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百團大戰·利劍劃破囚籠

第30章 汪精衛粉墨登場及日汪基本關係條約

這一天(1941年11月30日),汪精衛就任偽國民政府主席,並發表通電稱:中日條約(指汪日《日本與中華民國關於基本關係的條約》)為兩國之百年大計,並將重慶方面視為此百年大計之最大障礙:“惟重慶現在仍倡言繼續抗戰,言念前途,阻礙尚多”。 8月28日,汪精衛集團在上海召開了所謂的“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汪精衛預計有300人出席“六大”會議,但總也湊不足這個數字,於是他們便以假貨充數,拉攏非國民黨員冒填黨籍當代表。有的非國民黨員不僅參加了代表大會,還被指定為兩個省市的“代表”;也有的人出席會議後,竟不清楚自己代表哪個省,儘管是隨意指派、亂點鴛鴦譜,代表人數仍湊不足,於是便採取威脅,甚至綁架手段,將人綁進會場充當代表。就這樣,“出席”汪記國民黨“六大”的代表,也只有240人。

汪記國民黨“六大”,主席團由汪精衛、週佛海、褚民誼、陶希聖、高宗武、梅思平等人組成,汪自任主席,致開幕詞。大會通過了《整理黨務案》,此案否定了蔣介石在國民黨內總裁的職務,使汪精衛獲得了國民黨中央主席的“合法”地位。會議還通過了《修訂中國國民黨政綱案》、《決定以反共為基本國策案》、《根本調整中日關係並儘速恢復邦交案》等等,為汪精衛及其同夥“合法”登台,貼上一張張標籤。 汪記“六大”草草結束後,汪精衛急於同“臨時”、“維新”偽政府頭目談判,於9月18日偕週佛海、梅思平、陶希聖、高宗武等去南京,同王克敏、梁鴻志會談。汪開門見山地要求王、樑等人參加“中央政治會議”,並告訴他們計劃於10月9日在南京成立新的中央政府,到時希望能取消“臨時”、“維新”兩政府。汪精衛拿出《中央政治會議組織條例草案》和《華北政務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令大綱》兩個文件來,要“臨時”、“維新”政府諒解。

王克敏、梁鴻志看後很不高興,王克敏表示不願參加中央政治會議。 9月20日,日本特務影佐等人參加了會談,影佐當眾宣布日本內閣支持汪精衛建立中央政府。汪聽了滿心喜歡。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汪精衛集團同王克敏、梁鴻志勉強達成了一紙《決定事項》。 次日,汪精衛發表聲明,宣稱他承“六大”授予的權力,與王克敏、梁鴻誌等人相會於南京,披瀝誠意,對於收拾時局具體辦法,已得切實了解與熱烈之贊同。汪精衛在出逃前曾經口沫四濺地大罵王、梁是漢奸賣國賊,可現在,他卻稱讚王、梁說:“王克敏、梁鴻志諸先生挺身亂離之餘,得所喘息,苦心孤詣,世所共見。”表示和他們“消除成見,更謀群策群力,共濟艱難,實為理所當然”。 王克敏、梁鴻志也相繼發表聲明,說汪精衛“挺身任之,收拾時局,同人等本救國之初衷,聲應氣求,未敢稍後,願以全力協助汪精衛先生成立中央政府”。

汪精衛為了使日本盡快地兌現成立汪記偽中央政權的許諾,便加緊了同日寇進行締結密約的談判,但日本政府一直延遲密約的簽字日期。直到12月30日,日本政府才通知“梅機關”頭目影佐,同汪精衛簽訂《日汪密約》、《日華新關係調整要綱》、《關於收拾時局之具體辦法》。其中規定: (1)承認“滿洲帝國”。華北、蒙疆為日華間緊密的合作地帶,設置華北政務委員會,並在財政經濟、人事權等方面,均有自主權。蒙疆在防共軍事上及政治上,有其特殊地位,有廣泛的自治權,作為高度的防共自治區域。長江下游地域,為經濟上實現日華間的緊密合作的地帶,在華南沿岸特定島嶼,須實現軍事上的緊密合作。 (2)日本須把必要的軍隊駐紮於蒙疆的華北一定地域,以便日華合作實行防共。中國對於日軍駐紮地域和與此有關地域的鐵路、航空、通訊,主要港口和水路,須適應日本軍事上必要事項的要求。在治安確立兩年內,撤完約定地域以外的日本軍隊。

