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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10、洋旗的價值

血酬定律 吴思 8723 2018-03-03
1927年11月26日,重慶富商黃錫滋與法國吉利洋行簽定密約,稱兩家合資的聚福洋行是假合資,法方在名義上擁有的三分之一股份是“虛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掛法國國旗,每年支付“掛旗費”三萬兩白銀。 三萬兩白銀不是小數。以1901年至1910年的米價折算,這筆錢可以買五百多噸大米,相當於今天的一百多萬人民幣。聚福洋行只有三條百噸級的小輪船,在川江上游從事客貨運輸,總投資不過三十萬兩白銀。每年掏這麼一大筆“掛旗費”,相當於總投資的10%,合算嗎? 假合資還會帶來當真的風險。後來公司做大了,法商果然擺出一副依法辦事的嘴臉,非要拿“虛股”當真,狠敲了中方一筆。至於法方掛名經理和船長的私人生活開支,包括雲南漂煙和白蘭地名酒,20年下來也是一筆很可觀的數字。

但是,算上這些代價之後,甚至算上當“假洋鬼子”被嘲罵的屈辱,聚福洋行的總經理黃瑾瑩仍然認為這筆交易做得值,“真是值得”。 這可不是個別企業家的糊塗賬。在20世紀20年代的四川,大多數輪船都掛著歐美國家的旗幟。據1925年9月26日出版的《中外經濟周刊》報導,從事川江航運的16家輪船公司中,未掛洋旗的只有3家。如果以輪船計算,總共36條輪船,32條掛著法國、意大利、美國或瑞典的國旗,比例高達89%。然而,細查這些輪船公司的創辦人,我只找到了一個洋名字。 這種現像不僅流行於20世紀20年代的四川。據1904年11月號《東方雜誌》說,福建廈門每日開往外埠“計商船三百數十餘艘,皆各埠華商所有,現均掛英法美各國之旗,由各洋行代為經理。此項利權,終年核計,溢於外人之手者,不下數百兆。”另據《中外日報》1905年10月7日報導,江蘇鎮江一帶,商船多掛洋旗,“最為惡習”,經當地官紳報請商部批准,設立商船公會,普勸改掛龍旗。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廣東地方政府甚至下令改革,原定商船掛龍旗要交納的五十兩牌費,一概豁免,勸令華商勿掛洋旗。

全國各地的商人如此大規模地拋棄龍旗,掛上昂貴的洋旗,洋旗到底有什麼價值?下面我們就順著聚福洋行黃瑾瑩總經理的思路,看看他每年三萬兩掛旗費買來了什麼東西。這是一筆富於中國特色的交易。古往今來,無論是捐官銜還是送乾股,無論是掛洋旗還是戴“紅帽子”,這類交易頻頻發生,這筆費用很有理由列入中國工商業的常規開支。 在算賬的時候,黃瑾瑩總經理首先強調了軍閥。他說:“聚福洋行憑藉這塊'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軍閥混戰的防區時代,確(實)減少了許多麻煩。十多年來,船未打過兵差。在那個時期,有所謂營業稅、直接稅、二五稅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但聚福洋行從成立到結束,從未完納過任何一項稅捐,因而避免了軍閥的壓榨。”

這段話涉及到兩項可能的損失,一是當差,二是苛捐雜稅。如何估算這兩項損失的潛在數目呢?比照未掛洋旗輪船的遭遇,我們可以看到損失的影子。 蜀江公司成立於1915年,有一條元濟號輪船。由於官府刁難,土匪堵劫,負債累累,股東們都躲了起來,只剩下出資最多的馬則卿苦苦支撐。 1917年,川軍與滇軍開戰,滇軍便把元濟號扣下當差,半年後放歸。返回重慶後,北軍又扣船運送軍需。北軍撤出四川,元濟號剛剛開始在重慶宜昌之間運營,又被宜昌的北軍扣用。 無奈之中,馬則卿邀請法商麥司洋行入股,投資兩萬兩,在上海登記註冊,蜀江公司改稱麥公司,元濟號也掛上了法國國旗,1919年回到四川。次年,川軍和滇軍再次開戰,重慶衛戍司令王文華又把元濟號扣作軍用,結果法國領事出面交涉,軍閥被迫放船。

