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傳記回憶 李真秘密檔案·李真與六個女人

第37章 第三十三章國家公訴——李真

李真一案牽涉出的線索,經檢察機關立案,共查處經濟犯罪案件近50件、涉及150多人,其中涉及省級幹部2人,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14人,科局級幹部46人。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吳慶五、原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王福友、原石家莊市市長張二辰、原河北省建委副主任李山林、原河北省交通廳副廳長張某等一批官居高位的官員紛紛落入法網。 2002年6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李真特大經濟犯罪案件,在法庭上李真表現得異常自如,就彷佛自己坐在聽眾席上一樣,其實只有他自己知道此刻他的心有多麼的沉重,想他自己當年翻雲覆雨,多麼的威風,今天竟淪為階下囚,一定會有無限的懊悔。他往家屬席上瞟了一眼,席上只有他的哥哥和姐姐,他們的臉上明顯帶著不安的神情,李真沖他們笑了笑,他想,幸好是姐姐來了,情人一個都沒來,如果換作是母親和兒子,他一定挺不過來的,即便如此,他的眼圈也紅了,眼淚在眼圈裡直打轉,可李真畢竟是李真,他是絕對不允許自己當著這麼多人的面哭泣的。

2002年6月22日,持續一天半的一審結束了。經核實,李真,1962年出生,原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在1994年至1999年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4餘萬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折合人民幣2967萬餘元,李真從中分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0萬餘元。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李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真不服,提出上訴。李真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有的不構成受賄罪,不構成貪污共犯,有立功表現,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李真案開庭前後一個星期的時間裡,與李真案相關聯的一系列案件先後在河北省各地法院開庭。這些案件分別是: 2002年6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原副主任吳慶五貪污、介紹賄賂案;6月16日,省政府原副秘書長、省駐京辦主任王福友貪污、挪用公款、受賄案,省委辦公廳原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楊益銘受賄案,6月24日石家莊市原市長張二辰受賄案,省建委原副主任李山林受賄案,滄州市原市委書記薄紹銓受賄案等。 吳慶五像突破李真一樣的艱難,在專案組辦案人員面前,面相憨厚的吳慶五裝瘋賣傻拒不交待任何問題。因為,他堅信李真沒有出賣他,專案組沒抓到張鐵夢,即便是李真承認了什麼,只要他一口咬定什麼也沒有,專案組也沒什麼辦法。為製服吳慶五,取得直接證據,專案組特地派員飛抵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關係的愛爾蘭,與在那裡做生意的張鐵夢取得了聯繫。在政策的感召下,張鐵夢交待了與李真、吳慶五共同犯罪過程,吳慶五涉嫌重大經濟犯罪的事實被專案組牢牢掌握。面對專案組展示的鐵證,吳慶五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開始交待了他和李真、張鐵夢共同實施的貪污巨額公款和私分國有資產的驚人犯罪內幕。他的交待和李真、張鐵夢等人的供述相一致,至此,這起河北省建國以來罕見的私分國有資產大案的真相大白於天下。

令人欣慰的是,在此後的時間裡,吳慶五為求得寬大處理,還主動交代了一些專案組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為日後司法機關對其寬大處理提供了條件。據檢察機關偵查證實:吳慶五利用擔任省政府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侵吞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河北省辦事處人民幣1872萬元及秦皇島中興電子有限公司股份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人民幣2967萬餘元。同時,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人民幣40萬元;但考慮其有立功表現及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判處。 2002年6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吳慶五貪污案和介紹賄賂案。法庭上的吳慶五對檢察機關指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做了深刻的悔罪表述。鑑於吳慶五在偵查期間能夠積極配合專案組的工作,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有立功表現,檢察機關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吳慶五酌情從輕判處。 2002年8月30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和介紹賄賂罪從輕判處吳慶五死刑、緣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個受黨和父母培育多年的省長秘書就這樣走向末路。

王福友利用擔任河北省政府副秘書長、省駐京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貪污公款共計551萬元;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5餘萬元、美元1800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74萬元。王福友夥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但考慮其未實際分得贓款,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併罰,判處王福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薄紹銓利用其擔任河北省滄州市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港幣80餘萬元、美元10萬元。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益銘利用擔任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兼督察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先後收受或索要款物折合人民幣100萬餘元。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李山林利用先後擔任石家莊市建委主任、河北省建委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00餘萬元、港幣1萬元。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張二辰利用擔任河北省石家莊市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萬餘元。