(3)華北和蒙疆的特定資源及其他地域內的有關國防的特定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要對日本提供“特別的、必要的便利”。對中國的財政、金融、交通、通訊等,日方將作必要的援助。 (4)日華合作事項,須聘請日本顧問和職員,中國中央政府和最高軍事機關,可以聘請日本顧問。但第三國的軍事顧問不得參與日華軍事合作事項。 由上觀之,日汪密約的內容之廣泛,條件之苛刻達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比之二十一條兇惡十倍,淋漓盡致地顯露了日本獨占中國的野心,活現出汪精衛那種急於登台,甘當兒皇帝的猴急相。 雙方規定:這一密約“永不公佈”。但不到一個月,高宗武、陶希聖叛汪而去,這一見不得人的密約,就被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原來汪精衛集團會集的是一批唯利是圖、權迷心竅之徒,他們無時不在爾虞我詐,勾心鬥角,一有利害衝突,就非鬧翻不可。高宗武自恃有“開國”之殊勳,一定能平地飛升,可他卻被汪內定為外交部次長,內心極為不滿。陶希聖原想當實業部長,但這一肥缺汪精衛先已許給梅思平。陶又與週佛海、梅思平、羅君強等所謂的CC派有矛盾,互相攻訐,甚至當面開仗。 CC派人多勢眾,陶一時只好忍氣吞聲。 汪精衛為儘速組織偽中央政治會議,令周佛海等人邀請“各合法政黨領袖和社會上負重望之人”,舉行上海會議,被邀請的人有中國社會黨創建人江亢虎。是時,江亢虎一身之外無長物,住在“落上落下”的閣樓上,天天找人借錢。他以社會黨黨魁的身份向汪精衛靠,但他連一個黨員也沒有,只好以一個光棍黨的“領袖”加入汪的“和平運動”。另一個是國家社會黨政治委員諸青來。再一個是中國青年黨第二流角色的趙毓松。汪精衛每月撥給他們二三萬元“活動費”,要他們為其吹喇叭,抬轎子,為偽中央政治會議“多黨政治”裝飾門面。 “無黨無派”人士有袁世凱的女婿楊毓,另一個曾為孫傳芳辦過教育的趙正平。

汪精衛集團網羅的就是這批封建餘孽、無行文人、洋場惡少、黨棍政客,來拼湊他們的偽中央政治會議的班底。 但是,日本人背著汪精衛從1940年3月初開始,加緊了跟重慶直接談判的所謂“桐工作”。日本人由於與蔣介石的談判沒有進展,不得不把注意力又稍偏在汪精衛身上,於是,日本人通知汪精衛,“政府”成立的日子定在4月1日。汪精衛大喜,找來週佛海,要他即作準備。週佛海聽了,思忖一下,道:“4月1日,這日子不好,不吉利!” 汪精衛吃了一驚:“怎麼不吉利?” 週佛海慢悠悠地道:“4月1日是外國人的'愚人節',選擇這樣的一個日子,顯然有嘲弄的意味!” 汪精衛頓時臉面通紅,但敢怒不敢言。他通過日本派遣軍司令西尾壽造一再交涉,才把組府的日期改為3月30日。

3月20日,汪精衛在南京主持召開偽中央政治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國民黨11人,“臨時”、“維新”政府各5人,所謂的“合法”政黨領袖及社會賢達8人。會議通過了偽中央政府的機構和長官人選,同時組織中央政治委員會,作為“全國最高之指導機關”,該會設有6名正式委員,4名列席委員,19名指定委員,11名招聘委員。 3月30日,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以“國民政府還都”的名義,在南京粉墨登場。按照偽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的各項人選提案,汪精衛以下漢奸文武官員衣冠趨蹌,宣誓就職。他們是:偽國民政府代理主席、行政院長兼海軍部長汪精衛,立法院長兼政訓部長陳公博,司法院長溫宗堯,監察院長梁鴻志,考試院長王揖唐,內政部長陳群,外交部長褚民誼,財政部長兼警政部長周佛海,軍政部代部長鮑文樾,司法行政部長李圣五,教育部長趙正平,工商部長梅思平,鐵道部長傅式說,宣傳部長林柏生,農礦部長趙毓松,社會部長丁默村,交通部長諸青來,賑務委員長岑德廣,邊疆委員長羅君強,行政院秘書長陳春圃,銓敘部長江亢虎,參謀本部代部長楊揆一,蘇浙皖三省綏靖軍總司令兼軍事參議院長任援道,開封綏靖主任劉郁芬,武漢綏靖主任葉逢,華北綏靖軍總司令齊燮元,華北政務委員會委員長王克敏,等等。

