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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第四章貸出取息的資財

國富論 亚当·斯密 5547 2018-03-18
在出借者看來,貸出取息的資財就是他的資本,他不但希望這筆資財能在藉貸期滿後復歸於己,還希望藉款者能因為使用了這筆資財而付他若干年租;而在藉款者看來,這筆資財既可以作為他的資本,也可以供他消費。如果借款者把這筆資財用於維持生產性勞動者,那麼這筆資財不但能再生產價值,還能提供利潤,從而使借款者能在不割讓或侵蝕其他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償付這筆資財的本金和利息;而如果這筆資財被借款者消費了,那麼借款者就成了浪費者,他使得原本可以用於維持勤勞階級的資金,被轉用在了遊惰階級身上,這時,借款者如果不依靠侵蝕地產或地租這類資源,就無法償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貸出取息的資財有時會兼用於以上兩種用途,而且大多數情況下都用於前一用途。因為,借錢揮霍的人必然難以靠借錢久立,還會使借錢給他的人為自己的愚不可及而後悔。這類借貸,對出借者和借款者都沒有絲毫的利益,只有那些重利盤剝的借款者,才能得到一些利益。這樣的借貸事件難免會發生,但由於一般人都比較自利,所以這類借貸事件的發生頻率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樣高。如果你問一個比較謹慎的富人,問他願不願意將自己的大部分資財貸給謀利或浪費的人,恐怕他聽完你的話,一定會發笑。在他看來,你提的這個問題簡直不叫問題。在一些不以節儉出名的人中,也必然是節儉者多於奢侈者,勤勞者多於遊惰者。

只有鄉紳會僅僅為了揮霍而藉款,他們常常為了一些不利的用途,將財產作為藉款抵押品。但是,鄉紳借錢並不是全供浪費的,他們經常會為了償還賒款而藉貸。比如,他們的日用品多數都是從商店賒來的,一旦賒款多得不能再賒欠時,他們就得另外借款來還賬。所以,當鄉紳們所收的地租不足以償還他們的賒欠時,他們就要另外向別人借款來償還商店老闆的資本。這時,他借錢就不是為了花費,而是為了償還先前就已花掉的資本。 取息的貸款,大都是以紙幣或金銀這兩種貨幣形式借出的,但藉款人想要從出借人那裡得到的,其實並不是貨幣,而是貨幣的價值,即貨幣能夠購買的貨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立時享用的物品,那麼他所借貸的就是能夠立時享用的貨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振興產業的資本,那麼他所借貸的就是工具、材料與食物之類的、勞動者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借貸其實就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讓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使用權,任由借款人在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隨意使用。

無論紙幣還是鑄幣,都是國內的借貸手段。一國的資財,或者是一般人所說的貨幣,有多少能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借出,並不取決於貨幣的價值,反而取決於特定年產物的價值。這類年產物,或是從土地裡出產出來的,或是由工人製造出來的,當它們成為某些人的資本,而這些人又無意親自使用它們時,它們就會被借給別人。由於這種資本的出借與償還都是由貨幣完成的,所以藉貸雙方的關係就是金錢上的利害關係。 借貸雙方的這種利害關係,與農業、工業和商業上的利害關係都不相同。工業和商業的資本所有者所使用的資本,都是自己的。不過,即使是在這種金錢上的利害關係之下,貨幣也不過是能把甲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轉讓給乙使用而已,它在這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與一張出讓物品使用權的契約一樣。這一點我們也應該知道。這樣轉讓的資本量,不知要比作為轉讓手段的貨幣量多多少倍!無論是鑄幣還是紙幣,都可以進行多次購買活動,也可以連續多次用作借貸資本。例如,現在有一千鎊,這一千鎊既可以從甲手上借給乙,也可以立即由乙通過購物行為而流通到丙那裡。當丙不需要使用這筆貨幣時,丙就可以把它藉貸給丁,讓丁能夠立即從戊那裡購買到價值一千鎊的貨物。如果戊也不需要使用這筆貨幣,戊就可以將它藉給己,讓己能夠立即從庚那裡再購買到價值一千鎊的貨物。所以,雖然使用的同樣都是那幾枚鑄幣或幾張紙幣,卻能使借貸和購買在幾天裡就進行了三次,而且每一次的交換價值都與這筆貨幣的總額相等。在這一過程中,有錢出借的人是甲、丙、戊,需要藉錢的人是乙、丁、己。他們所借貸的,其實只是一千鎊貨幣的購買貨物的能力,這種能力就是藉貸的價值與效用所在。這筆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就是三個借錢者貸出的資財,而他們藉貸出去的總資財,其實是購買貨物所需貨幣的三倍。如果債務人能夠適當地使用那些他用貸款購買的貨物,並且還能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這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那麼這種借貸就比較可靠。既然這筆貨幣能夠用作三倍於原價值的借貸手段,那麼它也可以基於同一理由而用作三十倍於原價值的借貸手段,當然也可以被連續用來償還債務。

