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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第五節走出暴秦說誤區秦帝國徭役賦稅之歷史分析

大秦帝國VI:帝國烽煙 孙皓晖 4230 2018-03-13
認定秦帝國為“暴秦”,基本論據之一是徭役賦稅指控。 及至當代,即或是對秦文明功績整體肯定的史家,對秦政的經濟“暴虐”也是明確指斥並多方論證的。歷史上幾乎所有指控“暴秦”的言論——包括被西漢時期拋棄了的秦末歷史謊言都被當代史學家一一翻了出來,悉數作為指控依據。其中最基礎的根基之一,便是對秦帝國的以徭役賦稅為軸心的經濟政策的指控。 賦稅徭役之作為問題提出,乃西漢董仲舒發端。在中國歷史上,董仲舒第一個以數量表述的方式,認定了秦帝國的賦稅率與徭役徵發率,遂成為日後所有“暴秦”論者的最重要依據。在我所能見到的無數典籍資料中,都是原文引用董仲舒,而後立即認定秦為“暴秦”,缺乏任何中間分析。也就是說,將董仲舒之說當做真理式史料給予信奉。這種武斷方式,幾乎成為涉秦論說的一種“八股”。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之說,而後給予評判者,未嘗見之也。

董仲舒的數量表述,主要是三組對比數字。第一組:古代為什一稅,秦時傭耕豪田為什五稅;第二組,秦人口賦與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第二組,古代徭役一年三日,秦之“力役”則三十倍於古。我們且以當代經濟理念結合歷史事實分析董仲舒說,而後評判其能否立足。 第一則,先說最重要的田稅率。 什一稅,是說田稅率為十分之一。這一稅率,是夏商周三代較為普遍的貢賦制背景下對民眾的稅率。諸侯及附屬國對天子的“貢”,不是稅,自然也不涉及稅率。自春秋時期開始,什一稅事實上已經被大大突破了。突破的根本原因,不是普遍的暴政,而是生產力的發展與稅源的拓寬,是社會經濟大發展的合理結果。及至戰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使用,可耕地的大量開墾,農作物產量大幅提高,生產力與整個社會經濟水平都有了極大發展。此時,稅率的大幅提高已經成為各大戰國的普遍事實,絕非秦國一家。

據《中國賦稅史》、《中國財政史》、《中國民政史》等綜合研究統計:戰國初期之魏國,百畝土地的正常年產量是一百五十石,豐年產量是三百石到六百石;折合畝產,則是每畝產量一石半至六石。 《管子》則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管子所云,當為春秋時期的齊國。也就是說,當時齊國的最高畝產可以達到每畝十石。以吳承洛先生之《中國度量衡史》,戰國之“石”與“斛”接近,大體一百二十斤,每斤約合當代市斤六兩到八兩之間。依此大體推算,當時的畝產量最高可達當代重量的五六百斤至八九百斤之間!這一生產力水平,在整個自然經濟時代,一直沒有實質性突破。同樣依據上述三史,秦帝國時期中國墾田大體已達到八百二十七萬頃。由於人口的不確定,我們不能確知當時的人均耕地數字。但是,每人佔有耕地至少在數十畝至百畝之間無疑,大大超出今日數量。如此歷史條件下,戰國與秦帝國時期的經濟總量已經遠遠超過了夏商周三代,其稅率的提高無疑是必然的。

