履行他要把兩種憲法加以比較的諾言。 他引起了論爭,提出了挑戰,然後又臨陣脫逃,從而成為他自己所說的“騎士時代已一去不復返”的活生生的例子。

他的最新著作《呼籲》,其名稱和內容都該受到批評。原則必須以其本身的好壞為依據,如果是好的原則,自然站得住腳。如果象柏克先生那樣,把原則置於別人的威權庇護之下,那就只能叫人對它們起疑。柏克先生不大歡喜別人分享他的榮譽,可是這回他卻巧妙地讓別人分擔了他的恥辱。 柏克先生是向哪些人發出呼籲呢?是出生於上一世紀的一幫幼稚的思想家和半節子政治家,這些人不論對任何原則只要求它適合他們的黨派目的,國民的利益總是被拋在腦後,這乃是從那時起直到今天為止所有黨派的一貫特徵。在這樣的著作或這樣的政治中,國民看不出有什麼可取之處。一件小事可以鼓動一個政黨,但要鼓動一國國民卻非得是大事不可。 雖然我認為柏克先生的《呼籲》一無可取,可是對其中一段話我倒要加點評論。柏克先生在大量引用而拒不駁斥其中所包含的原則之後說:“如果認為對這樣的著作除了刑事審判以外還值得另加辯駁的話,那麼其它想法和柏克先生相同而且勁頭也一樣足的人,很可能會這樣做。”

首先,迄今還不曾有人這樣做過。打從第一部分問世以來,已有各式各樣的人出過至少八本或十本小冊子對它加以攻擊,可是據我所知,其中還沒有一本再版過,連這些小冊子的名稱一般人也都記不得。由於我不喜歡讓不必要的出版物氾濫成災,所以我一本也沒有答复。加之,由於我認為一個人也許會因急就章寫得太多而使自己名聲掃地(這是任何其他人都做不到的),因此我寫文章特別小心,以避免這種危險。 可是,正如我一方面反對不必要的出版物,另一方面也要盡可能避免讓人家以為我不吭聲是自命不凡。倘若柏克先生或任何在這個問題上站在他那一邊的人對寫出一篇反駁文章,其印數可達一半或那怕四分之一,我就會對之作出答复。但是,在此以前,我將唯公眾的判斷是從(大家知道我不是一個愛拍馬屁的人),這就是說,凡是公眾認為不值一讀的東西,也就不值得我去答复。我估計第一部分在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銷數不下四、五萬冊。

現在,我要評一評我引用的柏克先生的那段話的另外一句。 他說:“如果認為對這樣的著作除了刑事審判以外還值得另加辯駁的話。” 說實在的,對於一部著作,如果不能加以辯駁,那麼作為變通辦法,的確只有用刑事審判來將它定罪。對一部著作定的罪,最兇莫過於把它駁倒。 但是如果按柏克先生指點的方法去做,定罪最終將針對刑事訴訟,而不是針對著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倒寧願身為作者,而不願充當將著作定罪的法官或陪審員。 還是言歸正傳罷。在起訴這個問題上,我跟一些專門從事這一行的先生們見解不同,現在我發現他們的看法逐漸和我趨於一致,我就來充分交待一下,但要盡可能簡單扼要。 我首先要舉出關於法律的例子,然後把它同政府或英國一向稱之為憲法的東西相比較。

制定一項法律以禁止對這項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據以建立的原則(無論好壞)加以審查,便是專制行為,或者在英國就叫做霸權。 假使有一項壞的法律,那麼,反對實施這項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過錯,推論它的不當以及闡明為什麼應該加以廢除或為什麼必須用另一項法律來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國事。 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也是我身體力行的)遵守,同時使用一切論據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要比強行違犯這條法律來得好;因為違反壞的法律此風一開,也許會削弱法律的力量,並導致對那些好的法律肆意違犯。 就政府的原則與形式而言,或者就所謂憲法及其各個組成部分而言,情形也是如此。 應當把政府建立起來並由人民付出代價來支持它,這是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些人升官發財。以此類推,對每一個政府和每一部憲法在原則上和形式上的缺點,必須像對一項法律的缺點一樣,也要公開討論,並加以指出,這是每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當這些缺點及其補救辦法為國民周知後,就由國民來改革其政府或憲法,正如由政府來廢除或改革法律一樣。

