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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1、減刑

葛佩琦回憶錄 葛佩琦 1347 2018-03-16
1975年3月,我由太原公安醫院,回到祁縣山西省第一監獄。當天晚上隊長給我送來一張減刑裁定書,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原判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15年。對於一個被關在監獄的人,這當然是一件很高興的事。 在監獄的減刑幅度,一般是從無期徒刑減到有期徒刑20年(這是法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從無期徒刑一次減到有期徒刑15年的為數不多。我為什麼一次能得到這樣大幅度的減刑?我不知道。我只想談談我在監獄裡所持的態度。建國前我坐過兩次國民黨的監獄,建國後坐的是共產黨的監獄。我是否應該用對待國民黨監獄的態度來對待共產黨的監獄?這是我被判刑坐監後,首先考慮的問題。國民黨的監獄是敵人的監獄,破壞敵人的監獄是革命工作者的任務之一。所以共產黨員被關進敵人監獄,對監獄應持破壞態度。例如,進行絕食鬥爭要求改善生活,發展秘密組織,鼓動犯人鬧事、逃跑……以至發動全體犯人越獄暴動。共產黨的監獄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一部份。如果破壞了共產黨監獄的秩序,也就是破壞了社會主義社會的秩序。所以一個共產黨員即使因冤案被關進共產黨的監獄,對監獄秩序也應採取維護的態度。例如,帶頭遵守監規紀律,幫助不識字的犯人學習文化完成生產任務等等。對於一個共產黨員來說,坐敵人的監獄要經得住考驗,坐共產黨的監獄,也要經得住考驗。

判決書判我為“歷史加現行反革命”,那是審判員的錯誤。造成這種錯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那種“運動壓倒一切”的形勢下,也很難做到公正執行法律。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間,我黨的一些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也難免“牢獄之災”,就說明了這一點。不管判決書上的錯誤是怎樣造成的,錯誤還是錯誤。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根據我的革命實踐,我堅決自信我是一個忠誠於黨的共產黨員;共產黨是實事求是的,我的冤案總有一天會大白於天下。過去我經得住國民黨監獄的考驗,今天也要經得住共產黨監獄的考驗。於是我決定對監獄秩序採取維護的態度。 被關進監獄的人,第一關是“認罪服法”,這一關不很好過。有些對判決和事實有出入的人,常常想不通,採取了消極態度和錯誤作法:如消極怠工,散佈不滿情緒,破壞監規紀律,甚至越獄逃跑等等不法行動;結果受到關禁閉或加刑懲處。我是一個無罪被判無期徒刑的人。看來我對“認罪服法”這一關是很難闖過的,但我卻依法過了這一關。黨的政策是“絕不放過一個壞人;也絕不冤枉一個好人”。國家法律規定:如果判決和事實不符,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申訴。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我多次向政府提出申訴,詳細陳述事實經過,有一次申訴我寫了12萬字。我在申訴中多次表示:如果政府查清事實,我絕對服從裁決。這樣,對“認罪服法”關,不過而自過。對監視紀律我帶頭維護,我每月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我主動幫助被關押的人學習《毛澤東選集》,學習文化;並幫助他們寫學習心得和家信。我自己也每天堅持學習革命文獻,例如,我不但通讀、精讀了《毛澤東選集》一至四卷,我還能背誦《實踐論》、《矛盾論》、《論人民民主專政》、《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等幾十篇毛主席著作和《毛主席詩詞》、《毛主席語錄》。我通讀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等著作。在太原住醫院期間,我還堅持每一季度寫一篇學習心得,寄給第一監獄我所在的中隊指導員。我想以上這些,可能就是我得到大幅度減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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