撫寧縣人民法院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原交通廳副廳長張某以受賄罪被文安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97年一次省直公開選拔副廳級幹部過程中,李真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使張某從處級幹部,一躍而成為省交通廳副廳長。 李國庭任張家口捲菸廠廠長、張家口煙草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的規定,多次為非法經營捲菸批發業務提供方便,索要賄賂款折合人民幣總計748萬餘元。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李國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2年8月30日上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貪污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書如下: 李真貪污、受賄案 (2002)唐刑初字58號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2-08-30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真,男,漢族,大專文化,1962年5月29日出生於河北省張家口市,住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南大街省國稅局宿舍5棟2單元301號。原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局長、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罷免)。曾任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副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0年3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天津市薊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祥、馮樹,江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唐檢刑二訴[200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真犯受賄罪、貪污罪,於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張純合、檢察員丁力生、汪小松、代理檢察員康紅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真及其辯護人王祥、馮樹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受賄罪 1.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中央河北省委辦公廳(以下簡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接受京都三威電子有限公司經理王玉茜請託,通過唐山市有關領導介紹將唐山百貨大樓裝修工程交給京都市建築工程裝飾公司承建,後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15萬元。 1996年8、9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接受王玉茜請託,將省國稅局北戴河培訓中心工程交給王玉茜聯繫的海南振海有限公司承建。同年12月,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75萬元。 1997年9、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王玉茜請託,將省國稅局承德培訓中心工程交給海南泛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後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140萬元及北戴河培訓中心工程追加的中介費人民幣30萬元,共計人民幣170萬元。 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王玉茜請託,將衡水市國稅局培訓中心工程交給中海工程建設總局承建。翌年1月份,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45萬元。

2.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接受秦某請託,通過河北省企業投資公司經理張鐵夢為廣西北海天都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汪杰借款172萬美元。 1996年3月26日,汪杰為感謝李真,送給李真人民幣50萬元。 1996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接受秦某、曾某某請託,將河北省稅務系統稅務數據採集器項目交給深圳桑利通電子有限公司。翌年1月,該公司經理劉少奇通過秦某送給李真人民幣100萬元,李真用該款從京都市華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住房一套。 3.1994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為了得到李真在政治上的支持和幫助,在石家莊市白樓賓館以資助李真之妻楊某出國留學為由,送給李真5萬美元。

4.1994年初至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接受河北省政府駐京辦事處主任王福友(另案處理)、商品部承包經理趙衛(另案處理)請託,通過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為趙衛批出緊俏香煙批條,供趙衛進行非法倒賣從中牟利。為了感謝李真幫忙,趙衛先後送給李真人民幣60餘萬元。後李真害怕罪行敗露,退還趙衛人民幣22萬元。 5.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讓秦皇島中興電子有限公司經理孟僑(另案處理)為其辦理1張長城信用卡供其使用,李真共用此卡消費人民幣9.9544萬元。後李真為防止事情敗露,退給孟僑人民幣10萬元。 6.1994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問,接受高店電力局局長孫春(另案處理)請託,找寶安地委有關領導,要求提拔使用孫春。 1997年1月31日,李真在京都市賽特購物中心購買日本產按摩椅一把,價值人民幣3.98萬元,孫春為其付款後將該椅送到石家莊市李真家中。

7.1995年初至1996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接受江北大野集團總裁魯英(另案處理)請託,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分行、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為魯英貸款人民幣2500萬元。魯英送給李真人民幣10萬元,為李真辦理長城信用卡一張,李真用此卡消費人民幣1.944055萬元。 8.1995年11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接受石家莊市半邊天保健品公司經理劉鍾(另案處理)、港商陳揚請託,通過石家莊市合作銀行、工商銀行石家莊分行為半邊天保健品公司貸款人民幣2500萬元。後劉鍾送給李真2700美元。 9.1996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河北省政府駐瀋陽辦事處主任徐某(另案處理)通過李真調入省國稅局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997年調任承德市國稅局局長。 1998年上半年,徐某在承德乾陽賓館送給李真2000美元。 1999年6月,徐某在德國科隆市送給李真2000美元。 