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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斂財無道終喪命

大案追踪 吴元浩 6775 2018-03-14
2007年5月2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宣判。最終,鄭筱萸被判死刑。法院查明,鄭筱萸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649萬餘元。 6月7日,鄭筱萸正式提出上訴請求,此案進入二審程序。據悉,鄭筱萸在上訴書中稱,自己在案發後有“主動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等法定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而一審作出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對一審判決做出改判。 確實,相比較於叢福奎、韓桂芝、劉方仁、李嘉廷等被判死緩和無期徒刑的高官受賄的經濟數額來說,收受600餘萬元賄賂的鄭筱萸一審被判死刑似乎是重了些。不過,假如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鄭筱萸一案的社會危害性,就不難理解了。

2007年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監察部關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嚴重違紀違法案件調查情況的匯報,對進一步查處案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加強食品藥品監管和政府廉政建設作出了部署。會議認為,鄭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嚴重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的違紀違法典型案件。鄭筱萸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利用審批權收受他人賄賂,袒護、縱容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性質十分惡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極大,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會議要求對鄭筱萸的違紀違法問題,要徹底清查,依法嚴肅處理。溫總理親自主持的這次會議,可以說是給鄭筱萸案的重判提前下了一個註腳。

翻開鄭案的厚厚案卷,我們更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們一家三口是如何利用職權謀取利益,其斂財手段翻新,花樣迭出,但招招都離不開一個“錢”字。 鄭筱萸於1944年12月生於福州,1968年畢業於復旦大學生物系。在杭州有著23年製藥業從業經歷的鄭筱萸,曾有極好的口碑。他不僅獲得過“全國勞動模範”、首屆“全國醫藥行業優秀企業家”等稱號,而且平時愛好書法、音樂,被認為是素質較高的領導幹部。 1994年,時任浙江省總工會主席的鄭筱萸,經人推薦,非常意外地被任命為國家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副部級);1998年改任國家藥監局第一任局長(正部級)。 2005年6月,年滿60歲的鄭筱萸被免去國家藥監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擔任中國科協旗下的中國藥學會理事長。 2006年12月28日,已經卸任一年零六個月的鄭筱萸,因涉嫌收受賄賂,被中紀委“雙規”。在以中央紀委第四紀檢監察室為主的辦案人員的努力下,鄭筱萸批藥、老婆孩子收錢的斂財新招之面紗,才被一一揭開。

鄭筱萸儘管是福州人,但他長期在浙江經營,與浙江政界和企業界關係的密切度超過了任何一個地方。當他榮任國家醫藥局和藥監局局長後,浙江的醫藥企業得天時地利之便,輕易地與鄭局長搭上關係,使企業得以“超常”發展。在這些企業家中,浙江雙鴿集團的負責人李仙玉可謂先人一步,與鄭局長的關係發展得非同一般。在鄭的關照下,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間,雙鴿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公司為其申報的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輸液器辦理醫療器械註冊證,得以順利審批;其下屬公司申報的“甘露醇注射液”等總共有24種藥品的生產或註冊獲得簽批同意。 李仙玉與鄭筱萸的關係之鐵,關鍵在於走了“夫人路線”。通過鄭的夫人劉耐雪,讓她“吹枕邊風”,以便各種批文順利辦下來。那個時候,黨政機關的風氣還不錯,李仙玉也不想直接以金錢將人家拉下水。特別是鄭筱萸剛去北京那會兒,還是較為註重自己的廉潔形象的。李仙玉與劉耐雪商量了一會兒,覺得邀請劉耐雪擔任公司的顧問,然後再給以一定的“顧問費”。這種有了勞動,再付勞動報酬的辦法,獲得了雙方的肯定。儘管現在看來有些掩耳盜鈴,但當時大家都覺得非常妥帖,是個好辦法。當鄭筱萸知道夫人與李仙玉有著這樣的“經濟關係”後,批辦許可證的積極性自然高漲。幾年下來,劉耐雪從雙鴿公司領取的所謂“顧問費”總計有10.36萬元人民幣。

