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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第九章社會義的計算(三)競爭的“解決辦法” -5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1219 2018-03-18
五 無論S·E·C以什麼方式確定價格,特別無論它在什麼時期以及為了什麼時期而頒布價格,有兩點毫無疑問。第一,比起價格由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當事人決定的情況,這種價格變化發生得較遲;第二,商品的價格因質量和具體時間、地點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別較小。在真正的競爭條件下,當直接有關的當事人知道情況變化時,價格就會發生變化;而S·E·C只有在當事人前來報告,再對其報告進行核查,把矛盾搞清楚等等環節之後才能行動,並且新的價格只有在所有有關當事人都了解之後才能生效。也就是說,或者是把準備實施的新價格之日期預先確定,或者在核算制度上必須包括一套精心設計的體系,這種體係要求經常不斷地向生產管理者報告他必須賴以進行計算的新價格。因為,事實上必須通知每個經理的商品的價格比他實際上真正使用的商品價格要多得多(至少包括所有可能的替代物的價格),所以就有必要定期出版某種包括了所有價格在內的完整價格清單。很顯然經濟效率要求盡可能地對價格進行調整,而實踐上的可行性使實際變化局限在相當長的時間間隔內。

情況大概很明顯,這種價格的製定僅限於為各類商品規定統一的價格,這樣就無法體現出建立在具體時間、地點和質量基礎上的價格差別。要是不這樣進行簡化,必須單獨定價的商品數量實際上無窮無盡。然而,這也就意味著,生產管理者沒有動力,甚至沒有真正的可能性來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機會,成交條件和當地的特殊情況所賦予的各種優勢,因為所有這些都不能進入他們的計算之中。只要舉出一點來就能說明這種後果,即這也意味著不可能付出額外的代價來迅速補救突發的短缺,因為地區性和臨時性的短缺都不能影響到價格,除非官方機器已經採取了措施。 因為價格必須固定一段確切的時間,又因為價格必須按貨物種類製定,所以在這個體制中許多價格在大多數時間內都根本不同於自由競爭體制下的價格。這對這個體制的運行相當重要。蘭格鄭重地指出,價格只是作為可提供替換的條件指數,並且在這一固定價格體制下,這種“作為參數的價格函數將全部保持';根據這種函數,價格指引各個管理者的行動,而不直接由管理者們決定價格。就像他自己指出的那樣,“然而,只有當通過價格的適當調整來解決商品供需問的全部矛盾時,核算價格確定性才能成立”,由此,“定量配給制必須排除”,並且“按最低成本進行生產的規律也就失去意義,除非價格表示生產要素的相對稀短程度。換句話說,只有當一定的價格水平下,任何人都能按規定價格買到或賣出他所希望的數量,或者任何人都可以盡可能按最便宜的價格買進或最昂貴的價格賣出,就像對方是甘願合作的伙伴一樣,這樣的價格才能成為合理換算的基礎。在我看來,如果某種生產要素的價值高於其價格而又不能更多地購買,還有,假如價值低於別人願意支付的價格而又不能賣出,價格就不再是可選擇的機會的標誌。

當我們考慮社會主義企業的管理者們的行為時,就會更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的重要意義。但在我們考察他們之前,我們必須看看這些人是誰,和他們被賦予了什麼樣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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