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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這裡“撞死了人白撞”?

晚來香港一百年 长江 2668 2018-03-14
香港機動車“撞死了人白撞”,是不是“白撞”? 這個問題的提出,如果不把條件講清楚,所有人都會白痴一樣地反應:怎麼會呢?幸好我聽朋友這麼發問,腦袋裡立刻就明白了朋友的意思其實是在指香港的機動車司機如果本身無責任,比如喝酒、技術不過關,或者車輛突然出現了機械故障,意外地將行人撞死,這個行人還得有過失在先,要么過馬路沒有走人行橫道線,要么違規跨越了高速公路的欄杆等等,此類情況下被司機意外地撞死是不是“白撞”? 2005年北京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規,將無責任司機意外地撞死行人還規定為“有責”,要受罰,也要向死者家屬進行賠償。據說此事曾經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面積的反對,有人聲稱北京的這一新的交通法規簡直是一部“惡法”,這樣規定不是在慫恿行人肆意出沒馬路?甚至給一些心存不軌的“碰磁兒”者創造了法律空間,讓他們有條件“犧牲我一個,幸福全家人”?

為了弄明白香港這方面的情況,有一天我托當地的熟人幫我找到了一位資深的香港靚仔差佬(警察),向人家請教。這位“差佬”非常精幹,身體靈活,腦袋靈光,口才也很好。他說“香港的司機一旦在馬路上意外地將行人撞死、撞傷或者將小動物撞死、撞傷,當事人第一時間必須要向警方報案,同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等警察到來了以後進行調查。誰要是在這種情況下不報警、'私了',誰都會觸犯香港的法律”。我說“這一點我知道,這和內地的規定也差不多,我想比較的是香港有沒有一種說法,叫做'撞死了白撞'”? 什麼,“撞死了白撞”? 靚仔警察顯然一時沒有反過神兒來,我又把“規定情景”重新復述了一遍,這一遍他不等我說完就立刻明白,搶過我的話:“這還用問嗎?如果司機無責任,在香港當然什麼事情就都沒有。”——看來“撞死了白撞”在香港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來到香港常駐,近三年的日子,我從來沒有見過馬路上任何一位司機無責任地將行人意外撞死,然後理直氣壯地就開車走人。然而香港的《交通條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撞死了白撞”在香港有沒有法律可依?我開始尋找,大熱天地把自己悶在房間,一上網就到了半夜,那天累得我滿頭冒汗,差點虛脫,可是結果是什麼?我非要找到“撞死了白撞”是不是有明文的法律規定,但是香港的法律是一片汪洋大海,“海”裡面什麼都有,就是沒有我要找的這個“字眼兒”、這根“針”。 內地人都知道香港是一個法制社會,法制的建立健全在這裡可不是一句空話。 翻開《香港法例》,進入《法例資料庫》,我首先發現這裡邊的內容太多了,2703章,每一章又由相關的很多法條組成,看到哪裡那裡都是一大片、一大串。比如《香港交通條例》在《法例》當中排行第374章(還是那位靚仔警察事先告訴了我才節省了我很多的時間),這一章,從“A章”到“V章”,涉及香港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駕駛執照”、“安全裝備”、“快速公路”、“車輛登記及領牌”等等再分為22章,而22章裡面的每一“章”又有“子章”,子章裡再生出“孫章”——哎呀,那個細,查一條“撞死了白撞”幾乎要讓我把整部《香港交通條例》從頭到尾看上兩三遍。其中相關的第36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即屬犯罪。”這是關於司機“有責任”的,我就放了過去;第37條:“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這也是指司機有責任的,雖不涉及死傷,但與我的目標無關,也放了過去;再看第38條:“不小心駕駛……”第39條:“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駕駛汽車……”都是在說司機本身就有問題,觸犯了法律當然要接受少則數月、多則數年的懲罰。可是司機“無責任”呢?查來查去,沒有,“無責任”在香港就不犯法,不犯法在香港的法律當中就沒有懲處規定,自然也就不承當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絕望了,正猶豫著,再往下找,突然看到《香港交通條例》第48條出現了這樣的一行醒目條文:“行人所犯罪行”,唉,這可有點意思了,行人在香港的馬路上也有一個涉嫌犯罪的問題?仔細看,“行人所犯罪行”指的是“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接下來還有第49條:“干預汽車”,這就更有意思了,“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乾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看完,我樂了,為什麼?香港法律的這一條不是正好針對有些內地人:那些人故意衝撞機動車,滋事尋釁,也就是北京人常說的“碰磁兒”!

“碰磁兒”在香港違法。 機動車司機如果沒有涉嫌犯罪就不受任何法律的追究,我想我歷經艱辛四下尋找的關於“撞死了白撞”的依據,到此是不是就可以算浮出了水面? 不過即使是如此,那天那位靚仔警察在和我談起《香港交通條例》之後,藉著“撞死了白撞”的話題大發感慨,可把香港的交通管理說得非常神聖、非常複雜。他說:“香港的司機'無責任'在我們這裡'撞死了白撞'當然是天經地義,但是香港的警方一旦接到了一起報案,對交通事故的調查可卻比你們大陸要專業得多——我們擁有的是什麼?美國、英國一樣的偵察手段。警察到了現場不一定馬上就會認定肇事司機是不是有罪,一切都要等取證了之後才能得出結論,然而最後的結論一旦出來,任何人都不能干預。”

我聽了他的話,覺得這“差佬”怎麼一口一個“你們大陸”、“你們大陸”的,好像他自己就不是中國人。就有點傷自尊,好幾次開口糾正他,不是“大陸”,是“內地”,意思是變相地在抗議:你別話裡話外地總想挖苦人,香港回歸都快十年了,你以為你是誰?難道不是中國人? 靚仔警察見我有點不高興,也無歉意,相反繼續執著地接著說:“對不起,我的話'話醜理不醜',你們大陸,對,內地,就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不信你想想,香港的道路交通為什麼沒有那麼多的麻煩?一方面是我們法製到位,另一方面市民也知道自己的義務。這樣事情就好辦多了。比如馬路上的車輛一旦出了事,不管車主是誰,哪怕是特首,叫董建華,叫曾蔭權,警察、法院該怎麼處理還會怎麼處理,這裡不興'說情風',更不會對高官、貴族網開一面。”

我不能不承認香港的警察對我們內地的“成見”並不是完全沒有針對性,他的“挖苦”有事實根據——內地的情況仔細想起來可不是嗎,機動車一旦出了事,警察首先會習慣地彎下腰來先看看車牌是誰,如果發現車牌是“京O”或者其他的什麼特殊牌照,心裡就咯噔一下,以後辦案就不能不“特別考慮”。此外還不要說“肇事”的車主假使有關係、有錢、有能耐,會去交管部門找熟人、“請求”某某領導出面“行政干預”,這樣幾次三番下來,自己的問題總是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面對人家靚仔警察的“指責”,那天我不臉紅,躲得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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