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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第三節

日本的黑霧 松本清张 4067 2018-03-14
在前一節裡,我曾引用廣津先生的文章來敘述事件的開端。下面要略述一下後來發展的過程。 得到翻車事件的通報後,最先到達現場的警官是當時的國家警察福島縣總部偵查科副科長、玉川正警視。據玉川警視的證詞:八月十七日上午五點鐘左右,他正待在自己家裡時就直接從國營鐵道福島管理部得到了關於事件的通報。玉川警視(下略稱玉川)當即打電話緊急召集他的部下,徑直到縣總部去。三四十分鐘後,他的部下已集合了七八名,他們就乘指揮車趕到現場。這時,四周還很黑,出事列車上的乘客,有的在機車旁邊、有的在田塍上徘徊。 玉川本人的證詞這樣敘述以後的情況。 “不久,天漸漸亮了。大體上這算是妨礙列車行進事件。頭年在庭坂也曾發生被認為是妨礙列車行進的事件,不知那次是用什麼來達到目的的,未能查出工具。鑑於那次的敎訓,本事件發生後,記得我會從現場各派兩名刑事警察到松川養路班和金谷川養路班去,叫他們調查一下這一類的工具曾否被人偷走。記得派刑事警察分別前往松川和金谷川養路班的時間大約是六點半或七點前後。那時大家還沒有吃早點。不久,派往松川養路班進行調查的刑事警察回來了。他報告說:'松川養路班說,撬棍被人偷走了。'

“後來對在現場附近的田裡發現的活口扳子和撬棍作了鑑定,認為這大概就是從松川養路班偷去的工具。召開偵查會議的結果,決定沿著這一點尋找線索,進行追踪偵查。大約就在第二天,為了核對從松川養路班偷去上述撬棍和扳子是否屬實,我帶領兩三個偵查員前往松川鎮的原警察派出所,然後又從那裡到松川養路班去。 “當時在場的有福島養路區區長,還有鬆川養路分區長和兩三個養路區幹部,以及養路工和臨時工等十來人。我把在現場發現的撬棍和扳子帶了去,就給他們看了,問是不是從這裡偷去的東西。分區長說這不是我們這裡的工具。但是記得倉庫管理員卻說,也許是我們這裡的。我就問你們到底有沒有這類工具的帳。對方回答說,沒有帳,可是這裡的黑板就代替了賬本——養路班所有的工具都寫在黑板上。我問,黑板上究竟是只把現有的工具登記下來,以代替賬目呢,還是不論現有的工具收齊沒有,凡是原有的工俱全都寫在上面。記得他們的答復是,只寫這裡現有的工具,送去修理的、眼前不在這裡的,一概不寫在黑板上。

“於是我指著上述撬棍和扳子,問他們可會在這裡見過這樣的工具。這時,正在門外探頭看的一個十六七歲的少年臨時工就說,是這裡的東西,昨天我在那邊幹修理活時還用過這支撬棍呢。不知是分區長還是別的什麼人,反正有個上司立刻斥責少年臨時工說:'不要多嘴!'於是我說,事實總是事實,不搞清楚就難辦啦,請告訴我們真實的情況。那個人就也說,這些工具也許是這裡的。於是,我就把倉庫管理員和另外一個人叫到原派出所去。倉庫管理員說,實際上是本班的撬棍和扳子,不過,要是自己承認丟了,我們就得負責,那就麻煩了,所以沒有這麼說。於是,我就確信上述撬棍和扳子是從松川養路班偷出來的。” 這段證詞與本文後一部分有關係的幾點是:一、當時和玉川警視一起去現場的七八名部下的名字,他一個也記不得。二、他不是從警察那裡得到發生事件的通知,而是由國營鐵道管理部直接打電話到他家里通知他的。三、他們到達現場後立即調查“物證”。撬棍和扳子出現後,又倒轉過來追查其來歷。這些也是辯護人方面所指出的事實,由於與我在下面所說的事情有關係,所以請讀者記住這三點。

