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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第六章通商條約

國富論 亚当·斯密 6854 2018-03-18
如果甲國與乙國簽訂條約,禁止或以徵收重稅的方式限制其他外國的某種商品的進口,只允許乙國這種商品的進口,並且對其免稅,那麼乙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就一定可以從這種條約中獲得較大的利益。因為,乙國商人和製造業者,在甲國便享受了一種壟斷權;甲國也就成為他們商品的一個更廣闊而又更有利的市場。更廣闊,是指在其他國家貨物進口要繳納重稅的情形下,乙國貨物進入甲國市場的數量要比沒有條約時多得多;更有利,是指乙國商人在甲國享受了一種壟斷權,因而常常能夠以比自由競爭場合更高的價格出售他們的商品。 雖然說對於乙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這種條約有利,但對於甲國的商人和製造業者來說,這種條約則是不利的。因為授予外國某種商品在本國的壟斷權,就意味著本國人民往往需要花費比自由競爭場合更昂貴的價格來購買所需的外國商品。由於在兩個物品相互交換時,一種商品的高價會影響另一種商品的低價,或者說兩者之間是此起彼伏的關係;因此,如果外國商品價格高,那麼用以交換外國商品的本國產物,其價格必然很低。也就是說,這種條約減少了其本國年產物的交換價值。不過,這種減少並不是絕對的損失,而只是可得利益的減少。本國出售貨物的價格,雖然與沒有通商條約時相比要低一些,但售價總是會大於成本。因此,絕對不會像有些貨物那樣,沒有獎勵金就不能夠補償運送貨物上市所投入的資本並提供利潤。否則,這種貿易便不能持續下去。所以,在有條約的情況下,經營貿易也是有利於施惠國的,只是有利的程度沒有自由競爭場合那麼大。

不過,有些通商條約是根據與此不同的原理訂立的,但也對施惠國有利。例如,某一國給予另一國某種商品在本國的壟斷權,其實是希望在兩國之間的全部貿易中,本國每年所出售的比每年所購進的要多,使得每年金銀的差額對自己有利。 1703年的英葡通商條約,就是根據這一原理而訂立的,並且獲得了人們的高度評價。以下是該條約的三條譯文: 第一條葡萄牙國王,以自己及其承繼人的名義約定,依照下條規定的條件,永遠允許英國呢絨及其他毛製品出口到葡萄牙,法律禁止的除外。 第二條英國國王以自己及其繼承人的名義,永遠允許葡萄牙產的葡萄酒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口到英國,不論英法兩國是否在交戰,也不論進口葡萄酒時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侖桶、五十二點五加侖桶還是其他,都不得以關稅或其他名義,直接或間接地對葡萄牙葡萄酒徵收多於同量法國葡萄酒的關稅,並且還應當減免葡萄牙葡萄酒三分之一的關稅。如果上述這種關稅減輕政策在將來受到了任何形式的損害,那麼葡萄牙國王便可以禁止英國呢絨及其他毛製品的進口。

第三條針對該條約,兩國全權大使負責獲得各自國王的批准,並在兩個月內相互交換批准文件。 該條約規定:“按照與以前禁止英國毛織物進口時相同的條件(不提高以前的稅額),允許英國毛織物進口是葡萄牙國王的義務。”但是,葡萄牙國王並不負責使英國毛織物享受比其他國家(法國或荷蘭)的毛織物更好的進口條件。對英國國王來說,他卻有義務使葡萄牙的葡萄酒,享受比法國葡萄酒(最能與葡萄牙葡萄酒競爭)更好的條件進口,即與法國葡萄酒相比,少納三分之一的關稅。從這裡可以看出,該條約的內容明顯有利於葡萄牙,而不利於英國。 然而,該條約被認為是英國商業政策上的一項傑出之作。葡萄牙每年從巴西所得的黃金,就算以鑄幣的形式在國內市場上流通,或是用來製作器皿,也還是有很多剩餘量。在葡萄牙國內,這些剩餘量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場,因此即使在禁止出口時,也有人將其運出,去交換國內市場更需要的商品。其中,葡萄牙每年都有大部分黃金出口到英國,來直接交換英國貨物,或通過英國間接換得其他歐洲各國的貨物。巴勒特說,從里斯本來的周期郵船,每週給英國帶來的黃金,大概平均在五萬鎊以上。若真是這樣,那麼每年運到英國來的黃金總量將在二百六十萬鎊以上,幾乎比巴西每年提供的數額還要大。

