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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四章公安廳副廳長的權色交易

解密中國大案Ⅱ 丁一鹤 10368 2018-03-14
2007年4月9日,江西省公安廳原副廳長許曉剛被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曉剛因“江西打黑第一案”而落馬,這也是目前披露的全國公安系統因充當“黑保護傘”落馬級別最高的官員。這位曾在警界叱吒風雲的“領軍人物”,屢破大案、要案,在群眾中曾有很高威望。許曉剛落馬後,其鮮為人知的與黑幫老大稱兄道弟、貪財貪色、生活糜爛墮落的陰暗一面,隨之暴露在世人面前。 和許多落馬高官一樣,許曉剛的人生之路自有其獨特的兩條軌跡。 仕途明星,屢破要案的“刑偵劍客” 許曉剛的仕途一直被奇蹟包圍,看看他的履歷就會明白。 許曉剛1951年出生,大學文化。 1968年入伍,退伍後到江西氨廠當工人。 1973年9月到江西大學學習。 1980年調入公安系統工作。先後擔任偵察員、辦公室秘書、分局副局長、局長、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長、省公安廳刑偵處長。 1994年10月任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2003年2月兼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 2005年6月改任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黨委委員(保留正廳級),同年8月被雙規。 2006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

在被雙規之前,許曉剛的人生可以用一路順風來形容。 許曉剛17歲到浙江衢州當兵,退伍後的第一份工作是江西氨廠貨車站的列車調度員。但是,僅僅3個月之後,許曉剛就成為江西大學中文系的學生。 許曉剛畢業後進入南昌市委宣傳部,後來成為時任市公安局局長於萬海的秘書,從此,許曉剛開始了他在南昌警界的生涯。從上世紀80到90年代,許曉剛在東湖分局副局長、西湖分局局長等幾乎是南昌公安系統最重要的職位上乾過。 1993年出任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長不久,許曉剛順利的仕途遇到了一個問題。賞識他的老局長到了退休年齡,要想重新得到新領導的認可,需要更長的時間。 1993年,許曉剛為了尋求更大的發展,調入江西省公安廳刑偵處。

他面對的是全新的部門和一個新上司丁鑫發。 在江西公安廳主政近10年的丁鑫發,曾擔任江西省軍區副參謀長和武警江西總隊總隊長,是政法系統的強硬派,他在人事管理上的風格突出,任人不避親不避嫌。哪怕別人反對,他也會任用自己的老部下。後來他升任江西省檢察長後,也從省公安廳帶了一批人去,擔任重要部門負責人。丁鑫發案發後,他的部分部下紛紛被查處。 在公安廳刑偵處處長一職上的許曉剛,很快進入丁鑫發的人事視線,並獲得了極大信任。只用了3年時間,許曉剛就得到了他仕途中最關鍵性的一次躍升。 1996年底,43歲的許曉剛成為江西省公安廳最年輕的副廳長。除了許曉剛辦事效率的確讓人賞識外,在很大程度上,因為許曉剛的辦事風格很投丁鑫發所好。兩人都是軍人出身,辦事雷厲風行。

許曉剛主管刑偵工作,江西刑偵界的“懸賞招標破案”由他開創先河,省內許多大案要案在他的精心指導下都偵破得十分精彩,為此他在省公安廳乃至江西警界享有較好的聲譽和較高的威望。 許曉剛的工作業績得到很多領導和同事的認同,獲得較高的評價。客觀地說,許曉剛對江西的刑偵工作做出很大的貢獻。江西很多大案要案的偵破都是由他指揮,或有他立下的功勞。因此他贏得江西“刑偵劍客”之稱。 許曉剛主管刑偵多年,對刑偵業務很熟練,很多部下一直都認為他是打黑除惡的天才。許曉剛破案,沒有人不服他。許曉剛喜歡和人稱兄道弟,他從不將人拒之門外,基層民警很喜歡他,他也視同事為“哥們儿”、“朋友”。 2000年南昌發生“11·11”銀行劫案時,許曉剛擔任指揮員,當涉案人員在南昌出現時,他要求3000名警員實施零點行動,在沒有任何傷亡的情況下,將嫌疑人全部抓獲。 2003年7月,許曉剛在省政府非常設機構中兼任江西省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副組長。他在社會層面也同樣知名。他的名聲可以追溯到1999年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受賄一案。許曉剛是這個專案組的負責人,這是他擔任省廳副廳長3年以來在權力舞台上的一次重要亮相,也使他的聲名在江西警界開始鵲起。更有人誇張地說,沒有昨天的許曉剛,江西刑偵工作就無法取得今天的成果。