2000年春節,徐某送給李真人民幣1萬元。 10.1998手4、5月份,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香港力龍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慶五(另案處理)請託,授意石家莊市國稅局領導將該局辦公樓工程交給錦陵市第二建築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承建,後吳慶五送給李真5萬美元。 11.1998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與秦皇島市華興公司經理秀玲(另案處理)合謀,通過廊坊市國稅局局長將該局培訓中心工程交給河北省第三建築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承建。後通過秀玲向該公司經理高華星索要中介費人民幣50萬元。 12.1998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溫州市傑恒有限公司經理蘇建敏請託,將本局稅務登記證製作業務交給蘇建敏承作。後李真兩次向蘇建敏索要共計9000美元。 13.1999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京都市科信實業公司經理張克在京都機場送給李真5000美元。後李真接受張克請託,通過邢台市國稅局局長將該局培訓中心工程交給張克聯繫的錦陵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後李真向張克索要4萬美元。 14.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河北省辦事處主任張鐵夢(另案處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經李真與吳慶五多方活動,此案被撤銷。李真向張鐵夢索要凌志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62萬元。 1995年春節前一天,張鐵夢以資助李真妻子楊某去新加坡留學為由,送給李真1萬美元。 1998年上半年一天,張鐵夢找李真辦事,李真提出讓張兌換10萬美元。後張鐵夢將兌換好的美元送到李真家中,李真少付人民幣22.78萬元。 二、貪污罪 1.1992年下半年,通過被告人李真的運作,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河北省辦事處(以下簡稱東冀租辦)從河北省財政廳獲得500萬美元外匯額度,並以張家口捲菸廠名義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通過調匯共獲利人民幣2000餘萬元。李真為感謝吳慶五推薦自己接替其秘書職務,遂讓東冀租辦主任張鐵夢支持吳慶五。同年10月底,吳慶五通過張鐵夢從東冀租辦為海南世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通公司)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1993年1月,吳慶五又從東冀租辦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用於自己下海經商。後李真多次找張鐵夢、吳慶五商量如何處置東冀租辦獲利的人民幣2000萬元,並提出3人平均分配的方案:將世通公司的1000萬元借款不歸還東冀租辦轉給吳慶五,吳慶五的1000萬元借款亦不歸還,以頂替500萬美元外匯額度的獲利,張鐵夢負責平賬。同年12月,世通公司經理高主國將藉款及利息人民幣1180萬元匯入吳慶五指定的銀行賬戶,後吳慶五按張鐵夢的要求,向東冀租辦支付利息人民幣308萬元。 1994年下半年東冀租辦撤銷,其債權債務劃歸河北省企業投資公司,張鐵夢藏匿了東冀租辦的賬目,隱瞞了吳慶五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的事實。吳慶五將該2000萬元人民幣用於個人投資經商,並先後分給李真15萬美元、10萬元人民幣及位於京都市低壓電器廠價值人民幣51.671萬元的住房1套。 1998年下半年,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案發,李真恐事情敗露,與張鐵夢、吳慶五訂立攻守同盟。 2.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與吳慶五、張鐵夢共同商議佔有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秦皇島中興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電子公司)的股份,每人各佔25%,並轉到吳慶五的香港力龍有限公司,由吳慶五代表3人共同持有這些股份。 1994年1月,吳慶五與張鐵夢去愛爾蘭都柏林辦理了轉讓股份手續,將尼瓦利斯有限公司50%的股權轉給吳慶五,吳慶五為公司董事長。根據當時該公司淨資產,50%股權為41.58195萬愛爾蘭鎊。同年3月,張鐵夢與吳慶五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將中興電子公司的全部股份無償轉讓給香港力龍有限公司,在沒有獲得批准後張鐵夢又將協議改為將中興電子公司45%的股份轉讓給香港力龍有限公司,此項轉讓股權協議得到批准,並在秦皇島市工商局辦理了企業股東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由吳慶五任董事長,根據當時該公司的淨資產,45%的股權為人民幣571.6000125萬元。股權轉讓後,李真和吳慶五多次向張鐵夢要求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分紅。 1995年4、5月間,張鐵夢將尼瓦利斯有限公司的30萬美元以貨款形式匯人香港力龍有限公司,李真分得10萬美元,吳慶五分得20萬美元。 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宣讀了相應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被告人的供述,並播放了視聽資料,認為被告人李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被告人李真在開庭審理中基本供認,但辯稱: 1.收取王玉茜人民幣290萬元是替王玉茜存在香港渣打銀行; 2.為王玉茜聯繫唐山百貨大樓裝修工程及為蔡陽、魯英、劉鍾借款、貸款並未利用本人職務便利,亦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不構成受賄罪; 3.收受蘇建敏9000美元是讓蘇為自己兌換的,屬於欠款; 4.收受張克4.5萬美元,其中4萬美元是欠款,5000元屬於朋友間的禮尚往來; 5.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張鐵夢謀取利益,張鐵夢資助楊某1萬美元,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讓張鐵夢兌換美元時少付22.78萬元人民幣系欠款,並非受賄,沒有向張鐵夢索要凌志轎車,不是索賄; 6.收受趙衛人民幣數額不是60萬元,而是22萬元; 7.孫春為其墊付的按摩椅款已還孫,即使未還也是記憶失誤形成的欠款; 8.雖收取李國庭5萬美元和孟僑的信用卡,但未為其謀取任何利益; 9.劉奇匯給蔡陽近200萬元是事實,但其未用劉奇的錢購買住房,而且指控的房屋亦未以其名義辦理產權手續; 10.將廊坊市國稅局培訓中心工程交給高華星所在公司承建時,沒有與秀玲合謀向高華星索要人民幣50萬元; 11.徐某送的4000美元和1萬元人民幣系朋友間的饋贈,與徐調動工作無關。 辯護人王祥、馮樹提出: 1.李真接受王玉茜請託聯繫唐山百貨大樓裝修工程,接受魯英請託幫其聯繫擔保單位,接受劉鍾請託幫其從銀行貸款,均未直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沒有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斡旋受賄; 2.李真收受蔡陽人民幣150萬元與幫蔡陽辦事沒有關係,不是權錢交易,不具備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3.