幾年前,由於有些沒有條約保障,只是由葡萄牙國王通過特權給予的優惠被侵犯或被撤回,因此英國商人失去了對葡萄牙國王的好感。當然,這些優惠也許是通過請求得來的,但葡萄牙人也相應地獲得了英國國王的重大恩惠和保護。從這一點上看,即使是那些對葡萄牙貿易最讚賞的人,也會認為這種貿易的有利程度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大。他們認為,其實每年進口的大部分或者全部黃金,是為了歐洲其他各國的利益,而非為了英國的利益;每年葡萄牙出口到英國的水果和葡萄酒,基本上與英國出口到葡萄牙的貨物價值相等。就算進口的黃金(總額比巴勒特想像的還要大)全部是為了英國的利益,但仍然不能證明這樣的事實,那就是與其他出口品價值等於進口品價值的貿易相比,進口黃金更加有利。

這些進口的黃金,只有極少的一部分是用來製造器皿或鑄幣的,其餘的必然要出口到外國,以交換某些消費品。雖然我們可以由英國向葡萄牙購買黃金,再以黃金購得這些消費品,然而,直接交換國外的這種消費品顯然要有利得多。因此可以說,與間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相比,直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為有利;並且,從外國運一定價值的貨物到本國市場,直接貿易所需的成本要小得多。倘若英國的國內產業,只生產小部分滿足葡萄牙市場的貨物,而生產大部分滿足其他市場的貨物,那麼英國就能得到它所需要的較多的消費品,那顯然是對英國有利的。於是,英國獲得它需用的黃金和消費品,所花費的成本與現在相比要小得多。這樣一來,英國節省下來的資本,便可以用在其他的方面,以生產更多的產物,並推動更多產業的發展。

當然,就算英國不與葡萄牙通商,其要獲得在器皿、鑄幣或國外貿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黃金,也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黃金與任何商品一樣,人們在一些地方總能夠通過支付價值獲得黃金。而且,葡萄牙每年的黃金剩餘量仍然需要出口,就算英國不買,其他國家也會買,而這些國家也會像現在的英國那樣,以一定的價格再把部分黃金賣出去。雖然我們一直都直接購買葡萄牙的黃金,而間接購買其他各國(除西班牙外)的黃金,但這之間的差額是非常小的,以至於政府從來沒有註意過。 有人說,英國的黃金基本上都是從葡萄牙進口的,而英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要么對英國不利,要么對英國沒什麼太大的利益。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從一個國家進口的黃金越多,那麼從其他國家進口的黃金自然就越少。任何一個國家對於黃金的有效需求,都如同對其他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樣是定量的。如果英國從某一個國家進口了這一定量的十分之九,那麼從其他國家進口的就只剩下十分之一了。況且,如果英國每年從某些國家進口的黃金,超過英國在器皿、鑄幣方面所需的數量越多,則英國向其他各國出口的黃金,也必然會增多。可以說,目前最沒有意義的貿易政策就是實現貿易順差。這是因為,如果在與某一個國家的貿易中,這種順差是對英國有利的,那麼,在與其他很多國家的貿易中,它就肯定是對英國不利的。