然而,這位世人眼中打黑除惡的“能手”,卻因撫州“黑幫老大”熊新興案的東窗事發而露出鮮為人知的貪財、貪色的另一面。 權錢交易,許廳長的朋友清單 許曉剛當上副廳長之後,隨著地位的升遷、權力的增大,許曉剛的心理產生了質的變化,世界觀徹底改變。用他自己的話說:“終於奮鬥出來了,該鬆口氣了,可以好好享受了。”許曉剛開始有意識經營自己的社會關係網,並不失時機利用一些施恩於人的機會,編織自己的網絡。 於是,許曉剛從思想上開始懈怠。下基層,他關心的不再是工作了,而是有沒有人迎來送往,住的是否是當地最高檔賓館,吃的是否是當地最具特色的美味佳餚,玩的是否是當地服務層次最高的歌廳,痴迷地追求燈紅酒綠下的享樂。

對許曉剛來說,權力並不是用來為人民服務的,而是用來為自身謀取私利的。在江西南昌,許曉剛這位頗負盛名的刑偵專家素以廣交朋友出名。那麼,他的朋友清單裡都有些什麼人呢?讓我們一起去看一看。 章某某,江西省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8年初夏的一天,身為省公安廳副廳長的許曉剛著便裝來到南昌小有名氣的“2001歌城”唱歌解悶,被心細的歌城老闆章某某認出來後,雙方都覺得很投緣。從此,兩人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 “2001歌城”也成了許曉剛常去的地方,反正每次都是免單,而且還有小姐陪唱。在這裡,許曉剛還結識了不少老闆、歌女等新“朋友”。而章某某也因為許曉剛這位有身份的朋友,生意上順暢不少。起先,章某某並沒有求許曉剛做什麼具體事,只是不時地送他財物。 2001年,章某某將一塊價值人民幣6.24萬元的手錶送給了許曉剛;2004年2月,許曉剛過生日時,章某某又送給他一塊價值12萬元的名牌手錶;2004年5月,許曉剛前往歐洲考察,章某某到廣州送行時又送給他1萬歐元。不僅如此,2001年至2005年,每年春節,章某某都要給許曉剛送上萬把元的紅包。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2004年6月,原“2001歌城”經理馮某因為男友劉某兄弟涉嫌販吸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向章某某哭訴。章某某當即打電話給“老朋友”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反映情況”。許曉剛二話沒說就向相關人員打招呼,果然,劉某兄弟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讓章某某覺得很有面子。 2004年下半年,章某某在籌建礦業公司的過程中遇到當地村民的反對,章某某為此找許曉剛幫忙。許曉剛當即向人打招呼,指派屈某兩次帶領公安干警到現場處理,使礦業公司正常開業。 如此講義氣的朋友,章某某覺得送出的錢物值! 接下來是張某某,江西省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董事長。許曉剛與張某某之間的“友情”可以追溯到1996年。當時許曉剛經人介紹與張某某相識,但當時兩人關係一般。 1997年春節前,張某某拿著8萬元人民幣來到許曉剛家樓下,說是給他拜年,許曉剛那時正缺錢用,就收下了,他們的“友情”開始升溫。

幾天后張某某就找他幫忙來了。原來酒店職工裘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張某某想給裘某某辦理暫予監外執行。剛拿了張某某8萬元錢的許曉剛不由分說,就與有關人員打招呼,裘某某順利得以暫予監外執行。不久,張某某又給許曉剛送來2萬美元。 2000年春節前,許曉剛又在某某大酒店茶座收受張某某送的人民幣10萬元。張某某的“大方”讓許曉剛覺得這個人很講義氣,值得深交。 2000年6月,張某某的江西省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與南昌市一家銀行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了還款金額和期限。 2001年底,張某某因不能如期歸還貸款而找許曉剛幫忙,許曉剛隨後向南昌市該銀行行長徐某打招呼,使某某集團得以延期還款。作為回報,2002年春節前,張某某送給許曉剛人民幣20萬元。

