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天朝的崩潰·鴉片戰爭再研究

第16章 四琦善與廣東談判

琦善與伊里布旨趣相投,卻沒有伊里布的那份幸運,他的面前,只是死路一條。英方的開價與清方的還價差之霄壤,沒有調和的餘地。 《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作為英國政府的正式文件,向清政府提出下列要求: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但是,以上五項並不是英國的全部要求。 1840年2月20日,與《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一併發給全權代表懿律和義律的,還有巴麥尊的第1號訓令,其中包括了更多的要求。為了使全權代表能充分理解不致有誤,巴麥尊還擬就了對華條約草案,供懿律和義律在談判中使用。該草案共有十條: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口岸。

二、英國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與中國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被焚鴉片。 五、中國廢除行商制度,並賠償商欠。 六、賠償軍費。 七、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息。 八、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九、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十、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如果我們將此兩文件對照,就會發現,《條約草案》中第一、七、八、九、十條為《致中國宰相書》中所無,而第二項中增加了派駐官員,第五項中增加了廢除行商制度。對清朝說來,後一份文件要苛刻得多。 那麼,這兩份內容有著不小差異的清單,又應以哪一份為準呢?巴麥尊規定,以後者為準,同一天他給懿律和義律的第4號訓令指出,條約草案中一、二及四至九各條,是“必不可缺的條件”,表示了毫不通融的態度。對於可以通融的第三條,即割讓沿海島嶼,他又提出了五項交換條件:

一、允許英人在通商口岸進行極度自由的貿易和各種活動。 二、清政府公佈進出口關稅則例,清政府官員不得徵收高於該則例的稅費。 三、給予英人最惠國待遇。 四、中國不得對從事非法貿易的英人以人身虐待。 五、給予英國領事裁判權。 巴麥尊還明確指示,如清政府不同意割讓島嶼,須將上述五條,列入條約的第二條以後,其餘各條的編號也隨之改變。由此看來,只有第十條,即雙方君主批准條約的時限,是可以討價還價的。 我到現在還弄不清楚,為何巴麥尊在《致中國宰相書》中沒有開列英國的全部要求?他開出兩張不同的清單是否出於某種策略上的考慮?不過,我可以肯定地說,如果巴麥尊在其《致中國宰相書》開列其全部要求,必會遭至道光帝的嚴拒,就不會有主“撫”這一層波瀾,更不會有琦善的廣東之行。

清方的還價不像英方的開價,有一份可以列出甲乙丙丁的清單。這是因為,道光帝對“情詞恭順”的英“夷”,並不打算開多少“恩”,主持操辦的琦善,有時的讓步只是得到事實上的批准。因此,清方的還價,出自聖裁的有: 一、懲辦林則徐。 二、准許英人在廣州恢復通商。出自琦善的建策或出自琦善的實際操作而為道光帝同意的有: 三、部分賠償被焚鴉片。 四、中英官方文件來往用“照會”。 此外還有一項不見於任何文字材料,但今日的研究者可歙歙聞到的是,道光帝打算對猖獗於中國沿海的英國鴉片走私眼開眼閉,不再繩之以法了。 從清方的還價來看,其第一項本非英方的要求,而清方又最為看重,此中反映出來的兩種文化的差別是深層的;其第二項,只是循規舊態,與英方要求五口通商的進逼恰恰相反;其第三項不能滿足其全部賠償的要求;其第四項雖解決了平等文書的問題,但沒有確立兩國官員交往的其他程式。即便那項對鴉片走私的默許,也不符合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脾胃。他們此時雖沒有正式提出要求,但巴麥尊已指示英方代表勸說清政府同意鴉片貿易合法化。

總之,清方只回答了英方要求的皮毛。 談判中討價還價本是一種戰術,但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談判者有權做出讓步。而主持廣東談判的英方代表義律和清方代表琦善,顯然都不具備此等資格。 英方的全權代表本為懿律和義律兩人。 1840年11月,懿律因身體不適去職。義律成為唯一的全權代表。他雖有“全權”之名,但從巴麥尊訓令中可以看出,他無權降低英方的要價。實際上,巴麥尊本人根本不相信談判,在1840年2月20日訓令中明確主張用大砲來說話,對方要么接受條件,要么動武,不必糾纏於交涉。 琦善身為欽差大臣,其職權範圍比義律還小。他不僅沒有提高還價的全權,而且據清朝的律規,他亦無與外國簽訂條約的全權,時時事事都需請旨辦理。他在京請訓期間,道光帝有何指示,今已無從查考。但是,從後來道光帝的上諭中可以看出,對英“夷”的“桀驁不馴”,道光帝是絕不讓步,主張立即動武的。

