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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第四章貨幣的起源和效用

國富論 亚当·斯密 3851 2018-03-18
分工完全確立之後,一個人自己的勞動產物就不能完全滿足自身的需求了。他所需求的大部分物品,都是別人的勞動生產物,他必須要用自己勞動產物的剩餘部分去交換,才能滿足需求。於是,所有人要想生活,都要依賴交換。換句話說,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了商人,而嚴格地說,社會也就成了商業社會。 但這種交換力的作用,在剛開始分工時往往很不明顯。比方說,甲持有某種自己消費不了的物品,而乙持有的物品卻不夠自己消費。這時,甲自然樂於賣出自己手中剩餘物品的一部分,乙也樂於購買甲的這一物品,但因為乙手中沒有甲現在需求的物品,所以他們仍然不能達成交易。再比方說,屠戶把自己消費不了的肉放在店內出賣,而釀酒家和烙面師剛好都需要一份,他們自然願意購買,但假如他們只有各自的製造品可供交換,而屠戶現在需要的麥酒和麵包又得到了供給,那麼,交易同樣不可能達成。此時,屠戶對釀酒家和烙面師來說,就不能算是商人,釀酒家和烙面師也不是屠戶的顧客。這麼一來,他們就不能為對方提供幫助。

自從分工確立之後,避免這種不便的方法,就被有思慮的人想出來了。他身邊不但帶有自己的勞動產物,還有一定數量的某種物品——在他看來,拿著這種物品去交換任何生產物,都不會有人拒絕。 人們為了找到這種不會被任何人拒絕的物品,先後想到並用過了種種物品。據說,在未開化的社會裡,牲畜曾是商業上的通用媒介,也就是牲畜可以用來交換各種物品。顯然,牲畜是極不便的媒介,但我們發現,古代交換的評價標準,卻往往是牲畜的頭數。荷馬曾經說過這麼一句話:“迪奧米德的鎧甲僅僅值九頭牛,格羅卡斯的鎧甲卻值一百頭牛。”據說,作為商業交換媒介的物品,阿比西尼亞用鹽、印度沿海某些地方用某種貝殼、弗吉尼亞用煙草、紐芬蘭用乾魚丁、英國在西印度的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個國家,則選用了獸皮或鞣皮。據我所知,蘇格蘭有個鄉村,現今還在用鐵釘作為媒介來購買麥酒和麵包。

然而,由於種種不可抗拒的原因,金屬最終成了所有的國家都決定使用的媒介。金屬與其他任何貨物相比都不遜色。它不易磨損,不僅具有很強的耐久性,還能全無損失地任意分割,而且分割之後還可以再熔回原形。金屬的這種性質,是其他一切有耐久性的物品都不具有的。因此,金屬成了商業流通中最適宜的媒介。 比如,假設只有用牲畜才可以換食鹽,那麼想購買食鹽的人,一次購買食鹽的價值,勢必要相當於整頭牲畜才可以。因為,他用來購買食鹽的牛或羊不能分割,就算可以分割,也不能再复原了。同理,如果他想購買更多的食鹽,比如兩倍或三倍多的分量,那麼也只有用兩三頭牛或羊來交換才可以。相反的,假設他用金屬與別人進行交易,那麼他可以只按照自己目前需要的分量,分割出與該分量價值相當的金屬給對方。這樣一來,就解決了用牲畜來交換時所帶來的問題。

至於選擇哪種金屬,在各個國家也並不相同。古斯巴達人用鐵;古羅馬人則選用了銅;而所有富裕的商業國,卻選擇了金銀。金屬在最初用作交換媒介時,都是未經鑄造的粗條,且沒有任何印記。古代歷史家蒂米阿斯記載過這方面的情況,普林尼還引用他的話說:“瑟維阿斯·圖利阿斯時代的羅馬人,還沒有開始使用鑄造貨幣購買自己需要的東西,當時當成貨幣使用的物品,都是沒有刻印的粗銅條。” 金屬在這種粗陋的情況下,有兩種極大的不便:第一,不方便稱量;第二,不方便化驗真假。 作為貴金屬,在分量上哪怕有少許差異,在價值上也會有很大的差別。但是,要想精確地稱量這類金屬,至少需要有極其精密的砝碼和天平,金的稱量尤其如此。誠然,如果是賤金屬,那麼就算分量稍微差一點,其價值也不會差太多,因此沒必要仔細稱量。但是,對一個窮人來說,如果他每次只買賣價值一個銅板的貨物,那麼每次都要把這一個銅板稱來稱去的,不免會讓他覺得極其麻煩。

化驗金屬的真假,更是困難而又煩瑣。要想得到可靠的檢驗結果,就得取出金屬的一部分,放進坩堝,再用適當的熔解液熔解。在鑄幣制度實施以前,人們為避免遭受極大的欺騙,只能使用這種困難而又煩瑣的檢驗方法。人們售賣貨物時所得的一磅金屬,表面上很像純銀或純銅的,但是其中卻可能混有最粗劣、最低賤的金屬,與貨物的價值根本不相當。 這一弊端影響了交易的便利性,阻礙了各種工商業的發展。所以,進步的國家都認為有這樣一種必要,就是把通常用來購買貨物的特定金屬,分成一定分量並加蓋公印。於是,就有了鑄幣制度,被稱為造幣廠的官衙也出現了。鑄幣制度與麻布呢絨檢查制度類似。檢查官的任務,就是通過加蓋公印來確定貨幣金屬的分量、劃分貨幣金屬的品質。