2003年,某某大酒店發生員工被傷害的事件,許曉剛聽說後馬上打電話要求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抓緊破案,從嚴處理。 2004年上半年,許曉剛收受酒店董事長張某某送的2萬美元。 許曉剛的朋友劉某某是南昌某公司老闆。劉某某是在逃亡路上與許曉剛成為朋友的。 1998年,劉某某因涉嫌夥同他人持槍傷人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追捕而逃往北京。當時,許曉剛正在北京出差。劉某某經人介紹結識了這位省公安廳領導,如獲至寶。 不久,劉某某為自己案子的事找許曉剛幫忙,許曉剛在劉某某寫的材料上作了批示,並與時任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打招呼,致使劉某某當時沒被立案追究。而劉某某對許曉剛也是言聽計從,並不時送錢物給他。

2000年5月份,應許曉剛的要求,劉某某將15萬元人民幣送到北京交給許曉剛的女朋友陳某。 2003年,劉某某送給許曉剛一塊價值4萬元港幣的手錶。 2004年春節前,劉某某到許曉剛辦公室送了10萬元。 2004年的上半年,許曉剛因臨時急用錢向劉某某借了10萬元。過後不久,許曉剛將10萬元還給劉某某時,劉一時推辭沒收,許曉剛就決定不還劉某某錢了。 2004年11月左右,許曉剛妻子住院期間,劉某某當著許曉剛的面送了2萬元人民幣。此外,2000年至2003年,許曉剛共收受劉某某送的過年紅包4萬元。 也正是有了許曉剛這個朋友,劉某某一直逍遙法外。直至2005年年底,公安機關才對劉某某立案偵查,並以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故意傷害、窩藏罪移送審查起訴。

像劉某某之類的老闆“朋友”,許曉剛還有不少。這些“朋友”在充當許曉剛“提款機”的同時,不時享受著從許曉剛那兒尋租權力的種種好處,這種用金錢和權力堆起來的友誼注定難以長久,就像許曉剛後來認識到的那樣。 原副省長胡長清的行賄人李某某當時被法院判刑1年6個月,在江西省看守所服刑。有人找到許曉剛,提出把李某某從江西省看守所轉到南昌縣看守所服刑。許曉剛大筆一揮,同意李某某轉到南昌縣看守所。李某某出獄後,便與許曉剛成為知己。李某某為此在2002年和2004年先後將10萬元港幣和25萬元人民幣匯入許曉剛的一名情人的賬戶,以資助她參加兩屆青年歌手大獎賽。 1996年,許曉剛經人介紹,與江西省某某集團老闆遊某相識。許曉剛明知其因賭博被收審過,且大量走私汽車,卻仍與其打得火熱,經常一起吃喝玩樂。許曉剛當然在打自己的“小算盤”:他以支持情婦鄧某某出唱片、支持情婦李某買“寶馬”轎車、自己“想辦點事”為由,先後向遊某索要78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 2005年年初,遊某的妻子在江西省新余市交通違章,民警要依法扣車。遊某隨即請許曉剛幫忙。許曉剛打電話過問,要求辦案民警妥善“處理好此事”。於是,違章車被當場放行。 臭味相投,充當“黑老大”的保護傘 給許曉剛送錢的還有很多人,但最重要的一個人是號稱“江西第一黑”的熊新興。 2000年3月,先後25次行賄胡長清310萬元的江西奧特集團公司董事長周雪華從被臨時羈押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招待所脫逃,剛從胡長清專案組出來的許曉剛接著負責查辦該案。當時,周雪華的妻子到處找人四處籌錢解救丈夫,但周雪華落難之時,幾乎沒有人肯幫忙,只有和周雪華有過生意往來的江西省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老闆熊新興借了20萬元給周雪華的妻子。 周雪華脫逃後,熊新興因為這筆借款被公安機關傳訊,得以和許曉剛相識。許曉剛覺得熊新興這個人講義氣,能交。隨即,熊新興成為許曉剛廣泛交結的社會網絡中最密切的關係之一。