由此可見,由借貸資本取息的行為,其實就是出借人把自己的部分年產物出讓給了借用人,條件是藉用人在規定期限內出讓自己的一小部分年生產物,即給出借人付息;並在藉款期滿之後,償還相等的年產物,即向出借人償還本金。貨幣在這一過程中雖然充當了轉讓產物的媒介,但它還是跟它所轉讓的產物完全不同。 剛由農民或工人生產出來就被指定為補償資本的年產物的增加,會自然而然地導致所謂金錢上的利害關係的增加。如果資本增加了,那麼所有者自然會將其無意親自使用的資本借出去,從而獲得收入,即藉貸資本增加。也就是說,資財的增加必然會導致貸出生息資財的增加。貸出生息資財的增加,必然會導致使用這種資財所必須支付的價格,即利息的降低。利息降低的原因,既包括那些會使物價隨物品數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一般原因,也包括另外兩個特殊原因。一是一國資本的增加使得投資利潤減少了。這時,新資本要想在國內找到有利的投資方法,將會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發生了資本競爭,使得新資本的所有者努力通過互相傾軋的方式去排擠原來的那些投資者。但是,他們要想把原來的那些投資者擠出去,就得放寬自己的條件,即賤賣那些必須貴買的貨物。二是維持生產性勞動資金的增加,使得市場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量也逐漸增加。這時,勞動者就不會為無人僱用自己而發愁,發愁的反而變成了資本家,因為這時他們會覺得無人可僱。資本家為了僱用到所需的勞動力,就會提高勞動工資,最終導致資本利潤的降低,所以,為使用資本而支付的利息率,自然會隨之降低。

包括洛克、勞氏和孟德斯鳩在內的許多作家,都以為西屬西印度的發現使得金銀量增加了,從而導致了歐洲大部分利息率的降低。他們認為,由於金銀本身的價值降低了,所以當它們在特定情況下使用時,也只有較小的價值,從而使得它們的售價也較低。乍看起來,這種觀點好像非常有道理,但它實際上卻是錯誤的。這種觀點的錯誤,已經被休謨充分揭露了,所以我們也沒有必要再詳細說明。下面,我就用一些非常簡明的議論,把迷惑上述許多作家的謬論進一步說明一下。 在西屬西印度尚未發現之前,歐洲大部分地區的普通利息率好像都是百分之十。自從發現了西屬西印度之後,各國的普通利息率就相繼從百分之十降到了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是百分之三。現在我們假設,一國銀價的低落比例剛好等於利息率的低落比例,比如利息率由百分之十減至百分之五,那麼跟以前相比,現在等量的銀就只能購買到一半的貨物。可是,這種假設符合事實嗎?我相信事實絕對不是這樣的。不過,這種假設卻非常有助於論證我將要說明的理論。此外,我們也絕對不能僅僅根據這個假設,就斷言金銀的利息率會隨之降低。因為,如果現在的一百鎊和以往的五十鎊價值相等,那麼現在的十鎊就會只相當於以往的五鎊。無論降低本金價值的原因是什麼,都會使利息以同一比例降低,所以本金和利息的價值比例並沒有改變,所以利息率當然也不會改變。如果利息率改變,本金和利息的比例也必然會改變。如果現在的一百鎊只等於以往的五十鎊,那麼現在的五鎊也必然會等於以往的二鎊半。所以,如果利息率隨著本金價值折半也折半的話,那麼現在的資本利息,就會只等於以往資本利息的四分之一。

當一國的商品靠白銀流通,而且商品的數量未增加時,銀的增加就只會使銀價降低。這時,雖然各種貨品的名義價值都會增加,但它們的真實價值卻沒有變化。雖然這些貨品能夠換到更多銀,但它們能夠支配的勞動量、維持的勞動者人數卻沒有變化。雖然可能需要更多的銀量才能把等量資本從甲地移轉到乙地,但是資本額卻沒有變化。雖然貨幣這一轉讓物品的媒介,增多得像冗長的委託書一樣累贅,但它所轉讓的物品卻沒有變化,轉讓效果也是相同的。既然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金沒有變化,那麼市場對生產性勞動的需求量,自然也不會變化。因此,雖然生產性勞動的價格增大了,但勞動的實際價值卻是不變的,即工資按照所付的銀量來計算是增大了,但其所能購買的貨物量卻沒有增多。至於資本利潤,則無論是從名義上還是實際上說,都沒有變化。由於勞動工資經常是用所付的銀量來計算的,所以當所付的銀量增加但工資實際上並沒有增加時,工資也好像增加了;而資本利潤卻不是這樣,它並不是用所得的銀量多少來計算的,而是用所得銀量與所投資本的比例大小來計算的。比如,我們在說到一國的勞動工資時,往往使用五先令每星期來衡量;而說到一國的利潤時,卻經常稱其為百分之十。不過,既然國內的總資本沒有變化,那麼國內各個資本佔有者的資本競爭必然不會變化,他們在交易時遇到的便利和困難也必然和從前一樣。所以,資本對利潤的普通比例和貨幣的普通利息,也都不會變化。此外,使用貨幣的一般利息,也必須受制於使用貨幣所能取得的一般利潤。