當然,僅靠這十幾萬元的“顧問費”是不能拿下堂堂的部級高官及其夫人的。雙鴿集團負責人李仙玉清楚,搞公關好比熬中藥,得用文火,慢慢來。 “顧問費”一點點地發,其他好處也要一次次地跟進。 李仙玉與劉耐雪經過多次商量,覺得應該找出一個讓劉安心拿錢而又不會出事的辦法。正好,那時各地興起投資入股的高潮。特別是浙江的黨政機關,到企業入股也挺時興的。 1997年,李仙玉想到了雙鴿集團峰峰塑料製品廠要新辦一個針頭車間,於是馬上拋出繡球,邀請劉耐雪投資入股。 讓劉耐雪出錢到浙江的一家公司入股,承受投資風險,當然不妥。不過,李仙玉有的是辦法,他告訴劉耐雪,其實這個入股是名義上的,根本就不需要出錢。但對外界來說,或者說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還是出錢的。具體的辦法是,先是李仙玉借5.2萬元人民幣給劉耐雪,由劉出具借條;然後再拿這筆錢入股,等到分了紅之後,再從分紅中拿出錢來還借款。雖然第一次分紅用於還款了,但以後的分紅,就是白拿了。

劉耐雪覺得這個辦法非常好,辦得很漂亮。她按照李仙玉的指點,出具了借條,而且在1999年9月,還真的還清了欠款。不過,這次入股手續是劉耐雪辦的,但入股人的名字卻寫的是自己的兒子鄭海榕。幾年來,劉耐雪從李仙玉處領取的分紅,至案發前為22.8萬元。 在領了“顧問費”和“分紅”之後,劉耐雪與李仙玉的關係越來越鐵。加上鄭筱萸為李仙玉公司所辦的批件也越來越多,雙方的信任與日俱增。 時間到了21世紀後,社會風氣也有些變化,領導幹部及其家屬收受錢物的膽子逐漸大起來了。如果繼續這樣“小打小鬧”,鄭氏一家要想迅速富起來是不可能的,“小富即安”決不是他們一家三口的理想。再說,2002年開始,兒子鄭海榕已從日本留學歸來,該為兒子的家業好好打理一番了。接下去,兒子的結婚、用車、住房等等,都是大問題。

李仙玉得知鄭氏一家的憂慮後,馬上解囊相助。是啊,只要你肯要,我還不肯送麼? 2002年,李仙玉將一輛奧迪牌轎車(價值人民幣18.5萬元)送到上海,交給鄭海榕;2002年4月,又送上人民幣17萬元給上海的鄭海榕,用於交付購買上海市普陀區凱旋北路一套房屋的首付款;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間,又以股份權益名義給予人民幣25萬元,同時還幫助交付購買上海市浦電路雙鴿大廈438號507室的首付款人民幣199.25萬元。 就這樣,光是浙江雙鴿一家公司,便通過種種名義,給鄭海榕、劉耐雪送上財物共計人民幣292.91萬元。 雙鴿公司給鄭筱萸兒子奉送買房款的辦法,讓人胃口大開,大大激活了鄭氏一家以此致富的興趣。

在雙鴿公司之後,北京市斯格利達天然醫藥研究所、北京奇源益德藥物研究所負責人也如法炮製,以表“孝心”。北京市斯格利達天然醫藥研究所代理的“佩夫人止咳露”進口計劃的審批得了鄭筱萸的幫助,北京奇源益德藥物研究所申報的“注射用清開靈”的註冊也獲得鄭的簽批同意。為表示感謝,2003年6月,該研究所負責人送給劉耐雪人民幣40.5萬元,用於支付以鄭海榕名義購買的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一套別墅的首付款;2003年8月至2005年4月,該研究所負責人又送給劉人民幣25.2萬元,用於支付別墅的銀行按揭貸款;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再次送給劉耐雪人民幣28.7046萬元,用於支付該別墅的裝修費;2005年8月,又送給劉耐雪人民幣10萬元,用於為別墅購買家具。

通過以買房、裝修、購家具等名義,該研究所先後送給劉耐雪人民幣共計104.4046萬元。 與浙江雙鴿公司老闆李仙玉一樣,廣東某醫藥公司的女老闆鄭軍也很精通公關術,懂得如何收買人心。 1999年底至2003年10月間,這家醫藥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在辦理進口化學藥品原料“鹽酸鈉洛酮”、申請成為藥品零售跨省加鎖試點企業、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等事宜過程中,得到身為國家藥監局局長的鄭筱萸的幫助。為此,在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間,該公司多次給予其兒子鄭海榕共計人民幣98萬元。 那麼,這家公司是如何說服鄭氏一家,讓其兒子大膽收下這筆錢的呢? 蝦有蝦路,鱉有鱉路。廣東這家公司自有他的行賄新門路。

