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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第一章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國富論 亚当·斯密 71022 2018-03-18
君主的首要任務,在於保護國家的安全,使之不受敵國的侵略和蹂躪。而君主要完成這一任務,就必須藉助於軍事力量。但是,在不同的社會狀態與發展階段下,所需要的軍事費用是非常不同的。 在最低級、野蠻的狩獵社會,人人既是狩獵者又是戰士,現在北美的土著人就是很好的例子。他們為了保衛自己的部落或者為了報仇而去戰鬥,就像在家中通過勞動維持生計一樣。在此情形下,君主和國家並不存在,部落無須為他的戰鬥或戰時生活承擔任何費用。 在比較進步的游牧民族社會,情況也大致相同。例如,在韃靼民族和阿拉伯民族中,人人既是游牧者又是戰士。他們沒有固定的住所,要么生活在帳篷中,要么生活在能夠遷徙的馬車中。隨著季節的變遷,或因為偶發的事件,整個部落或民族保持著不斷遷移的狀態。如果某地的牧草被他們所放養的牲畜吃完了,他們就會遷移到另外一個牧場,周而復始。在乾燥的季節,他們遷往河邊;在陰濕的季節,他們又遷回高地。由於他們的民族習慣了四處漂泊,所以一遇到戰爭,他們並不會不負責任地將老幼婦孺留在後方照看牲畜,而是讓所有人都變身為衝鋒的戰士。雖然戰爭和生活的目的不同,但無論是作為士兵還是牧民,他們的生活方式都不曾改變。在戰爭中,他們並肩作戰,所以人人都竭盡所能。正如我們經常聽說的那樣,韃靼的婦女也會參加戰爭。當他們獲得了勝利時,他們就可以擁有敵方民族的所有東西。但是,如果他們戰敗了,那麼他們整個民族都會滅亡,不止牲畜,就連婦女、兒童都將成為對方的戰利品。至於大多數沒有戰死沙場的戰士,他們為了活命只好臣服於征服者;剩下的一些人則會因為遭到驅逐而四處流亡。

對於韃靼人或阿拉伯人而言,日常的許多生活方式與習慣都是在為以後的戰鬥準備。他們平時所玩的遊戲,如賽跑、摔跤、練棍、擲槍、拉弓等,彷彿就是在進行戰鬥。他們的作戰狀態也與平日一樣,依靠自己放養的牲畜維持生存。這些民族雖然有酋長或君主,但酋長或君主卻從不曾負擔過他們平時訓練的費用。他們所期待或要求的唯一報酬,就是在戰爭期間大肆掠奪的機會。 由於狩獵不能夠提供穩定的生活資料來源,因此無法支持過多的人數,所以狩獵者的人數通常不超過兩三百人。與此不同,游牧者的隊伍有時能夠達到二三十萬人。一般來說,如果他們的遷徙過程沒有受到任何阻礙,他們就會在甲區域的牧草被吃光後,遷移到牧草充裕的乙區域。這樣,他們所能容納的人數也就一直在不斷地擴大。因此,對於文明國家而言,鄰近的狩獵民族不足為懼,而游牧民族的威脅則大得多。所以,印第安人在美洲的戰爭一點也不可怕,韃靼人在亞洲的無數次侵略才是最令人害怕的。修昔底德曾說,不管是歐洲人還是亞洲人,都無法與團結起來的塞西亞人相對抗。而事實也證明了他的這一論斷。塞西亞(或稱韃靼)處於無邊的、沒有屏障的荒野之中。在出現征服者部落時,或者在一族酋長的統治下,人民一般都會團結在一起,並將亞洲各處蹂躪為荒漠。另外一個大的游牧民族,居住在阿拉伯大沙漠上,僅僅在穆罕默德及其接任者的統治下團結過一次。那次團結的原因,是宗教的狂熱,而不是征服。當然,那次團結所造成的結果還是如上文所述。試想,如果把美洲的狩獵民族換成是游牧民族,那麼鄰近的歐洲殖民地居民的生活就肯定不會像現在這樣安穩了。

在更進步的農業社會,由於沒有發達的製造業和對外貿易,每個人都是戰士,或者很容易就能夠成為戰士。人們在從事農業生產時,每天都要在露天的環境裡受盡日曬雨淋。這種艱難的日常生活,正好鍛煉了他們忍受戰爭艱難的能力。實際上,與戰爭中遇到的困難一樣,農業工作中也會遇到類似的困難。以挖掘溝渠為例,農民的農業工作中需要不斷挖掘溝渠,而他們在戰場上也不斷挖掘戰壕、修築圍牆。在農業工作中鍛煉的能力,便於他們在戰場上發揮作用。與游牧民族的遊戲一樣,農民平日里的娛樂彷彿也是在進行戰鬥。但是,由於農民不如牧民那麼悠閒,所以不能夠經常進行這些遊戲。雖然大家都是戰士,但農民卻不如牧民那麼擅長戰鬥。當然,以他們的情形,君主或國家一般也不需要支付費用來訓練他們的戰爭能力。

與游牧業不同的是,農業的性質決定了它必須是固定的。所以,即使是最愚昧、最落後的農民,也都有一個固定的居住地。如果他們放棄這一住所,將會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在發生戰爭時,農民不能像狩獵民族、游牧民族那樣傾巢出動。一般來說,在農業社會,老幼婦孺都留在後方照看住所,而達到兵役年齡的男子則當全部奔赴戰場,小民族尤其如此。並且,一個國家中達到兵役年齡的男子,一般約佔全國人口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只要戰爭發生在播種期開始後、收穫期結束前,即使農民和主要勞動力全部離開住所參加戰爭,他們也不會遭受太大的損失。因為他們相信,在這期間,老人、婦女和兒童就可以把所有的農活做好。因此,一般來說,發生短期的戰爭,他們都不需要國家費用的支援,完全可以自力更生。也就是說,君主和國家既不需要花錢訓練他們,也不需要支付很多的費用維持他們作戰。在第二次波斯戰爭發生之前,古希臘各城邦的市民似乎就是以此種方式服兵役的。在伯羅奔尼撒戰爭發生之前,伯羅奔尼撒人也是以此種方式服兵役的。修昔底德曾描述說,伯羅奔尼撒人大約在夏季離開戰場,回家收穫莊稼。在諸王統治時期至共和國初期,羅馬人採取的也是這一方式。維伊之圍後,他們才開始通過向後方民眾徵費的方式來維持前方作戰的費用。羅馬帝國沒落之後,歐洲各王國紛紛在其廢墟上建立。在這些王國的封建法律制定前後,很多封建領主及其屬民都是自己支付費用來侍奉國王的。與在家中一樣,他們在戰場上向來也是自力更生,從來不用從國王那裡獲得任何俸金或資金支援。

當社會進一步向前發展時,由於製造業的進步和戰爭技術的改良,戰士們也就不可能再自力更生了。以農民遠征為例,當遠征發生在播種期開始後、收穫期結束前,他們的離去對收穫的影響不大。在這段時間裡,就算他們不勞動,大自然也會讓農物自行生長。然而,對於一般技術工人來說,戰爭的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以鐵匠、木匠、紡織工人為例,他們一旦離開工作的場所,就會斷絕其唯一的收入來源。因為,對他們的工作來說,大自然給不了任何幫助,他們必須完全依靠自己的勞動。因此,如果他們因為為國家服兵役而無法在經濟上維持自己的生活的話,國家就應當支出費用供給他們的生活。如此看來,在一個國家裡,如果大部分居民都是技術工人和製造業者,導致大部分人都要去服兵役,那麼國家就得負擔他們服兵役期間的生活費用。

此外,戰爭的技術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一門深奧且精細的科學。戰爭,已不再是早期社會那種簡單、隨意的小對抗、小爭奪。並且,戰爭持續的時間也不確定,例如,經常連續發生戰事,每一次差不多都要持續大半年。於是,至少在戰爭期間,國家很有必要維持服從征募人民的生活。不管一個人原來的職業是什麼,長期自費服兵役肯定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於是,第二次波斯戰爭之後,雅典軍隊好像就採用了一種獨特的用兵制度。這種制度,是指士兵一部分由本國人民組成,另一部分由外國人組成,而二者全都由國家支付費用。自維伊之圍以來,留在前方的羅馬軍隊也會得到一定的薪酬。在之後的各封建政府時期,封建領主及其從屬基本上是通過支付金錢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兵役,而這筆金錢就可以用來維持那些必須去服兵役的人。