許曉剛先後收受、索取熊新興人民幣85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8.2萬元的玉鐲一對。 從與熊新興的交往上看,無論表現形式如何復雜,實質卻是非常簡單,說白了就是兩個字——交換。 從此,成了金錢奴僕的許曉剛,便心甘情願地為熊新興鞍前馬後地效勞。為了顯示與熊新興的特殊關係,許曉剛多次攜帶妻子或情婦到撫州,並把熊新興作為“哥們儿”介紹給撫州市黨政主要領導、撫州市公安局領導認識,並叫上相關領導陪同到熊新興那座被當地群眾稱為“紅樓”的聯達俱樂部吃喝玩樂。 但是,熊新興折騰得太大了,有關方面開始了對他的偵查。據警方蒐集的罪證,1997年以來,以江西聯達實業有限公司總顧問熊新興為首的黑社會集團,在撫州市以開賭場、詐騙銀行資金、強迫交易等手段,聚斂了巨額財富,並大肆購買槍支、吸收成員、擴充組織。該組織先後以殘忍手段致死3人、重傷5人,詐騙銀行貸款近億元。 撫州市公安局根據省委、省公安廳領導的指示,成立了以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尹某為組長的調查組,但此事一直沒有結果。 2004年9月23日,當專案組秘密部署抓捕熊新興時,他卻神秘地失踪了。無奈,江西省公安廳成立了專案組。可當專案組的偵查工作剛剛開始,一隻無形的黑手便伸了出來:辦案民警要查找的每一個證人,幾乎都在迴避;即使找到了,證人都不敢如實陳述受害事實;有的證人剛向辦案民警提供證詞,就遭到不明身份的人上門威脅、毆打;辦案民警秘密轉移案犯關押地,後面很快便出現幾輛緊緊尾隨的車……專案組的每一次行動部署,似乎都在熊新興犯罪組織成員的掌控之中。 這隻黑手到底在哪裡? 隨著案情的進展,為熊新興黑社會犯罪集團充當“保護傘”的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尹某、臨川分局原副政委操某某、刑警大隊原副大隊長黃某某、七里崗派出所原指導員許某逐漸浮出水面。 撫州市熊氏黑社會勢力的興風作浪,公安機關的抓捕行動頻頻失手,引起了中紀委的關注。 2005年4月5日,熊新興被抓捕。不久,熊氏黑社會集團的最大保護傘,公安廳原副廳長許曉剛浮出水面。 2005年8月27日,許曉剛被“雙規”。經查,2002年5月,許曉剛多次來到撫州,當著熊新興的面向熊新興專案組長、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尹光“打招呼”,心領神會的尹某也積極向熊新興“支招”。為此,熊新興採取毆打威脅當事人和證人、毀滅證據等方法,使得此後的這類調查都成了“走過場”。 2004年9月23日,當得知中紀委、省紀委與省公安廳正在部署當晚秘密抓捕熊新興時,許曉剛因害怕“拔出蘿蔔帶出泥”,立即通知了熊新興。熊新興得知消息後立即潛逃,使得這一次抓捕行動撲了空。 有如此強硬的“紅傘”作後盾,難怪“黑老大”可以為所欲為! 2006年4月21日,許曉剛涉嫌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管轄,2006年4月24日,浙江省檢察院將此案交由衢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年5月11日,許曉剛因涉嫌受賄罪被衢州市檢察院逮捕。許曉剛涉嫌非法持有槍支案由江西省公安廳偵查終結,於2006年8月7日移送衢州市檢察院併案審查起訴。 2005年4月6日,熊新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江西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2006年7月17日,熊新興案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2006年9月26日,一審法院判處熊新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熊新興可謂罪行累累,曾用名“熊縣興”,綽號“國國”,39歲的他是江西撫州市人,只有小學文化,原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先後擔任撫州市臨川區兩屆政協委員。