因此,真正有資格發言的是巴麥尊和道光帝,義律和琦善只不過是他們手中的牽線木偶,一舉一動都應受之操縱。若按照兩位牽線人的本意行事,那麼,雙方一經交涉就應立即開戰,完全用不著如此許多的囉嗦。但是,無論是倫敦還是北京,都距離廣東十分遙遠,牽線人手中的線一放到那麼長,木偶的手腳就不可能繃得很緊。於是,義律和琦善都利用這小小的鬆弛,一輪又一輪地交涉,演出了雙方導演沒有編排的眾多節目。 這樣的談判又能有什麼結果呢? 以上的分析,是今天研究者冷靜思索的判斷,而當時的兩位當事人,琦善和義律,都是十分投入的。 1840年11月20日,義律由舟山南至澳門,29日,他發照會給琦善。也就在這一天,琦善由北京南至廣州,途中56天,比他的前任林則徐少用了5天。 12月3日,他發照會給義律。

中英廣東談判正式開場。 在這次談判中,讓人感到奇怪的是義律。他似乎沒有把巴麥尊訓令放在心上,從現存文字材料中,似從未和盤托出巴麥尊起草的《條約草案》的全部內容。他最先的出牌,仍是《致中國宰相書》的條件,以後的出牌又不停地變化。他好像是害怕一開始就嚇跑了對手,採取的是逐級加碼的戰術。 自1834年以來,義律來華已達6年,由隨員升至對華商務總監督、全權代表,期間從未回國。他對中國的國情頗為了解,善於用曲折的手段達到目的,得寸進尺。在與鄧廷楨、林則徐等人多次交手不利後,突然實現能與“大臣爵閣部堂”琦善這樣的“天朝”頂尖人物對等直接交涉,不免喜出望外。從他給巴麥尊的報告來看,他對此時清廷出現的和緩意向非常感興趣,企圖誘導這種意向的發展而不是挫敗之。他的報告也使人產生一種模糊朦朧的印象,他似乎想做一個力壓千斤的秤砣,由此操縱中國政治的趨向。當然,所有對他的行為和動機的研究,已經游離於本書的主旨之外,不必深究下去。但若要我作一個一般性的評論,那就是,他在“天朝”呆得時間太長了,手法上不免多了一些東方的陰柔之氣,而對母國那種霸道手段有些生疏,用起來不那麼老到了。

琦善在交涉之始,便予以同意賠償煙價500萬元,而對英方的其他要求均予婉拒。他本以為有此煙價之“殊恩”,即可大體成交,而沒有想到對手竟如此不近事理,要求無厭。因此,在步步設防之後,他又作出一些退讓:一、煙價增至600萬元;二、“代為奏懇聖恩”,在廣州之外另闢一口岸,但只准在船上交易,不得上岸居住。 特別有意思的是,琦善在照會中不斷更換角色,有時如英方和道光帝之間的調解人,有時如義律的朋友,提出一些“善意”的勸告,而不太像清政府進行交涉的正式代表。還須指出,儘管在今人的眼光中,琦善的照會充滿了滑稽可笑的“天朝”用語,但放在當時的背景中,琦善的嗓門還是屬於低調的。這也是義律可以接受、巴麥尊不能容忍的原因(詳見緒論)。

實際上,自1840年8月天津交涉以來,琦善對英國的了解也確實多於許多清朝官吏,但始終沒有弄清楚兩點:一、“天朝”對英國有多大的經濟制裁的優勢?茶葉大黃制敵說已不再提起,而斷絕通商必令其敗的觀念仍未動搖,准許通商仍是他手中最重要的王牌。二、英國發動這場戰爭的目的究竟為何?既然英國口口聲聲宣稱為報復林則徐而來,那麼,林已革職、林的舉措已不行、甚至林焚毀的鴉片都賠錢,英國還有何“冤抑”,還有什麼理由非分要求不休呢?至於英國要進入中國市場,要將中國納入其全球貿易體係等等原因,既沒有人向他說明,而且即使有人說明他也不可能理解。因此,琦善雖已看出事情非常難辦,但還以為手中有幾分左右局勢的能力,照會上仍遊筆自如。