與未開化的野蠻社會相比,文明社會裡服兵役的人數佔全國人口總數的比例要小得多。在文明社會裡,軍隊的開支將由那些沒有參軍的勞動者負擔。對於勞動者來說,他們不僅要負擔軍隊的開支,還要維持自己的開支,並且根據自己的身份相應地負擔行政司法機關的開支。因此,士兵的數目就不能超過這些勞動者所能維持的限度。在古希臘,小的農業國家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人口都可以稱為士兵,他們隨時都在服役征戰。然而在近代,各文明國家的士兵人數一般都不超過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一,否則就會給人民帶來過重的負擔,甚至危及國家經濟的發展。 只有當君主或國家為了作戰而練兵之後,供養軍隊才會成為一筆大的開支,而此前的開支似乎並不大。古希臘各共和國的軍事訓練,是自由市民的義務教育之一。各個城市似乎都建有公共廣場,而教師們則在政府官員的監督下對青年進行各種軍事訓練。這種簡單的設施開銷,基本上就是希臘各共和國訓練市民作戰所支付的全部費用。與古希臘的競技場類似,古羅馬也有類似的運動場。後來的封建諸國為了同一目的,也曾多次規定,市民必須操練弓箭並接受其他軍事訓練,但好像沒有得到預期的結果。後來,要么因為官員們缺乏責任心,要么因為其他一些事情,這些規定最後總是成為一紙空文。隨著政府的不斷更迭,軍事訓練逐漸遠離了人民大眾。

在古希臘、羅馬共和國時期,以及封建制度建立後很長一段時期中,士兵並不是一種獨立的職業,更不能構成一個階級。任何職業的人民,不僅在平時會認為自己適合當一名軍人,而且在戰時更會覺得自己有參軍的義務。 可以說,戰爭技術在所有技術中是最重要的。隨著技術的改良和進步,這種技術也就成為了所有技術中最複雜的。在一定時期內,雖然戰爭技術的完善程度取決於機械技術以及其他相關技術的情況,但為了使戰爭技術達到非常完善的程度,就必須有某些市民以此為職業。當然,這種技術的改良和其他技術一樣,也必須非常重視分工。但是,這種分工與其他技術的分工是有區別的:其他技術的分工,是因為個人意識到專精一種職業比從事多種職業獲取更多的利益;而讓士兵成為一種獨立的職業,則是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並非個人的考量。試想,在和平時期,如果人們將大部分的時間用來參與軍事訓練並不求報酬,那麼他除了獲取一些軍事知識和樂趣外,不能獲得其他的任何利益。只有國家支付報酬,他們才會為了自己的利益來參加訓練。不過,很多國家往往缺乏這一意識。

相對來說,牧民的空閒時間很多,早期的農民也有些許閒暇,而手藝工人或製造業者則沒有多少空閒時間。因此,關於軍事訓練,牧民可以花費大量的時間,早期的農民可以花費部分時間,但是手藝工人或製造業者可以花費的時間就很少,因為如果他們花費一小時去進行軍事訓練的話,他們就會損失這一小時的收入。他們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自然會非常抵觸這一訓練。再者,工藝技術和製造業的進步,必然會促進農業生產的改良使得農民和工人一樣,也沒有多少閒餘時間。自然地,農民也會抵觸軍事訓練,並逐漸消磨了戰鬥的意識。但正是由於農業改良增加了財富,所以容易引起鄰國的垂涎和侵略。經驗告訴我們,勤勉致富的國家往往最能成為他國攻擊的對象。因此,如果國家不採取新的國防戰略的話,人民戰鬥意識的衰弱會使他們喪失自衛的能力。

這時,國家一般都只好採取以下兩種國防戰略:不顧國民的利益、資質、職業、意願,用嚴厲的法令強迫所有或部分適齡市民參與軍事訓練;僱用一部分市民參加軍事訓練,使士兵成為一個特殊的獨立的職業。 當國家採取第一種策略時,國家的軍隊就被稱為民兵部隊;當國家採取第二種策略時,國家的軍隊就被稱為常備軍。常備軍唯一的工作就是進行軍事訓練,其主要生活來源就是國家發放的生活費或薪餉。相對來說,民兵部隊的軍事訓練就只是臨時性的任務,他們仍然要靠本來的職業養活自己。這兩種士兵的本質區別是:民兵們更像工人、工匠、商人,而不是士兵;而常備軍更多的則是軍人性質。 民兵部隊也分多種類型。有的國家只對公民進行軍事訓練,而不將它們編成一個個獨立的部隊,這些公民沒有正式和固定的長官。在古希臘和羅馬各共和國,公民們在家鄉進行的軍事訓練一般都是分開的,要么自己單獨訓練,要么和好友一起訓練,只有到戰爭時期才會隸屬於某一特定部隊。其他國家則又有所不同,民兵不但要進行軍事訓練,而且還被編成固定的部隊。例如,英國、瑞典乃至近代歐洲的一些民兵制國家就是這樣。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國家的每個民兵都隸屬於一個特定的部隊,都有正式和固定的軍事長官。

在火器發明之前,軍隊的優良程度取決於各個士兵使用武器的熟練度和技巧。體力和敏捷度最為重要,它們通常決定了戰事的勝負。與現在的劍術一樣,使用武器的熟練度和技巧,不是在普通的社會環境之中就可以學會的。要獲得那類武藝,只有進入特定的學校,由特定的老師傳授,並輔之以自己單獨學習或和本領相同的朋友一起學習。在火器發明之後,體力、敏捷乃至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練度的重要性就比以前差得多了。雖然新式火器不會把笨拙者提升到和熟練者同一水平,但與以前相比,他們之間的水平更為接近了。並且,人們普遍認為,在部隊的學習中,可以不斷獲得使用新式火器所需要的技巧和熟練度。 因此,決定近代戰爭勝負的,與其說是士兵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練度,倒不如說是紀律、秩序和服從命令的速度。近代的火器有聲響、煙霧,人們在戰鬥開始的很久之前,往往一聽到炮聲就會感覺自己可能連怎麼死的都不知道。於是,在通常的情況下,戰鬥一開始,軍隊就喪失了紀律、秩序和服從性。古代的戰鬥則不同。除了人的吼叫聲以外,沒有大的聲響和煙霧,負傷和死亡的原因也都是可以知曉的;附近有沒有致命的武器,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此時,一支軍隊只要對使用武器的熟練度和技巧有充分的信心,那麼無論在戰事的任何階段,與使用火器時相比,維持軍隊的紀律和秩序都要容易得多。這裡需要指明的是,只有在同一個軍隊進行操練的士兵隊伍,才可能獲得紀律、秩序和服從命令的速度。 然而,無論怎樣訓練,民兵部隊都比不上一支紀律良好、訓練得當的常備軍。相對於一周或一月訓練一次的士兵,每天或每兩天訓練一次的士兵使用武器的熟練度更強。在近代,雖然軍隊使用武器的熟練度沒有以前那麼重要,但在目前來說,使用武器的熟練度還是比較重要的。例如普魯士的軍隊,它之所以被公認為是優秀的,據說就是因為他們更擅長使用武器。 