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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第十五章官員“走穴”商場弊端何在

中國隱性權力調查 李松 4567 2018-03-18
“一個官員若一周參加一兩次這樣的商業活動,以少積多,一個月的收入也不能算是小數目。” “我隆重地向大家介紹今天出席會議的領導……”日前,在一家外地企業來京舉辦的新產品發布會上,主辦方按議程首先介紹來賓,以此拉開了發布會的序幕。 據介紹,在講台前排中央依次落座的是三位政府官員,職務最高的是某部委的一位副司長。這些官員表情嚴肅,正襟危坐,只有在被介紹到本人時,才站起來向台下微微欠身,臉上擠出一絲矜持的笑容。 “政府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其實裡面大多有利益關係。”在這家企業公關部工作多年的王小姐私下對記者說,“官員出席企業的新產品發布會、慶典、展示會、洽談會、剪彩、揭幕、首發式等商業活動,一般都有出場費可拿,這是'潛規則',或者說是公開的秘密。”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政府官員參加商業活動的現像比較普遍。接受采訪的多位專家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官員“有償”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不但可能攪擾市場秩序,也極易滋生腐敗,應完全禁止官員以個人名義或擅自打著政府旗號參加企業這類商業活動。 在現實中,歌星、影星、球星有收出場費之說,且名氣越大,出場費也越高。而多種跡象顯示,這個收出場費的人群中,又多了一個特殊的群體——政府官員。 據報導,2004年3月31日,陝西山陽縣委、縣政府幾位主要官員在一水電站開工儀式上進行剪彩時,彩綢下惊現數份紅包。工程投資方負責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將這些紅包分送給剪彩官員,有的官員直接把錢裝進腰包,有的半推半就,台下群眾噓聲一片。這位負責人說,這是我們企業的“慣例”。

2004年11月19日,四川省最大的一起“書記賣官案”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公訴方對南充市高坪區原區委書記楊毓培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罪行出示了一系列證據。而楊毓培在庭上竟稱:“我作為一個領導,每次開會都會發錢(給我)的,不論大會小會。這筆錢也沒給我算進去。”這個楊毓培或許是昏了頭,急於找出一個理由來,要求把一些“開會掙來”的錢從“不明財產”中扣除,歸入“合法收入”以減輕罪行。對於楊毓培這樣一個說法,法院自然沒有認可。但卻在某種程度上揭出一個官場上的不正之風——官員也有出場費。 2007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鄭筱萸死刑。有報導披露,鄭筱萸很喜歡參加全國各地的製藥企業邀請其出席的剪彩、揭牌等活動,而且每次都接受高額的出場費。山西省的一家企業曾邀請其參加開業剪彩,事後給他的出場費高達20萬元。

各種各樣的商業活動中有多少官員“出場”呢?記者無法查詢到一個確切的統計數據,但從各地媒體的報導來看,不少商業活動上都能頻頻見到政府官員的身影。 據業內人士介紹,一般企業搞商業活動,請來造勢的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明星大腕,另一類就是政府官員。在兩者選其一的時候,企業更樂意請政府官員。有門路的企業請在職官員,缺少門路的企業,就請退休官員。很多企業也把能請到官員當作一種榮耀,如果沒有官員捧場,企業會擔心自己在老百姓心目中不夠“正規”,也怕被同行業認為沒有背景而被輕視。 “只要官員答應出席,出場費就被作為一種成本費列支,打在活動經費里面。根據官員不同的部門和級別,給的出場費差別也很大。”在北京某企業從事多年企宣工作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然,也確實有一分錢不要的官員,但這樣的比例相對較小。”

“出場費一般私下給官員,也有少數是活動結束後,讓官員的秘書或司機以紅包的名義轉交。而且,秘書和司機的那份也是必不可少,但有的不是鈔票,而是其他紀念品或購物券、有價證券等。”對於一些詳細的關鍵環節,這位負責人婉言謝絕作進一步的透露,只就出場費給記者提供了一個大概數字,“一般來說是500元、1000元或2000元不等,級別越高,出場費也越高,最高的甚至達到萬元以上。” “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這種現象,在經濟越不發達的地方越常見。官員除了可以得到企業給予一定出場費外,有些還可免費享受企業提供的吃喝住玩樂等項目,甚至到企業報銷各種費用。”在湖南一家大型企業做企宣工作的一位朋友告訴記者,“有時參加剪彩活動,也許對官員的誘惑力更大,奧秘出在剪彩的剪刀上——因為有些剪刀是金剪刀。剪彩後,企業一般會讓官員裝進口袋留作紀念,成為變相的出場費。”

“一個官員若一周參加一兩次這樣的商業活動,以少積多,一個月的收入也不能算是小數目。”山西省某地級市一位市長秘書私下向記者透露,“企業要請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出席活動,出場費最低一千,否則根本無法出手。” 不少受訪者認為,從掌握社會主要資源分配權的角度,企業需要通過官員“分享”這些資源來創造財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官員“有償”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屬於市場行為,而官員的出場,讓市場行為塗上了政府行為的色彩,無形地為企業做了“活廣告”。 “有償出場”的官員也心知肚明,所以在出席商業活動時能不表態就盡量不表態,實在推辭不了,在講話前,也往往要做個簡單說明,聲稱自己出席活動只代表個人,不代表部門。為了表示“非正式”,這些官員出席活動時,基本是著便裝,極少西裝革履,這似乎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規矩。

