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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第5章紀律:尋找替代懲罰的有效手段

在訓誡孩子時,我們的方法和上輩們的方法有什麼不同呢?我們的父母和祖父母訓誡孩子時有權威,而我們的做法卻是猶豫不決的。即使是錯了,父輩們依然做得很安心,而我們即使是對的,做的時候看上去還是帶著疑惑。在涉及孩子的問題上,我們的猶豫來自哪裡?兒童心理學家告誡我們,一個不快樂的童年會造成多麼嚴重的後果,我們深深擔憂自己會毀了孩子的一生。 大多數父母都愛他們的孩子,但是並不是時時刻刻都迫切需要被孩子來愛,這一點很重要。有些父母需要孩子只是為了獲得婚姻的合理性,或者生活的意義,這些父母就處於不利地位。因為擔心失去孩子的愛,所以他們不敢否定孩子的任何事情,包括對家庭的掌控。覺察到父母對愛的渴望,孩子就會毫無憐憫地加以利用。

許多孩子就學會了用不再愛父母來威脅父母,他們會赤裸裸地勒索父母,說:“如果……我就不再愛你。”悲劇不在孩子的威脅本身,而是父母感到害怕的事實,有些父母會真的被孩子的話震動,他們哭著哀求孩子繼續愛他們,為了愛撫孩子,他們會對孩子過分縱容。這對父母和孩子都是有害的。 一天晚上,吃完晚飯後,十四歲的吉爾,請求去朋友家做一個學校佈置的項目,父親重申了一遍家庭規矩:“不是周末,晚上不能出去。”吉爾爭辯說,這次去朋友家不是社交活動,而是有關家庭作業的。父親緩和了下來,同意了,吉爾走之前保證十點半之前一定回家。 她十點半時還沒回家,父親給她打電話。 “我已經決定今晚留下來。”吉爾告訴他。他非常生氣,兩個人在電話裡吵了一頓,父親命令吉爾回家。吉爾的父親沒有意識到,他讓吉爾出去就打破了他的規矩,這給了他女兒一個信息:如果規矩可以不遵守,那麼保證也可以不遵守。第二天,吉爾甚至還跟父親自誇:“我總是能讓你做我希望的事情,任何事我都能說服你。”

這件事父親告訴了很多人,這讓他非常困惑。他不明白為什麼他制定規矩那麼容易,而執行起來卻那麼難。他不得不承認吉爾說的,她能說服他答應任何事。只有當他意識到被吉爾拒絕多麼心痛,他多麼需要女兒的愛時,他才能對女兒說“不”,並且是認真的。 什麼是寬容?什麼是過分縱容?寬容就是接受孩子的孩子氣的一種態度,意思是接受這樣的一種觀點:“孩子總歸是孩子。”乾淨的襯衫穿在正常的孩子身上,乾淨不會保持很久,孩子正常的活動方式更多時候是跑而不是走,樹是用來爬的,鏡子是用來做鬼臉的。 寬容的關鍵在於接受孩子擁有憲法規定的各種權利,有各種各樣的情緒和願望。願望的自由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的情緒和幻想,所有的想法和願望,所有的夢想和渴望,不管內容如何,都應該接受,都應該受到尊重,並且可以允許通過適當的方式表達出來。魚兒會游泳,鳥兒會飛翔,人類會感知。孩子無法控制該如何感知,但是他們對錶達這些感覺的方式負有責任。因此,他們無需對自己的感覺負責,但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破壞性的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如果發生了這樣的行為,父母就應該介入,使孩子把情緒通過言語發洩出來,或者通過其他像徵性的渠道。允許的象徵性的渠道包括畫“卑鄙”的畫,繞著街區跑步,把惡毒的願望錄在磁帶上,寫刻薄的詩,寫謀殺神秘故事,等等。簡而言之,寬容就是接受想像的和象徵性的行為。過分縱容是允許不良行為。對孩子寬容,接受他們所有的感覺能夠帶來信心,增強孩子表達情緒和想法的能力。過分縱容帶來焦慮,增加孩子對特權的要求,這些特權是不能同意的。

這種紀律的基礎在於願望、情緒和行為之間的差別。我們限制行為,但是不限制願望或者情緒。 大多數的紀律問題包括兩個部分:憤怒的情緒和憤怒的行為。不同的部分應該不同地處理。情緒應該得到理解地處理,行為可能需要限制和糾正。有時,理解孩子的情緒可能就已經足夠解決問題了: 媽媽:你今天看上去很生氣。 羅南:我是很生氣! 媽媽:你心裡感覺有點不舒服。 羅南:你說對了! 媽媽:你生某人的氣。 羅南:是的,我生你的氣。 媽媽:你為什麼不告訴我呢? 羅南:你沒有帶我去參加小小聯盟比賽,但是你帶史蒂文去了。 媽媽:是這個讓你生氣啊,我打賭你一定在心裡說:“她愛他超過愛我。” 羅南:是的。 媽媽:有時你真的那麼想。

羅南:我確實會這麼想。 媽媽:你要知道,親愛的,當你這麼想的時候,應該過來告訴我。 有些時候,必須要有限制。當四歲的瑪格麗特想割掉貓的尾巴“看看裡面有什麼”時,他的父親接受了她的科學好奇心,但是毫不遲疑地阻止了她的行為,“我知道你想看看它裡面什麼樣子,但是貓兒的尾巴是不能割掉的,讓我們看看能不能找到一張圖來告訴你它裡面什麼樣子。” 當媽媽看到五歲的特德在起居室的牆上亂畫時,她的第一反應是想揍他,但是他看上去那麼害怕,她不忍心過去打他,於是她說:“不,特德,牆不是用來畫畫的,紙才是用來畫畫的,給你三張紙。”媽媽開始擦牆,特德非常感激,說道:“媽媽,我愛你。” 將這個例子和另外一家類似的弄髒牆的處理方法比較:“你在幹什麼?你怎麼了你?你不知道不能弄髒牆啊?我真不知道該拿你怎麼辦。”

訓誡孩子時有用和無用的方法有巨大的差別。在訓誡孩子的時候,父母有時會制止不良行為,但是卻忽視導致該行為的驅動力。限制如果是在憤怒的爭吵中作出的,往往沒有條理,不連貫,並且無禮。甚至訓誡有時是在孩子幾乎不可能聽得進去的情況下進行的,而說出的話也最可能引起孩子的反抗。那樣經常會給孩子留下不好的印象,覺得不僅他們的行為遭到批評,連他們自己也不是好人了。 當我們用有用的方法訓誡孩子時,我們幫助他們,不僅關注他們的行為,也關注他們的情緒。父母應該允許孩子說出他們的想法,但是要限制、指導他們的不良行為。在作出限制時,態度既要保持父母的自尊,也要保持孩子的自尊。限制既不能專斷,也不能反复無常,而是要有教育意義,能塑造人品。在實施限制時,不能使用暴力或者過度的憤怒。孩子對限制的反感應該能夠預料到,並且要理解他們的這種反感,不能因為孩子怨恨禁令而額外懲罰他們。

這樣的紀律可能會使孩子自願接受限制和改變某種行為。從這個意義來說,父母的訓誡可能最終帶來孩子的自律。通過認同父母和父母體現出來的價值,孩子內心會獲得自我調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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