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費城風雲

第32章 三、活著的憲法

費城風雲 易中天 3547 2018-03-18
新憲法生效了。但這種生效,正所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也就是說,批准是有條件的。馬薩諸塞、新罕布什爾、弗吉尼亞等等都要求新憲法正式運行後增加《權利法案》。這些條件是附在通過聯邦憲法的決議上的,是不能不還的“立法債”。北卡羅來那更是堅持先增加《權利法案》後批准憲法。何況這也不是某幾個人的意見,很多人都對聯邦憲法缺少保障公民權利的條款不滿。 1776年執筆起草獨立宣言的托馬斯·杰斐遜在巴黎公幹,沒有出席制憲會議,事後大聲疾呼要進行彌補。杰斐遜寫信給麥迪遜,對憲法擊節叫好,贊不絕口,但同時也表示他決不能接受一個沒有《權利法案》的憲法。他甚至鼓勵各邦以此作為批准憲法的前提條件。法國的拉法葉特侯爵在看到華盛頓寄給他的聯邦憲法文本後,也指出了憲法的這一缺陷。我們知道,拉法葉特侯爵是參加了美國獨立戰爭的,曾在華盛頓的麾下當一名少將。他也是法國大革命時期《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寫第一稿),可謂“兩個世界的英雄”。他的話,當然分量不輕。

實際上麥迪遜和華盛頓早就應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格里、梅森、倫道夫三個人拒絕簽名的時候,他們就應該意識到了。 9月15日,格里在最後發言中談陳他不同意憲法草案的理由,共有8條。然後他說,這些問題都可以讓步,但是公民權利得不到保障,就無論如何不能同意。可惜,當時一部分人太急於求成,另一部分人又疲憊不堪,大家都想早點把事情做完了事,硬是忽略了這個至關重要的條款。 現在看來,這些忽略當然很不應該。因為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就明確宣布,人人生而自由,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天賦人權。正是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建立政府。這就是美國的革命精神,也是美國的建國理念。那麼,草擬憲法的時候,怎麼能沒有《權利法案》?

於是,當第一屆國會在1789年4月開始工作後,制定《權利法案》就成了它的首要議題。新任總統華盛頓,也寫信表示他將支持國會制定這一法案。 6月8日,麥迪遜向眾議院提出了他參考各邦《權利法案》起草的議案,共12條。他的意思本來是要把這些法案編進憲法正文,但謝爾曼等人反對。經過辯論,最後決定採取“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補入。結果,聯邦憲法生效沒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據《聯邦憲法》第五條,參眾兩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還要再由3/4的州批准才能生效。 1789年9月25日,聯邦議會通過了增加12條憲法修正案的決議。從這年11月20日起,新澤西、馬里蘭、北卡羅來那、南卡羅來納、新罕布什爾、特拉華、紐約、賓夕法尼亞、羅德島、佛蒙特、弗吉尼亞在3年內相繼批准其中的後10條。這樣,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11州批准(佐治亞、康涅狄格和馬薩諸塞都拖到1939年),超過當時14個州的3/4,被批准的10條法案正式成為《聯邦憲法》的組成部分。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這10條吸納法修正案,因為都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因此叫做《公民權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即憲法第一修正案。這一條規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和要求伸冤的權利。這一條,因為是以“不得立法”為關鍵詞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條款”。 很顯然,這一條,是衝著國會來的。也就是說,修正案的製定者們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國會。道理就不用多講了,前面已講過多次。做法也不新鮮,憲法正文中就有。憲法第一條第九款規定,聯邦議會“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朔既往的法案”。緊接著,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國憲法幾乎是重複了一遍,規定各州也“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追朔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契約義務的法律”。制憲會議討論這兩條時,幾乎沒有任何猶豫就通過了。這說明大家對國會濫用權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還是不滿意,因為權力的濫用實在是防不勝防。何況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為行使本憲法賦予合眾國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其官員的種種權力”,聯邦議會有權“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這一條款通常被稱之為“必要和適當條款”。制定這一條款,當然是“必要和適當”的。但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卻最讓人不放心。什麼叫做“必要”?什麼叫作“適當”?這個“必要和適當”又歸誰說了算?到了國會想要製定某項法律的時候,難道還會是“不必要”或者“不適當”的? 這就必須把醜話說到前頭,把人民認為最不能侵犯的權利確定下來,免得到時候國會以“必要和適當”為藉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說,用“不得立法條款”來製衡“必要和適當條款款”。這樣一來,不但被人民侵犯的行政機關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機關的國會也要受到限制。別看建國之初的美國人不過是蠻荒大陸上的鄉巴佬,在根本問題上他們是不會打馬虎眼的。他們很清楚,絕對的權力必定導致絕對的腐敗和絕對的專制,哪怕這一權力來自人民群眾,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裡。民主和道德並不絕對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導致“多數的暴政”,從而使“人民民主”變成“群眾專政”;道德則很有可能導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間天堂”變成實際上的“人間地獄”。靠的住的只有法治和憲政。因此他們強烈要求自己的憲法明文規定,即便通過法案的條件完全具備——參眾兩院分別通過,總統不否決,最高法院也不判其“違憲”,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慮。比方說,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於是,防官如防賊,防權如防火,防權力的濫用如防洪的美國人民,又為自己的權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牆。我們知道,在立法問題上,聯邦憲法原本是已經設計了三道防火牆的:兩院分開立法一道,總統立法複審一道,法院司法複決又一道。那麼,這第四道究竟有什麼必要,是不是多此一舉?顯然不是,因為《公民權利法案》要保障的東西,是前面三道防火牆保障不了的。 《公民權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麼呢?只要認真讀讀那短短10條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權利”,不是“人民的權利”。人民的權利並不等於公民的權利,儘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體,但正因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體,所以,人民的權利是整體性的,公民的權利卻是分散的,屬於每個人的。整體的權利並不難得到保障。因為總統畢竟在名義上是人民選舉的,議會在理論上也是“民意機關”。他們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韙,公然侵犯作為集體的人民的權利。即便個別人立法失誤,也還有三道防火牆,大可不必杞人憂天。