試想,有這樣兩種士兵:一種士兵每週或每月只需服從長官的一次命令,其餘時間均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而不必受長官的管制;另一種兵士每天的全部生活行動都處於長官的監管之中——哪怕是上床起床、都必須遵循長官的指令。那麼,將上述二者進行比較,在對長官的敬畏和對命令的服從速度方面,後一種士兵是絕對比前一種士兵更優秀的。因此,可以說,在使用武器方面,民兵往往不如常備軍;在紀律和服從方面,民兵更是不如常備軍。並且,在近代的戰爭中,相對於使用武器的本領,紀律與服從要重要得多。 韃靼和阿拉伯的民兵是最好的民兵,因為他們平日里跟隨並服從酋長,養成了尊敬長官和迅速服從命令的習慣,類似於常備軍那樣。例如,蘇格蘭高地的民兵,就是這樣在自己酋長指揮下行動的。不過,與韃靼和阿拉伯的民兵不同的是,蘇格蘭高地的民兵有固定的住所,不像牧民那樣四處遊蕩,平時也不會追隨酋長遷徙至其他地方。因此,他們與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相比較而言,更不願意跟隨酋長奔赴遠方的戰場,也更不願意在戰場停留過久。他們獲得戰利品後就會渴望回家,即使是酋長也難以製止。這就意味著,他們在服從長官方面是不如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的。而且,他們在高地上習慣了固定的生活而很少去到野外,因此他們在軍事訓練和善於使用武器方面,也遠不如韃靼人、阿拉伯人。 其實,任何種類的民兵只要參加過幾次戰鬥,就能夠變成一個合格的常備軍戰士。因為他們每天操練並接受長官的命令,久而久之就會像常備軍那樣習慣於迅速服從命令。無論他們之前的工作是什麼,只要參加過幾次戰鬥,就必然會獲得常備軍的所有優點。所以說,美洲的民兵在任何方面都可以與常備軍相抗衡,即使這支常備軍的勇武不遜於法國和西班牙最頑強的老兵部隊。 明確了這個區別,我們就能夠用歷史事實證明:有紀律的常備軍比民兵部隊要優越得多。 就我們所知,馬其頓王腓利普所統帥的軍隊是歷史上有記載的最早的常備軍之一。它經常與色雷斯人、伊里奧人、色薩利亞人甚至附近的希臘城邦發生戰爭。他的軍隊最初也許只是民兵部隊,但經過多次的戰爭後,軍隊逐漸鍛煉成了一支訓練嚴格的常備軍。即使是在短暫的和平時期,他也沒有解散軍隊,而是謹慎地保持著軍隊。之後,經過長久而激烈的戰爭,他不斷打敗並征服了希臘各主要城邦的勇敢而精練的民兵。然後,又與大波斯帝國交戰。戰事一開始,他就迅速擊潰了波斯那羸弱又缺乏訓練的民兵。希臘各城邦和波斯帝國的衰落,就證明了常備軍比民兵優越得多。這是人類歷史上有詳盡記載的第一次大革命。 羅馬的興起並取代迦太基,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二次大革命。這兩個共和國在歷史上都赫赫有名,而且,他們的興衰榮辱都有著共同的原因。 從第一次迦太基戰爭結束,到第二次迦太基戰爭開始,迦太基的軍隊相繼由三位大將——哈米爾卡爾、其婿哈斯德魯巴及其子漢尼巴率領,一直進行著戰爭。首先,他們懲處了國內叛變的奴隸;其次,他們鎮壓了非洲叛亂的各民族;最後,他們征服了西班牙王國。在這幾次戰爭中,軍隊都受到了猶如常備軍的嚴格訓練。在由漢尼巴率領軍隊時,他們開始從西班牙向意大利進攻。雖然當時的羅馬人生活得也不是很太平,但他們卻沒有經歷過上述那樣的戰爭。因此,他們的軍事訓練十分松緩。可以說,在特雷比阿、斯雷米阿和肯尼,當羅馬軍隊和漢尼巴的軍隊會戰時,簡直就像是用民兵來對抗常備軍的場面。這種情形基本上已經決定了這幾次戰爭的結果。 留在西班牙的常備軍,也比羅馬的民兵更強大。於是,這些常備軍在漢尼巴的弟弟小哈斯德魯巴的率領下,沒用幾年就將西班牙境內的羅馬民兵全部驅趕出去了。 之後,久戰沙場的羅馬民兵,也逐漸成為了訓練有素的常備軍。相比之下,漢尼巴的軍隊卻得不到本國的充足供給,於是他所固有的優勢也就不斷地消失了。後來,小哈斯德魯巴覺得自己有必要率領所有留在西班牙的常備軍,前往意大利援助他的兄長。但結果是全軍覆沒了。據說,是因為他們在行軍途中被指錯了路,來到了一個陌生的國家,在那裡他們遭到了另一支同樣精銳的常備軍的突襲。 在小哈斯德魯巴的軍隊離開西班牙之後,羅馬大將西皮阿在那裡就只遭到了一些民兵的抵抗,而這些民兵又都弱於他的軍隊。於是,他將那些民兵征服了,並且他自己的民兵在戰爭中不自覺地成為了訓練有素的常備軍。接著,這個常備軍來到了非洲,抵抗他們的也只是一些民兵。這時,為了防禦迦太基,漢尼巴的常備軍被召回了,並且那些失敗的非洲民兵也加入漢尼巴的常備軍。漢尼巴的軍隊中,大部分士兵都是這些非洲民兵。於是,相互敵對的兩大共和國的命運在查馬會戰中被決定了。 第二次迦太基戰爭結束到羅馬共和國衰落,羅馬的軍隊可謂是十足的常備軍,但還是需要戰爭的鍛煉。當馬其頓的常備軍與之對抗,並且戰爭進行到高潮時,若不是馬其頓國王示弱,羅馬軍隊可能還需要經過兩三次大的戰爭或會戰,甚至更多的困難才能征服這個小國家。那時,古代世界所有的文明國家(諸如希臘、敘利亞、埃及)的民兵,都只能對羅馬的常備軍做一些微弱的抵抗。然而,一些野蠻國家的民兵則抵抗得較為激烈,例如米斯里德斯率領的黑海、里海以北各國的塞西亞(韃靼)民兵,他們是羅馬軍隊遇到的最強勁的敵人;帕斯阿和日耳曼的民兵也很強大,曾經將羅馬軍隊打敗了好幾次。但從總體上來說,羅馬軍隊只要得到了很好的指揮,所有民兵都將不是他們的對手。然而,羅馬人覺得自己的帝國似乎已經足夠大了,因此並沒有徹底地征服帕斯阿、日耳曼。其實,古代的帕斯阿人好像屬於塞西亞或韃靼的民族,他們一直都保留著祖先的很多風俗習慣。而古代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或韃靼人一樣是游牧民族。他們由酋長率領,平時向各地遷流,戰時則進行戰鬥。他們的民兵就像塞西亞或韃靼的民兵一樣,也許還是後兩者的後裔也說不定。 羅馬軍隊鬆散的原因有很多,紀律太嚴明也許也是其中的原因。在強盛時期,他們就已經打遍天下無敵手了。於是,他們開始拋棄那些認為不再必要的沉重盔甲,開始忽視那些認為不再必要的艱苦操練。另外,特別是鎮守邊疆防禦日耳曼人和班諾尼亞人的常備軍擁護自己的將軍,經常反對皇帝。因此,對羅馬各皇帝來說,這些常備軍簡直構成了對他們的威脅。聽一些作家說,德奧克里星大帝(另一些作家說是康斯坦丁大帝)為了要降低這些常備軍的威脅,於是將駐守邊疆的由兩三個軍團合成的大部隊召回內地,並將其分化為小部隊分散駐紮在各省,禁止其移動,除非需要武力驅逐外敵。我們都知道,當軍隊長期駐留在商業和製造業都市,兵士們自身就會逐漸變成商人、技工或製造業者了,士兵的性質也就逐漸地轉化成了市民的性質。於是,羅馬的常備軍也就逐漸衰落成了腐敗、無訓練的民兵。於是,當日耳曼和塞西亞民兵入侵羅馬時,西羅馬帝國已經無法抵擋了。各皇帝只好去僱用其他國家的民兵來抵抗另一些國家。依靠這種方法,他們維持了一段時間,但他們也沒有別的辦法了。 西羅馬帝國的衰落,是古代史上留有詳細記錄的人類歷史的第三次大革命。它衰落的結果,表明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就民兵來說,野蠻國家的民兵要勝於文明國家的,也就是說,相對於由農夫、技工和製造業國家的民兵而言,游牧國民兵更加厲害。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這裡民兵所戰勝的並不是常備軍,而只是那些訓練和紀律弱於自己的民兵而已,例如希臘民兵戰胜波斯民兵,瑞士民兵戰勝奧地利和勃艮第民兵。 