指控李真收受趙衛人民幣60萬元供證不一,從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出發應認定李真收受趙衛人民幣22萬元; 4.李真用孟僑辦理的信用卡消費人民幣9.9544萬元,從張鐵夢處兌換美元時少付人民幣22.78萬元,從張克處拿的4萬美元均係借款,張克送給李真的5000美元是私人往來,不是受賄。對於公訴機關指控東冀租辦通過李真積極運作以張家口捲菸廠名義獲得省財政廳調撥的500萬美元額度、5000萬元人民幣貸款,調匯後共獲利人民幣2000餘萬元,吳慶五和世通公司從東冀租辦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未歸還,以及接受吳慶五、張鐵夢給的10萬美元、10萬元人民幣、房屋1套的事實,李真在庭審中予以供認。李真還供認,與吳慶五、張鐵夢參股愛爾蘭:尼瓦利斯有限公司,並收到張鐵夢所送的10萬美元。但辯稱: 1.世通公司和吳慶五不歸還東冀租辦2000萬元借款與其無直接關係,吳慶五給其的錢財與該2000萬元無關,指控其與張鐵夢、吳慶五合謀貪污人民幣2000萬元證據不足; 2.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興電子公司轉股手續是張鐵夢、吳慶五辦理的,其不知情也從未參與經營、管理,10萬美元不是分紅所得,而是張鐵夢在獲釋後出於感激所送; 3.由於人民幣2000萬元及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興電子公司股權轉讓的事實是其主動交待揭發的,引起吳慶五、張鐵夢的不滿,使得他倆作出歪曲事實的證言。 辯護人王祥、馮樹提出: 1.指控李真與張鐵夢、吳慶五互相勾結,共同貪污河北省企業投資公司人民幣2000萬元的事實不能成立。李真、吳慶五構成貪污共犯的前提是張鐵夢利用職務之便貪污,而張鐵夢自身並無貪污的故意和行為,故李真之行為不構成共同貪污,且其所得的財產無證據證實是貪污分贓,其行為應認定為公司、企業、事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2.指控李真夥同張鐵夢、吳慶五貪污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興電子公司股權,證據不充分,且確認香港力龍有限公司是吳慶五個人的公司證據不足。 辯護人王祥、馮樹還提出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受賄犯罪和貪污犯罪均是李真在偵查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待和揭發的,李真在羈押期間協助司法機關破獲重大殺人案件,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規定,依法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李真在共同貪污尼瓦利斯有限公司和中興電子公司股權中所起的作用最小,且認罪、悔罪態度真誠,對其應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一)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東冀租辦主任張鐵夢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經李真多方活動,張鐵夢於當月14日被解除強制措施。 1994年2月22日,為了感謝李真,張鐵夢為李真購買凌志400型轎車支付了人民幣62萬元。 1995年春節前,張鐵夢以資助李真妻子楊某出國學習為名送給李真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8.4316萬元)。 1998年上半年,李真讓張鐵夢為其兌換10萬美元時,少付人民幣22.7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證實:李真自1990年11月至2000年4月先後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 (2)張鐵夢涉嫌挪用公款案有關法律文書證實: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東冀租辦主任張鐵夢於1993年10月11日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解除強制措施。 (3)證人張鐵夢的證言證實:其被查處時妻子吳某找過李真,李真又找吳慶五一起進行活動。後李真幾次對其講,在京都活動辦事需要一部車,能不能從其公司解決。出於對李真的感激,又不好拒絕,遂按李真提供的京都賬號將60萬元左右的車款打過去。 1995年初,楊某出國前的一天晚上,其到李真家送去1萬美元。大約在1998年,李真要其幫忙換10萬美元,後其將10萬美元送到李真家,李真給其60萬元人民幣,還差20多萬元人民幣。 (4)證人程某的證言證實:1994年2月22日,其按張鐵夢交代匯到京都市海淀區華中汽車修理站62萬元。 (5)證人蔡陽、曾華的證言證實:李真託他們花62萬元人民幣從京都海淀區華中汽車修理站老闆楊中手中買了一部凌志400型轎車。 (6)證人秀玲(李真的情婦)的證言證實:在京都西什庫住時,李真開來一輛黑色凌志400轎車,說是張鐵夢給的。 (7)中國人民銀行電匯憑證證實:1994年2月22日,東冀租辦匯到京都市海淀區華中汽車修理站貨款人民幣62萬元。 (8)京都市工商銀行南禮士路支行電劃報單證實:京都市海淀區華中汽車修理站於1994年2月25日收到東冀租辦貨款62萬元人民幣。 (9)國家外匯管理局唐山中心支局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1998年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為1:0.1208,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為1:8.2781。 (10)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凌志400型轎車的物證照片,經被告人李真辨認系張鐵夢出資購買之車。 (二)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要求中興電子公司經理孟僑為其辦理一張個人消費信用卡,並提供了姓名“韓敘”的假身份證。 1994年3月7日,孟僑指使公司財務人員用李真提供的假身份證,在中國銀行秦皇島開發區支行辦理了一張卡號為8073592002161009的信用卡。李真用此卡共消費人民幣9.9544萬元。 1999年3月,李真得知紀檢部門調查此卡,委託秀玲將信用卡退還給孟僑。後怕事情敗露於同年8月退給孟僑人民幣10萬元,並讓孟將還款時間改寫到與退還信用卡相同的日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孟僑的證言證實:1994年李真在石家莊對其講,現在招待人用現金不方便,不如用卡方便。後來其在秦皇島辦了一個長城卡交給李真。李真用此卡花了9萬元左右。 1999年8月李真在石家莊對其說,現在風聲較緊,還了10.5萬元,讓其給打了一張收條,時間提前到1999年3月25日。 (2)證人秀玲(李真的情婦)的證言證實:1999年3月,李真在石家莊給其一張卡,讓其回秦皇島交給孟僑。後因聽說中紀委正在調查此卡,李真把卡和錢退還給孟,並讓其打了收條。 (3)證人張鐵夢的證言證實:聽孟僑說,有一次李真陪省領導到中興電子公司視察,李真提出要辦一張卡,他推託不了就給李辦了。 (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根據孟僑的指示,其給“韓敘”的長城卡上打過五六次錢。這張卡大概消費10萬元左右,1999年7、8月份還的錢。 (5)中國銀行秦皇島分行人民幣長城卡擔保書證實:1994年3月7日,中興電子公司孟僑擔保為“韓敘”辦理了長城信用卡,卡號為8073592002161009。 (6)中興電子公司財務賬證實:“韓敘”用卡號為8073592002161009的長城信用卡消費共計人民幣9.9544萬元。 1999年3月、8月,“韓敘”先後歸還了此卡及人民幣10萬元。 (三)1994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期間,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為了通過李真取得有關領導在政治上的信任和支持,在石家莊市白樓賓館以資助李真之妻楊某出國留學為由,送給李真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2.223萬元)。