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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一部分-3

人權論 托马斯·潘恩 1256 2018-03-18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國民議會公佈 “組成國民議會的法蘭西人民代表,考慮到對於人權的無知、忽略或輕視乃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由;考慮到這個宣言經常銘記在社會成員心中,可以使他們永遠關注他們的權利和義務;考慮到政府在立法和行政方面的法令如能隨時同各種政治機構的目標相比較,將會更加受到尊重;同時也考慮到在這些簡單明確的原則指導下,公民的未來要求將會始終有助於維護憲法和公眾幸福,茲決定的莊嚴宣言公佈這些天賦的、不可侵犯和不可剝奪的權利。 “鑑於上述理由,國民議會在上帝鑑臨下,並祈求他的恩惠和讚許,確認並宣布下列神聖的人權和公民權: “一、在權利方面,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公民的榮譽只能建立在公共事業的基礎上。

“二、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 “三、國民是一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確地從國民方面取得的權力。 “四、政治上的自由在於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每個人行使天賦的權利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利為限。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 “五、法律只可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法律不禁止的事不應受到阻撓;也不應迫使任何人去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凡屬公民都有權以個人的名義或通過他們的代表協助制訂法律。不論是保護還是處罰,法律對全體公民應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可按他們各自的能力相應地獲得一切榮譽、地位和工作,除他們的品德與才能造成的差別外,不應有任何其他差別。

“七、除依法判決和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外,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控告、逮捕或拘禁。凡提倡鼓吹、執行或唆使執行專橫命令者應受懲處,凡公民被依法傳訊或逮捕者應立即服從,違抗者應受處罰。 “八、法律只應判處絕對而且明顯地非判處不可的刑罰;除非依據一項犯罪前已公佈在案的法律,並合法執行,任何人都不應受到處罰。 “九、任何人在未經判罪前均應假定其無罪,如非拘禁不可,法律應規定對他採取的嚴厲措施不得超過為防止他脫逃而必須採取的措施。 “十、任何人都可發表自己的意見——即使是宗教上的意見——而不受打擊,只要他的言論不擾亂法定的公共秩序。 “十一、無拘柬地交流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對濫用法律規定情況下的這種自由負責。

“十二、為了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必須有一支公共武裝部隊,建立這支部隊是為了社會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它的負責人的特殊利益。 “十三、為了維持這支公共部隊和支付政府的其他費用,必須籌集一筆公款,此款應由社會成員按各自的能力平均分攤。 “十四、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由他本人或他的代表,就決定各種公款的必要性、用途、數額、徵收方式和期限等問題自由發表意見。 “十五、每一個公共團體都有權要求它的一切工作人員匯報他們的工作情況。 “十六、每一公共團體都須制訂章程以便分權和保障各種權利。 “十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除非有明顯的公共需要,經過合法手續,並事先給予公平的補償,不得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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