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日本的黑霧

第50章 第十六節

日本的黑霧 松本清张 1835 2018-03-14
下面再來談談失踪了的兩塊魚尾板的問題。 我敢說它們是“失踪了”。據赤間供稱,魚尾板只“卸掉了一處”,檢察當局也一直堅持這種說法。然而大概是由於檢查現場的結果覺察到僅僅卸掉一處是難以使列車翻車的,同時辯護團方面對這一點也進行了追究,所以到了第二審,檢察官又重新拿出兩塊魚尾板來,說是以前由於疏忽忘記拿出來的。 但是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這兩塊板子是彎的,而魚尾板被拆掉的地方是筆直的,那裡的魚尾板也應該是直的。因此,辯護人方面指出這兩塊大概是假的——即是說,檢察當局恐怕是迫於無奈,才從別處隨便拿了兩塊板子來搪塞的。 我不能斷定究竟是哪一邊對。這裡先就辯護人方面所堅持的魚尾板是假物證的論點來考慮一下。這麼說來,那兩塊真正使用過的魚尾板已經消失、不知給藏到什麼地方了。如果它們確實存在,檢察當局一定一開始就會光明磊落地把這樣足以使辯護團信服的物證拿出來。反過來說,也可以認為由於丟在現場上的魚尾板只有一塊,當局才唆使被告赤間說,在破壞工作中只卸下了一處。

“關於藏匿魚尾板的問題——? “山本檢察官說,因為不知道有這樣的魚尾板,所以沒有拿到原審的法庭上去。他自己也說,不知道這事是'可笑'的。自然是'可笑'的。山本本人不是在昭和二十四年十月間曾接到過關於魚尾板的偵查報告嗎? “檢察官為了堅持供詞的'真實性',在法庭上甚至對證人也蠻不講理地強行誘導訊問,事後還製造了調查書。因此,他們當然不肯拿出與供詞顯然有出入的魚尾板。檢察官把魚尾板藏匿起來,勿寧說是出於一般的人情之常。”(辯護人岡林的辯論要旨) 這麼說來,除了犯人以外,不可能設想有誰會拿走魚尾板。犯人為什麼單把兩塊魚尾板拿走了呢? 犯人既然故意把假裝用過的撬棍和活口扳子留在現場附近的田裡冒充“物證”,那末他們為什麼又把事後自然會引起疑問的兩塊魚尾板運走了呢?

這裡令人聯想起“下山事件”來。從下山總裁的遺體上失落了一些東西,那就是眼鏡、領帶和打火機。當時連附近一帶的草叢裡都搜遍了,終於也沒有找到,如今已經成了一個隱謎。我想把下山身邊丟失了這些東西和這兩塊魚尾板下落不明的意義等同看待。 也就是說,它們都是真兇的“戰利品”。也許這種說法會使聽者感到很奇怪吧。但是在戰場上,士兵經常搶奪戰敗者隨身攜帶的一些東西當作“記念”,悄悄歸為己有這是日本士兵曾經在中國大陸上乾過的事。至於外國兵,這種傾向就更厲害了。下山的打火機、領帶和眼鏡都是絕好的“戰利品”,因此,當然是不可能找得到的了。我很迂闊,寫“下山事件”時竟沒有註意到這事。這一次動手寫“松川事件”,才迴轉來想起這一點。

我認為大概是兇犯們沒怎麼考慮到會引起什麼後果,就半開玩笑地把兩塊魚尾板當作“戰利品”帶走了。 然而這次的情況和下山的打火機、領帶、眼鏡也有所不同。從下山身上剝下的東西可以放在口袋裡。魚尾板卻又大又笨重,不易搬動。不過犯人有吉普一類的車子。我想這樣來解釋魚尾板之謎。 這件事引導我們去解決另一個矛盾。現在再回到留在現場上的撬棍,和扳子的問題上來——兩件東西上頭都沒有指紋。廣津先生說過大意是這樣的話:犯人好像唯恐人家看不見似的特意在現場上留下這樣的東西,是很可疑的。這一點大概是誰都會想得到的。 但是這裡又有另外一個矛盾。假若要在現場上留下物證,為什麼偏偏留那種事後會令人懷疑是否使用過的、不足以說服人的物證呢?既然留,為什麼不留下能使人人都信服的證據呢?關於那把活口扳子,至今在鑑定方面還爭論不休。為什麼不留個不需要採取如此煩瑣的手續而一下子就能肯定的凶器呢?那樣做,效果要好得多了。

然而,有一個理由是,所使用的工具顯然不是國鐵方面具備的。進行破壞工作時大概也使用過鐵鎚,卻沒留下來。只是魚尾板和螺栓帽上留有用鐵鎚擊打過的痕跡。 撬棍和活口扳子這兩樣東西上都沒有留下指紋,想來犯人的用意是周密的,但對工作班來說,這是起碼的常識。平素戴手套做工就遠比不戴手套做工更符合他們的習慣。 但是犯人們幹完破壞工作後撤離現場時,也許注意到必須留下點“破壞工作的證據”。於是,假物證撬棍和活口扳子就起了作用。但是他們卻把應該留下來的魚尾板拿走了。這個矛盾使人感到這一罪行的情節有首尾不相符的地方。 在翻車的現場上,一根鐵軌被移到離線路十三米的地方。原因雖然不明,但岡林的辯論要旨上說,從鐵軌既沒有彎曲,也沒有歪過來這一點來看,令人想到它是十個以上有氣力的彪形大漢半開著玩笑搬的。 “半開著玩笑”這個詞兒令人推測到實際進行破壞工作的犯人的性格,更進一步使人推想到犯人的形象和這一破壞陰謀的性質。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