最初,在貨幣金屬上蓋公印,目的似乎都在於確定金屬的品質或純度,它們是必須確定而又最難確定的。當時的公印,類似於今日在銀器皿和銀條上所刻的純度標記。類似的還有隻刻在金塊一面而不是全面覆蓋的西班牙式標記,它也只是確定了金屬的純度,沒有標明金屬的重量。 《舊約全書》中記載:亞伯拉罕為了得到伊弗倫的馬克派拉田地,用了四百舍克爾的銀子作代價。當時在商人中間流通的貨幣,據說就是捨克爾。但是,當時的金屬貨幣流通都只論重量而不論個數,就像今日的金塊、銀條的授受一樣。據說,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時,其徵收的歲入不是貨幣而是實物,即各種糧食。到了征服王威廉第一時期,才首次以貨幣繳納稅收。當時納入國庫的貨幣,在很長的一段時期裡也都是按重量來計收的。

要毫無誤差地稱量金屬,不但非常麻煩,而且極其困難。人們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引出了鑄幣制度。鑄幣的兩面都被蓋住,有時就連邊緣也會被蓋住。刻印鑄幣時,金屬的純度和重量都得到了確定。從此,鑄幣就全都以個數來授受,從而免除了稱重量的麻煩。 看樣子,鑄幣的名稱原本是要表明金屬的重量或數量的。羅馬從瑟維阿斯·圖利阿斯時代開始鑄造貨幣,當時的羅馬幣阿斯(AS)或龐多(Pond),都含有一羅馬磅的純銅。就像我們的特魯瓦磅那樣,阿斯或龐多也分為十二盎司,每盎司阿斯或龐多含有一盎司純銅。愛德華一世時期,一英磅含一陶爾磅純銀,一陶爾磅似乎要多於一羅馬磅而少於一特魯瓦磅。直到亨利八世十八年,英國造幣廠才開始採用特魯瓦磅。特魯瓦是法國的一個城市,位於法國東北部的香檳省,是當時一個有名的市場,其中不斷有歐洲各國的人民出入,因此,大家都熟悉並尊重它所採用的衡量標準。查理曼大帝時期的法幣利佛(Liver),含有純銀一特魯瓦磅。

從亞力山大一世到布魯斯時期,一磅蘇格蘭幣,含有與一磅英幣同重量、同純度的一磅銀。英格蘭、法蘭西和蘇格蘭所採用的便士,初期都含有重一便士(二十分之一盎司),或二百四十分之一磅的銀。作為重量名稱的,最初似乎還有先令。亨利三世時期,法律規定:當一夸脫小麥價值二十先令時,價值一個銅板的上等小麥麵包,要達到十二先令四便士的重量。但是,便士對磅的比例,似乎比先令對便士、先令對磅的比例要穩定。在古代法國,蘇(Soul)或先令所含的便士也不穩定,五便士、十二便士,甚至二十乃至四十便士的情況,都出現過。在古代的撒克遜,其一先令的含量的變動,大抵與其鄰國法蘭克的先令變動情況類似,甚至在某一個時期內似乎只含有五便士。

在法國,自從查理曼大帝時期以來,鎊、先令或便士雖然在價值上有很大變動,但彼此間的比例卻幾乎和現在一樣,沒有多大的變動。這種情況,也出現在了自征服王威廉第一時期以來的英格蘭。 我相信這麼一點:世界各國的君主都是貪婪而偏私的,他們欺騙臣民,次第削減貨幣最初所含金屬的真實分量。比如,羅馬共和國後期的阿斯,竟然減到了當初的二十四分之一,雖然名為一磅的含量,實際上卻只有半盎司。再比如現在的鎊和便士,英格蘭的鎊和便士大約只相當於當初的三分之一,蘇格蘭則減到了當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國甚至減到了當初的五十六分之一。 君王和國家採用這種辦法,就能用較小量的銀來償還債務、履行各種契約。事實上,他們剝奪了債權人的一部分應得權利。君王擁有這樣一種特權:用同樣金額的新貶值幣來償還貨幣改鑄前的欠款。現在,政府採取這一削減貨幣分量的措施,就是把這種特權推廣到了國內其他的債務人身上。這一有利於債務人的措施,實際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它對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影響,有時甚至比公共大災禍所能產生的還要大得多、普遍得多。

但是,就是在這種情況之下,貨幣還是成了一切文明國通用的商業媒介。自從貨幣出現之後,一切貨物都能通過它進行買賣。 人們在進行交換時,不管是用貨幣交換貨物,還是用貨物交換貨物,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則。這些法則,決定了商品的相對價值和交換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價值”這個詞有兩個不同的意思,一個是物品的效用,一個是由於佔有某物而獲得的購買他種貨物的能力。我們稱前者為使用價值,後者為交換價值。使用價值很大的東西,不一定有交換價值;反過來,交換價值很大的東西,也不一定有使用價值。比如水,它雖然具有最大的用途,卻不能用來購買任何物品,也不需要用任何物品來換取它。相反的,金鋼鑽雖然幾乎沒有使用價值,但是要想擁有它,卻需要大量的其他貨物。

闡明以下三點,有助於我們探討支配商品交換價值的原則: 一、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是什麼,即什麼構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實價格? 二、真實價格由哪些部分構成? 三、有時,真實價格的一部分或全部,會高於自然價格或普通價格,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是什麼?也就是說,是什麼原因使商品的市場價格或實際價格,有時不能與其自然價格恰恰一致? 在下面的三章裡,我將竭力詳細說明這三個問題。不過,為了把問題闡述明了,有些地方難免會有些囉嗦,請讀者忍耐;而面對一個極其抽象、複雜的問題時,即使殫精竭慮地想要把它闡述明白,也難免說得不夠清楚,請讀者細心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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