日耳曼和塞西亞民族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國家。他們的兵力在一段時期內依然保持著原來的性質,即牧人和農夫組成的民兵,由酋長在戰時率領他們作戰。因此,他們都是訓練有素、紀律嚴明的。後來,由於生產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產業的不斷發展,人們慢慢地不是那麼服從酋長的領導了,並且大多數人進行軍事訓練的空餘時間也沒那麼多了。於是,封建時代的民兵制度逐漸衰落,訓練和紀律都不斷地鬆散。為了矯正這種不利情況,他們開始著手建立常備軍。我們可以想像得到,一旦編制常備軍的方案被某一文明國採用,那麼其他文明國就會相應地效仿。因為,只有這樣,他們才能抵抗其他已經編制了常備軍的國家,從而保衛自己。 即使常備軍的士兵從來沒有上陣殺敵或使用火砲,卻常常顯示出老兵的勇氣,一上陣作戰就猶如最頑強、最有經驗的老兵。例如,俄羅斯帝國在1756年前的二十年一直國泰民安,士兵們上陣打仗的次數並不多。 1756年,當俄羅斯攻打波蘭時,俄羅斯軍隊表現出來的勇武,卻完全可以和歐洲當時最頑強最老練的普魯士兵士相媲美。又比如,英國在1739年西班牙戰爭爆發前,度過了二十八年的和平時期,但是它的常備軍卻沒有退化,他們在攻打喀他基那時,也表現得異常勇武。不過,這場戰役,的確是他們的一次冒險。因為和平日子過久了,將軍、士兵們可能的確會忘記他們的技能。但是,管理得當的常備軍,只要堅持訓練,就決不會忘記勇武的精神。 如果一個文明國的國防依靠民兵來守衛,那麼它隨時都可能遭到鄰近野蠻民族的侵犯。我們可以從韃靼人征服亞洲各文明國的歷史事實中,看到野蠻國民兵比文明國民兵更厲害。然而,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的常備軍,又優於任何民兵。只有這種軍隊才能很好地保衛國家不受野蠻鄰國的侵犯,所以,一國要永久或長時期地保持文明,就只有編制常備軍。當然,只有富裕的文明國家,才能很好地維持這種軍隊。 紀律嚴明的常備軍,使得文明國可以抵禦外敵,而野蠻國可以變得文明。國家可以依靠常備軍的威力,將君主的法令推行到帝國最偏遠的地方。並且,常備軍的威力,可以在那些沒有常備軍就無政治的國家里維持相當程度的正常統治。所有對俄羅斯彼得大帝各種變法圖強措施進行過認真研究的人,都會發現彼得大帝各種措施的核心就是建設正規常備軍。可以說,常備軍是皇帝執行和維持其他所有法律的工具。之後,俄羅斯帝國享有的一段時期的和平與秩序,就是與這種常備軍有密切的關係。 一些有共和主義思想的人,常常擔心常備軍會妨礙自由。的確,當掌握軍隊的人的利益和國家憲法的利益不一致時,可能會存在這樣的妨礙。凱撒的常備軍破壞了羅馬共和國,克倫威爾的常備軍解散了英國成立已久的議會,這些都是很好的例子。但是,如果一國的軍權握在君主手裡,各軍隊的主要將領是國家的貴族時,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威脅了。也就是說,如果全國的兵力都是由那些享有最多民政權力的人掌握,這些人的最大利益就在於支持民政權力時,常備軍就絕不會妨礙自由了。與之相反,常備軍在一些場合可能還有利於自由。這是因為,君主有了常備軍的保護,認為自己很安全了,就不需要像近代一些共和國君主那樣監視市民的行動。對於國家的行政長官來說,雖然他得到了多數人民的支持,但只要有群眾不滿,他的安全就會受到威脅;有時,一個很小的紛爭都可能引起大革命。因此,為了自己的安全,政府只好使用權力鎮壓各種不滿的情緒。有了常備軍之後,一國君主或行政長官感覺不僅有可靠的貴族支持自己,還有精銳的常備軍保護自己,因此就不用擔心那些粗暴、放肆的抗議了。他感覺到自己地位的穩固,對這些抗議他可能就會心平氣和地寬恕,或者置之不理。因此,只有在有精銳的常備軍保障的國家,才可能享有接近於放肆的自由;也只有在這樣的國家,君主才不會為了公共安全而鎮壓各種放肆的自由。 總的來說,君主的首要任務,就是要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避免其遭受其他獨立國家的侵犯。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這種任務的實行逐漸需要越來越多的費用。在社會的進步過程中,社會兵力的維持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平時和戰時都不需要君主支出任何費用來維持;後來,君主需要在戰時支付費用來維持;再後來,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君主都需要支付費用來維持。 火器的發明使戰爭技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造成的結果就是,平時訓練軍隊和戰時使用軍隊的費用不斷地增加。與以前相比,軍隊所使用的武器和彈藥更貴。例如,與矛和弓箭相比,短槍更貴;與弩砲或石炮相比,大砲或臼炮更貴。在以前閱兵時,發射出去的矛和箭總是很容易收回,因此花費極少;然而近代閱兵所消費的火藥,放射出去就不再返回,需要的費用非常巨大。相對於弩砲和石炮,大砲和臼炮不僅造價更高,而且非常笨重。這種笨重機械的製造,需要花費很大的費用,而製成後運往戰場,又需要花費很大的費用。並且,由於近代大砲的戰鬥效力要高於以前的石弩,因此一個都市要抵禦大砲的攻擊,所需要的費用也要巨大得多。在近代,國防費用不斷增加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有事物自然發展不可避免的趨勢;另一方面則是戰爭技術的不斷進步,而火藥的發明即是引起技術大革命發生的一個偶發事件。 在古代,富裕的文明國家很難抵禦貧窮的野蠻國家的侵略;但是在近代,貧窮的野蠻國家則很難抵禦富裕的文明國家的宰割。近代戰爭需要的巨大的火藥費用,為那些能負擔這些費用的國家提供了一種利益,從而使文明國家比野蠻國家處於更優越的地位。表面上看,火器的發明似乎對維持文明有害;但實際上,它是有利於文明的維持的。 君主的第二大任務,就是設立一個公正嚴明的司法機關,以保護公民免受他人的欺辱或壓迫。履行這一任務,其費用的大小也因社會時期的不同而不同。 狩獵時期的人們幾乎沒有財產,有也只是值兩三天勞動的勞動價值。當然,固定的法官和司法機關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因為沒有財產,所以人們相互傷害的只是聲譽或身體。雖然遭遇兇殺、毆打、誹謗的受害人感到痛苦,但加害者卻沒有獲得什麼利益。但是,損害財產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往往加害人所獲得的利益,與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一致。人們之所以去傷害他人的身體或聲譽,一般來說是受到了嫉妒、怨恨、憤怒等情緒的影響,但大多數人並不會經常被這些負面情緒沖昏頭腦。就算是最壞的人,也只不過是偶爾受到這些情緒的影響。