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偵探推理 死之枝

第29章 第一章

死之枝 松本清张 2992 2018-03-15
在東京R區官署建築科,包括監察股長在內,總共只有五位工作人員。 監察的主要任務是發現並取締違章建築。近年來,地價暴漲,人口稠密,導致東京的違章建築大幅增加,尤其在建築密度要求保持在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地區,這種現象尤為突出,有些甚至連基本的環境綠化都得不到保障。在老城區,小歌廳、小餐館、小工場、小賣店等違章建築比比皆是。不過,R區是個例外,此處以前屬於閒適優雅的住宅區,建築密度都在百分之四十以下。 根據行政部門對地區用途的規劃,建築法結合對環境保護的原則,對建築物防災、衛生等方面製定了相關規定。 但是,最近商品住宅不斷增加,開發商無視建築規章,見縫插針般的蓋房子。他們建造的大多是二層住宅,住宅與住宅間只留一米間距,僅能容一個人通過,甚至還發生過棺材運不出來的悲劇。

專業開發商團隊負責建房出售。他們先向區公署建築科提交符合規定的建築圖紙,申請施工許可。圖紙上的施工方案當然都符合法律規範,但建出的房屋卻不按要求,完全違反建築規範。開發商拿到施工許可時,房子往往已經上樑,很多時候,工程已經基本完成,只剩粉刷牆壁的工作。開發商這樣的操作使工程進展神速,所花時間恐怕連普通施工的三分之一都不到。 這樣的開發商一般都沒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因此他們的資金周轉非常快,必須抓緊時間把現有的住房賣出去,用銷售得來的錢迅速投入其他的住房建築工程中。這些開發商的建設過程經常是昨天還在打地基,轉眼之間好幾棟二層小樓就赫然矗立,外觀看上去也相當漂亮,給人以強烈的購買欲。 監察局難以掌握所有的違章建築信息。雖然他們平時的工作就是在區內巡視,揭發違章建築,可畢竟管轄區域面積廣闊,僅憑這五個人的力量無異於杯水車薪。

因此,整治違章建築主要還是依靠人們的舉報。舉報者基本都是居住在違章建築附近的居民,他們發來信件或打來電話,尤其以匿名電話居多,因為他們擔心會遭到開發商的怨恨和報復。 接到舉報後,監察人員會立刻趕往現場查看。這時,建築基本已經成型,甚至都鋪好了瓦,進行外立面塗裝。監察人員只能將事先準備的“停止施工”的紅色告示貼到柱子上。現場的木匠和泥瓦匠都是開發商僱傭來的,監察人員沒法向他們直接發布命令,訓斥他們也無濟於事。 監察人員希望開發商看到通知後能儘早露面,可對方往往以沒收到通知為由,與監察人員玩捉迷藏。就算開發商知道了,也不會立即派人交涉,多數都要經過四五通電話的催促。 能出面的開發商還算是不錯的,至少可以對話商量。而有些老滑頭會玩人間蒸發。

監察人員命令施工方按照規劃施工,但老老實實表示服從的少之又少。受到警告後,他們反而會加快工程進度,然後火速將房子租售出去。等房子裡有人入住,監察人員也就無計可施了。因為購買或租賃房屋的人都是無辜的受害者。從人情事理上說,總不能把這些支付了高額首付、每個月還需繳納分期付款的人從房子裡趕出去。這就給了那些開發商以可乘之機。 上田喜一是R區官署的一名建築監察人員,負責聽取居民對違章建築的舉報。曾經有一名家庭主婦打來電話舉報,歇斯底里地高聲叫嚷:“我要反复打給你多少次啊?怎麼打到現在他們還沒有停工?是不是你們拿了他們的錢就幫著他們?是你們貪污受賄,所以他們才敢如此囂張吧?” 行政機構稱這類電話為“陳情”,有相當多的陳情者認為,區官署的監察人員和開發商們沆瀣一氣,從中漁利。

