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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第三十五章中介組織“灰色生存”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5177 2018-03-18
中介組織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反腐鬥爭中,對中介組織進行嚴格監管,已成為一項不可迴避的緊迫任務。 2009年6月9日至10日,全國各省(區、市)紀檢監察機關、13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和有關業務司局負責人齊聚廈門,共商中介組織腐敗防治對策。 據了解,在這次國家預防腐敗局和國務院糾風辦召開的全國中介組織防治腐敗座談會上,福建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司法部、財政部、工商總局等7省市(部門)介紹了開展中介組織防治腐敗的做法。 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國務院糾風辦副主任屈萬祥在會上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促進市場中介組織規範發展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制約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依然存在,亟待解決。”

有外界人士預測,儘管這次會議顯得非常低調,但卻是在我國中介組織腐敗現像日益嚴重的背景下召開的,這意味著一場針對中介組織的規範整頓,正在高層醞釀中。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中介組織承擔著越來越多由政府部門下移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等社會職能,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記者調查發現,在我國中介組織迅速發展的同時,其參與和引發尋租腐敗的案件也呈劇增趨勢。特別在有些重大腐敗案件中,中介組織直接參與行賄、洗錢、侵吞國有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在社會上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有條件直接與政府和企業打交道,很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我國反腐鬥爭嚴峻的形勢下,對中介組織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已經成為一項不可迴避的緊迫任務。

所謂中介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受政府的委託成立,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鑑定、公證等功能,實施社會性、技術性、執行性、服務性行為的機構或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中介組織發展迅速,範圍涉及會計審計、評估監理、法律服務、房地產中介、技術諮詢等數十個領域。據《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8年底,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6.3%;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3.5%;基金會1390個,比上年同期增加21個。 據了解,我國中介組織大概分為4類:第一類是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第二類是半官方性質的中介組織,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第三類是用特定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提供專業性服務或監管經濟活動的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工程諮詢公司等;第四類是勞務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營性企業和公司。

“我國中介組織,多數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政府職能轉化、權力下移的產物。”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李紹榮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中介組織在企業、政府、市場之間,行使著服務、溝通、公正、監督職能,是保證現代市場經濟能夠運轉的支持系統。中介組織的存在,有利於為交易雙方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務,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目前我國中介組織發展還不成熟,成分也頗為龐雜,甚至有些還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儘管機構改革要求中介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但我國中介組織中“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象仍然普遍。 “有些中介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退休政府官員擔任或現任政府官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記者指出,“這些官員與中介組織有道不清說不明的利益糾葛,甚至有些政府官員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中介組織謀利,退休後再到該中介組織合法任職。”

有些中介組織甚至成為主管部門進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員的場所,實際成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之間增加的一個管理層次,成為政府精簡機構的“緩衝區”。 受訪專家認為,我國有些中介組織之所以能夠生存下來,不是因為具備真正的市場競爭能力,而是因為與主管部門有特殊關係。因此,這些中介組織很容易從主管部門獲得必要的生存資源。反過來,中介組織也容易成為主管部門的權力延伸帶。 記者調查發現,中介組織是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公正、誠信是其立足之本。但是,在我國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賄賂腐敗鏈條中,中介組織的身影卻顯得越來越活躍。 “在查處公款出國(境)旅遊腐敗案時,發現一些中介組織在這方面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2009年5月7日,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負責人這樣告訴記者。

據介紹,在以往查處的公款出國(境)旅遊腐案中,有不少中介組織參與其中,他們不但偽造邀請函高價賣給組團單位,還幫助組團單位編造境外公務活動日程,騙取批准,而實際上大多安排的是旅遊項目。 近年來,中介組織直接參與的腐敗大案要案不勝枚舉。 2009年2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原局長蔣勇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法院認定,蔣勇通過情人唐薇開的中介公司,共同收受數家房地產開發商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15萬餘元,另外蔣勇單獨受賄181萬多元。 2006年,廈門市五緣灣景區拆遷改造工程完成後,審計部門審計拆遷資金使用情況時,發現項目存在高套標準、多支付補償款問題。調查人員發現,項目中一條排污溝被廈門至業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達1300萬元。而經公安部門委託另一家評估組織重新評估僅為286萬元。

根據揭露的案例,中介組織參與的腐敗行為,除涉及行賄、洗錢、參與侵吞國有資產、損害股東和消費者權益之外,有些中介組織還抱著“收人錢財,給人方便”的態度,乾著唯利是圖的造假勾當,範圍涉及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產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採購等諸多領域。 據記者調查,在土地評估時,有些中介組織協助腐敗官員和不法商人搞暗箱操作。同一塊土地,評估價值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背後自然是見不得人的權錢交易。有些中介組織還提供虛假材料證明,滿足客戶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的需求。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幫助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審計意見,甚至協助不夠條件的企業包裝上市,幫助上市企業和證券公司“圈錢”。

