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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十、企業公民

野蠻生長 冯仑 1435 2018-03-18
什麼是企業公民?企業和公民是怎麼聯繫起來的呢?公民有奉公守法的義務,也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現在把公民的概念套到企業上來,企業也應該有企業的責任和義務,而且強調更多的是企業公民的義務。 目前關於企業公民義務的範圍有三種理解。 第一種也是最窄的理解,即企業只要盈利、納稅,就算履行了企業公民責任。因為企業是市場經濟中有效分配資源的一個載體,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企業承擔的責任是最有效地分配經濟資源,如果有盈利,那麼對股東來說這個資源的分配就是積極正面的。於是按經濟學家的理解,只要企業賺錢,實現盈利,能夠很好地配置資源,善待員工、依法納稅,這樣的企業就算是一個好的企業公民。這屬於很窄的一個理解。 第二種理解非常寬,說企業對公民的義務不僅是維護員工利益、納稅、依法經營、建立合理的競爭秩序以及維護社區環境、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等,還有承擔無邊界、無限度的責任。中國觀念一向有“均貧富”的傳統,所以一談到企業公民,多數人的期待是“好人好事隨便做”,只要是好事你就得做,不做你就不是企業公民,甚至形成全社會對企業家群體的壓力,出現劫富濟貧,出現了“慈善榜”、“納稅榜”等各種各樣的排行,總體來說就是指責企業家和社會先富起來的人捐贈太少。但是捐多少是多呢?沒有邊界,總之是不斷地要。

最極端的故事出現在南京。南京某企業領導是個很有愛心的人,每年都捐很多錢來資助貧困兒童。有一天卻突然接到電話說有二十多人堵住家門找他老母親要錢,其中還有幾個是他發小兒,要錢人的理由是:“你兒子既然在外邊捐,這麼有錢,為什麼不捐給我一些?”結果把老太太折騰得心髒病發作。做好事本是自願的事,卻被社會公眾理解為理所當然,甚至用這種粗暴的方式構成一個社會治安事件,很值得人們深省。在全國,類似這樣的索捐事情還有很多。 第三種是我個人比較接受和讚成的,目前西方比較通用的企業公民概念,即企業公民要承擔確定範圍的社會義務、公民責任,這個範圍就是只涉及直接的利益相關者。比如非洲難民不屬於直接的利益相關者,你可以關心,但不關心也不為錯,然而如果對直接利益相關者不負責任就一定是錯。比如說食品企業將食品賣到非洲,那裡的消費者就是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食品安全你就要負責任;員工也是企業直接的利益相關者,現在很多跨國公司特別強調有道德的採購,比如沃爾瑪在採購的過程中就堅決不採購由童工或監獄犯人生產的產品,有尊嚴的勞動才是合乎道德的生產過程,這實際牽扯的是一個勞動保護的問題;所在社區是我們的利益相關者,社區利益、社區生活、自然環境、生態環境,都是我們要關注的;同時,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精神、倫理、健康方面的利益也屬於直接利益相關部分,比如萬通做的房子除了質量保證消費者利益以外,我們還關注業主住得是不是健康,有沒有其他生活配套的需求。建立一個長期共同發展的關係越來越重要,企業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也體現在此;更進一步看,企業公民還要大力配合國家的重點舉措與社會法制的環境,比如奧運會,企業應該怎麼支持,等等。

歸根到底,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強調的關鍵詞第一是“直接”,第二是“利益相關者”,如果企業公民的責任範圍定位在非直接利益相關者,或者直接非利益相關者,那麼企業公民的邊界就會被無限擴大,以至於大到企業自身無所適從。所以我主張企業公民的邊界既不是窄到企業內部,也不是寬到了無限,而是界定得很清楚的直接利益相關者,企業按照這個範圍有計劃、有步驟地去履行企業公民的責任,這樣才能保證公益事業正常、積極、持續、有效地不斷推進並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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