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以來,罪犯熊新興先後成立了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達貿易公司)、江西聯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達公司)、江西博福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福公司),同案犯熊建祥、花其輝、唐天安、董嘯林、張新軍等人分別在公司擔任法人代表、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出納等重要職務,以合法公司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組織活動。 為了拉攏當時在撫州社會上有名氣的張文鋒惡勢力團伙,熊新興將張文鋒的哥哥張文軍安排到自己身邊開車,後任命為博福公司法人代表,負責經營博福公司、開設賭場、逼收賭債、暴力拆遷。同時,在張文鋒1997年被關押期間,熊新興找關係,使張文鋒在被關押期間受到特殊照顧。 1997年12月,張文鋒被釋放後便帶領同案犯李華、張強、張國華、羅海洋及江華等人在內的惡勢力團伙,投靠了熊新興。這樣,以熊新興、張文鋒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撫州市逐步形成。熊新興犯罪集團以公司為依託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手段聚斂了巨額財產,為組織的發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熊新興犯罪集團除將非法所得用於公司運作、個人揮霍的同時,通過多種形式給其骨干成員予以獎勵以鞏固組織“凝聚力”,購買槍支、彈藥擴充組織實力,從而為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1998年5月,因在撫州市振興城市信用社原副主任羅某某處貸款不成,熊新興及張文軍在贛東賓館碰到羅某某,張文軍便對羅某某進行毆打;為了剷除異己,1999年熊新興指使董某某傷害致死陳某某,並花費10餘萬元資助董某某藏匿;1998年2月,李華、羅海洋等人為爭強鬥狠,將廖某某殺死;1998年9月張文鋒團伙將周某某、王某某打成重傷;2002年5月張文鋒無端毆打楊某某、劉某某,致使楊某某被迫離開撫州;熊新興犯罪組織還多次以毆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向多人逼要賭債。此前,1995年12月,張文鋒持槍威脅執行公務的臨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隊中隊長石某某;1997年9月熊建祥毆打執行公務的撫州市公安局嵩湖派出所民警張某某。 熊新興為了給其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尋求保護、逃避打擊,利用金錢大肆拉攏、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織組織的“保護傘”。已查明充當“保護傘”的人員有原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原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尹某、原臨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操某某、民警祝某某等多人。為向政界滲透,熊新興還取得撫州市臨川區政協一屆民主黨派政協委員和二屆政協經濟界委員的頭銜。 2002年以來,撫州市民多次向各級部門舉報熊新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江西省“打黑除惡專項領導小組”就群眾舉報的問題要求撫州市公安機關查處,但由於“保護傘”的暗中保護,調查結果都不了了之,從而更加助長了該犯罪集團的囂張氣焰。 