李真於1999年初將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銀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李國庭的證言證實:其以資助李真妻子出國留學為名,在石家莊白樓賓館送給李真5萬美元,表面上把錢給楊某,實際上是給李真的。希望李在各級領導面前多說好話,無論對其個人還是對張家口捲菸廠都有好處。 (2)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其去新加坡留學的前一天晚上,與李真到A樓賓館看望李國庭,李國庭給了5萬美元。 (3)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1994年12月,其開車拉著李國庭到石家莊住在了白樓賓館。 (四)1994年初,李真利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的職務便利,接受蔡陽請託,通過東冀租辦主任張鐵夢為廣西北海天都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天都公司)借款172萬美元。 1996年3月26日,蔡陽按李真的要求讓天都公司經理汪杰將人民幣50萬元匯入京都三威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威公司)賬戶,作為對李真幫助借款的酬謝。 1999年初,李真將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銀行。 1996年初,李真利用擔任河北省國稅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蔡陽請託,將河北省稅務系統人民幣1800萬元的稅務數據採集器項目交給深圳桑利通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利通公司)承作。為贊助蔡陽拍電視劇和感謝李真,桑利通公司經理劉奇於1997年1月15日、30日給蔡陽指定的天津市開發區新天地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地公司)賬戶共匯人人民幣199.5萬元。 1997年9月22日,李真在京都華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堂公司)開發的陽明廣場購買了住房1套,讓蔡陽從桑利通公司匯款中支付購房款10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蔡陽的證言證實:通過李真在張鐵夢的公司借款170餘萬美元為內弟汪杰承攬工程做保證金,為感謝李真,按李真要求讓汪將50萬元人民幣匯到三威公司;還通過李真為劉少奇推銷錄入器,劉為感謝其和李真的幫忙,給其指定賬戶匯人190多萬元人民幣?一天與李真、曹軍一起吃飯時,李真對曹講,在你公司買套住房,讓其付給曹100萬元房款,其就從新天地公司提出人民幣100萬元匯給了曹軍。 (2)證人張鐵夢的證言證實:蔡陽通過李真向其借款172萬美元用於廣西房地產項目,幾個月後蔡陽把這筆款還上了。 (3)證人汪杰的證言證實:通過蔡陽籌借保證金172萬美元,後按蔡陽給的賬號匯給三威公司人民幣50萬元。 (4)證人王玉茜的證言證實:1996年3月26日天都公司給三威公司賬戶人50萬元人民幣,後李真把款取走。 (5)東冀租辦的銀行賬目證實:1994年4月7日,東冀租辦匯到天都公司賬戶172萬美元。 (6)天都公司銀行賬目證實:1996年3月26日,天都公司匯到三威公司賬戶人民幣50萬元。 (7)證人劉奇的證言證實:通過蔡陽找李真承作了稅務採集器業務,後從公司拿出不到人民幣200萬元打到蔡陽提供的新天地公司賬戶,用於蔡陽拍電視劇及酬謝李真。 (8)證人曹軍(華堂公司經理)的證言證實:李真以人民幣100萬元購買了華堂公司開發的陽明廣場住房一套,並交給其人民幣10萬元裝修該房屋。 (9)證人李鈞泯(新天地公司經理)的證言證實:蔡陽讓把桑利通公司彙來款中的人民幣100萬元打給曹軍。 (10)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省國稅局實行稅收徵管電算化,稅務採集器的項目由李真負責。 (11)新天地公司的財務賬目證實:1997年9月22日,新天地公司匯到華堂公司人民幣100萬元。 (12)華堂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1997年9月,李真從華堂公司購買住房1套(陽明國際公寓A座19日),尚未辦理房產交易手續。 (五)1994年至1997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副主任、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駐京都辦事處(以下簡稱駐京辦)主任王福友、駐京辦商品部(即京都江北迎賓館)承包經理趙衛請託,通過張家15捲菸廠廠長李國庭辦理購買該廠緊俏香煙批條六十一份。趙衛利用李真交給的上述批條先後從張家口捲菸廠購買各種香煙9628箱,總價值人民幣2508.16萬元,非法銷售,從中牟利。為了感謝李真,趙衛先後送給李真人民幣共計60萬元。李真將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銀行。後因李國庭案發,李真恐事情敗露,與趙衛、王福友訂立攻守同盟,並通過陳揚退還駐京辦人民幣2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趙衛的證言證實:1994年承包駐京辦商品部後,通過李真幫忙得到了李國庭的批條,所批的煙賣給了煙販子。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底,先後12次送給李真共計人民幣60萬元。 2000年初,李真怕事情敗露,給駐京辦退還22萬元。 (2)證人王福友的證言證實:其曾托李真找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給趙衛批過煙。 2000年初,李真對其和趙衛說,倒煙的事與他沒關係,把趙衛給的20多萬元錢退給駐京辦。過了幾天,陳揚將李真還的22萬元人民幣交給了駐京辦。 (3)證人李國庭的證言證實:李真讓其幫駐京辦批些煙,其答應後給江北駐京辦批過幾十次煙。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在駐京辦住時曾看到二三次趙衛拿著信,讓李真找李國庭批煙,還看到李真找趙衛要信,說找老爺子(指李國庭)批煙去。有兩次趙衛到其家走後,其問李真趙衛來幹什麼,李真說送點錢。 (5)證人張岩的證言證實:其丈夫趙衛通過王福友和李真弄到批煙的條子,然後轉手倒賣,賺的錢給李真、王福友分紅。有幾次趙衛去石家莊找李真拿批條時就把錢給李真帶過去。 (6)證人宋氣的證言證實:趙衛從1994年開始從該菸廠批煙,直到1997年底,每次都有廠長李國庭的批條。 (7)被告人李真給李國庭的親筆信證實:李真要求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為趙衛辦理購買緊俏香煙批條。 (8)張家口捲菸廠廠長李國庭的批條證實:李國庭先後為河北省駐京辦趙衛辦理香煙批條61份。 (9)張家捲菸廠的捲煙銷售記錄證實:張家口捲菸廠先後銷售給駐京辦“山海關”牌等香煙9628箱,總價值人民幣2508.16437萬元。 (10)京都江北迎賓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京都市東城區煙草專賣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證實:京都江北迎賓館無權經營香煙批發業務。 (六)1994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秘書期間,接受河北省寶安地區高店電力局局長孫春請託,多次要求寶安地委有關領導對孫提拔使用。 1997年1月31日,李真與妻子楊某在京都市賽特購物中心看好了一把日本產按摩椅,價值人民幣3.98萬元。李真打電話將孫春叫到賽特購物中心,孫春付款購買了按摩椅並送至李真家。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孫春的證言證實:1997年春節前的一天,李真打電話說在京都賽特購物中心看中一把按摩椅,讓其去一趟。