對有些人來說,傷害他人的確可以使自己的情緒得到暫時的抒發,但對大多數人而言,這並不能帶來任何實際和長遠的利益,因此他們一般都會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緒。正是由於人們的這種性情,即使沒有法官存在,人們還是能安定地生活。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富人的貪得無厭和窮人的好逸惡勞,使人們產生了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並且,這種情緒是極為牢固和普遍的。人們常說,哪裡有巨大的財富,哪裡就有嚴重的不平等。一個富豪的存在,至少同時伴隨著五百個窮人的存在。也就是說,少數人的富有總是伴隨著多數人的貧窮。而窮人對富人的嫉妒和怨恨,會促使他們產生侵犯富人財產的情緒。然而,對於那些勞動多年或世代勞動而擁有財富的人來說,如果他們的財產得不到司法的保障,那麼他們每天都將無法高枕無憂。於是,富人的周圍隨時都可能潛伏著未知的敵人,即使他沒有得罪他人,也無法避免他人對他財富的侵犯。而要想免受侵害,他就只能依靠強大的司法保護,因為法官能夠持續打擊所有的非法行為。這就是為什麼人們一旦獲取了貴重的財產,就必然要求建立民權政府的原因。而在人們沒有財產的社會,或者財產只值兩三天勞動價值的社會,則沒有設立這種政府的必要。民權政府的性質,要求人民對其服從。由於大筆財富的存在是建立民權政府的必要性,因此,民權政府逐漸發展的主要原因就是財產價值的不斷增大,因而,它自然要求人民對它更加服從。 這時就會產生一些問題,那就是人們為什麼會服從這種政府?在民權機關產生之前,為什麼有一小部分人擁有支配其他大多數人民的權力?對於這些問題,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尋找答案。 首先就是自身的種種優越性。它包括個人資質的優越;力量、容貌、敏捷等身體方面的優越;智慧、道德、正義感、堅強、克制能力等意識方面的優越,等等。在任何社會時期,如果要獲取統治權,光有強壯的身體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得到聰明的頭腦和高尚的品德的支持。我們知道,身體強壯的人依靠體力可以迫使一兩個弱者服從於他。而一個頭腦聰明、品德高尚的人,憑自己的本領卻可以統治相當多的人。然而,頭腦的好壞以及品德的高尚與否,都難以用眼睛看出來,因此它經常會成為爭議的對象。所以,不管是野蠻社會還是文明社會,它在規定等級與服從的製度時,都不會以那些抽象的品質為標準,而總是以那些明顯和清楚的事物為標準。 其次就是年齡的優越性。年老者只要沒有老到腐朽不堪,就總能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財產和同等能力的年輕者更受人尊敬。在北美土著人那些狩獵民族中,年齡是劃分身份和優先地位的唯一標準。他們對長輩稱父,對同輩稱兄弟,對於下級稱子。而在一切都平等的文明國家裡,除了年齡之外,就沒有其他標準可以用來劃分身份了。於是,年齡通常被當成劃分身份的標準。如在兄弟姐妹之間,年長的地位優先。繼承父親的遺產時,諸如名譽稱呼這一類屬於不可分割的人身權,一般都是將其分配給年長的人。年齡劃分出來的這種身份的不同優越性,是非常顯而易見,並且是毫無爭議的。 再次就是財產的優越性。我們知道,在所有的社會,富人都有較大的優越性,而在財產最不平等的野蠻社會裡,富人的優越性最大。韃靼一個酋長所擁有的牲畜,繁殖之後足足可以養活一千人。在那個野蠻社會裡,人們不可能將自己消費不了的生產物去交換製造品,因此,酋長所擁有的牲畜除了養活那一千人之外,沒有別的用途。而他所養活的那一千人,便不得不聽從他的安排,戰時服從他的命令,平時服從他的管理。這樣一來,他就成了他們的統帥和裁判官。在那時,酋長所擁有的優越地位,就是因為他擁有較多的財富。然而,在文明社會裡,即使一個人的財產非常多,完全服從他的人可能也不到十個。即使他的財產增值之後,能夠維持一千人,並且可能實實在在地維持了一千人,但這一千人同時也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因為如果這個富人沒有獲得相應的等價物的話,他也就不會給予這一千人任何東西。因此可以說,那些人只是表面上靠他養活,而實際上並不是。在文明社會裡,也許只有一些家僕才是真正地靠他人養活並服從他人命令的人。但不可否認的是,財產的作用在文明富裕的社會裡仍然非常大。與年齡、個人資質所劃分的優越性相比,財產劃分出來的優越性更大。也正是因為這樣,在任何時期,在財產不平等的社會裡,人們經常會感到不滿。 人類社會的第一個時期是狩獵民族社會,在這個社會裡不存在財產的不平等。普遍貧困,造成了普遍平等。年齡和個人資質的優越,就是唯一決定命令和服從關係的條件。人類社會的第二個時期是游牧民族社會,在這個社會裡財產出現了非常不平等的可能,這時期由財產造成了優越性的不同,從而明確地區分了命令和服從的關係。例如阿拉伯的酋長、韃靼的可汗,他們的勢力大得基本上達到了完全專制獨裁的地步。 最後就是門第的優越性。這種優越性是以上一輩財產的優越性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從舊時傳承下來的。王侯的祖先可能更為人所知,但在數目上卻是更少於乞丐的祖先。任何地方的古老世族,都表明了它曾經擁有過巨大的財富,或者說曾經因財富而獲得了巨大的聲譽。就是因為這樣,世族總是比暴發戶更能得到人們的尊敬。就如人們憎恨那些篡奪者而敬愛昔日的王族一樣,很大程度上只是因為人們自然而然的心理狀態而已;武官們一般都是甘心服從昔日指揮他的上司,而無法忍受他的下級爬到他的上面去,也是因為相同的心理。人們也都願意服從他們自己或祖先曾服從過的門第,而無法忍受那些一直弱於他們的門第,突然成為了他們的支配者。 門第的不平等是由於財產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因此,在財產平等、家世也基本上平等的狩獵民族中,就不可能存在這種門第的差別了。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那種社會裡,即使聰明勇敢者的兒子和愚昧怯懦者的兒子本領不相上下,但前者還是更受人尊敬。不過,這種差別對待是非常有限的,因為世上很少存在一個完全依靠智慧德行來維持家世榮譽的大門第。而在游牧社會中,實際上存在門第的差別。那時,他們一般還不使用或者說不知道奢侈品,平時也就不需要耗費較大的財產,於是財富便可以一直保持在同一家族手裡很長時間。所以,在游牧民族中,擁有很多財富的家族最多,那些依靠祖先的權勢和財富而受人尊敬的門第也就最多。 門第和財產,既是使一個人的地位高於另一個人的兩大因素,也是個人優越性的兩大前提,同時也是將人自然地劃分為發布命令者和服從命令者這兩種人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游牧民族中,那些擁有多數羊群的大畜牧者,要么因為有巨大的財富養活了很多人而受人尊敬,要么因為出身高貴、門第顯赫而受人尊重。於是,相對同族中其他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自然就有一種優越性。他能團結到更多的人由他支配,從而擁有更多的兵力。