如此的筆墨官司打了一個多月,雙方的來往照會共達15通。期間義律多次要求當面會談,但在天津經歷過6小時爭吵的琦善,一直拒絕。 1841年1月5日,義律終於搬出巴麥尊訓令中的殺手鐧,照會琦善,“依照兵法辦行”。 1841年1月7日,英軍攻占了虎門口的沙角、大角,清軍大敗(詳見後節)。 戰敗的現實,似乎使琦善尚有幻想的頭腦變得冷靜了:自己原來並沒有討價還價的本錢。但他先前穩妥有序的手腳,卻不免慌亂失措。 1月11日,他竟不顧自己的身份和權限,擅自作主,照會義律,作出重大讓步:一、“代為懇奏”“予給口外外洋寄居一所”;二、“代奏懇恩”廣州開港恢復貿易,條件是英軍歸還舟山。很可能在其心目中,用虎門口外的不毛之地換取舟山,外加英軍從沙角、大角兩處撤退,還算是有利的生意。琦善的膽量真是夠大的。

而義律此時的表現,也全無盎格魯—撒克遜人的風度。他明明知道琦善照會上所允的一切,只不過是“代奏”,算不上是正式同意,尚須得到聖旨的批准,但是卻硬將生米當作熟飯吃。我在緒論中已經提到,1841年1月20日,他據琦善照會中那句含義不確的話,宣布已與琦善達成四項初步協定:一、割讓香港;二、鴉片賠款600萬元;三、中英平等外交;四、1841年2月2日恢復中英廣州貿易。 1月26日,英軍強佔香港。 1月28日,英國遠征軍海軍司令伯麥致函清軍將領,聲稱有“文據在案”,要求撤退香港島上清軍。 義律此類偷偷摸摸的勾當,激起巴麥尊的極度不滿,並從根本上懷疑這種協定的存在。 如果說從澳門到倫敦長達6個月以上的通信週期,使義律有充分時間放開手腳越權,那麼,從廣州到北京僅僅40天甚至更短時間的快報來回,本不應給琦善如此之多的自由活動的餘地。可是,琦善抗旨不遵。 1840年12月25日,道光帝收到琦善關於廣東談判的第一批奏摺(12月7日發),態度已有轉變,即下旨讓琦善準備剿辦之事。 12月30日,道光帝收到琦善關於廣東談判的第二批奏摺(12月14日發),認為談判已進入死胡同,毫無希望,遂下旨“乘機攻剿,毋得示弱”。同日,道光帝恐廣東兵力不足,命四川、湖南、貴州備兵共4000人,聽候琦善調遣。 1841年1月6日,道光帝收到琦善關於廣東談判的第三批奏摺(12月19日發),大為光火,下了一道不留任何餘地的嚴旨: 朕誌已定,斷無游移。 (重點為引者所標) 他還下令啟用已被革職、在廣州聽候處理的林則徐、鄧廷楨,讓林、鄧協助琦善“妥為辦理”。 此後,道光帝在諭旨中,主“剿”的調門越來越高,對琦善的態度也越來越嚴厲。 由此可見,道光帝一接到廣東談判的奏報,旨意頓變,由主“撫”而轉向主“剿”。而1月6日的諭旨,更是明令關閉談判的大門。他本因英“夷”的“情詞恭順”而主“撫”,此期的變化亦在情理之中。 12月19日以前的“夷情變化”,雖仍不出《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中各項要求的範圍,但此時對他又成了新鮮事情,可見他對這份重要的英方文件並無仔細的分析和研究,幾個月後,忘得差不多了。 根據清方的檔案,前引第一份上諭以“五百里”的速度發出,前引第二、第三份上諭皆以“六百里”的速度發出。其到達廣州的時間,當在1841年1月中旬。據琦善奏摺,他於1月20日收到1月6日的上諭。因此,若按照旨意辦事,琦善最晚也應在1月20日改弦更張,轉向主“剿”。 但是,琦善的行動,恰恰相反。他不僅繼續“收受”英方的照會,“遣人”與英方交涉,而且亦改變先前拒絕會面的做法,前往虎門,與義律直接會談。 1841年1月26日,琦善與義律相會於虎門。 27日和28日,雙方進行了有關條約的談判,爭執的要點是香港問題。談判陷於僵局,琦善見勢不妙,便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會議延期舉行。 琦善回到廣州後,於1月31日擬定了中英條約的修正案,即《酌擬章程底稿》(後將分析),派人送給義律。