然則,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究竟有多高,沒有帝國原典史料可查。董仲舒的數字,也沒有明確指認自己的史料依據。董列出的田稅率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依據當代經濟理念分析,董仲舒的這個數字不是國家“稅率”,而是傭耕戶的地租率。其實際所指,是如陳勝那般“耕豪民之田”的佣耕者,向豪民地主交出一半的收成。董仲舒顯然不懂經濟,將地租率硬說成國家稅率,使秦帝國時代的田稅率猛然提升到十分之五的大比例。有意還是無意,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後世將這一典型外行的指控當成了歷史事實,當成了真理性質的史料依據。 就歷史事實而論,交租之後的經濟邏輯是:國家以地畝數量徵收田稅,只向地主徵收,不針對傭耕者徵稅。之所以不針對傭耕者,有兩個原因:其一,傭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傭耕者不是地主;其二,傭耕者是流動的,若以傭耕者為基數徵稅,固然可以避免歷代都大為頭疼的“漏田”現象,然在事實上卻極難操作。所以,傭耕者向地主繳租,國家再從地主之手以登記核定的田數徵稅,是從戰國時代開始一直延續兩千餘年的田稅法則。唯其如此,此後的經濟邏輯很清楚:傭耕者的一半產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應該繳納的田稅。而地主不可能將糧食全部交稅,而沒有了自家的存儲。是故,秦帝國的田稅只能比“什五稅”低,而不可能高。最大的可能是,國家與地主平分,也徵收地主田租的一半為田稅。如此,則田稅率為十分之二點五。即或再高,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為,秦帝國不可能將自己的社會根基階層搜刮淨盡。

第二則,再說人口鹽鐵稅率。 人頭稅乃春秋戰國生髮,夏商周三代本來就沒有,說它“二十倍於古”,是沒有任何可比意義的。人頭稅之輕重,只能以當時民眾的承受程度為評判標準。而史料所記載的人口稅指控,除了秦末歷史謊言的“頭會箕斂”的誇張形容,再無踪跡可尋。 所謂鹽鐵之利,在“九貢九賦”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沒有,至少沒有鐵。即或有鹽利,肯定也極低。因為,三代鹽業很不發達,不可能征收重稅。故此,說秦時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無論是就實際收入的絕對數量而言,還是就稅率而言,也幾乎沒有任何可比意義。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於古”泛指整個商業稅,則更見荒誕。戰國至秦帝國時期的商業大為發達,七大戰國皆有商業大都會。齊市臨淄、魏市大樑、秦市咸陽、楚市陳城、趙市邯鄲、燕市薊城、韓市新鄭。七大都會之外,七國尚各有發達的地域性大商市,如齊東即墨、魏北安邑、楚東南之江東吳越、秦西南之蜀中、趙北之胡市等等。其時之市場規模與關市收入,遠遠超出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說商業稅“二十倍於古”,只怕還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眾自由商事活動規模很小,而國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規模固定。總體上說,三代商市根本無法與《史記·貨殖列傳》所記載的戰國秦時代的蓬勃商市可比。所以,商業稅之比同樣沒有意義。

第三則,再說徭役徵發。 以董說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為基數,三十倍於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舉了這九十日的大體構成:“月為更卒”,每年要有一個月給縣里做工;“復為正一歲”,再給郡裡每年也要做工。按照邏輯,按照歷代史家的註釋,這裡的“一歲”不是一次性一年出工,而是一人一生總計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攤出工。第三項“屯戍一歲”,每人一生中要給國家一次性守邊一年。對董仲舒的分項說法,《史記》註解引師古之說,替董仲舒解釋雲:“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所謂率計,便是大體計算之意。顯然,這一歸納沒有說明一個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長時段的徭役,而只依據大體計算而籠統指斥“三十倍多於古也”,有失武斷過甚。

以董仲舒之說,一個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攤多少徭役? 可以有四種計算方法: 其一,若以“能勞”為準,將一個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設在二十歲至五十歲之間(二十歲加冠,五十歲稱老),其有效勞役的基數時間為三十年;則三項徭役合計總量為五十四個月,具體均攤出工,則《史記》所云之“率計”,只有月餘。 其二,若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則徭役總量為八十四個月,分而攤之,“率計”仍然只有月餘。 其三,以六十歲一生為基數,以三十年“能勞”期為有效徭役徵發時段,在三十年內服完八十四個月徭役,則“率計”兩月餘,還是不到三個月,仍然不到“三十倍於古”的九十日。 其四,只有以八十歲一生為基數,徭役總量為一百零四個月,以三十年精壯期服完徭役,其“率計”才可能超過三個月,實現董仲舒“三十倍於古”的宏大設想。然則,一個自然經濟時代的政權,設定男人每人八十歲壽命而規定徭役,現實麼?可能麼?只怕董仲舒自己都要臉紅了。