在戰時,那些願意在他旗下的人,也多於其他旗幟下的人。這樣,憑藉著門第和財產,他自然獲得了一種行政權力。正是因為他能比其他任何人團結到更多的人由他支配,所以對於那些危害他人的人,他也就有能力強迫其賠償損害。這樣一來,所有那些自己沒有防禦能力的人,都會請求他的保護。於是,任何人感到自己遭人侵害時都會向他求助;而他對這些糾紛所做的裁判,與別人所做的裁判相比,又更容易使被告人服從。最後,憑藉門第和財產,他獲得了一種司法權力。 人類社會發展的第二個時期,即游牧民族時期,出現了財產上的不平等。它帶來了人與人之間某種程度的權力和服從(以前不可能存在),從而帶來了維持權力和服從所必須的政府組織。雖然說這種社會的進步是自然而然的過程,和上述那些因素並沒有必然聯繫。然而,上述那些因素對於權力和服從關係的確定,的確做了很大的貢獻。富人毫無疑問會維護這種關係,因為只有這種關係得到維持才能保證他們的既得利益。於是,小富人們團結起來一起保障大富人的財產,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做的話,大富人也會一起保障他們的財產。所有的牧人,都認為小牧群的安全必須依靠大牧群的安全。同樣,要維持他們的小權力,就必須先維持最大牧者的較大權力。只有他們服從於那些地位更高的人,那些地位低的人才會服從他們。最後,他們形成了一個小貴族。在他們看來,只有保障君主的財產、服從君主的權力,君主才會保障他們的財產和權力。政府組織的建立,就是為了保障財產的安全,保護富人來對抗窮人,保護有產者來對抗無產者。 於是,在一段時間內,君主的司法權力不但不需要耗費甚麼東西,反而是一種收入的來源。因為要求他裁判的人,總是願意給他報酬,不斷地給他贈送禮物。君主權力確立後,由於犯罪者破壞了君主的安寧,因此他除了要賠償原告的損失外,還需要向君主繳納罰金。在亞洲,韃靼政府統治時期,對君主以及特定部落、氏族或領地的酋長諸侯來說,司法行政權力都是一項大的收入來源。在日耳曼和塞西亞民族建立的歐洲各政府的統治,情況也是這樣。 以前,司法裁判權都是由君主或酋長自己行使。後來由於種種原因,司法裁判權就委任代理人或裁判官來行使。然而,對於司法收入的情況,代理人仍然對君主或酋長負有報告的義務。通過閱讀亨利二世給巡迴裁判官的訓示,我們就可以明白,那些巡迴裁判官的任務,只不過是為國王徵收收入而已。在當時,君主就是希望從司法行政中獲得一種收入,而司法行政的確向君主提供了一項固定的收入。 由於這種斂財的性質,使司法行政組織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很多的弊端。那些送大禮請求主持公道的人,往往得到多於的公道;而送小禮請求主持公道的人,常常談不上獲得了什麼公道。在當時,享有司法權的人常常做出很多不恰當的事情。例如,為了獲得原告更多的禮物,他經常遷延,延遲判決或者不進行判決;為了獲得被告的罰金,他常常將無罪之人判為有罪。我們只需翻一翻歐洲各國的古代史,就可以清楚地發現這些司法上的弊病。 如果司法職權是君主或酋長行使,那麼即使是濫用也無法糾正,因為他們是最有權勢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對他們進行責難。但是,如果司法職權是由代理人行使,那麼當其濫用時還有糾正的可能性。因為如果代理人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做出一些不正當的行為,君主就可以懲罰他或強制他改正錯誤。當然,如果代理人所做的不正當行為是為了君主的利益,例如為了向任命他的人獻殷勤,那麼在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權的濫用就猶如君主濫用一樣,無法得到糾正。因此,可以說,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所有野蠻國家的司法行政都處於極端腐敗的狀態。那些在羅馬帝國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歐洲各國,其司法行政的腐敗更為嚴重。就算是在最好的國王的統治下,也不可能有什麼公正、平等,就更不用說在最壞國王的統治下的情況會怎麼樣了。 游牧民族中的君主或酋長,其實就是整個民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們和那些小牧羊者一樣依靠畜牧來生活。同理,在游牧民族發展之後的農耕民族中,君主或酋長其實也是民族中最大的地主,諸如特洛伊戰爭時期的希臘各部族、剛移居到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的祖先。和一般的地主一樣,君主和酋長的收入也完全依靠自己的私有土地。在近代歐洲,君主和酋長的私有土地被稱為御地。平日里,君主或酋長除了依臣民請求動用司法權力處理違法亂紀的事情外,不需要做別的事情。在臣民們請求他幫助時,會向他贈送禮物,他的全部收入基本上就依賴這些禮物了。這些禮物可以說是對他行使司法行政權的報酬,當然,在特殊的情況下不是這樣。荷馬曾經說:“為了保持友誼關係,奧格默農將希臘的七個城市送給了埃塞利斯,在那七個城市中,人民贈送的禮物就是埃塞利斯能夠獲得的唯一利益。這些禮物的實質就是司法行政的手續費。”當這些手續費成為君主的經常性收入時,君主就不可能會放棄這些收入,哪怕是任何人提議他放棄,他都不會放棄的。不過,人們曾經提議,叫他將這禮物的收取進行一下明確的規定。然而,由於君權至上,即使規定得再好,要想制止君主超越規定的範圍,還是非常困難的。於是,任意收取禮物的狀態被繼續放任,這些不確定的禮物導致了司法行政上嚴重的腐敗現象。 後來,有很多原因導致法令明確規定,君主或其代理人和裁判官,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得收受禮物。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就是國防費用不斷增加,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國家的行政費用,人民不得不繳納各種賦稅來支持國防費用。從這裡可以看出,要想明確規定禮物的收受,的確很困難,但是將其徹底廢除倒是非常容易的。從此,審判基本上是免費的了。這是因為,君主徵收的賦稅,也可以補償以前收受的禮物部分並有所盈餘;並且,裁判官享受的薪俸,基本上可以被認為是以前收受禮物時可以分得的份額。 不過,嚴格來說,無論哪個國家的審判,都不可能是完全免費的。因為訴訟當事人至少也應該給付一定的律師費,不然律師就會更加不為當事人的利益著想了。就各個法庭總的計算來看,訴訟當事人每年給付的律師費總額,幾乎比裁判官的薪俸還要多。雖然國王給付了裁判官薪俸,但任何地方處理訴訟的必要費用都沒有減少。因此,可以說禁止裁判官收受當事人的禮物,並不是為了減少司法費用,而是為了防止司法腐敗。 對人們來說,裁判官這個職位是一個有名譽的官職,即使報酬再少,依然有很多人想從事。例如,比裁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司事,雖然工作異常麻煩,報酬也不高,但是很多的鄉紳卻都想將其弄到手。對於各文明國家來說,所有司法人員的薪俸和司法行政的費用即使很浪費,其總額也只是佔了國家全部費用的極小比例。 