受訪的有關專家認為,無論官員是以黨政領導,還是同學、朋友等身份出席,一個無法迴避的基本事實是,官員的特定身份,在老百姓眼裡,就是代表某級黨政機關或部門,就不是個人行為,更不是個人形象。 “官員參加企業的商業活動,是一種隱蔽的雙向選擇,說得直接點就是相互利用。”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鳴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相比之下,在我國,政府的信用還算比較高的,一旦政府官員參加了某些商業活動,就會增加該活動或企業的公信力。企業也清楚,邀請官員參加活動,無非是想藉官員的特殊身份,來抬高企業信譽度和產品的知名度,而某些政府官員也在其中獲得利益交換。” 記者聽到不少反映,在企業和官員心照不宣的雙向利用中,一些企業為抬高自身“身價”而熱衷於和官員攀上或隱或顯的關係;一些官員則出於隱性的利益衝動,對某些企業的商業活動也趨之若鶩。

在雲南省某縣任副縣長的一位朋友曾經向記者表示:“出席這樣的活動,企業給個紅包或一定出場費作為'辛苦費',當屬人之常情。再說數目也不大,也算不了什麼收受賄賂。”據了解,在官場中持有他這種觀點的人不在少數。 “出場費的利益驅動,是官員心甘情願為企業的商業活動做'形像大使'的原因之一。當然媒體的炒作,也對官員喜歡出席商業活動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北京某企業一位了解內情的工作人員直言道。 受訪的多位專家都認為,官員參加商業活動收出場費,這種被扭曲的官商關係,難免以犧牲社會公開、公平、公正為代價,不但破壞市場“生態”,也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在人們印像中,企業的商業活動,只要官員出席,就會給老百姓一種強烈的“暗示”——該企業的行為代表政府的立場和態度。為此,政府官員有意或無意間就會給一些不良企業充當“托兒”的角色。

“促進經濟發展,政府需要做的工作是製訂遊戲規則、建設法治環境,保證一切經濟活動都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而絕非是要官員為企業做'形像大使'。”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官員不應為任何企業提供隱性的信譽擔保,因為任何經營行為都存在不確定的風險,企業請官員參加其各種商業活動,也都可能隱含對其政府信譽的盜用,因此,官員參加此類活動,也就都存在著潛在的風險。另外,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核心要義之一,是各經營主體之間的平等競爭,而官商不分是造成不平等競爭的最重要原因。” “官員以個人名義或打著政府旗號參加商業活動,由於罩著眩目的光環,因而收出場費也更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腐敗形式。”齊善鴻還認為,“有些官員把大量時間花在出席商業活動上,牽扯了精力,浪費了時間,耽誤了本職工作,也影響了政府形象。參加商業活動與出場費的關係,在不少地方其實已成為一個通行於官場和市場的潛規則,成為某些腐敗官員'灰色收入'的來源,當然也是滋生腐敗的一個溫床。”

“政府官員行使國家公共權力,也就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社會影響力。”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法律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官員自然在職責上負有更多的法律義務,對於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關係、生活行為、個人愛好等不能視之為個人行為。我國《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也專門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此類行為作出了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貪污罪定罪處罰。可見政府官員的行為達到了法定情節,就不僅僅是違紀,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出台過相關的規定,限制官員出席商業活動收受“出場費”。 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委通過一項決定,河南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舉行的剪彩、奠基、頒獎等慶典活動,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將不再參加。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黨政部門第一個限制官員“走穴”的“紅頭文件”。隨後,江蘇、雲南、四川、海口等多個省市也出台類似規定。

但有受訪者指出這些“紅頭文件”態度極少使用“禁止”的字眼,只是說“不提倡”或“不得”。因而在不少地方,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收受出場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但似乎還是一種可以接受的社會習慣。 “市場經濟應該讓政府超然於具體的經濟行為之外,官員自覺約束自身言行,將為政府職能歸位起到先導作用。”政協北京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委曾廣宇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治本角度講,要把禁止官員出席商業活動納入法律軌道,加強對官員的監管,只有讓官員收受出場費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甚至讓他們承擔被摘'烏紗帽'的代價,才可能徹底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 “市場經濟有一個重要的規矩,就是官員必須與市場保持距離。官場和市場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公權和經濟必須保持距離,官員與市場之間有嚴格的法律屏障,不能越雷池一步。”齊善鴻指出,“禁止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是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的重要手段。” “應該打破政府作為經濟主要推動力的傳統,嚴格規範這種政府官員涉足灰色領域、干擾市場秩序的越位行為。”張鳴認為,“市場的問題要由市場來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官員倘若經常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就是對市場秩序的攪擾。除公益性活動外,政府應該出台剛性規定,嚴格禁止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 “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應引起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視,採取切實措施,加強防範。”杜立元建議,“首先,應嚴控官員出席。政府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要嚴格區分商業性和公益性,做到商業性不涉足,公益性少插足。其次,完善乾部管理制度。我國有關幹部人事管理規定中雖有不許收受禮金、有價證券等規定,但都籠統而模糊,應該像新加坡等國一樣定出十分明確、嚴格、可操作的管控措施。再有,健全法律法規。我國現有的兩個黨內條例,對乾部管理有了大體的框架,但與刑法、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等還有對接不夠之處,因此,需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堵住法制和黨紀規定方面的漏洞。” 另外,杜立元還建議:對一些必要的公益性活動,出席的官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監督,並向黨政主要領導說明情況或者在外出活動登記卡上作簡要記載,以便備查,如有不實,一律加重處罰,存入個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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