籠統指斥其“三十倍於古”,既誇大事實,也毫無實際意義。 即或不與董仲舒認真計較,便以第三種方法計,在實際中也遠非那麼不堪重負。國家徵發徭役,只要不瘋狂到要自斷生計,大體皆在每年農閒徵發,而不可能在農忙時期徵發。而那個時代的實際農閒時間,每年無論如何在三個月之上。歷史的事實是,每年月餘的徭役,在戰國時代不足論。即或接近三個月,也不可能達到嚴重威脅民眾生存的地步。 秦帝國是一個大規模建設的時代,精壯男子每人每年服徭役一月餘或兩月餘,客觀地說,遠在社會容忍底線之中。以秦帝國刻石所言,民眾在秦始皇時期是大為歡悅地迎接太平盛世的。即或我們將刻石文辭縮水理解,至少也是沒有反抗心理的。其另一個基本原因,便是帝國工程的絕大多數都是利國利民的。疏通川防、開拓道路、抵禦匈奴、南進閩粵、大興水利、銷毀兵器、遷徙人口填充邊地等等等等。除了搬遷重建六國宮殿,秦始皇時期沒有一件值得指控的大工程。以戰國民眾在大爭之世所錘煉出的理解力,是會敏銳體察出惡政與善政區別的。只是到了秦二世時期,才因驪山陵與阿房宮的大規模建造而偏離社會建設軌跡,使工程徭役具有奢靡特質。如此大背景下,才有了陳勝吳廣因“失期皆斬”面臨生死抉擇而不能容忍而舉事反秦的社會心理動因。這與秦政的本來面目與總體狀況,並非一事。以文明歷史的評判意識,不當以胡亥趙高的昏聵暴虐取代帝國整個時期,更不能以此取代整個原生文明時代。

還有一個重大的歷史現象必須申明:舉凡歷史上的強盛時代或富裕國家,其稅率與徵發率必然相對高;舉凡歷史上的不發達時代,或大貧困大蕭條時代及貧窮國家,其稅率與徵發率必然很低或極低;直至當代,依然如此。 秦帝國正是前一種時代,前一種國家,其稅率與徭役徵發“年率”雖相對較高,但卻是建立在自覺地大力發展生產力基礎上的,其性質絕非對貧瘠的掠奪,而是在高度生產力水平上積聚社會財富,為社會進行大規模的建設。其後,秦末大動亂大復闢,將秦帝國建設成果悉數摧毀,“民失作業,而大饑饉。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民無蓋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駟,而將相或乘牛車。”在此等經濟大蕭條社會大貧困下,西漢即或實行了“什五稅一”甚或“三十稅一”,達到十五分之一與三十分之一的極低稅率,其窮困狀況仍然慘不忍睹。漢文帝時期,賈誼的《論積貯疏》猶云:“漢之為漢幾四十年矣!公私之積,猶可哀痛。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既聞耳矣,安有為天下阽危者若是而上不驚者!”

這一基本的歷史現象,給我們的歷史意識提出了一連串的尖銳問題。 在大貧困大蕭條時代的低稅率低徵發,與大發展大興盛時代的高稅率高徵發之間,我們究竟應當如何評判?假如要我們選擇,我們選擇什麼?貧困的低稅率低徵發,果真是“仁政”麼?富有的高稅率高徵發,果然是“暴政”麼?此等對比之法,果真有實質意義麼?果真能說明問題麼?果真值得作為最重要的依據去評判文明史麼?兩千餘年來,我們一直在指控強盛秦帝國的高稅率與高徵發,我們一直在讚頌生產力低下時代與大貧困時代的“輕徭薄賦”,這符合歷史演進的本質法則麼?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邏輯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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