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政治經濟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第46章 第四十四章官員問責亟待制度突破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3193 2018-03-18
我國官員問責制還處在粗放型階段,僅在技術上完善行政性問責還不夠,關鍵要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 國家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曾經在談及以往被審計機構出現的“屢查屢犯”現象時指出:“此類問題不是個案,帶有一定的共性,是製度性問題。” 劉家義前任李金華曾因多次掀起“審計風暴”而名聲大振。還在那時,“屢查屢犯”就是一個備受詬病的問題了。記者了解到,以往“審計風暴”過後,一些被查出問題的部門就曾“屢犯”,但這些部門的官員,多數卻沒能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有的異地為官,甚至還被提拔。 近年來,在我國的行政問責中,類似的現象較為普遍。除了少數官員因重大事故被問責外,在決策上失誤,或在作風、道德、紀律等方面違規被問責的官員很少,更多的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最終逃避了追究。

“我國對官員問責還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標準,在執行過程中隨意性極大。”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官員缺乏剛性問責的嚴重後果是,不但對官員無法形成威懾力,而且還容易放縱官員濫權的僥倖心理,造成對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極大破壞。” 2009年1月5日12時46分,隨著“轟隆隆”的一聲巨響,設計總投資3500餘萬元、高135米、建築面積5000餘平方米的“三峽明珠觀光塔”轟然謝幕…… 據了解,這座觀光塔於2004年3月由重慶市萬州區龍寶移民開發區管委會投資興建。直到工程在2005年4月17日被叫停,前期工程耗資1000萬餘元。按官方的公開解釋,是因為工程不賺錢,所以也沒有商家願意接手。區裡經過研究決定拆除。

一個花納稅人數千萬元打造的形象工程,在瞬間灰飛煙滅,公眾以為會有人擔責。但兩個月過去,公眾並沒有看到哪位官員站出來擔責。 2008年11月26日,“史上最牛官員別墅群”直接責任者熊傳明,被河南省紀委監察廳和信陽市紀委監察局撤掉了信陽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並對其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此前,熊傳明得到的處分是“行政警告”。這被公眾認為處理過於“輕描淡寫”。在輿論的壓力下,熊傳明終於“落馬”,也算是給民意一個交代。 “可以說,熊傳明從行政警告到被撤職,是官民問責博弈的結果。”李成言對此評價道,“這樣的官員問責,感覺像市場上的討價還價——政府好比賣方,公眾好比買方。一旦官員出事激起民憤,為維護政府自身的公信力,政府一方會試探性問責官員,並希望公眾能積極認賬,公眾接受則交易成功,如果不接受,再加大問責力度,直至公眾認可。”

記者調查發現,由於我國缺乏剛性的問責制,對一些問題官員的問責,就很容易被公眾輿論效應“綁架”,有時上級領導的批示拍板,也會使官員問責進入一種不理性的狀態。 近年來,我國加快了從中央到地方問責制建設的進程。但記者了解到,目前對官員問責,還多限於發生重大事故,或是違規行為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才對當事官員啟動問責程序。 “在工作中,官員出現嚴重失誤,或是違反各種規定,以公開檢討、賠禮道歉、引咎辭職等方式主動承擔道義責任,是自覺遵守從政道德的體現。”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只要官員違背公認的道德規範,就要被問責,如官員見死不救或見義不為,官員包二奶、賭博、作風腐敗等。”

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認為,官員承擔責任有四個層面:一是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向受害者和公眾負責;二是承擔政治上的責任,也就是向黨和政府負責;三是承擔民主的責任,向選舉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選民負責;四是承擔法律的責任,要向相關法律規定負責,看是否有瀆職的情形存在。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道義責任是官員的第一責任。對官員問責需要從道義責任開始。”李成言認為,“現行問責制主要限於違反法律和黨紀政紀的問責,缺乏對權力運行者政治和道義問責。這需要有關部門不斷提高對官員的約束力,轉變問責方式,深化問責對象,擴展問責範圍和領域。” “我國現行的問責方式主體比較單一。國際經驗表明,有效的官員問責需要問責主體多元化,需要立法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社會公眾參與問責。”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以及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力度的加大,公眾參與對官員的問責越來越多,推動了對事件的查處和對失職瀆職官員的責任追究。但是,從總體上看,現在的問責制,更多的還是停留在黨組織和行政系統內部自上而下的問責上,立法機關、社會團體、社會公眾參與問責的廣度和深度不夠。”

“長期以來,我國治國基本靠出台紅頭文件,在具體落實當中,很難把一個責任通過法規規範或法制的形式,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層面。”中央黨校黨建部張希賢教授認為,“因為沒有一個法制上明確的權責規定,一旦出問題,就找不到具體責任人,而且哪一級幹部應該擔當多大的責任,都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全憑著上級黨政機關來界定。” “由於我國官員問責大都指向基層、底層的下級官員,導致出了問題之後,沒有人會主動辭職,而出問題的官員也確信上級會保護自己,導致問責達不到真正的效果。”齊善鴻表示,“為了應付輿論和更高層的政府,承擔問責責任的機關,通常會拋出一些最底層的官員。這樣不合理的責任承擔機制,生成了官場不負責任的文化。”

“一般由各級的最高行政領導確定是否要問責、力度如何、什麼樣的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毛壽龍認為,“領導重視了,問責就進入實踐,其力度也大。一旦領導有其他考慮,問責就會退而變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時候甚至是停止運作。行政性問責的這些特徵使得問責實踐往往很不穩定,並富有爭議。” 針對官員問責中存在的缺陷,受訪專家認為,應重點設置責任追究制的範圍和方式,將國家現行的多種責任追究制鏈條有機地聯結在一起,使官員問責制更具有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我國官員問責體制還處在粗放型階段,要解決這個問題,僅在技術上完善行政性問責還不夠,關鍵要從行政性問責走向程序性問責。”李成言認為,“通過追究官員確實應承擔的責任,促使官員合法、正當地行使手中的權力,使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真正負起責任。對官員的問責應科學化、法制化,誰應當負責任,應當負責任到什麼程度,要有一個量化的、具體的規範。”

“我國官員問責制度需要和崗位分析、紀檢監察、審計等結合起來,要與績效評估結合起來,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做到規範問責、依法問責、科學問責。一要科學設定崗位職權和應承擔的責任,二要製定和履行規範細緻的問責程序。”龔維斌認為,“還要把問責制與開展績效評估結合起來。績效評估是實行問責制的前提和基礎,有了績效評估的結果,官員問責才有可靠的依據。同時,把官員問責制與責任評估結合起來,一要科學地評估事故或事件後果的嚴重程度,二要科學地評估相關領導幹部應該承擔的責任。也要防止簡單地從政治上問責,忽略了對真正原因的分析和研究,喪失了通過查找原因舉一反三、改進工作的機會。” “應該盡快確立以憲法、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為問責制宗旨,貫徹有權必有責,問責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齊善鴻認為,“目前應抓緊制定有關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制度,以此彌補紀律和法律追究的空當或不足。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也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同時,完善檢討、道歉、請辭、免職等問責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確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政治道義問責程序等。”

“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僅強調行政問責還不夠。”中國社科院尹韻公研究員對記者說,“因為問責是問公權力運行之責,範圍依法應包括一切掌握公權力的機關單位,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共事業管理單位領導幹部等。” “目前我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各種規範性文件對各種官員違紀行為的處分方式、處分權限和程序都作出了規定。”北京市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更為完備的規範出台之前,切實加強現有規則的執行力度很有必要。人大應當充分發揮對官員問責的監督作用。同時,應當充分保障對官員問責自下而上的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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