公民的權利就難講了。立法機關作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義侵犯和剝奪公民個人的權利。比方說,要求局部服從整體等等。這就不能不防了。沒錯,局部是要服從整體,為了國家和人民,公民有時(比如戰時)也要犧牲個人利益。而且,為了獲得公民權,個人也必須讓渡部分權利。但必須講清楚,第一,權利不等於利益。利益可以犧牲,權利則未必。第二,權利的讓渡要有一條底線。也就是說,有些權利是不可讓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權利,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國家和政府不能因為公民不行使這些權利而予以剝奪。比方說,如果有人願意公開他的隱私,這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此而剝奪他的隱私權。西哲有云:“這是我的破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話在這裡正好用得著。

附在聯邦憲法正文後面的《公民權利法案》就是做這個工作的。它明確規定了哪些權利是屬於每個公民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破房子”。這些“破房子”也許微不足道、並不起眼,但有了它,作為個人的公民才有了安全感。他們也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真正享有《獨立宣言》宣布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我們知道,《獨立宣言》的發表日是被看作美利堅合眾國生日的。那麼,《公民權利法案》的批准日,就至少應該看作這個國家種“卡介苗”的那一天。 當然,寫在紙上的東西並不等於現實。 1791年12月15日以及後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美國,也並沒有實現“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真正做到每個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婦女的權利,黑人的權利,印第安人的權利,還有其他許多權利,都還要靠鬥爭去爭取。但我們要記住,在這些鬥爭中,《獨立宣言》和《權利法案》正是他們爭取權利的思想武器和談判武器。從這個意義上講,梅森的貢獻決不小於麥迪遜。

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還有一個意義,那就是使美國憲法成為一部“活著的憲法”。我們知道,這部憲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後,二百多年來沒有修改過一個字,卻有著27條修正案。正是因為有這樣一些修正案,才既彌補了憲法的缺陷,又不至於因頻繁修憲而動搖國本,從而保證了國家的長治久安。事實上,這部憲法的生命大大超過了當初的預期,為製憲領袖們始料所不及(華盛頓就認為至多能維持20年)。當然,它留下的餘音和余波,也不止繞樑三日,或者轉瞬即逝。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