但義律拒絕此案,堅持己見,並以戰爭相威脅。雙方照會頻頻。後根據琦善的提議,雙方定於2月11日再次會談。 與廣東的情勢正好相反,1月27日,正當琦善和義律會談於虎門蓮花山之際,北京的道光帝收到沙角、大角戰敗的奏報(1月8日發),即由內閣明發上諭宣布英逆罪狀,決心全力攻剿,並由軍機字寄上諭給琦善,下了一道死命令: 這道諭旨於2月9日到達廣州,可是琦善仍舊不肯回頭。 2月10日,即收到諭旨的第二天,他依然按計劃離開廣州。 11日和12日,他與義律在虎門蛇頭灣舉行第二次會談。 關於此次會談,義律的報告稱,“兩人長達12小時的討論的結果,成功地擬成了全部條文”,但琦善沒有簽署這個條約,要求展期10天。看來,琦善在英軍壓力下已經不敢公開抵制,只是耍了個滑頭,到了關鍵時刻沒有簽字溜了回來。琦善對這次會談也有報告,但已經全是謊言了。他奏稱前往虎門是為了查勘該處的防務,適遇義律求見,為“緩兵之計”而與之會談。他還奏稱,會談完全圍繞香港問題,他批責了英方強佔香港的行徑,再次聲明,只是“寄寓一所,並非全島”。 此後,琦善如同前面所敘的伊里布,全靠謊言來維持日子。 2月13日,琦善從虎門回到廣州,收到了兩份重要的文件:一是道光帝於1月30日的諭旨,授奕山為靖逆將軍,隆文、楊芳為參贊大臣,並從各地調集大軍前往廣東“剿夷”。二是義律根據蛇頭灣會談擬就的條約草案——《善定事宜》,並在照會中要求早日會晤,共同簽署。同一天內受到兩方猛擊,琦善已無路可走。 2月14日奏摺中,他稱會見義律是“緩兵之計”,實際上是“緩”道光帝“之計”;他又稱會談圍繞香港問題,很可能是風聞同僚廣東巡撫怡良乘他不在廣州,於2月11日出奏彈劾他“私許香港”。 由上可見,最晚從1月20日起,琦善一直對抗道光帝的諭令,拒不攻“剿”,堅持用和談來解決爭端。而到了此時,新的將軍、參贊即將到來,換馬已成事實,他被黜只是時間問題,也不得不改弦更張,準備武裝抵抗。為此,他還在2月14日奏摺中向道光帝保證:“此後該夷再來投文,自應遵旨拒絕。” 後來的事實表明,琦善對和談還不死心。 1841年2月16日,義律照會琦善,稱英軍已撤離舟山,要求於2月20日前在他的《善定事宜》上簽字,否則“仍復相戰”。琦善經受不住此等恫嚇,立即忘記了自己的保證,於2月18日復照義律,真的行使起“緩兵之計”:“日來抱恙甚重,心神恍惚,一俟痊可,即行辦理。” 2月19日,琦善派他的交涉專使鮑鵬去送這份“緩兵”的照會,怕義律不會善罷甘休,便另撰一文件,再次做出讓步:從原先的“只許香港一隅”,擴大為“許他全島”。他囑咐鮑鵬:“看光景恭順則付,倘有反复,不要給他。”第二天,鮑鵬還是帶回了這份文件,因為,據這位當過買辦、販過鴉片、被地方官指名捉拿、甚至民間傳說是大鴉片商顛地的幸童、而被琦善加以八品頂戴的信使的觀察,“光景不好”。 就歷史的結論而言,即使琦善和義律達成了協議,也絕不會被兩國政府批准。但作為歷史的考察而言,分析一下兩人各自提出的最後價碼,也不是沒有意義的,這可以使人們清楚地看到他們的思想。 琦善對英方是不停地還價,其最高還價是1841年1月31日向義律提交的《酌定章程》,該條約僅有4條,內容為: 一、准許英人在廣東通商,准許英人在香港地方一處寄居。 二、此後英人來廣東貿易,悉按舊例辦理。 三、英船夾帶鴉片和違禁品、或漏稅走私者,貨即沒官,人即治罪。 四、英人今後對此處理不得有異議。 由於琦善打算用私下解決的方法處理被焚鴉片的賠款,條約內對此事沒有涉及。從琦善所擬的條約內容來看,除給予香港地方一處寄寓外,並沒有其他違旨條款,反而明確重申了以往的舊例。在當時條件下,面對兇惡的敵手,可以認定琦善已經盡其最大可能維護中國利益了。 義律最後的出價,是1841年2月13日送交琦善的《善定事宜》,該條約共有7條,內容為: 一、英人前往廣州貿易,按舊例領取牌照,准許自由出入。中國政府保證其生命財產安全。查無違禁品的英船主,無須具結。 二、兩國官員公文平等往來。