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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第六章“自由”企業與競爭秩序-3

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 哈耶克 1044 2018-03-18
三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那麼占主導地位的是產權法、契約法、公司法和社團法(尤其包括工會法)等等問題,和如何處理在其他合理地制定出的框架內仍然存在的壟斷或準壟斷地位的問題,以及稅收問題和國際貿易問題;在當代,特別是自由經濟和計劃經濟之間的關係問題。我們在上述這些方面都應該考慮保證有效競爭秩序所必需的一些措施。 就產權法和契約法領域而言,我已經強調過的是,我們首先必須明白,按照“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的公式並不能解決上述問題,因為它們的含義不夠清楚。我們要問,財產權力的內容應包括什麼?什麼合同應該是可以執行的?應該如何解釋合同?什麼樣標準格式的合同應理解成日常交易的非正式協議?而提出這些疑問僅僅是問題的開端。

就產權法而言,我們不難看出,那些對普通的可移動的“物”或“財產”足以適用的簡單規則,並不能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範圍。我們只需看看與土地有關的問題,尤其涉及現代大城市市區土地的問題,就可以認識到,那種建立在某一特定財產的利用只關係到其所有者利益這一假設基礎上的財產概念,根本不可能成立。毫無疑問,有許多問題——至少是現代城市計劃者關心的問題,是政府或地方當局一定會關心的真正的問題。除非我們能在這種領域對什麼是合法的或必要的政府活動以及其限制,作出某種指導,否則我們就無權抱怨別人不鄭重其事地對待我們反對不合理“計劃”的觀點。 在其它某些產權概念近來剛剛擴及的領域,防止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問題就更為尖銳、我這裡指的是諸如發明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的權利和專有權。我一點也不懷疑,在這些領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發展起來的產權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壟斷的產生。所以,要使競爭起作用,就需要進行徹底的改革,尤其在工業專利領域,我們必須嚴肅地考察一下,授予壟斷專有權,是否真的是最恰當最有效的對承擔某種科研投資風險的獎勵形式。

從我們的角度考慮問題,最感興趣的是專利問題,因為它清楚他說明,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不應使用一個現成的公式,而應回到市場體系的基本原理上去,並應根據每一種情況確定政府應當保護的確切權利。這個任務對經濟學家來說,至少與律師一樣重要。也許,我在此談談我對一個相當著名的判決的看法,並非是浪費時間。在這個判決中,一位美國法官爭辯說:“關於不准競爭者使用專利的主張,我們認為可以說,這種排斥正是專利所授予的權利的核心,就像不問動機是什麼,使用或不使用其財產是任何財產所有者的專有權一樣。”我認為正是在這最後一句上,律師們把產權的概念機械地擴大,大大促成了不良及有害的特權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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