另外,法院收取的手續費可以支付全部的司法經費。這樣不僅不會使司法行政陷於嚴重的腐敗,還的確節省了國家收入的一小筆開支。但是,如果一部分法院手續費要被作為像君主這樣有權勢的人的主要收入的話,那麼要對這種手續費進行有效的規定就是很困難的。不過,如果享有這部分手續費的人是裁判官的話,對其進行有效的規定就要容易得多了。因為一般來說,法律不能讓君主遵守某種規定,卻可以使審判官遵守某種規定。如果法院手續費的收取被規定得很嚴密,例如在訴訟的一定時期內,所有費用都交給出納機構,等到訴訟裁決之後,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各裁判官,那麼徵收這種手續費並不會導致腐敗。並且,這種手續費基本上可以足夠支付全部的司法費用,而不會引起訴訟費用的明顯增加。由於在案件判決結束之前,裁判官不能獲得手續費,因此就更能激勵所有法院人員在審理案件和判決上勤勉認真了。如果裁判官員每人分得手續費的份額,是按照他們在審理案件時所花的時間為標準的話,那麼就更能激勵他們勤勉了。只有按照辦理公務的勤勉程度決定薪酬的多少,才能激勵大家把工作做好。例如,在法國,各高等法院的手續費就是裁判官最主要的薪酬來源。按照等級和權限,土魯斯高等法院,是法國第二大的法院。該法院的裁判官每年從議會領到的薪水,在減去所有應當扣除的部分之後,差不多只有一百五十利弗(約合英幣六鎊十一先令),僅相當於當地七年前一個僕役每年的普通工資。在那裡,手續費的分配是按照各裁判官的勤勉程度為標準的。勤勞的裁判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收入,雖然不是特別多,但足夠他過上安樂的生活;懶惰的裁判官,就只能得到比薪水多一點的收入了。從整體上說,這些法國高等法院雖然可能不是最令人滿意的法院,但是從來沒有人會認為它們腐敗。 最開始,英國各法院的主要收入也來源於法院收取的手續費。後來,為了審理更多的訴訟案件,各法院將那些也許本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予以受理。以僅審理刑事案件的高等法院為例,它以原告聲稱被告的行為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輕罪為由,也接受民事案件。又如,設立王室特別法院的唯一目的,本來就是為了征收國王收入、強制人們清償對國王的債務;後來,它以原告聲稱被告不償還債務,導致他不能償還對國王的債務為由,也受理所有其他契約債務的訴訟。正是由於這種隨意管轄,許多案件究竟由哪個法院審理,基本上由訴訟當事人來選擇。而各法院又想多受理案件,審理時力求迅速公平。英國目前的法院制度值得人稱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許是因為昔日各法院法官之間的相互競爭所導致的。各個法院對所有不正當的行為,都力求在自己法院管轄的範圍內給予最迅速、最公平的裁決。在英國,處理違反契約的行為,普通法院都是判決被告賠償損失;而作為債權法院的衡平法院,一般都是先強制被告履行合同。當違反契約的行為是不交付貨幣時,對當事人的救濟方式就是償還貨幣。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法院能給予充分的救濟。當一個租地人控訴他人非法奪回其租地時,他所能得到的損害賠償決不是佔有土地。在這種情況下,普通法院無法給他提供充分的救濟,於是,在一段時期內,這類案件都是由衡平法院來審理的。後來,普通法院為了爭取審理這類案件,發明了一種預先扣留土地的令狀,這種令狀對於不正當剝奪土地以及侵占土地的事件,能夠提供最有效的裁決。 在受理訴訟案件時,各法院徵收的印花稅(手續費),不僅可以維持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生活,還可以負擔司法行政的費用,從而減輕了社會一般收入的負擔。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增加手續費的收入,裁判官處理案件時可能會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手續。在近代歐洲,訴訟習慣是以公文頁數來決定辯護人和法院書記員的薪酬。並且,當時還明確規定了每頁的行數和每行的字數。因此,辯護人和法院書記員為了增加自己的報酬,經常故意增加一些囉唆的句子以增加公文頁數。這樣的結果就是,歐洲所有法院的公文都變得陳濫不堪。同樣,訴訟的程序也發生了類似的變化。 然而,無論司法行政費用是司法部門自行解決還是由其他途徑解決,行政部門都不需要肩負管理這項財產、支付薪水的責任。至於這些費用的負擔,有的來源於地租,有的來源於一定數額的貨幣利息。當司法費用由地租負擔時,法院就必須擔負管理地產的責任;當司法費用由利息負擔時,法院就必須負責管理貨幣的出借問題。例如蘇格蘭,巡迴法院法官的一部分薪水就是由貨幣利息來負擔的。然而,由貨幣利息來負擔司法費用不太穩定,因此,用不穩定的財產來維持一個穩定的機構,當然是不太合理的。 最開始,由於社會進步和社會事務的增加,司法權和行政權逐漸分離。當社會事務不斷增加時,司法行政也就變得日益煩瑣,處理這一事務的人也就沒有心力同時去關注其他的事情了。例如,處理行政事務的人,由於沒有時間處理私人的訴訟案件,只好任命代理人去處理。在羅馬帝國強盛時期,大執政官因為忙於政務而無法顧及司法行政,只好任命民政官來代行這種職務。羅馬帝國衰落之後,在它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歐洲各王國,他們的君主或大領主們,都視司法行政為一種過於煩瑣的工作,親自處理不免有失身份。於是,一般情況下,他們也是委任代理人或裁判官去從事這項工作。 正是由於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離,公平正義才不會被政治勢力影響。肩負國家重任的人,即使有腐敗的觀念,有時也會為了國家的重大利益,必須犧牲個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公平的司法行政,才能保證每個人的自由和安全。為了保障人們所有的應有權利,司法權不但要與行政權分離,而且應當完全獨立於行政權。行政部門不得隨意任免裁判官,行政部門的決定或經濟政策的變化也不得隨意影響裁判官的薪酬。 建立和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是君主和國家的第三大任務。對整個社會來講,這些工程都是非常有益的。由於這些機關和工程的性質特殊,個人或少數人從事的話,其所得的利潤甚至不能補償所花費的費用。因此,一般情況下都不是個人或少數人來從事這種事業。並且,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從事這些工程所花費的費用也不一樣。 總的來說,這些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包括前兩節提到的國防和司法行政方面建立的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以及性質與其類似的促進商業和人民教育的公共設施和工程。