那些認為沒有葡萄牙貿易,英國的貿易就不能存在的想法是非常可笑的。在上次法國和西班牙的戰爭快結束時,法國和西班牙在沒有任何藉口(受到侮辱或挑釁)的情況下,要求葡萄牙國王驅逐其港口內的所有英國船隻,迎接法國或西班牙的軍隊入港以防禦英國人。如果葡萄牙國王接受了其姻兄西班牙國王提出的條件,那麼對英國來說,其實是擺脫了一個大包袱,因為與喪失葡萄牙貿易相比,支持一個國防極弱的盟國其實是一個更大的包袱。因為在戰爭中,即使英國傾盡全力,可能也不能有效地保衛這個弱小的盟國。當然,英國對葡萄牙貿易的喪失,會給當時經營這種貿易的商人帶來一定的困難,導致他們在一至兩年內,找不到其他同樣有利的投資方法。恐怕這也是英國從這一商業政策中可能遭受的不利。

國家每年進口大量金銀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製造器皿或鑄幣,還不如說是為了進行國外貿易。與用其他貨物作媒介相比,金銀作媒介對於間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為有利。與其他商品相比,金銀在商業中更具有普遍性,因而更容易被人用來交換商品;由於它們體積小、價值高,所以運輸的花費幾乎比其他任何商品都少,在運輸中的減損也比較小。其他任何媒介,都無法像金銀那樣方便地以購買、脫銷等方式在國外交換商品。對英國來說,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利益——雖說不是最大利益,但也是相當大的利益,致使各種間接的消費品的國外貿易更加便利。 通過合理的推斷,我們就能明確地知道,一個國家每年只需要進口少量的金銀,就可以滿足製造器皿和鑄幣上的需求。英國即使不與葡萄牙直接通商,要獲得這少量的金銀也不是什麼難事。

在英國,雖然金匠行業很可觀,但其每年出售的新器皿,大部分都是通過舊器皿熔解製成的。因此,每年只需要進口極小額的金銀,就可以滿足製造器皿上的需要。鑄幣也是一樣。在金幣改鑄以前的十年裡,每年八十萬鎊以上的貨幣鑄造,大部分是用來增加國內的流通貨幣的。在由政府支付鑄幣費用的國家,鑄幣裡所含金銀的標準價值,不能大於等量金屬的價值。這是因為,如果鑄幣裡所含金屬的價值大於等量金屬價值的話,人民群眾就會全都跑到鑄幣廠去要求鑄幣。當然,任何國家流通的鑄幣,多少會因為磨損或其他原因而低於其標準重量。在英國金幣改鑄以前,這種情況比較普遍,一般來說,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經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銀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經常在百分之八以上。所以,四十四個半幾尼(若是標準重量,則為一磅金)不能交換多於一磅重的金,而不夠標準重量的四十四個半幾尼貨幣,只有再補足一些才能交換一磅重的金。因此,金塊的市場流通價格和造幣廠相同重量鑄幣的價格是不一致的。比如,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有時大約是四十七鎊十四先令,有時又大約是四十八鎊。在鑄幣低於標準重量的時候,即使是從造幣廠新造出來的四十四個半幾尼,當它流入商人的金櫃和其他的貨幣混在一起之後,它在市場上能購買的商品,其實就和其他普通貨幣能購買的商品差不多。它的價值就像其他貨幣一樣,也會小於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

然而,將新鑄幣倒入熔爐的效果是,基本上沒有明顯的損失就能與未熔解前的重量相等。也就是說可以產出標準金一磅,即可以交換四十七鎊十四先令甚至四十八鎊的金幣或銀幣。很顯然,熔化新鑄幣是有利可圖的,並且由於其速度之快,政府也不能加以預防。於是,造幣廠的工作,就如同潘納羅普織物,白天織晚上拆。可以說,造幣廠的工作只是補充那些被熔化的鑄幣量,而並沒有增加鑄幣量。 假若私人拿著金銀到造幣廠自己付費鑄幣,那麼加工成本既可以增加鑄幣的價值,也可以增加該金屬的價值。於是,與未拿去鑄幣的金屬相比,已鑄幣的金屬要有價值一些。我們知道,所有地方都是政府享有鑄幣的特權。如果鑄幣稅太高,稅的價值就會被加到金銀條塊之中。當徵稅額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高很多時,國內外私自鑄幣者就會將大量假幣注入市場,以彌補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之間巨大的價值差額,最後導致官營貨幣的價值降低。