商人業務由商人自辦,並按舊例向中國官憲具文。 三、中國皇帝批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國主,並准許中國船隻去香港通商。 四、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國官員共同審理。 五、英船按舊例駛入黃埔。英商交納行商費用以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一日(1841年1月23日)為準,不得再增。兩國通商章程、稅率等項,由中國行商3人和英國商人3人共同討論擬定,由廣東官府批准實施。中國行商3年內還清欠款,3年內取消行商制度。 六、今後英商攜帶違禁品入境,貨物沒收,人犯或由中國驅逐,或交英方處理。 七、條約由英全權代表和清欽差大臣蓋印,然後由英國政府批准,再由清朝欽命大學士蓋印。 由於義律也同意私下處理鴉片賠款,條約對此沒有涉及。 義律所擬的《善定事宜》與《巴麥尊致中國宰相書》的要求相比,減少了賠償軍費一項,與巴麥尊擬定《條約草案》相比,減少了增開通商口岸、英國在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賠償軍費、賠款付清前佔據舟山、未付賠款計息諸項;相應地增加了領事裁判權、另訂通商章程、取消行商制度等內容。若以義律的《善定章程》與巴麥尊的《條約草案》相比較,前者更對中國有利。義律完全違背了巴麥尊訓令。 但是,若將義律的價碼與琦善的價碼相比較,雙方的差距仍是非常之大。由此看來,即使沒有道光帝停止談判、大兵開戰的諭旨,琦善是否會同意義律的要求而在《善定事宜》上簽字,仍是不能肯定的。 有論者據義律於1月20日宣布的所謂《初步協定》和後來的《南京條約》相比較,認為此期琦善外交取得了大勝利。我以為,此論似為不妥。 其一,無論是義律1月20日宣布的《初步協定》,還是2月13日送交的《善定事宜》,琦善實際上都沒有同意;而琦善1月31日發出的《酌定章程》,義律也沒有同意。在廣東談判期間,中英雙方根本就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又何從與《南京條約》相比較,又何從稱之為外交勝利? 其二,義律在廣東談判期間所作出的讓步,似為其個人的行動,而非琦善所致,巴麥尊後來幾次批責義律,都說明了這一點。我們檢視琦善談判中的所有照會以及有關談判的資料,看不出他在外交上有何高明之處,似不能把他那種不斷變換角色的說詞,當作可嘉的戰術。此時他與清王朝絕大多數官員的差別,僅僅在於,別人主“剿”,因而無“外交”可言;而他反對“剿”,因而有此“外交”的磨難。 琦善在廣東談判期間的抗旨,無論怎麼說,都不能算作是細節。因此,按照儒家學說和清朝的法律,琦善罪無可逭。 可是,若不以君主的是非為是非,反過來檢討道光帝的決策,我們又可以看到,如同先前由“剿”轉“撫”一樣,此期的由“撫”轉“剿”仍是十分輕率的。從他這一時期的硃批和諭旨來看,他似乎不是很注意英方提出條件的具體內容,而是震怒於英方提出條件的行動本身。 “情詞恭順”催生主“撫”,“桀驁不馴”促成主“剿”。他的這種看問題的視角,自是“天朝”大皇帝的風格所定,而這種表現又在某些方麵類似文化革命期間的“打態度”。 君主的好惡,釀成一波三折。 作為一名臣子,琦善完全知道抗旨的風險。但他堅持和談,一方面是出自自信,以為自己既可以說服道光帝又可以說服義律,這一點是虛幻的;另一方面是出自清軍不敵英軍的判斷,而這一點恰恰是事實。與伊里布的支支吾吾不同,琦善在奏摺中是真話實說,反复上陳。這也是琦善唯一可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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