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日本的黑霧

第13章 第十二節

日本的黑霧 松本清张 992 2018-03-14
在直接證據中,凶器和本人的指紋是鐵證。可是就本案而論,指紋是檢查不出來的。審判時當局武斷地判斷行凶的毒藥是“氰化鉀”,但是甚至連平澤是怎樣把它弄到手的也查不清。據平澤最初的供詞,那是約在昭和十九年十月他住在淀橋區柏木時向藥劑師野坂某要來的,差不多有十六克,說是繪畫時預備摻在底色裡用的。但是這位姓野坂的藥劑師已經死了,無從證明是真是假。況且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不是氰化鉀,也沒有絕對確鑿的證據。檢察官最初說是“氰化鉀化合物”,半路上卻變成不折不扣的“氰化鉀”了。 據平澤的筆記,高木檢察官也曾為毒藥問題大傷腦筋。有一天他說:“餵,平澤,就算是氰化鉀得了,就算是你向人家討來的,成吧?”這樣就斷定為氰化鉀了。不管是不是事實,反正審判記錄上一律簡單地寫成了“氰化鉀”。但是在“帝國銀行事件”中絲毫也沒有可以斷定為“氤化鉀”的根據和證明。

兇犯使用毒藥時曾用過玻璃吸管,偵查綱要已確定那是“主要在細菌研究所或是與舊革部有關的各研究所使用的那種駒込型的”,但是無從證明平澤有過這樣的玻璃吸管。檢察官沒有辦法,只得斷定他用的是自來水筆的膠皮管。這跟起初那種完全客觀的偵察綱要迥然不同了。平澤說毒藥是用“裝鹽酸的瓶子”裝的。檢察官問他用過以後把那瓶子弄到哪兒去了,他說:“我走出銀行後,把它扔到銀行前邊長崎神社院內樹叢中好像是垃圾堆的地方了。”(第三十五次審訊記錄) 偵查當局根據這一口供將長崎神社的垃圾堆搜查了一遍,從地下四尺處挖出了個類似的舊瓶子,但是那當然不能成為物證。他們只是從垃圾堆裡拾了個不知是什麼人丟的東西而已。公審庭上畢竟也沒能把它當成物證。

檢察官們說毒藥是氰化鉀。喝下氰化鉀的人一般在十五六秒鐘之後就在胃裡引起中毒症狀而斷氣。然而在“帝國銀行事件”中,喝下第一種藥的人相隔一分鐘又喝了第二種藥,似乎又過了三四分鐘才倒下。毒效發作很遲緩,絕對不可能設想是氰化鉀。偵查當局關於這一點的推斷,前面已談過了。至於兇犯也喝了同樣的藥卻沒有中毒的原因,偵查當局作了四種假定: “A.假裝喝了,實際上並沒有喝。B.確實喝了,但事先喝過中和劑或解毒劑之類的東西,從而使毒藥失效。C.量第一種藥之前,預先在玻璃吸管裡放上無害的液體或中和劑,先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D.藥液加過工,分成有害和無害的部分,先吸取無害的部分滴入自己的杯子裡喝給人看。”

結果推測出兇犯所使用的是第四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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