警察當局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十四天(即九月十日)探聽到十九歲少年赤間勝美曾對人說過“要發生火車翻車事件了”的話,也就是所謂“作了預言”,先以傷害嫌疑為名,把他拘留。列車翻車的頭一天晚上,即八月十六日晚上,正趕上虛空藏菩薩的廟會。警察方面以赤間曾在寺院內對兩個朋友說過“也許今天晚上就要有列車翻車”為理由,逼他招認。赤間這個人小學畢業後在福島養路區永井川養路班當過養路工,昭和二十四年第一次裁員時被解僱,隨後就在福島的麵包店里當工人。他是鎮上的一個小流氓。 警察當局為了脅迫赤間招認,終於製造出一份指控他曾強姦某某女子的調查書,撂在他面前,威脅他說:不坦白就得當場表演給大家看。然後說,強奸的事可以不加追究,但逼他供述松川的事情。負責偵查的是會及早趕到現場的玉川警視,以後警察方面偵查這個案件的主要角色也就是這個玉川。

連夜的審訊終於迫使赤間屈服了。根據他的供詞寫下來的記錄,就作為以後逮捕國營鐵道有關方面的被告的張本。 據赤間所供,情況是這樣的:赤間、本田升和高橋晴雄等國鐵方面的三個人為了使列車出軌翻車,在十六日晚上十二點左右集合後走過永井川養路班南面的道口,沿鐵路走到破壞線路的現場。 那天晚上是虛空藏菩薩的廟會,有四個養路工在道口旁邊支起了帳篷擔任警戒。可是在赤間的供詞裡,最初根本沒有提到這個帳篷,後來檢察官才注意到帳篷的事,慌忙叫赤間在供詞中補上這一點。辯護人方面認為:檢察官和赤間之所以都不知道有負責警戒的帳篷這件事,是因為赤間的供詞只是憑空編出來的。而擔任警戒任務的工人們作證說,他們沒有看見赤間等人從旁邊走過。根據赤間的供詞,應該有五個人為了破壞線路而從那裡走過。所以這個證詞和供詞的內容不相符合。這一點現在也成了法庭上屢次爭論的中心。

還有,在據說赤間等人走過的鐵路旁邊,當時還支有巡線(檢查鐵軌之間接縫的伸縮度)帳篷,供詞中也沒有提到這一點。當晚巡線工們誰也沒有聽見赤間等人走過的腳步聲。可是同一晚,在相距二十米的地方有一對情侶,工人們曾聽見了他們說話的聲音。所以只要有人走過,工人們必定會注意到。 這樣,根據赤間的供詞,國鐵方面的赤間、高橋和本田三人以出動破壞線路的嫌疑被捕了,東芝公司方面的佐藤一、濱崎二雄二人也以同國鐵方面共謀、參與破壞線路的嫌疑被捕。當局又以從松川車站的養路班倉庫裡偷出破壞線路用的撬棍和扳子為理由,逮捕了東芝公司方面的小林源三郞、菊地武和大內昭三。此外,檢察當局又提出國鐵一方面的共同策劃、東芝一方面的共同策劃,以及國鐵和東芝聯合的共同策劃這三個策劃陰謀的線索,據以逮捕了“共同策劃的主席”武田久以下諸人。

說得簡單一些,當局根據赤間的供詞,了解到線路是由國鐵方面的三個人和東芝方面的兩個人破壞的。警察方面認為,國鐵和東芝為此必然分別單獨商議過,雙方還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策劃過。當時,國營鐵道工會為反對大批解僱,東芝公司工會方面為反對根據裁員,常常開碰頭會,所以檢察當局把其中的一次說成是為了“共同策劃”使列車翻車的陰謀而開的。 也就是說,當局把赤間逮捕起來,根據他的供詞陸續逮捕了其他被告。而且,其他被告的罪行也都是根據赤間供述的情節而確定的。 總而言之,全體被告都是根據赤間供詞定下罪狀,予以起訴的,因而檢察當局和辯護人方面就環繞著赤間供詞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自第一審以來,被告赤間一直堅持他的供詞是在警察當局強迫之下編造出來的。

