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環境信息公開需要對公眾公開,“要'爭吵'的決策過程,而不要'一致'的決策過程”,出於國家環保的高官難得!體現了環保信息和決策過程的透明和民主。環保的信息和決策如此,公共決策部門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將從2008年5月1日施行。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表示:“信息越不公開,特殊利益勾結的機會就越大,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不穩定的因素就越大。因此,我們寧可要'爭吵'的決策過程、和諧的結果,也不要'一致'的決策過程、混亂的結果。”
2007年5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佈才幾天,國家環保總局就公佈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這是國家部委中,第一個針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綜合性部門規章。
對於“不公開”的危害,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一連用了4個“越”:“信息越不公開,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謠言的市場就越大,不穩定的因素就越大。”
這個《辦法》針對環保領域的“信息公開”,作了具體的規定。最重要的是它不僅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行政許可與審批等17類政府環境信息,也把污染企業列為了信息公開的主體,要求強制超標、超總量排污的企業公開4大類環境信息,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鼓勵一般污染企業自願公開環境信息。
環保局的目標就是,在各種環保事務進行的過程中,公眾能夠及時得到環境信息並表達意見,各方達成妥協與共識,而不是在既成事實後產生衝突。
“爭吵”是民主的標誌,可能帶來積極的結果;沒有“爭吵”的一言堂,往往是不科學不經濟的。國家政策法規的出台如此,對企業的決策和發展來說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