當時,由於戰事不斷,交通斷絕,元濟號成了唯一安全運營的交通工具,生意紅火之極。八個月之間,清償了以往的債務,還有數千兩銀子的利潤。這時候,以前退避的股東們又回來了,要求購回外股,從大中銀行貸款二萬兩退還麥司洋行。麥司洋行退出後,麥公司改稱大中銀行航業部。不久,大中銀行倒閉,作為大中銀行的債權人,軍閥楊森沒收了元濟號,改作兵船。 1922年,元濟號隨楊森部開往宜昌,船隻朽壞,不知下落,蜀江公司隨之消亡。 由此看來,洋旗是抵禦軍閥的保護傘,有則興,無則亡。這種現像不僅出現在四川。 據《關冊貿易統計及報告》說,1920年下半年,廣州發生戰事,“軍人紛紛封用輪船,遂令全行如患癱瘓,租金極難追討,是以船東受虧甚大。”

據湖南嶽州口岸(岳陽)報導:“本年(1916年)貿易,有數次因軍隊運輸扣留華商船隻,大小火輪及民船全充軍用,遂陷於停頓地位。中有一次,被扣之船停泊江岸,延長幾及三里,為時有數星期之久。” 1923年,廣西梧州口岸報告說:“中國航務中人,因感受軍隊不時封船之痛苦,遂相率投掛洋旗,藉資保護。於秋季本口商務恢復之際,多數華船,已改隸英葡國籍。” 這些報導大體可以表明,僅僅軍閥扣船當差這一項,就足以造成航運公司虧損,甚至可以要公司的命。優勝劣汰,中國的旗幟被淘汰出局,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黃總經理說,他們掛洋旗十多年,沒有向軍閥繳納過苛捐雜稅,這項權利又值多少錢呢?我試圖計算卻算不清楚,只能抄錄幾段原始資料示意。

據1926年3月《東方雜誌》報導:“四川自軍興以來,各種稅捐,如雲而起,或原有其稅,從而加重;或同一稅捐,重複徵收;或就駐所區段,各立關卡;或藉各種名目,巧為搜括。就其取費之名稱言之,有護送費、江防費、送船費、護商費、驗放費、船厘、團防費、清鄉費、估本費、驗船費、統捐費、護農費、紅十字費、落地費、臨時軍費、蓋戳費、劃子費、公票費、樂捐費、興學費、出口稅、抵岸費,其他名稱,不一而足。 “就徵費機關言之,有護商事務處、全川江防軍徵收處、百貨統捐局、江防驗卡水道警察、禁煙查稽處、國防徵費處、保商處、印花驗卡、菸酒驗卡、船商所、各軍護商處、黔軍樂捐處等,星羅棋布,到處詐索,商人視為畏途。” 以上抄錄的稅費名目共有22種,收費機構12類,而且普遍重複徵收,加重徵收,這已經難以計算了。更何況這些情況還隨時變化,與日俱進。據1923年廣西南寧口岸報告:“軍隊假保護之名,抽收保護費,船隻每至一地,即有一地之軍事長官,從事勒收。春初每船不過共繳小洋六百元,詎知與日俱進,秋間竟有一船須繳三千六百元之多。”

到底要收多少費,當時的商人已經算不清楚了。據廣東三水口岸1923年報告:“沿江各處軍隊設立機關,徵收商船保護費……此項徵收機關,隨時隨地均可設置。小輪航行一次,納費幾何,不能預算,盈虧亦難逆料。……倘政局長此不變,必有僅存洋輪數只之一日也。” 說到這裡,需要補充幾句,為什麼掛上洋旗就可以避難消災?我們知道,最能體現衙門和軍閥作派的是這樣一句反問:我就這麼辦了,你能怎麼著我?有本事你告去! 洋人確實告。他們的政府替商人告。從各地領事交涉開始,不行就鬧到中央政府外交部,實在不行就派兵打。事實上,我們的軍閥蔑視任何規則和道理,他們只認打。他們知道打不過洋人,打不過洋人支持的更大的軍閥,真打起來得不償失,於是他們就很聽話。