這個新門路,便是給鄭海榕找工作、發工資。當然,工作是名義上的工作,工資也是名義上的工資,關鍵是掩人耳目。 2002年,鄭海榕從日本留學回來後,開始在北京妝王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但因這個公司領導互相之間鬧不團結,鄭海榕認為待在那裡沒有什麼發展前途,於是就離開了這家公司。後來,一直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 這時,廣東某醫藥公司女老總鄭軍找到了他,整天找他吃吃喝喝地套近乎,最終說服他在她的公司幹活。而所謂的“幹活”,便是到其父親鄭筱萸那裡說好話,請他幫助辦理公司的審批業務,然後,由公司支付鄭海榕一定的報酬。 於是,在父母親面前,鄭海榕一口一個阿姨,把鄭軍這個女老闆叫得挺熱乎的,讓鄭筱萸覺得鄭軍是個值得幫忙的人。而在鄭筱萸夫婦面前,鄭軍這位“阿姨”則表現得非常喜歡鄭海榕這個“海歸”青年。就這樣,鄭筱萸同意了兒子鄭海榕幫鄭軍及其企業“工作”,“跟著鄭軍跑來跑去”。他交代說:“鄭軍見了海榕後就特別喜歡這個孩子,海榕也喜歡鄭軍這個阿姨。他們經常聯繫,我對此也是比較放心的,後來鄭軍想讓海榕給她工作,海榕自己也很想去,我曾擔心這孩子做不了,但海榕堅持要走這條路,我也就不反對了。這樣有一段時間他經常跟著鄭軍,聽說鄭軍還給他發工資。”