一審宣判後,熊新興、董嘯林等11人不服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終審裁定,駁回熊新興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核准判處罪犯熊新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7年1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黑老大”熊新興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紅顏之禍,六名佳麗“黑”掉許廳長 在查實的許曉剛6個情人中,有歌唱演員、茶樓的老闆、夜總會服務生、按摩女。從判決書上看,許曉剛最後被查證的受賄金額中,大部分都花在許曉剛的幾個情婦身上。 許曉剛的第一個情婦是在山東青島認識的趙某。 1997年新春伊始,許曉剛到山東省青島市開會。海濱城市秀麗的名勝古蹟並沒有引起他的興趣。一日傍晚,一席美酒佳餚,幾番推杯換盞後,他獨自一個人來到某洗浴中心洗桑拿。在這裡,頗有幾分姿色的按摩小姐趙某闖進了他的生活。在一邊按摩一邊調情中,他們很快就成了知己。當晚,許曉剛便將她帶回下榻的賓館。 1997年當年冬天,許曉剛再次來到青島後急切想與趙某幽會。風花雪月中的趙某此時早已投入另一權貴公子的懷抱,且已有身孕,她在電話裡婉言謝絕了許曉剛的盛情邀請。為了得到趙某的柔情一抱,許曉剛懷抱著99朵紅玫瑰,來到趙某宿舍的樓下,一個又一個電話表達思戀之情。為了一個按摩小姐,這位堂堂的大廳長足足在寒風中佇立了一個多小時……趙某終於被感動了。從此,他倆猶如一對恩愛夫妻,南昌、北京、上海頻頻牽手出入賓館酒店……在近3年的時間裡,許曉剛除了送趙某40多萬元外,還專門託人在北京給趙某找了份稱心的工作。 許曉剛的第二個情婦是在北京認識的陳某。有一次,許曉剛出差到北京。當夜色降落時,許曉剛並沒有閒住,獨自一個人到“天上人間”夜總會,很快便與坐檯小姐陳某勾搭上了,交上3000元的首期付款外,兩人開始了兩年多的情人生活。為此,許曉剛支付了30多萬元。為了幫助陳某告別夜總會生活,許曉剛介紹她進入了一家廣告公司從業,並為她出面聯繫到省內的兩家煙草企業兩筆300萬元的廣告業務。從中分得提成後,在許曉剛幫助下,陳某又做起了彩票生意。 第三個情婦是北京“天上人間”夜總會的班某。 2000年秋,許曉剛又一次來到“天上人間”夜總會。這次,他認識了服務生班某,1000美元便是他們的第一次性交易。而此後維繫他倆一年多的情人關係,許曉剛付出了40多萬元的錢物。 第四個女人是南昌一家茶樓的女老闆李某。他是許曉剛2003年春節期間認識並發展成為情人關係的。為維持與李某的情人關係,許曉剛出資幫助其在南昌經營某品牌服飾專賣店、送“寶馬”轎車……直至案發,他送上的錢物在200萬元以上。 為了給李某買車,許曉剛向幾年前認識的某集團老闆遊某某索要了購車錢。 2003年底,遊某某把48萬元現金放在一個紙箱裡讓他弟弟帶到南昌交給許曉剛,並囑咐是一箱很重要的“資料”。許曉剛收到後,把錢裝在一個布袋裡,交給李某,讓她買輛寶馬車。李某後來在檢方證詞中稱,她當天就去提了車,支付47萬餘元車款後,還多了幾千塊。 第五個女人李某,許曉剛照樣奉上了大量的錢物。 但是,許曉剛花錢最多的還是在歌手鄧某的身上。鄧某是江西省鷹潭市人,30歲有餘,身高1.62米,從上饒師範學院畢業後,成為了江西省某文工團的一名歌唱演員,天生一腔好嗓音,離異後一直沒再結婚。曾兩次參加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並獲得過銀獎。 2002年初春的一天,鄧某與許曉剛、熊新興在南昌“2001”歌城唱歌,當鄧某提出自己參加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的歌曲製作費沒著落時,許曉剛當即叫熊新興出這筆錢。在唱完歌后,熊新興從汽車裡拿了5萬元送給鄧某。 2002年7月,許曉剛打電話對熊新興說:“鄧某在北京發展,需要30萬元資金出個人專輯。江西出這麼個人才也不容易,你就支持一下吧!”熊新興便指使其公司員工通過工商銀行匯給鄧某30萬元。為支持鄧某在“歌唱事業”上的發展,許曉剛一共付出了136萬元的錢物。 關於被告人許曉剛收受136萬元給情人鄧某的指控,法庭上控辯雙方就這一細節展開過爭論。許曉剛的辯護律師錢列陽認為,熊新興等人在許曉剛的聯絡下,基於許曉剛的面子以贊助費方式直接支付給鄧某136萬元,鄧某將該款用於製作個人演唱專輯、拍攝MTV及參賽等活動,許曉剛並未從中直接、間接獲利。許曉剛只是利用職權為熊新興等人讚助鄧某居間介紹,僅系一種與職權有關的商業行為,並非利用職權向他人索賄。 