其中,教育上的設施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青年教育的設施;二是各年齡人民教育的設施。對於如何妥善解決這些設施和工程所需的費用,本節將分為以下三項來進行論述。 良好的道路、橋樑、運河、港灣等公共工程,對一國的商業發展來說影響很大。在社會不同的發展時期,這些工程的建造和維持費用是有很大差別的。具體來說,國家公路的建設費和維持費是和該國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增加成正比的,更確切地說,公路的維持費的數額,是隨著公路上運輸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波動的;橋樑的支持力必然要與可能通過的車輛數量和重量相適應;運河的深度和水量,也必然與可能通過的貨船數量和噸數相適應;港灣的寬度,也是與可能停泊的船隻數量相適應的。 很多國家的國家收入,是由行政部門來負責徵收和調用的。不過,上述公共工程的維持費用,通常不需要國家收入來支付;大部分的工程,自己就能提供一項特別收入來支付其維持費用,從而不會增加國家收入的負擔。以各工程的維持費為例,在多數情況下,通過對車輛、船舶徵收的小額通行稅,就可以彌補公路、橋樑、運河的建造費和維持費;同樣的,通過對裝卸貨船隻徵收的小額港口稅,也可以彌補港灣的建造費和維持費。另外,在很多國家,負責鑄幣的機構不但可以負擔自己的維持費用,還能為君主提供一筆鑄幣稅的收入。同樣,在所有的國家,像郵政局這樣的設施,不但可以維持自己的費用,還可以為君主提供一項不錯的收入。 對於車輛和船舶的通行稅,如果是以貨物的重量或噸數為標準來繳納的話,那麼可以說,正是按照它們所帶來的損耗程度支付維持費用的。這也是維持這些公共工程所採用的最公平的辦法了。我們都知道,通行稅是由運輸者暫時支付,最後由購買貨物的消費者來負擔的。並且,這些公共工程降低了貨物的運輸費,與沒有公共工程的情況相比,消費者購買貨物所花費的費用要少得多(即使負擔了通行稅)。這是因為運輸費降低對貨物價格的影響程度,比通行稅提高對貨物價格的影響程度要大,因而貨物也就更便宜。也就是說,最後納稅人由於納稅而獲得的利益,是大於納稅所造成的損失的。他的納稅使他獲得了更大的利益;他只不過是犧牲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其他的利益而已。可見,這種徵稅方式的確是最公平的了。 如果以車輛的重量為標準徵收通行稅的話,那麼與那些不可或缺的車輛(如二輪運貨馬車、四輪馬車)相比,對那些奢華的車輛以及四馬大馬車、驛遞馬車等徵收的通行稅要略高一些。這實際上就是讓懶惰、虛榮的富人對窮人有所救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運往國內各地的笨重貨物的運費。 如果公路、橋樑、運河等的建造和維持是由需要它們的商業來支持的,那麼這種工程就只能建造在需要它們的地方。並且,建造的費用和規模要與該地商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例如,在沒有商業的國家或某大領主的鄉村別墅周圍,不應當建造寬闊的大道;在無人通過或僅僅為增加宮殿的眺望景緻的地方,就不應當建造大橋。當然,在公共工程建設費由國家收入支付的國家,情況也許就不一樣了。 在歐洲,很多地方的運河通行稅都屬於私人的財產。一般來說,他們為了保有這種財產利益,都會盡力地維護運河。因為,如果不進行定期的整頓、維護的話,運河就不能夠通航,那麼他們也就不可能再繼續從運河通行稅中獲得他們本來可以獲得的全部利益。試想,如果由那些行政委員們負責徵收運河的通行稅,那麼他們絕對不會像私人那樣關注這些工程的維護。例如蘭格多克運河,它是法國國王和蘭格多克州花費一千三百萬利弗建造的。按上個世紀末法國的貨幣價值(每馬克銀合二十八利弗)計算,一千三百萬利弗相當於九十萬英鎊。當這個大工程完成時,人們覺得維護這個工程最好的方法,就是由設計並監督工程施工的設計師里戈來收取運河的全部通行稅,以激勵他不斷修理和維護。如今,這些通行稅成了里戈後代的一大筆財富。當然,他們也非常關注運河的修理和維護。想一想,當時如果決定由那些與工程無關的委員們來收取通行稅的話,那麼他們可能會將所有的通行稅浪費在一些不必要的開支上,並且不會顧及工程的維護而任其坍塌。 與運河的通行稅不同的是,公路的通行稅不能隨便由私人管理並作為其財產。這是因為,運河如果不進行修理和維護的話,便不能繼續通航;然而公路不一樣,不對它進行修理,並不會導致它完全不能通行。也就是說,即使不修理道路,道路仍然可以提供同樣多的通行稅。因此,對於公路通行稅的管理,應當交由行政委員們或保管員來負責。 英國的人們,經常會批評這些通行稅保管人員的各種行為。其實,很多情況下這種批評都是十分正確的。有人說,道路通行稅的稅額一般都大於道路維持費的兩倍以上。但是,修理工程卻常常隨意進行,甚至沒有進行。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用通行稅來負擔道路維持費這種制度才剛建立不久,因而有一些弊端也是情有可原的。等到時機成熟,也就是用通行稅來負擔道路維持費的製度不斷成熟之後,議會定會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矯正目前存在的問題,例如任命不適當的人作為管理者、濫徵通行稅、沒有監督機構等問題。 如上所述,一般來說,英國各種道路的通行稅都會大於道路的維持費。有些大臣說,如果多出來的數額沒有被濫用的話,以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國家的緊急需要。有人認為,與保管員收取通行稅相比,如果是政府來管理通行稅的話,管理的成本將會少很多,效果也會更好。這是因為,保管員是僱用工人來維修道路,工人是完全依靠工資來生活的;而政府可以派士兵來維修道路,士兵則都有固定的軍餉,政府只需要補貼他們少量的報酬即可。因此,有人提出,如果政府自己管理通行稅的話,國家就可以增加五十萬鎊的收入,那麼收稅道路就會和郵政局一樣,也可以為國家提供一般收入。 雖然說政府管理收稅道路毫無疑問會獲得一大筆收入,然而,所得的收入卻未必有那麼巨大,因為這個設想本身還有以下缺陷。 首先,當國家將通行稅當做解決急需的收入時,國家就會不斷地增加其急需的程度,從而增加通行稅的數額。試想,一筆大收入可以毫不費力地獲得,政府當然會有所行動。根據不列顛的政策,這些通行稅必然會快速增加。雖然說目前就是否能從通行稅中獲得五十萬鎊的收入還存在疑問,但是如果是真的的話,政府就會盡量把通行稅增加兩倍,從而獲得一百萬鎊;增加三倍,從而獲得兩百萬鎊。並且,對於這樣一大筆收入的徵收,政府並不需要任命新的稅吏來負責。然而,建造收稅道路的目的,是為了便利國內的商業。如果不斷增加通行稅的數額的話,將會對商業造成不利的影響,如國內由一地運往他地的笨重貨物的運輸費用將會迅速增長。於是,這類貨物的市場範圍也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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