但在法國,鑄幣稅雖然是百分之八,卻從來沒有發生過大的騷亂。我們知道,私自鑄幣是要冒很大風險的。法國的私自鑄幣者和他們國外的代理人,就是認為沒有必要為了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冒這麼大的風險。在法國,鑄幣稅使鑄幣的價值比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還高。例如,1726年1月,法國的法令規定,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鑄幣價格為七百四十利弗九十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約為巴黎的一馬克(八盎司)。將鑄幣時的誤差扣除,則法國金幣裡只含有二十一點七五克拉純金和二點二五克拉合金,其價值相當於一馬克標準金價值,約為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而施行鑄幣稅之後,法國一馬克標準金可以鑄幣三十個金路易(每個是二十四利弗),一共是七百二十利弗。從以上可以看出,鑄幣稅給一馬克標準金增加的價值,就是七百二十利弗減去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的差了,也就是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迪尼厄。 實際上,由流通貨幣應含純金銀量減去實含純金銀量所得的差額,就是熔解新鑄幣的利潤。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利潤會因為徵收鑄幣稅而減少或完全喪失。當上述差額小於鑄幣稅時,熔解新鑄幣不僅沒有利潤還會有損失;當上述差額和鑄幣稅相等時,熔解鑄幣既沒有利潤也沒有損失;當差額大於鑄幣稅時,則所得利潤與沒有鑄幣稅時相比要小得多。假若在金幣改鑄以前,鑄造貨幣須納稅百分之五,那麼熔解金幣會有百分之三的損失;假若鑄幣稅是百分之二,那麼熔解金幣沒有利潤也沒有損失;假若造幣稅是百分之一,那麼熔解金幣可以獲得利潤,但獲利只有百分之一,而非百分之二。在某些地方,貨幣是以個數而不是以重量來計算的,那麼鑄幣稅將是防止熔解鑄幣及鑄幣出口的最佳辦法。因為,那些私自熔解或出口鑄幣的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利潤,使用的大部分都是最好、最重的鑄幣。 最早在查理二世時,曾制定通過免稅來鼓勵鑄幣的法律。但該法律時效很短,經過幾次延長期限後,最終於1769年被修改為永久性的法律。政府將該法律改為永久性的法律,也許就是由於英格蘭銀行這樣的大銀行的請求。英格蘭銀行常常自己拿著金銀條塊到造幣廠鑄幣,以補充金櫃。因為它認為,與自己負擔造幣費相比,政府負擔造幣費顯然更為有利。在金幣改鑄以前,假設以重量計算金的習慣被廢除(由於不便,它很有可能被廢除),或者以個數來計算,那麼大銀行會發現,他們錯誤地估計了自己的利害關係。 在金幣改鑄以前,沒有鑄幣稅,英國流通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百分之二,其價值也比應含標準金量的價值低百分之二。因此,大銀行此時購買金塊以備鑄造時,鑄成之後的價值比支付的價格要少百分之二。倘若要繳納百分之二的鑄幣稅,那麼,在流通金幣比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時,其價值仍然和應含標準金量的價值相等。在這種情況下,鑄幣的價值抵消了其重量減少的價值。雖然銀行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的鑄幣稅,但與以前一樣,它所遭受的損失也只有百分之二。