政府的職能只限於製訂與實施法律;可是組織或改組、產生或更新憲法與政府的權利卻屬於國民;因此,這些問題,例如調查研究的問題總是當作一項權利問題擺在一個國家面前,但卻不能使之成為起訴的對象而不侵犯那個國家的普遍權利。在這個立場上,我願同柏克先生周旋,他什麼時候高興都可以。把全部論點端出來要比隱藏起來好。挑起這場論戰的是他自己,他不應逃之夭夭。 我不認為君主制和貴族制能再在歐洲任何一個進步國家存在七年。如能提出贊成它們的理由比反對它們的理由強,那麼,君主制和貴族制就站得住腳;否則就站不住腳。人們現在不要人家告訴他們不應思考或不應閱讀;凡對政府的原則進行審查、鼓勵人們推敲、思考和證明不同製度的優劣的出版物都有發行的權利。如果這些出版物不受人注意,就犯不著對它們起訴,如果它們受人注意,起訴也沒用,因為它並不能禁止人們閱讀,這不是對作者判決而是對公眾判決,而且也將是引起或促進革命的最靈的方法。

對於一切同一國的政府制度有關的問題,一個由十二人組成的陪審團是沒有資格裁決的。如果既無證人可以查詢,又無事實可資對證;如果整個事態擺在全體公眾面前,其功過全以他們的意見為定:如果在法庭裡一無所知,法庭外則盡人皆知,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十二人陪審團就和另一個陪審團不相上下,而且很可能推翻另一個陪審團定的案;或者由於陪審員意見紛壇而無法作出裁決。一國的國民是否贊成一部著作或一項計劃是一回事;但它是否願意把決定國民有無權利或要不要對政府進行改革的權利託付給任何一個這樣的陪審團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我提到這些是為了使柏克先生明白,我寫關於政府的問題並不是沒有考慮到什麼是法律和什麼是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唯一有作用的陪審團是一個由全體國民公平選舉出來的代表大會;因為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全體國民都意見一致。如果柏克先生髮起組織這樣一個陪審團,我願意放棄作為另一個國家公民的一切特權,並扞衛這個陪審團的原則,遵守它作出的決定,只要柏克先生也這樣做;因為我認為要定罪的是他的而不是我的著作和原則。

至於人們因教育和習慣的原故而袒護政府的某種特定形式或製度,這些偏見還要經得住理智與思維的考驗。事實上,這種偏見算不了什麼。沒有人偏愛一種他明知是錯誤的東西。他之所以偏愛這東西是因為相信它是正確的,一旦他知道它並非如此,就會放棄這種偏見。我們對偏見是什麼只有一種片面的概念。也許可以說,在人們自己能夠進行思考以前,全都是偏見而不是意見:因為只有經過推理與思考而產生的才是意見。我提出這個看法,為的是使柏克先生不要對英國歷來所有的種種偏見過於信賴。 我並不認為英國人民受到公正的對待。他們一向受各種黨派和一些竊取領袖地位的人的欺騙。現在是這個國家起來打倒這些不肖之徒的時候了。現在是消除那種長期以來一直是拼命加重賦稅的鼓動原因的玩忽態度的時候了。現在是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窒息思想的讚歌與頌辭的時候了。

對於所有這些問題,人們只要開動腦筋,就不會做錯,也不會被引入歧途。 說任何人都不配享有自由就是使他們永遠貧窮,也無異是說他們寧可負擔沉重的賦稅。倘若這一點可以得到證明,也就同樣可以證明,那些居統治地位的人是不配統治他們的,因為這些人同樣是國民的一分子。 要承認全歐各國政府都得變革;那肯定可以不經騷亂或報復就能做到。 除非為了某種巨大的人民利益,就不值得從事變革或革命;如果一國出現這種局面,正如在美國和法國出現的那樣,那些反對革命的人就會大難臨頭;我僅以這一見解來結束我的序言。 托馬斯·潘恩 1792年2月9日於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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