其與司機到京都賽特購物中心付完款後開車將按摩椅送到石家莊李真家中。後來聽說李真要出事,其對親戚李果說如果有人問起椅子的事,就說李真給錢了,實際上李真沒有給錢。 (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孫把椅子給李真送去後,其在李真家沒看到李真給孫椅子錢。李真被“雙規”後,孫春打電話對其講,如果有人問按摩椅的事,就說李真讓其將錢轉交給孫春了。 (3)證人石華、唐強的證言證實:孫春在京都賽特購物中心花三四萬元買一把日產按摩椅,他們開車和孫春把按摩椅送到省國稅局長李真家。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李真在京都賽特購物中心看中一把價值約4萬元的按摩椅,打電話讓孫春過來付款。孫春購買椅子後送至李真書房,李真沒給孫春椅子錢。 (5)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1994年李真對其講孫春這人不錯,應該提拔使用。 1995年8、9月間,地市合併,在研究人事安排時其同意對孫提拔使用。后孫春被任命為淶陽縣副縣長。 (6)京都賽特購物中心銷售發票證實:日本產按摩椅的價值為3.98萬元,購貨日期1997年1月31日。 (七)1995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通過唐山市有關領導將唐山百貨大樓條式樓標的為人民幣1080萬元的C段裝修工程(以下簡稱百貨大樓工程)介紹給王玉茜聯繫的京都市建築工程裝飾公司(以下簡稱京都裝飾公司)承建。竣工後,王玉茜送給李真人民幣15萬元。 1996年8、9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副局長期間,將省國稅局北戴河培訓中心工程(以下簡稱北戴河工程)交給王玉茜聯繫的中鐵十二局集團海南振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海公司)承建,工程預算人民幣3500萬元。李真與王玉茜商定按工程造價的6%提取中介費後均分。 1996年12月,王玉茜從振海公司提取人民幣170萬元,送給李真75萬元。 1997年9、10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 ,將省國稅局承德培訓中心工程(以下簡稱承德工程)以議標的形式介紹給王玉茜聯繫的海南泛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司)承建,工程預算人民幣3000萬元。後王玉茜按工程預算的5%從泛華公司提取中介費人民幣150萬元,送給李真人民幣140萬元。此外,王玉茜又將從該工程中提取的北戴河工程追加投資的中介費人民幣30萬元送給李真。 1998年12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通過河北省衡水市國稅局局長谷領,將衡水市國稅局培訓中心工程(以下簡稱衡水工程)介紹給王玉茜聯繫的中海工程建設總局(以下簡稱中海總局)承建,工程預算人民幣1500萬元。 1999年1月,王玉茜將中介費人民幣45萬元送給李真。 綜上,李真共收受王玉茜人民幣305萬元,將其中15萬元存入新加坡銀行,290萬元存入香港渣打銀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王玉茜的證言證實:受朋友之託,通過李真幫忙將百貨大樓工程、北戴河工程、承德工程、衡水工程交給京都裝飾公司、振海公司、泛華公司、中海總局承建。按事先與李真的商定提取中介費,先後送給李真共計人民幣305萬元。 (2)證人譚傑(京都裝飾公司工程部經理)的證言證實:通過王玉茜的幫助,該公司參加了百貨大樓工程的投標併中標,後按王玉茜的要求給王玉茜人民幣15萬元現金。 (3)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在發包唐山百貨大樓裝修工程過程中,市領導對其講,在同等條件下,照顧一下京都的楊東蓉(即王玉茜之妻),後通過招標把段工程交給,茜聯繫的京都裝飾公司,工程造價人民幣1000多萬元。 (4)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1996年夏季,省國稅局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在北戴河建培訓中心,由副局長李真主管;關於使用哪個施工單位,局長辦公會沒有研究過,都是李真一手操辦的。 (5)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1996年11月,李真對其講中鐵12局(指振海公司,下同)想幹北戴河工程,其按李真的要求起草了將工程交給中鐵12局承建的合同。 1998年5月,省國稅局派其到承德籌建培訓中心,協助李某工作,承德工程以議標的形式交由泛華公司承建。 (6)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1998年4月,李真對其講想在承德建一個培訓中心,讓其負責施工工作,並講黃廉奎那個施工隊工程質量不錯,用那個施工隊。 (7)證人黃永的證言證實:其請王玉茜幫忙,通過李真以議標的形式承建了承德工程,王玉茜與其商談了中介費事宜。 1998年6月至1999年春節前,其兩次匯給王玉茜的三威公司130萬元人民幣,後又在京都兩次給王現金共計20萬元人民幣。 (8)證人肖某的證言證實:其請王玉茜幫忙,通過李真以議標形式承建了衡水工程。王玉茜提出要中介費,因工程未結算至今未給。 (9)證人谷領的證言證實:李真講衡水工程省局投資800萬元,施工隊由省局派,工程以議標形式交給了中海總局。 (10)唐山百貨大樓C段裝修施工合同、北戴河工程、承德工程及衡水工程建設合同和工程預算、審計等文件證實:百貨大樓工程由京都裝飾公司承建,標的1080萬元;北戴河工程由振海公司承建,標的3500萬元;承德工程由泛華公司承建,標的3000萬元;衡水工程由中海總局承建,標的1500萬元。 (11)中國工商銀行匯票、三威公司的進賬單證實:1996年12月23日振海公司匯給三威公司人民幣170萬元。 (12)中國銀行匯票、三威公司的進賬單及泛華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泛華公司於1998年6月17日、1999年2月10日先後匯給三威公司人民幣130萬元。 (八)1995年4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讓江北大野集團總裁魯英為其辦理了1張長城信用卡,並用此卡消費了人民幣1.944055萬元。同年12月,李真接受魯英的請託,讓河北省石家莊市國棉二廠為大野集團在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辦理承兌匯票提供了擔保。 1996年2月13日,李真收受魯英人民幣1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魯英的證言證實:1995年4月初,李真讓其給辦一張長城卡,其用李真提供的“韓敘”的身份證為李辦了一張長城卡。 1996年春節前到李真家,給了李真人民幣10萬元。後通過李真讓石家莊市國棉二廠為大野集團在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辦理1000萬元承兌匯票時提供了擔保。 (2)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1995年底,李真讓其為大野集團在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辦理1000萬元承兌匯票提供了擔保。 (3)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契約證實:1995年12月1日,江北大野集團在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辦理1000萬元承兌匯票由國棉二廠擔保。 (4)證人曾曉、李芳的證言證實:魯英讓他們在福州市以“韓敘”的名義辦過一張長城信用卡。 (5)中國銀行福建省分行人民幣長城信用卡申請表以及該行財務賬目證實:1995年5月15日,大野集團下屬的中華工商時報南方實業發展總公司以“韓敘”的名義辦理了一張長城信用卡,“韓敘”用此卡共消費人民幣1.944055萬元。 (6)證人黃以選的證言證實:1996年4月13日晚,魯英從保險櫃裡拿出10萬元錢說要送給李真。 (九)1995年11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接受石家莊市半邊天保健品公司(以下簡稱半邊天公司)經理劉鍾和港商陳揚請託,召集石家莊市政府及省、市銀行有關領導到半邊天籌建處商議解決該公司貸款問題。在李真的多次協調下,半邊天公司於1996年11月25日從石家莊市城市合作銀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12月24日從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市分行貸款人民幣1000萬元。 1997年初,李真出國考察前,劉鍾送給李真2700美元(折合人民幣2.238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鍾的證言證實:為解決籌建百貝佳中草藥牙膏項目的資金,其和陳揚要求李真幫忙。經李真與石家莊市和銀行有關領導協調,石家莊合作銀行和工商銀行先後給其公司解決了貸款。 1997年李真赴美國考察前,其在駐京辦送給李真二千七百美元。 (2)證人張某、曾某的證言證實:1995年11月,李真為劉鍾的牙膏項目,找他們出面協調貸款並讓支持該項目。 (3)證人席明、要平、胡雄、文斌的證言證實:1995年11月,為幫助劉鍾的牙膏項目籌集資金,李真將他們和石家莊市城市合作銀行的有關人員召集在一起,讓兩家銀行為劉鍾的保健品公司提供貸款。 (4)石家莊市城市合作銀行、工商銀行石家莊分行的貸款合同證實:1996年11月25日、12月24日兩家銀行共貸給半邊天公司人民幣2000萬元。 (十)1996年6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將河北省政府駐瀋陽辦事處主任徐某調入省國稅局,後又將其調任承德市國稅局局長和邯山市國稅局局長。 1998年上半年,李真到承德市檢查稅務工作時,徐某送給李真2000美元(折合人民幣1.6556萬元)。 1999年6月,徐某隨李真到西歐考察時,在德國科隆市送給李真2000美元(折合人民幣1.65556萬元)。 2000年春節期間,徐某在李真家以給李真兒子壓歲錢的名義,送給李真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李真將其調入省國稅局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1998年4、5月,聽說李真要出國考察,在李真來承德時送給李真2000美元。 1999年6月,其隨李真赴西歐考察,在德國科隆市送給李真2000美元。 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其在李真家以給孩子壓歲錢為名,將1萬元人民幣塞到李真兒子手中。 (2)證人魏翔的證言證實:徐某說,李真要出國,給李送點外匯,其在中國銀行換了2000美元交給了徐某。 (3)證人吉某的證言證實:2000年春節前,徐某從石家莊開會回來後告訴其給李真5000元或1萬元人民幣。 (4)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00年春節前的一天晚上,徐某去李真家,臨走時塞給李真兒子一個信封,說是壓歲錢。 (5)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李真建議將徐某調入省國稅局工作,當時考慮李真在江北的地位就同意了這個建議。 (十一)1998年4、5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港商吳慶五請託,授意石家莊市國稅局局長許季兵、主管工程的副局長王發以招標的形式將石家莊市國稅局辦公樓工程(以下簡稱石家莊工程)交給錦陵市第二建築公司石家莊分公司(以下簡稱錦陵二建)承建。 1998年6月25日,石家莊市國稅局與錦陵二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李真告訴吳慶五,與妻子楊某離婚後急需用錢。同年12月,吳慶五向錦陵二建索要工程中介費人民幣40萬元,兌換成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1.3907萬元)交給李真。 1999年初,李真將此款存入香港渣打銀行。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吳慶五的證言證實:經其請託,李真幫助錦陵二建承建了石家莊工程。後李真讓其向錦陵二建索要100萬元,先給他50萬元。其向錦陵二建經理王建新索要了50萬元人民幣,兌換成5萬美元交給李真。 (2)證人許某的證言證實:石家莊工程已基本確定施工單位後,李真講該工程叫錦陵二建幹,他們頂不住只能照李真講的辦。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錦陵二建中標後,吳慶五說承接工程時李真幫了忙,讓公司拿人民幣40萬元給李真。後其將錢交給了吳慶五。 (4)石家莊工程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證實:石家莊工程由錦陵二建承建。 (5)錦陵二建記賬憑證證實:1998年12月16日,錦陵二建支出40萬元人民幣。 (十二)1998年,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與秦皇島市華興公司經理秀玲(李真的情婦)合謀,將河北省廊坊市國稅局培訓中心工程(以下簡稱廊坊工程)交給河北省第三建築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簡稱省三建十公司)承建,由秀玲向省三建十公司索要工程造價5%的中介費。 1999年4月初,李真急於將國內的贓款轉移到香港,指使秀玲向省三建十公司經理高華星索要工程中介費人民幣50萬元,並允諾保證省三建十公司中標。隨後,秀玲讓外甥女杜建娟到高華星的辦公室取回該款,李真收到秀玲交來的該款後存人香港渣打銀行。 1999年7月26日,廊坊市國稅局局長梁傳剛在李真的授意下,將廊坊工程交給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高華星的證言證實:經秀玲介紹,通過李真幫忙省三建十公司承建了廊坊工程。招標前,秀玲讓杜建娟從其處取走50萬元現金。 (2)證人秀玲的證言證實:李真與其商量將廊坊工程交給省三建十公司承建,並商量要好處費。後其按李真的要求從高華星處要了50萬元,由其外甥女杜某取回,其將此款帶到京都交給了李真。 (3)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秀玲讓其從高華星處拿回50萬元。 (4)證人楊剛、王慶的證言證實:按照李真的要求將廊坊工程交由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5)廊坊工程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證實:廊坊工程由省三建十公司承建。 (十三)1998年底,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溫州市傑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恆公司)經理蘇建敏請託,指使省國稅局徵管處將本局稅務登記證製作項目交給傑恆公司承作。事後,李真以急需用錢為由,先後兩次共向蘇建敏索要9000美元(折合人民幣7.450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蘇建敏的證言證實:傑恆公司通過李真承攬了省國稅局稅務登記證製作項目後,按照李真的要求,先後兩次共兌換9000美元交給了李真。 (2)證人張新的證言證實:按照李真的要求將省國稅局稅務登記證製作項目交給了傑恆公司。 (3)省國稅局稅務登記證製作合同證實:省國稅局1999年稅務登記證由傑恆公司製作。 (4)被告人李真在偵查期間供述:1998年底,蘇建敏來聯繫稅務登記證業務,其將徵管處處長張新叫來,讓張新將稅務登記證業務交蘇建敏做。去歐洲之前,朋友聚會時碰見蘇建敏,其讓蘇換幾千美元出國用。過了一兩天,蘇建敏送來5000美元。 1999年底,因急需4000美元用於還賬,打電話給蘇建敏,要蘇送到石家莊。過了幾天,蘇建敏將4000美元送到辦公室。 (十四)1999年9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省國稅局局長期間,接受京都市科信實業公司(以下簡稱科信公司)經理張克的請託,指使河北省邢台市國稅局局長李某將邢台市國稅局培訓中心工程(以下簡稱邢台工程)交給錦陵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二建)承建。