但監察人員也有一肚子苦水,因為至少在查處違建這個問題上,往往是欲速則不達。 舉個例子。 有位名叫A的男子搭了一棟違章建築。監察人員於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電話的舉報後,立刻趕到現場,見工人們已經在澆築一樓的水泥,便委託對方轉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第二天早晨雙方進行協商。可是次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沒有露面,於是監察人員再度趕赴現場,口頭通知工人停止施工。 十月二日,為整治此違章建築,建築科監察局向協作部門的負責人發出處置建議。 四日,再次給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打電話,要求對方於七日上午九點半出面協商。 七日,A終於露面,監察人員向對方指出該建築不符合規劃,要求對方在擴大佔地面積或縮小建築物之間二選一。

八日,趕赴現場,貼上紅色的“停止施工”告示。 二十五日,匿名人士打來電話,告知違章工程還在旁若無人地進行。於是建築科長親自趕赴現場,又到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家拜訪,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不在,委託其老父轉告,要求對方次日露面。 二十六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出面。 二十八日,根據建築法第九條第十款,監察人員下達停止施工命令。 十一月一日,據現場調查,工程依舊在進行。 二日,A出面,監察人員再次要求他停止施工。 十一月二十九日,匿名人士打來電話,告知工程還在繼續。監察人員到現場調查,發現建築已經搭到二樓。於是又貼出一張“停止施工”的紅色告示。 三十日,A本人露面,監察人員強烈要求他停止房屋施工,恢復原樣。

十二月一日,違章建築附近的居民來反映情況。 二日,監察人員寄通知給A,要求A出面協商,但郵件遭對方退回。 三日,處置違章建築的協助部門碰頭,召開討論會,委託警察署、消防署、供水公司、電力公司營業所、燃氣公司等單位協助取締該違章建築。 六日,建築科長到現場勘查,發現此時建築工程基本完工。 七日,與A電話聯絡,要求當面協商。 八日,A到場,監察人員要求其於十二月十一日前,上交工程修改方案。 十一日,A打來電話,請求延期至十四日。 十五日,A打來電話,約定十八日會面協商。監察人員到現場查看,施工已經停止。 到了約定的十八日,A並未露面。監察人員到現場,發現施工又重新開始,當即要求停工。

二十日,A打來電話,答應次日出面協商。 可二十一日,A仍未出現,監察人員到現場視察,此時施工仍在繼續。 二十二日,電話通知A,要求其於次日上午出面協商。 二十日,A終於出現,與科長面談。科長強烈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二十七日,施工現場立起告示牌,告知居民,該建築違反了建築法,若購買或租賃該建築併入住,將要負擔法律責任,提醒居民予以注意。 二十八日,當地的眾議員(原內務府官員)的秘書打來電話,請求監察部門採取折中方案。建築科監察部當即予以回絕,並判斷可能是A向眾議員苦苦哀求過。 二十九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三十日,現場調查。施工仍在繼續,已經在內部裝修。下午,工人離開。 一月五日,現場調查,工程處於停工狀態。

七日,再次調查現場,發現告示牌已經被人撤走。監察人員再次立起告示。 十日,監察人員到現場調查,發現禁令告示牌又被撤走,工人正在施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十一日,A來到監察局,科長責令其停工。 十二日,通知A出面協商。 十四日,整治通知下達後第八天,根據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監察人員向A寄送強制拆除命令,規定最後期限定為一月三十一日。 十五日,A露面,監察人員責令其拆除違章建築,A承諾自行拆除二樓的一部分。 二十五日,現場調查,工人正在拆除違章建築。 三十一日,拆除命令書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郵局退回。 二月三日,A託人告知監察局,稱因生病不能出面協商,並出示醫療診斷書。 二月八日,打電話給A,兩次均未接通。

二月十二日,A沒有出面,託人告知監察局,稱其將於三月十日到場。 三月十四日,接到匿名電話,稱違章建設工程又重新開工。 …… 這樣的經過,敘述起來沒有止境。從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舉報,再去現場查看,到下達停止施工的命令,經過半年之後,事情仍未解決。 可見拆除違章建築是件多麼勞神的事情。 狡猾的開發商總是想方設法拖延執行區公署的命令,問題的解決絕不是舉報者想像的那樣可以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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