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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企業公民與公司治理

野蠻生長 冯仑 2597 2018-03-18
一個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公民責任、企業公民的義務是為了什麼,有沒有必要? 一種觀點認為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全球化經濟、自由貿易使大家相互連在一起,所以你不能光管自己,要注意自己的利益相關者,否則他會報復你,比如食品不健康吃壞了人,造成惡劣影響,你企業的產品也賣不掉了。很多研究證明,企業公民責任履行得越好,經營績效也會越高。 也有一種觀點說很多企業在履行企業公民責任方面做得不錯,但是也沒看到企業業績提升,只是看到管理費用不斷增加。如果這樣,會造成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公司效益衰退,股東利益沒保障;一方面員工福利減少,使得企業內外部責任都沒辦法履行。 但最近有一個特別有趣的研究:摩托羅拉、諾基亞、通用電氣、高盛這些企業在中國每年做很多企業公民方面的努力,而且要求員工都要積極參與,研究人員得出結論:很難說企業公民與經營績效有什麼直接關係,但認為沒有關係也很難讓人相信。這些企業主張公司在管理中要特別重視公民責任,從而提升公司在某地區的業務規模和發展空間。

目前來看,關於企業更好地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到底對經營有沒有幫助,還沒有數學模型來量化,只有一個定性的說法和一個道德的說法。總體來說,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不是速效救心丸,而是一個保健品,不是說吃了馬上就活了,但是你經常吃蟲草、燕窩,對身體一定是有幫助的。所以建議大家只要有條件還是要經常地服用這些“保健品”,經常放在身邊,對公司是有益無害,至少可以獲得心理上的道德安全感,同時獲得社會更多人的支持。 但是企業在履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時候和公司治理有很大關係,而很多人卻不重視這個事。比如說在發大水遭災那一年,很多企業就積極響應。我記得當時很多民營企業捐幾百萬、幾千萬,有的是上市公司,有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他們捐錢的過程沒有經過一道法定程序,嚴格來說這是違法的。為什麼違法?你捐任何一份股東財產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如果股東大會沒同意,按照《公司法》,法人代表自己做決定把別人的錢捐了這叫侵占。不能說我為資助希望小學就可以去偷,我問過律師,這照樣是犯法的,盜竊罪一定要被抓被判的。

甚至有一個貪官也處在這樣一個“困境”,他拿了人家的錢去做了好事,於是中紀委就說我只管查案,你去找中宣部要表揚。實際上,在“非典”和“海嘯”的時候、在發大水的時候,很多民營企業捐錢沒有經過法定程序,而且很隨意。捐了以後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定程序過不了,股東不同意,最後也沒法真的掏錢,大嘴小手;再就是把公司不好賣的積壓產品做高價捐出去,然後跟政府提稅收減免。把一個善舉變成了一時衝動,我們國內的民營企業在這方面有很大的通病。反之,西方企業這時候為什麼沒有這麼迅速地做出反應?你不能說他們不負責,他們每年都出企業公民報告。而我們這些動輒捐了幾百萬、上千萬的民營企業從來沒有企業公民報告。這些跨國公司對員工平時都有要求,要求有多少時間要用於參加公益事業。我發現差別在於國內民營企業的善舉和企業公民責任都在老闆的肚子裡、在老闆的衝動上,跟公司沒有關係、跟公司日常的行為和公司治理沒有關係,純屬於老闆個人的事情,是老闆權衡他的商業利益以及跟周邊的關係和道德壓力臨時做出的決定。

但在西方,跨國公司將這件事情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部分,是公司整個治理當中的一個內容,在公司治理中包含一個目標,就是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這就帶來了幾個特別的不同。 第一,他們有一個長期的公益戰略來確定他們公益的重點、方法、人才和經費,而不是某一個領導人隨機應變的事情。 第二,他們所有的公益戰略的實施都經過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決策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比如說每年拿出多少錢來放在公益基金裡面,這得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然後再做出預算,每年按照這樣的步驟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突然發生了地震,突然發生了水災,這種公司要重新調整預算的程序就相對複雜。比如說東南亞海嘯來了,可能很快讓你捐,但程序和約束不能隨便動,預算不能臨時改,是要有一套程序評估這個錢應該給誰的,所以跨國企業的善舉往往反應稍顯遲鈍,但他們保證了行善和公益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去做的,而不是違法行善。

第三,他們實施公益的時候強調全體員工的參與,重點是對員工的訓練和價值觀的培養,他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員工訓練層面下很大工夫,同時給員工時間,按照公益戰略推動員工自己做自己喜歡的公益,使之成為公司內部員工的價值取向和行為守則,而不是說是老闆一個人的事情,在這樣的情況下,企業公民的責任能夠履行得更好。 國內之所以會出現這樣一些情況,也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個原因,對於私人財產權利這件事情上,且不說中國的普通老百姓,包括政府部門,還有很多私人老闆,也對其他人的私人財產權利不夠尊重。比如說上市公司的老總只有30%的股份,你一下子把錢捐了,也不開股東大會,就等於是侵害了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權利。

第二個原因,中國是一個泛道德的社會。比如說有人做了善舉,捐了1000萬來治水,就沒有人來追究他的法律問題,包括股東,包括社會對其都不追究了。西方是一個法律社會,不管做什麼道德上的好事,法律上首先得合法才是行善。而不是我們常常看到的,只要是好人甚麼事情都可以原諒,犯了罪大家都同情。然而,事實是定罪的根據,在法律面前是好人還是壞人沒關係,只要有事實,犯了罪就是犯了罪。這是兩種文化。我們注意到其中的差別,應當更加強調依法行善才好。 第三個原因,政府給我們提供的履行企業公民責任的法律環境目前還不夠完善。比如說你去註冊一個公益基金,想長期履行公民責任,但是政府在註冊方面就像20年前批准一個民營企業一樣,設了諸多的限製程序。我有一個朋友註冊1個億的公益基金,他把錢拿到民政部,民政部蒙了,這個人拿那麼多錢想幹嗎?最後這件事報到了國務院,最終是國務院副總理批的。這個朋友為了做這件好事花了一年半的時間來註冊辦手續,就好像做一件賺錢的事一樣,要告這個,求那個,最後才批下來。所以在我們的法律環境當中這方面不完善,包括你的公益捐贈帶來的退稅的問題到現在還沒有很好地解決。現在只有國家指定的6個公益基金是可以退稅的,希望大家把錢捐到那兒,由那兒再分,最後再來退。這等於堵住了其他人樂善好施的渠道。實際上法律環境的不完善抑制了大家創辦公益基金的積極性,也致使整個社會,包括民營企業對積極推動公民責任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不成熟理解,造成一些行為上的偏差,以及道德上的誤解和社會上的負面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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