這是因為,當鑄幣稅是百分之五,並且流通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百分之二時,銀行可以在金塊價格上獲得百分之三的利潤,減去它必須支付的百分之五的鑄幣稅之後,損失剛好是百分之二。當鑄幣稅是百分之一,並且流通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百分之二時,銀行在金塊價格上將損失百分之一,減去它必須支付的百分之一的鑄幣稅之後,最後損失也剛好是百分之二。當鑄幣稅不高不低,並且鑄幣含有標準重量(就像改鑄以前一樣)時,那麼如同沒有徵收鑄幣稅一樣,英格蘭銀行將沒有利潤也沒有損失。他們在金塊價格上獲利了,但在鑄幣稅上損失了。 因此,當一種商品的稅適中(當然不致獎勵走私)時,那麼這種商品的運輸商其實可以被認為不是真正的納稅人,因為其在商品價格中又收回了繳納的賦稅。而商品最後的購買者即消費者,才是這種賦稅的負擔者。但在一般情況下,對於貨幣來說,不存在最後的購買者或消費者,因為對於貨幣,所有人都是商人。我們購買貨幣就是為了把它再出售。因此,當鑄幣稅適中時,所有人都需要支付賦稅,每個人都會在鑄幣價值的提高中,收回各自支付的數額。 因此,無論如何,鑄幣稅是否適中,都不會增加或者減少銀行或其他拿著金銀條塊去造幣廠鑄造的私人的費用。只要流通貨幣中含有標準重量,那麼無論有沒有鑄幣稅,鑄幣都不會使任何人承擔費用;而當流通貨幣小於標準重量時,鑄幣所需費用,一定與鑄幣應含純金量減去實含純金量的差額相等。這樣一來,在由政府支付鑄造費時,政府不僅要負擔一定的費用,而且不能獲得應得的收入。即使政府有這樣的慷慨,銀行或任何私人卻並沒有因此而獲得任何利益。 另外,銀行理事不會因為相信“鑄幣稅的繳納不會給他們帶來任何損失或利益”而同意繳納鑄幣稅。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繼續以重量計算金銀價值,他們不會得到利益;但如果廢除了重量計算的習慣,並且金幣的質量又回到改鑄以前的狀況,那麼徵收鑄幣稅的結果是銀行將會獲得或節省一大筆收入。目前,英格蘭銀行是唯一一家將大量金銀條塊送到造幣廠去的銀行,因此其需要負擔鑄幣的費用。假若造幣的目的僅僅是彌補鑄幣不可避免的損失和磨損,那麼每年的鑄幣一般不會超過五萬鎊,最多也不超過十萬鎊。但倘若鑄幣比標準重量低,那麼每年的鑄幣還必須額外補充由於不斷熔化和出口所造成的巨大缺口。因此,金幣改鑄前的那十年或十二年間,英國每年的鑄幣平均都在八十五萬鎊以上。而銀行每年要因為鑄八十五萬鎊以上的金幣,而在金塊上損失百分之二點五,也就是兩萬一千二百五十鎊以上。在當時的情況下,徵收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幣鑄造稅,也許能有效地阻止鑄幣的出口與熔解。這時,銀行的損失也許就不到上述數額的十分之一。 議會每年撥給鑄幣的費用不超過一萬四千鎊,但在一般情況下,政府真正的費用(例如造幣廠職工的工資),只是這個數額的一半。有人會認為,對政府來講,節省這麼小額的錢或者取得和這差不多的錢,並不是一件很值得關注的事;但對於英格蘭銀行這樣的大公司來講,如果每年可以節省一萬八千鎊或兩萬鎊的話,就是一件非常值得關注的事情了。 上面的描述,也許有一些放在第一篇的幾章中來論述更合適一點。例如,可以放在貨幣的起源和效用、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別那幾章。我之所以將其放在這一章,是因為獎勵鑄造的法律起源於重商主義的偏見。貨幣生產獎勵金,被認為是重商主義的富國政策之一。重商主義認為,貨幣構成了所有國家的財富,獎勵貨幣生產最符合重商主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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