汪精衛把偽國民政府主席一職讓給遠在重慶的林森,自己任代理主席,他的目的是要重慶國民政府也對日實行“和平”,寧渝合流,可謂煞費苦心。 當天晚上,第一號漢奸頭目汪精衛發表對日廣播講話,信誓旦旦地說:“經過深心反省之後,痛下決心,將過去容共抗日之政策徹底放棄,重新確立和平反共建國之政策。”第二號漢奸頭目陳公博也發表廣播講話說:“要認識中日今後是患難的朋友。” 不料,在汪精衛等宣誓就職時,日本政府並沒有立即予以承認。汪、陳、周等通過各種渠道向日方提出,為顧全汪政權的面子,日本方面必須派出常駐大使,日仍未理睬。原來,日本參謀本部的代表此時還與重慶政府代表之間進行“和平談判”。 日本給汪精衛脖子上套的繩索越勒越緊。根據日汪密約,在汪偽國民政府內設有“最高軍事顧問部”和“最高經濟顧問部”,它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是汪偽政府的“太上皇”。而偽政府各部也都分別由專門負責的顧問對口控制,他們的權力都比同級官吏大得多。汪偽政府中大小官員都唯日本顧問馬首是瞻,一舉一動都得看他們的眼色行事,汪精衛一夥成了任人擺佈的傀儡。

到11月中旬,日本政府召開御前會議,決定公開承認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汪偽中央政治委員會第28次會議推舉汪精衛為偽國民政府主席,去掉了“代理”兩字。汪精衛也急忙發表通電,就任偽府主席。 接著,德國、意大利以及它們的僕從國羅馬尼亞、西班牙、匈牙利、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丹麥等也相繼承認了汪偽政府。中國近代史上最大的傀儡政權,終於在日本帝國主義的刺刀下建立起來。 隨著11月中旬日本政府御前會議的召開,日本政府公開承認汪精衛的偽國民政府後,11月30日,阿部信行同汪精衛正式簽訂了《日本與中華民國關於基本關係的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 日汪基本關係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認為:大日本帝國政府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希望兩國互相尊重其本來的“特質”,在以“道義”為基礎建設“東亞新秩序”的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合作,以確立東亞的永久和平,並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於全世界的和平。

為此訂立規定兩國關係的基本原則,協定如下: 第一條:兩國政府為永久維持兩國間善鄰友好的關係,應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並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講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兩國政府相約,互相消除政治、外交、教育、宣傳、貿易等各方面足以破壞兩國間友誼的措施及原因,並在將來亦應加以杜絕。 第二條:兩國政府關於文化的融合、創造及發展,應緊密協作。 第三條:兩國政府相約,對於足以危害兩國安寧及福利的一切共產主義的破壞活動,共同負防衛之責。 兩國政府為完成前項目的起見,應各在其領域內,剷除共產分子及其組織,並對防共有關的情報、宣傳等,緊密配合。 日本國為實行兩國共同防共起見,在必要期間內,根據兩國另行協議決定,駐紮必要的軍隊於蒙疆及華北的一定地區。 第四條:兩國政府相約,派遣於中華民國的日本國軍依據另項規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對共同的治安維持予以緊密協作。 在必須維持共同治安的期間內,有關日本國軍隊的駐紮地區以及其他事項,兩國另行協議決定之。 第五條:中華民國政府承認日本國基於以往的慣例,或為確保兩國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間內,依據兩國間另行協議決定,得駐泊其艦艇部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特定地區。 第六條:兩國政府基於取長補短、互通有無的原則,並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應實行兩國間緊密的經濟合作。 關於華北及蒙疆的特定資源,尤其是國防上必要的資源,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兩國緊密合作,加以開發;關於其他地區內國防上必要的特定資源的開發,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應提供必要的便利。 關於前項資源的利用,應考慮中華民國的需要,而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應積極提供充分的便利。 兩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為發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給兩國間的物資。兩國政府對於增進長江下游地區的通商貿易,及日本國與華北及蒙疆地區間合理供給物資方面,尤應緊密合作。 日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的產業、金融、交通、通訊等的複興與發展,應依據兩國間的協議,對中華民國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協作。 第七條:隨本條約所規定的日、華新關係的發展,日本國政府應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而中華民國政府為日本國臣民的居住和營業,應開放其本國領土。 第八條:兩國政府關於為完成本條約的目的所必要的具體事項,另行訂約。 第九條: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實施之。 這是一個赤裸裸的不顧中華民族利益的賣國求榮的條約。汪精衛等漢奸賣國賊利欲熏心,必然受到全國各族人民的唾棄!他們也將注定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