而熊新興在供述中表示,“熊新興主動與許曉剛搞好關係的目的有三:一是想在公安機關找個依靠和保護人;二是搞經濟、辦企業,需要與公安經偵部門打交道,而許曉剛又是分管經偵工作;三是許曉剛在南昌有地位、有影響,能為自己引見一些人,因此樂意滿足許曉剛的任何要求。熊新興曾向許曉剛送錢、物的具體情況以及給鄧某、李某的錢,均是衝著許曉剛給的。”法庭認為,許曉剛所有社會關係中涉案人員和熊新興的講法都一致,只是因為許曉剛與這些女人關係不一般,給了她們就是給了許曉剛。而許曉剛調離公安機關後,李某某等相關行賄人與鄧某之間就原來給錢的事進行串供,偽造借條,編造已經還款的事實,更充分說明了各行賄人給鄧某的136萬元錢並非贊助而係許曉剛索取的性質。所以法庭沒有採信辯護意見。 另外,檢察機關指控,1989年至2006年7月間,許曉剛先後非法將6支民用制式槍支存放在辦公室和家中,最後又分別存放於兩個朋友處。案發後,這6支槍已被江西省公安廳依法扣押。 後來,許曉剛在供述中稱:“我與她們的關係,用包養二字基本上都能概括。10年時間,總賬算下來,花在她們身上的錢物近500萬元。真是觸目驚心!我把錢都花在女人身上了,想想真不值啊!” 2007年2月14日是情人節,然而,曾經有過6個情人的許曉剛卻在浙江衢州度過了一個沒有情人的情人節。 2006年4月21日,許曉剛涉嫌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管轄。 3天后,浙江省檢察院將此案交由衢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同年5月11日,許曉剛被衢州市檢察院逮捕。許曉剛涉嫌非法持有槍支案由江西省公安廳偵查終結,於2006年8月7日移送衢州市檢察院併案審查起訴。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許曉剛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於2007年1月19日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浙江省衢州市對此案非常重視,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擔任該案的公訴人,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而許曉剛從北京請來了著名的刑事辯護律師錢列陽為他辯護。顯然,這是一次高規格的庭審。 庭審時,許曉剛對自己的身份介紹用的是公務員。在公訴人舉證時,許曉剛表現得很配合,多數情況下都大聲說“是”。而且在庭審的過程中,穿著囚服的許曉剛發言時很注意言語的邏輯性和條理性,談到自己走到如今這一步是“咎由自取”。 庭審即將結束時,審判長給了許曉剛發表意見的機會。許曉剛說到17歲當兵來到衢州時,停頓了許久,最後大聲地哭了出來。 “我在這兒待了5年,入團、入黨,可以說,人生的大好時光有一部分留在了這裡。回到家鄉後,每次都是匆匆路過這裡。我曾許下心願,有生之年再踏上這片土地。但非常遺憾的是,這次來卻是一個囚犯的身份。從2005年8月到今天,一年零六個月,我在反思自己。我之所以走上這條路,是世界觀、人生觀發生變化、扭曲的結果。” 許曉剛在最後陳述時說:“為了國家長久治安和維護法制的尊嚴,我願意接受法律的懲罰。儘管我個人受到了法律的製裁,但這是一個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一個沒有法律制度保證公務員隊伍純潔的國家是沒有出路的!” 由於許曉剛的認罪態度好,庭審工作十分順利。 2007年4月9日,56歲的許曉剛站在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被告人席上接受法院的判決。 “被告人許曉剛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官的判決字字敲打在許曉剛的心底。驀地,他用鷹一般專業的眼睛回頭搜索著他熟悉的面孔,但是,他又一次失望了,跟春節前兩天開庭審理時一樣,那些昔日的朋友們一個都沒有來,他重重地嘆了口氣,低下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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