鄭海榕事後交代:“有一次鄭軍對我說,我剛回國,也沒有找到工作,經濟上比較困難,要發展也不容易,她可以在經濟上幫我一下。並說以我在她單位工作的理由每月給我一萬元的工資。”而事實上,鄭海榕從來就沒有到這家公司去上過一天班。 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鄭海榕收受鄭軍每月以工資名義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共計人民幣73萬元;2005年上半年,鄭海榕又另外收受了鄭軍人民幣25萬元。兩項合計為98萬元。 並不是每個藥企老闆都如李仙玉、鄭軍一樣懂得借用其他名義給領導幹部的家屬送錢。也有一些比較老套的送錢辦法,就是逢年過節送禮。這禮裡面有貴重禮物,也有一定數額的禮金。 海南普利製藥有限公司曾經申報過“注射用鹽酸曲馬多”、“注射用乙酰谷酰胺”等藥品的註冊審批,獲得過鄭筱萸的幫助,該公司申報的“注射用尼莫地平”等6種藥品的註冊也獲得鄭的簽批同意。為了感謝鄭的幫助,該公司負責人送給鄭筱萸人民幣11.5萬元。 如果把這筆錢加在一起,比較可觀,鄭筱萸未必會收。但是,如果以禮金的名義,五千一萬地送上,效果就不同了。儘管這樣做比較麻煩,但送禮的和收禮的達成了心照不宣的默契。請看這麻煩的一次又一次吧:一是2001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二是2001年中秋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三是2002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四是2002年中秋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五是2003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六是2003年中秋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七是2004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八是2004年中秋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九是2005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十是2005年上半年,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為了這11.5萬元,該公司負責人每年要跑到北京,在北京市廣州大廈整整送了十次。從送錢的數量上也可以看出,最初是5000,後來發展到1萬,再到最近兩次發展到2萬。看來,社會經濟在發展,人的膽子也慢慢大了。 與海南普利製藥有限公司一樣主張分次送錢,少吃多餐的,還有中華茂祥集團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中華茂祥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申報的“重組人干擾素α 2a凝膠”的註冊審批獲得鄭的幫助,其下屬公司申報的“注射用苦參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註冊也獲得鄭簽批同意。為此,在2003年七八月至2005年3月間,該公司負責人先後三次在北京新大都飯店送給鄭人民幣共計12萬元。這三次分別是:一是2003年七八月間,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二是2004年10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三是2005年3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不過,由於鄭筱萸收受的禮金數額較大,而且與利用手中職權為人謀利密切相關,因此,這批禮金最終被法院確認為受賄,可能這是他當初不曾料到的。 鄭筱萸不僅自己大量收受禮金,通過老婆孩子收受巨額賄賂,另外還通過手中職權,接受他人請託,借打官司收受“好處費”。 2004年3月至11月間,鄭筱萸利用擔任國家食藥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山東長清製藥廠起訴國家食藥局的行政訴訟過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醫研究所負責人的請託,為被列為訴訟第三人的該研究所和汕頭市美寶製藥有限公司通過訴訟最終獲得“濕潤燒傷膏”的生產批准文號提供幫助,並為此收受該研究所回報的2萬美金。 山東長清製藥廠訴國家藥監局訴訟案的背景複雜:1988年2月,北京光明中醫燒傷創瘍研究所與中國國際工程和材料公司、山東省長清縣城關鎮後三村村民委員會三家簽訂聯營協議,成立了長清製藥廠,生產濕潤燒傷膏。 1990年聯營的三方因發生糾紛,起訴至法院,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994年終審,長清製藥廠被註銷。 但是,一年以後,山東長清縣城關鎮後三村村民委員會在三方聯營解體之後重新註冊成立了名稱完全相同的山東長清製藥廠,繼續生產濕潤燒傷膏。在2000年2月,國家藥監局批准了北京光明中醫燒傷創瘍研究所把生產濕潤燒傷膏的技術轉讓給下屬汕頭美寶製藥廠,生產該藥品。 但是,在以後的生產過程中,山東長清製藥廠又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國家藥監局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國家藥監局撤銷涉及山東省長清製藥廠非法生產的相關處理和批复,後此訴訟行為以山東長清製藥廠敗訴而結束。 2001年和2002年,山東省的一些人大代表兩次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認為法院判決錯誤,應該依法保護山東省長清製藥廠生產濕潤燒傷膏的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山東長清製藥廠的行政訴訟的裁定,後北京市高院將北京光明中醫燒傷創瘍研究所和汕頭美寶製藥廠列為第三人。 為此,北京光明中醫燒傷創瘍研究所負責人徐榮祥非常著急,他事後回憶說:“當時山東省40多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國家藥監局面臨著很大壓力,最高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後改判的可能性很大,如果鄭筱萸不支持,國家藥監局在訴訟中不積極舉證,行政訴訟就會敗訴,我們公司就會因此而失去濕潤燒傷膏的生產權。” 鄭筱萸開始時並沒有想要插手此事。在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後,鄭通過高金波律師轉告徐榮祥說:“我們只能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後來,徐榮祥寫過一個材料要求見鄭。鄭筱萸回憶說:“見我的目的就是希望我支持他打贏這場官司。”就這樣,雙方最後見了面,為了打贏官司,徐給鄭筱萸送去2萬美元。 在鄭筱萸的幫助下,此案在2004年經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做出了“原告山東長清製藥廠與衛生部88衛藥Z?01號批件上的同名長清製藥廠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判決,處理了“山東長清製藥廠假冒他人名義和製售假藥的不法行為”。 …… 除了以上這幾筆外,鄭筱萸還通過鄭海榕於2001年4月在香港收受浙江康裕製藥有限公司負責人給予的100萬港元(折合人民幣105.53萬元);2002年6月,收受咸陽步長製藥有限公司負責人給予的1萬美元(折合人民幣8.277萬元)。 經法院審理,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鄭筱萸在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雙鴿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康裕製藥有限公司等八個單位在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子鄭海榕、其妻劉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的財物及人民幣500.3146萬元、100萬港元(折合人民幣105.53萬元)、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4.8312萬元)和奧迪牌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18.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49.1758萬元。 與此同時,鄭筱萸還犯有玩忽職守罪。一是鄭筱萸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統一換發藥品批准文號專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如果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違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和民主決策程序,草率決定並啟動了專項工作。二是鄭筱萸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統一換發藥品批准文號專項工作疏於職守、領導不力、審查把關不嚴。鄭筱萸沒有將專項工作作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重要工作來組織、領導和實施,僅安排藥品註冊司一名副司長擔任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成員大多臨時抽調,且更換頻繁。三是鄭筱萸不正確履行職責,草率同意給違規審批的藥品換發了藥品批准文號。 (文/高新) 由於鄭筱萸的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是導致藥品監管失控;二是增大了人民群眾的用藥風險;三是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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