“在建設工程招標和政府採購中,一些供應商、承包商與採購單位、監管機構人員及招標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互相勾結,通過操縱招投標搞腐敗交易。”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我國國有企業改製過程中,有些中介組織將國有資產由高評低,幫助個別黨政官員、原企業負責人蠶食鯨吞國有、集體財產。” “有些中介組織為法官辦人情案、關係案提供虛假鑑證,進行技術協助。”北京一家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一些評估、鑑定、拍賣機構,還與律師、法官內外勾結,在打官司中大肆弄虛作假。”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腐敗與黨政機關官員腐敗行為相比,前者俱有更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因為,在中介組織腐敗過程中,幾乎找不到程序違規,它可以用程序上“合法”的外衣,來掩蓋骯髒的交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組織是溝通政府和企業的橋樑。”李紹榮認為,“由於中介組織的介入,使得行賄受賄雙方在不見面的情況下完成權錢交易,使腐敗行為增加了隱蔽性。大量案件表明,如果沒有這些中介參與其中,很多腐敗行為根本不可能得逞。” “由於個別中介組織的違法行為使中介、行業協會失去了其本有的客觀、公正。”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對記者表示,“中介組織的腐敗行為,不但腐蝕了大量政府官員,而且他們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還影響政府的決策水平和決策質量,甚至導致政府部門決策失誤,直接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安全生產隱患、豆腐渣工程等問題的發生。” 在有關專家看來,中介組織腐敗與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行業自律有關,但問題癥結在於中介組織從一開始對政府部門就有較強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法律規範不健全、監管部門監管缺失等深層次原因。

據記者了解,我國一些中介組織的人事任免權和主要資金來源,還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門還掌握著中介組織業務的指定權。這樣的中介組織,只能在權力和市場的夾縫中尷尬生存。 “我國中介組織還不是完全獨立的市場主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中介組織雖然打著市場主體的幌子,從事委託經營,但它們從來都沒有脫離與行政權力的關係。因此它們參與利益分配,成為權力腐敗的操盤手,絲毫不讓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組織法律規範不健全,是中介腐敗的重要原因。 “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完備的中介組織法。”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坦言,“我國現行的與中介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散見於公證法、律師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各種規範性文件中。因為法律不健全、監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導致中介組織參與腐敗的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從而自我放縱不可自拔。”

“雖然我國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組織犯罪的內容,但刑事處罰規定過於粗略,操作性不強,弱化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北京市檢察院一位檢察官認為,“由於中介組織具有專業技能優勢、業務權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類犯罪表面看來沒有暴力行為和危險狀態等原因,發現和偵破此類案件的難度較大,也使不少違法中介組織逃避了打擊。” 我國對中介組織違規違法懲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縱了中介組織腐敗。有受訪專家指出,中國證監會對幫助上市企業搞欺詐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僅限於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和撤銷直接責任人的執業資格,最嚴厲的也不過是吊銷許可證,根本起不到震懾腐敗的作用。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中介組織的發展,關係到我國市場經濟秩序的規範化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化進程。因此,要高度重視中介組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確保中介組織健康發展。 實際上,我國中介組織的腐敗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在2008年1月召開的中紀委十七屆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指出,要“規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服務和收費行為”。 2008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2008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指出:“加強規範管理,認真解決公共服務行業、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眾和企業利益問題。” “要治理中介組織的腐敗,最關鍵的是,要在嚴格約束行政權力的大前提下,對中介組織進行產權改革,改變其對行政的依附關係。只有這樣,才能讓中介組織真正參與到市場競爭中,為市場經濟服務,為整個社會服務。”尹韻公表示。 “應對我國中介組織的生存和發展狀況進行認真研究,實行分類管理,規範管理。”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對記者表示,“我國目前的中介組織既有營利性的,也有非營利性的。營利性的中介組織更多地屬於企業組織,具有市場化特徵,應在工商部門登記,接受其監管和服務;非營利性的更多具有NGO(非政府組織)的性質,應接受社團組織管理機構的監管和服務。要完善對於包括中介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的立法,健全中介組織的內部運行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加強和改進政府對中介組織的管理和服務,加大社會對中介組織的監督力度。” “規範中介組織應從立法、監管、行業自律三個方面著手。”杜立元建議,“首先,應當對中介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抓緊出台《社會中介組織法》《民間組織法》《行業協會法》等專門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其次,對中介組織的違規腐敗行為形成強有力的行政監管機制,必要時可協調工商、財政、審計、監察、金融、反貪污、反洗錢等部門聯合執法;第三,應建立健全中介組織行業自律制度,完善職業道德準則和懲戒措施,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從業人員的行為,樹立行業榮譽感,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才是重中之重。” 據了解,發達國家一般對中介組織均有嚴格的法律法規。比如,美國自1917年就相繼頒布了一般代理法規、契約法規、執照法、專業理論法則等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中介組織進行約束,其中房地產執照法最嚴,作用最大。這些法規成了美國房地產中介業長期健康發展的基礎。德國通過憲法、協會法等各種法律法規約束行業協會的行為。 “對中介組織腐敗要加大打擊力度,根據社會中介組織欺詐、違規和腐敗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賠償和刑事追究等多種處罰措施,增大中介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風險和成本。”齊善鴻表示。 “為了保障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除了加大立法層面的規範之外,還可以從政策層面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建議,“應該提高中介組織的准入門檻,推進審計評估機構的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審計評估機構的民事賠償責任、職業保險制度、合夥人財產登記制度,以提高中介組織的風險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維護全行業的聲譽。” 受訪專家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市場交易正趨規範,中介組織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那麼,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誠信地履行職能,才是中介組織自身求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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