後李真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張克索要4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3.112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克的證言證實:通過李真將邢台工程交給其介紹的南京二建。 1999年冬,李真讓其籌集4萬美元,其借了4萬美元按李真的要求交給秀玲。 (2)證人李某、張某的證言證實:經李真推薦,他們將邢台工程交給南京二建承建。 (3)證人邵軍、王建明的證言證實:張克幫他們承攬了邢台工程後,他們答應給張克5%的淨利潤。 (4)證人秀玲的證言證實:李真讓張克兌換美金,後其從張克處拿走3萬或4萬美元交給了李真。 (5)邢台工程施工合同證實:邢台工程由南京二建承建。 綜上,被告人李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人民幣676.6584萬元、16.57萬美元,共計人民幣814.8164萬元。 二、貪污犯罪事實 (一)1992年8月,被告人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期間,得知河北省財政廳有500萬美元的外匯額度,便通過張家口捲菸廠從河北省財政廳申請到該外匯額度,讓東冀租辦以張家口捲菸廠代理商的名義辦理此事。為解決調匯資金,同年9月18日,時任東冀租辦副主任的張鐵夢以東冀租辦的名義,給省政府寫報告申請貸款人民幣6000萬元。李真將報告呈送省政府領導批准後,打電話催促中國人民銀行河北省分行行長許鳳盡快辦理。許鳳將報告批給河北省證券公司,並將貸款方調整為張家口捲菸廠,貸款金額限定為人民幣5000萬元。張家口捲菸廠以短期融資債券的形式從河北省證券公司貸款人民幣5000萬元後,經李真協調,5000萬元貸款直接匯人東冀租辦的銀行賬戶。同年10月5日、12月21日,東冀租辦分別以人民幣1378.5萬元和1616.15萬元共調匯500萬美元,按照當時國家的外匯牌價與市場價格的價差,可獲利人民幣2000萬元。 1992年10月26日、1993年1月28日,即將下海經商的吳慶五通過張鐵夢從東冀租辦為世通公司和其個人各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 1993年5、6月間,被告人李真多次與張鐵夢、吳慶五商議均分通過調匯獲利的人民幣2000萬元。同年7、8月份,三人在京都市新大都飯店密謀以合法方式將該款從東冀租辦轉出私分。同年10月,張鐵夢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刑事拘留,經過李真和吳慶五多方活動被解除強制措施後,三人商定,世通公司從東冀租辦借的人民幣1000萬元不再歸還東冀租辦轉給吳慶五,吳慶五從東冀租辦借的人民幣1000萬元亦不再歸還,以頂替東冀租辦用500萬美元外匯額度調匯獲利的2000萬元人民幣,並由張鐵夢負責銷毀借款合同和作平賬目。隨後,吳慶五在張鐵夢提供的東冀租辦空白便箋紙上書寫了讓世通公司轉款的指令函。世通公司按照吳慶五的要求於1993年12月20日、23日,將藉款人民幣1000萬元和利息180萬元匯人京都環京商貿公司賬戶。為了平賬,吳慶五按照張鐵夢的要求以支付借款利息的名義將人民幣308萬元匯入東冀租辦賬戶。 1994年6月東冀租辦撤銷,張鐵夢藏匿賬目,隱瞞了吳慶五和世通公司向東冀租辦借款人民幣2000萬元的事實,並告訴了李真。吳慶五將實際佔有的1872萬元人民幣用於投資經商。事後,李真分得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5.2144萬元)、10萬元人民幣和價值人民幣51.671萬元的位於京都市低壓電器廠宿舍樓的房屋一套。 1998年下半年,李國庭案發,李真、吳慶五、張鐵夢害怕事情敗露,商量對策,訂立攻守同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鐵夢的證言證實:李真幫東冀租辦搞到了500萬美元外匯額度和5000萬元人民幣貸款後,東冀租辦分別借給吳慶五、世通公司各1000萬元人民幣。 1993年6、7月份,李真多次對其講,吳慶五已下海經商,500萬美元外匯額度的獲利款,三人“三一三十一”分了。 1993年10月份,其被解除強制措施並恢復職務後,李真又講吳慶五和高主國借的款不再歸還東冀租辦,用來頂替外匯額度獲利款。其提出為了平賬,本金可以不還,利息要還。後吳慶五用其提供的東冀租辦空白介紹信讓高主國將1000萬元借款轉到吳慶五名下,吳慶五還給東冀租辦300多萬元的利息。 1994年下半年,其對李真講,賬都處理好了。 1995年之前,其拿走了東冀租辦的賬目。 1998年省紀委開始調查李國庭案,李真怕罪行敗露,其與吳慶五商量把2000萬元說成借款沒還。 (2)證人吳慶五的證言證實:1992年9月下旬,李真對其講,幫助張鐵夢得到了500萬美元外匯額度和人民幣5000萬元貸款,要張鐵夢支持其下海經商。 1993年5月,李真又講張鐵夢答應將500萬美元外匯額度賺的錢分給其和李真2000萬元。 8、9月份,其與李真、張鐵夢在京都新大都飯店商量轉款。 10月,張鐵夢被立案查處,其和李真通過找關係,將張鐵夢釋放出來後,李真對其講,已和張鐵夢說好,高主國從東冀租辦借的人民幣1000萬元不再歸還東冀租辦,以頂替給咱們的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其從東冀租辦借的人民幣1000萬元亦不再歸還。張鐵夢對其講,同意李真的要求,但最好付一部分利息。這樣,其打電話讓高主國把1000萬元借款匯到環京商貿公司的賬戶。 1994年6月,其按張鐵夢的要求匯給東冀租辦300多萬元的利息。 1998年下半年,李國庭案發,其擔心會出問題,打電話與張鐵夢商量,補辦借款協議。 (3)證人李國庭的證言證實:1992年,其向李真提出為張家口菸廠搞些外匯。 9月,其按照李真的要求將向省政府申請500萬美元外匯額度的報告交給李真,事後沒結果。後來李真對其講,張鐵夢可以幫張家口菸廠貸款5000萬元,直接劃到東冀租辦的賬戶,其答應了。 (4)證人嚴某的證言證實:1992年,省財政廳從財政部爭取到了500萬美元的外匯額度,李真讓其將外匯額度支持給張家口菸廠。省政府批准後,李真又說讓東冀租辦主任張鐵夢代理張家口菸廠辦理此事,其就讓外經處將500萬美元的外匯額度辦理到東冀租辦。 (5)證人許某的證言證實:1992年9月,其接到省政府領導批示的東冀租辦要求為張家口菸廠解決資金的報告後,經李真電話催辦,其將貸款單位由東冀租辦改為張家口菸廠,由省證券公司以融資券的形式給張家口菸廠融資5000萬元。 (6)證人高某的證言證實:1992年通過吳慶五從東冀租辦借款1000萬元。 1993年底,按吳慶五的要求將1000萬元借款和利息180萬元打到了京都環京商貿公司的賬戶。 (7)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1992年10月26日和1993年1月28日,張鐵夢讓其兩次匯給世通公司人民幣2000萬元。 (8)證人支某、程某的證言證實:1994年他們2人將東冀租辦的財務賬簿交給了張鐵夢,後來,賬不知什麼原因沒有了。 (9)證人尹源、展鈞、安素坦的證言證實:經調查東冀租辦的財務賬簿下落不明。 (10)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1994年6月底,吳慶五讓其匯給東冀租辦人民幣308萬元。 (11)證人秀玲(李真的情婦)的證言證實:1996年初,李真講京都西什庫的住房是吳慶五送的。在居住期間,交水電費都是寫李真母親楊賢的名字。後李真說中紀委在查他,要其把所有“楊賢”的名字都改成“秀玲”。 (12)《東冀租辦企業檔案》、《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與河北省人民政府生產辦公室來往函》證實:1985年12月東冀租辦成立,張鐵夢先後受河北省經委、河北省政府生產辦公室委派專門負責東冀租辦工作。 (13)河北省證券公司代理髮行短期融資券協議證實:張家口菸廠經河北省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短期融資券人民幣5000萬元。 (14)河北省財政廳轉賬憑證、賣出外幣證明書、東冀租辦記賬憑證等證實:1992年10月5日、12月21日,東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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