共同策劃這一點也成為爭論的中心。例如,由於後來出現了,才搞清楚佐藤一事實上並沒有出席東芝工會向公司進行的集體談判。 然而我所進行的推論並非以證明被告們無罪為重點,注意的中心是在別處,所以決定不在這方面作詳細的敘述。 不過,有個情況必須在這裡交代一下。當時有一個十九歲的少年加藤謙三,他住在國營鐵道工會辦事處,協助做地區工會的工作。當局認定他曾在八月十六日晚上代表國鐵方面與東芝方面取得聯絡,說在上行四一二次客車(出軌翻車的客車)之前行駛的下行一五九次貨車已決定停止運行,所以必須在這個時間裡破壞線路。這樣,他在第二審被判處十年徒刑。 這趟貨車停止運行,原是破壞線路的重要條件。因為到達現場、破壞線路的作業是從上午兩點四分左右開始的,需要的時間約為二十三分鐘到二十七分鐘(根據赤間供詞和第一審以來驗證結果以及有關列車時刻的關係證據)。即使這樣,從線路上拔掉八九個道釘、二十九個楔子、九個螺栓帽的作業能否完成得了還成問題呢!這當兒,如果貨車按照行車時刻表所預定的那樣在兩點十二分左右通過,破壞作業就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如果要進行這一作業,貨車停止運行是必要的條件。

破壞作業班必須預先知道貨車將停止運行。由於這個緣故,當局重視加藤少年所擔負的任務。據說,加藤在十六日上午十一點五十八分走進松川工廠的大門,正值工會在開大會。他就在大會結束後,在宿舍的工會室裡與杉浦、太田等東芝方面的干部聯繫,告訴他們貨車停止運行的消息。 可是辯護人方面反駁說,決定這次列車停止運行是十六日下午一點左右的事,同有關機關聯繫完畢時已經是下午五點十分左右了。這樣,乘上午十一點二十八分開出的列車從福島站出發、十一點五十八分走松川工廠的加藤,根本就不可能知道這件事。 而且,據廣津先生的論證,以少年加藤的地位來看,人家是不會向他聯繫這樣的事的,他也不是將這樣的消息通知東芝方面的重要人物。這次下行貨車從十四日起連續停止運行,據說在這以前也常常停止運行。本文後面還要談到這一點,這里特地先提一下。

此外,這方面還有種種問題。例如,如果以赤間為首的五個人組成的破壞班在現場工作的話,就不能反證當夜那個時刻他們不在現場。可是,在這一點上,檢察當局認為沒有他們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據。辯護人方面則認為,這是檢察當局捏造的。舉一個例子說,被告赤間每晚都睡在他祖母身旁,但是武田巡查部長進行調查後,在調查書上寫道:祖母說“勝美在兩點左右沒有回來,四點左右還沒回來”。祖母后來說不記得說過這樣的話,然而調查書上卻有她捺的拇指印。但是祖母是文盲。辯護人方面說,從這件事可以看出警察方面故意製造了否定赤間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據。 此外,以本田升當時不在現場的證明來說:他那天晚上喝醉了酒,沒有回家,在國鐵工會支部值班室睡的覺,而且有人作證。但是判決時對這一點卻置之不理。

再拿被控參加使列車出軌作業的被告高橋來說;他是個殘廢,以他那樣的身子,是不可能在黑夜走上將近八路再乾破壞工作的。高橋一走遠道兒,他的腰部關節就酸痛難忍。說他平均四十一、二分鐘就走了一里路也有矛盾。每一次進行實地驗證,這一點都引起疑問,檢察當局卻硬說這是可能的。 但是寫起這類問題來就沒完了。拙稿的目的既然不是單要證明被告無罪,就接著敘述與這個論斷有關的可疑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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