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紀實報告 江山爭奪戰·中國第一併購戰財經紀實

第68章 亮劍

豐原早已經料到華源會這樣,也就等這個文件,否則還沒有證據申請仲裁。收到江蘇華源的傳真,豐原立即發動仲裁戰。 考慮到華源在上海的關係盤根交錯,豐原擔心舞弊,仲裁申請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是在北京的,這樣可以保證公正性。 8月11日,豐原以EA公司和RT公司名義簽署一份《授權委託書》,授權金鼎所車濤、劉永康(化名)、金傑三位律師作為RT公司及EA公司的代理人。 8月13日,金鼎所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一份《仲裁申請書》,提請對江蘇華源的仲裁申請。 仲裁申請依據: 申請人根據2003年4月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修改的《江山製藥合同》第46條仲裁條款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 裁決被申請人根據《江山製藥合同》第13條的規定,對於RT公司將其持有的江山製藥23.78%的股權轉讓給EA公司的行為放棄優先收購權,並配合完成全部轉讓手續。 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所支付的律師費以及申請人合理支出的差旅費用。 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EA公司、申請人RT公司、被申請人江蘇華源、江蘇醫保及新蘭公司五方均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江山公司的股東,股權結構為…… 2002年8月20日,江山公司的上述五方股東召開江山公司三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一致決議對江山公司的合同、章程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2003年4月4日,商務部向江蘇省外經貿廳發出商資二函[2003]14號《關於江山製藥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复“同意江山製藥的投資各方於2002年8月20日簽訂的公司合同、章程修改協議。請通知公司憑此批文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實際需要,並依照江山公司合同第13條的規定,申請人RT公司自願將其持有的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以不低於江山公司淨資產的相應價格轉讓給申請人EA公司。 2003年4月24日,申請人EA公司及申請人RT公司聯合向被申請人江蘇華源、江蘇醫保和新蘭公司分別傳真發出《股權轉讓告知書》,隨後申請人RT公司與申請人EA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 鑑於上述股權轉讓完成後,江山公司的股權結構及股東構成將產生變化,因此應當召開江山公司董事會對江山公司的合同及章程做出相應的修改並對有關事宜做出決議。 2003年4月25日,根據江山公司章程第23條的規定,EA公司委派至江山公司的董事孫朝輝、王永斌及RT公司委派至江山公司的董事張成、張明祥四名董事(注:江山公司共九名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聯名向江山公司趙光明董事長發出《召開董事會提議書》,提議於2003年4月30日召開江山公司臨時董事會,提議討論議題為:江山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更換江山公司董事長,修改江山公司合同及章程。

但被申請人江蘇華源卻憑藉其趙光明董事長同時也是江山公司董事長的特殊便利條件,多次採用種種理由推遲董事會的召開。甚至於2003年6月23日向提議董事發出《關於延期召開江山公司三屆十次董事會的通知》,以“鑑於EA、RT公司與江蘇華源之間突然重新出現嚴重的股東糾紛,將嚴重影響各位董事在三屆十次董事會上討論相關議題”為由,將原定於6月25日召開的公司三屆十次董事會延期召開。 2003年6月24日,孫朝輝、王永斌、張成、張明祥董事再次致函趙光明董事長,敦促其對延期召開董事會的行為三思。 經過申請人的不斷努力,2003年7月7日,江山公司三屆十次董事會終於在江山公司所在地召開,但被申請人卻依然未能按照江山公司合同第13條的規定,對於RT公司將其持有的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轉讓給EA公司未予以任何配合,也未對江山公司合同章程的新的修改案做出表決,致使RT公司及EA公司的正常商業行為無法實施,江山公司董事會的正常工作無法開展。

作為江山公司的股東,江蘇醫保、新蘭公司均對於RT公司將其持有的江山公司23。78%的股權轉讓給EA公司的行為表示認可,書面放棄優先收購權,並明確表示願意配合完成有關轉讓手續。 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被申請人的行為已經明顯違反了江山公司合同的規定,已經對RT公司轉讓江山公司股權的正常的商業行為乃至江山公司的正常經營構成了侵害。 現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按照江山公司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懇請做出公正裁決,以保護申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 9月10日,仲裁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V20030247號股權轉讓爭議案仲裁通知》,該函同時抄送到被申請人江蘇華源。

茲確認收到你二公司於2003年8月13日交來的以江蘇華源為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一式五份。 本會根據你們之間於2001年1月15日簽訂的“江山製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已受理本案,並向被申請人發出通知,要求被申請人按期指定仲裁員並提交答辯。本案適用本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 請你二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20天內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本會主任代為指定一名仲裁員。 請你二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後直接與被申請人聯繫,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本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並將此情況共同或分別以書面形式告知本會。如雙方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本會主任將在被申請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天后,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

本次仲裁從申請到立案,仲裁委員會用了28天,而上次華源在上海仲裁委申請仲裁只用了1天,可見華源在上海的實力,這說明豐原選擇在北京仲裁是明智之舉。 仲裁庭一般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各選定1名,首席仲裁員1名,裁決結果是按2:1原則決定。通常仲裁員都會偏向選定自己的一方,這樣首席仲裁員就非常重要,是仲裁成敗的關鍵,這導致首席仲裁員一般都是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很少能做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出現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這種情況下,往往是故意仲裁、精心策劃的。 因為首席仲裁員無法選定,那麼選定仲裁員就顯得格外重要,仲裁員的地位能影響首席仲裁員進而影響裁決,為確保仲裁的勝利,豐原委託金鼎所找一位著名的法學泰斗。

金鼎所不負所託,找到中國著名法學泰斗江泰(化名),請求江泰擔任仲裁員。江泰看了仲裁申請材料後,認為事實和理由充分,答應擔任申請人的仲裁員。 9月24日,金鼎所給仲裁委員會發函《關於選定仲裁員》: …… 茲根據貴會的仲裁規則,代表上述委託人,一致選擇江泰先生作為我方選定的本案仲裁員。 同時,上述委託人一致同意委託貴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特此致函! 很快,江蘇華源也選定顧功耘為仲裁員。 點評:豐原啟動仲裁戰,企圖通過仲裁來掃除華源的拖戰術,並把法學泰斗請來壓陣,目的就是要仲裁決戰,一舉打敗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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