當國內貨幣的流通量不變時,如果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量增加,那麼貨幣的價值就會提高,還會產生其他一些重要結果。這時,雖然一國資本名義上沒有變化,但其實際價值卻增加了,雖然表示它的可能仍然是同量貨幣,但其所能支配的勞動量卻增加了,所以市場對勞動的需求自然也就隨之增加了。於是,工資自然也會提高,只是可能有時從表面上看反而下跌了。這時,雖然勞動者的工資可能比以前少了,但其所能購買的貨物量,卻可能多於以前需要用更多的貨幣才能購買的貨物量。不過,資本利潤仍然還是從名義和實際上都沒有減少。既然國內的總資本增加了,那麼資本競爭必然會隨之增加。這時,各個資本家的投資所得,即使在各自資本所僱的勞動生產物中只佔有比以前小的比例,他們也只好自認倒霉。既然貨幣利息和資本利潤是同時變化的,那麼即使貨幣價值大增,即一定量的貨幣所能購買的貨物量增加了,貨幣利息也仍然有可能大大減少。

有些國家原本是禁止收取貨幣利息的,但由於收取資本利潤的情況在任何地方都有出現,所以後來它們也規定:使用資本時,無論任何地方都得給付利息。由經驗可知,那些禁止放債取利的法律非但沒能阻止重利盤剝的發生,反而加重了商人的罪惡。因為,債務人除了要為使用貨幣支付一定的報酬之外,還要額外支付另一筆費用,以保障出借人不致因為接受這種報酬而有所損失,即保障出借人不致遭受法律對重利盤剝所處的刑罰。 有些國家不禁止放債取利,法律往往會規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來防止重利盤剝。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一般都比市場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點兒,它通常是那些有能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借款人所付的價格。如果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比市場最低利息率還低,那麼其實質無異於全面禁止放債取利。因為,當放貸的報酬比使用貨幣的價值還低時,債權人就不會再願意將錢借給別人,於是,債務人就得被迫額外支付一筆費用,以防止債權人因為冒險出借貨幣而遭受損失。如果法定利息率剛好與市場最低利息率相等,那麼遵守國法的誠實人,就不會藉錢給那些無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人。這麼一來,那些借款者為了借到所需資金,就只有任重利盤剝者盤剝了。現在,英國各個銀行貸給政府的資本,收取百分之三的年息;貸給那些有可靠抵押品的私人,收取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點五的年息。所以,英國這類國家的法定利息率,最適合規定為百分之五。

雖然法定利息率應該比市場最低利息率高,但是也不能高出太多,這一點必須要注意。比如,如果英國的法定利息率是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麼大部分貨幣就會被浪費者和投機家借去。因為,這麼高的利息,只有他們這種人才願意出;而誠實人使用貨幣時所能給付的報酬,就只能是由借款所得利潤的一部分,自然不敢跟他們競爭。於是,一國資本的一大部分,就會從誠實人那裡轉到浪費者手上,它們沒有被用於有利的用途上,而是被用在了浪費和破壞上。相反的,當法定利息率只比市場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些時,有錢人都只願意將錢借給誠實人,而不是浪費者和投機家。因為這時,無論是把錢借給誠實人還是浪費者,所得的利息幾乎都是相同的,而相比之下,把錢借給誠實人要穩當得多。這麼一來,一國資本的大部分,就會掌握在誠實人那裡,從而得到有利的運用。

一國的法律,不能將國內某一時期的利息率,降到一般市場利息率之下。比如,法國曾於1766年將其利息率由原本的百分之五降到了百分之四,卻迫使人們為了逃避它,想盡了種種辦法,最終使得民間的借貸利息率一直都保持在百分之五的水平。 有一點需要指出,即市場的普通利息率決定了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那些資本所有者,他們不需要使用資本,而寧願用它來取得一筆收入,所以他們一般都會再三盤算到底該怎麼使用它,最後往往會在是把它用於購買土地還是藉出取息之間舉棋不定。土地財產除了具有極其穩當可靠的特點之外,還有其他幾種利益。所以,借款者一般都寧願出於穩妥的考慮而購買土地,雖然由此得到的收入比借貸所能收取的利息要小。不過,這些利益也只能抵補收入上的一部分差額。如果地租比貨幣利息少得多,那麼土地的普通價格就會因為供過於求而下跌。反之,如果從土地中所得的利益不但比貨幣利息多,而且還有很多剩餘,那麼人們自然會願意購買土地,從而使得土地的普通價格因此而提高。

土地的售價,在利息率為百分之十時,通常是年租的十至十二倍;在利息率為百分之六時,就上升到了年租的二十倍;在利息率相繼降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時,則分別高達年租的二十五倍、三十倍。法國和英國相比,前者的市場利息率更高、土地的普通價格更低。通常情況下,土地售價在英國為年租的三十倍,在法國則為年租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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