據四川萬縣口岸報告,1918年,四川棉紗銷路漸廣,駐萬縣的田鐘谷團長忽然於10月21日下令設立捐局,根據裝載棉紗的數量,向掛洋旗的輪船抽收特別軍事保險費,不交者扣船。輪船被扣80餘隻,外國領事和海關及各商家竭力抗議無效。半個月後,英國兵艦介入,艦長直截了當地發出威脅,田團長隨即放船。 次年,我們在重慶口岸的報告中看到,田團長發明的辦法在省級政府的支持下全面推廣,但只對中國商人有效:“凡系華商貨物,無論輪船旗船輸運,一律徵收。至洋商貨物,暨真確洋商船隻,所裝之貨,概不收捐,以冀免外交之困難。” 在算洋旗賬的時候,黃總經理還提到了土匪。他說:“法國人每年每月拿了我們的'掛旗費',也勢必要出面為我們撐一下場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吉利洋行除派沙禮擔任法方經理而外,船長也是由法國人來擔任,每艘船上還派法國水兵五六人擔任護航隊。在匪風猖獗時,又有法國兵輪護送。船上不僅塗著、掛著法國旗幟,還寫上'法國商船不裝士兵',而且不許中國乘客走上輪船的三樓。我們的輪船得到這樣的掩飾、庇護,所以在我們內河暢行無阻,甚至任意開闢航線。”

這回我們看到了三萬兩(約等於100萬人民幣)掛旗費換來的實在東西:五六個法國水兵組成的護航隊,還有土匪猖獗時前來護航的法國兵輪。聚福洋行有三條輪船,應有十六七個法國水兵常年護航,按照現在的行情,請一個保安或保鏢,每年總要花一兩萬人民幣,動用這些法國水兵,一年的成本至少要二三十萬元,價值掛旗費的四分之一左右。動用兵輪自然更加昂貴,關鍵是買不到。普通商人動用兵輪,在中國簡直就是做夢。 這裡算的只是成本,沒有算水兵和兵輪的效用。假如買不到這些保護,生意恐怕就無法做了。如重慶口岸1919年的報告所說:“今歲大半年,自云陽以至重慶,持械盜匪,流行甚熾,無兵士護送船隻,不敢行駛其間。” 不僅重慶如此。據1927年3月的《上海總商會月報》報導,1926年,廣東內河的小輪船公司和渡船公司普遍虧損,“其原因以各江海盜橫行,致河道梗塞,小汽船多被匪劫奪,往往一船被掠,則損失數万。至各江渡船,因被匪勒抽不規則費用,而商貨又寥寥無幾,以是皆無利可獲。”

由此看來,僅僅對付土匪這一項,掛旗費就花得值。土匪和軍閥這兩樣東西,都是公司經營環境中的既定存在,好比農民必須設法對付的旱澇和病蟲害。如今只花了一筆治虫費,居然連旱災一併治了。 說到這裡,我們也明白法國吉利洋行靠什麼賺錢了。他們私下倒賣給聚福洋行的,乃是法國政府向本國公民提供的公共產品——公民安全。 法國公民納稅之後,便獲得了要求政府保護的權利,法國政府則有義務在世界各地保護自己的公民。這個以契約為原型的道理,保證這種契約不落空的製度,來自盧梭等人掀起的啟蒙運動和隨後的法國大革命。在這個意義上,吉利洋行向聚福洋行出售的,也是啟蒙運動和法國大革命的成果,即生活在民主憲政制度中的公民的權利。這些東西在中國格外值錢。 享用公共產品很容易搭便車。公民已經為這些產品納過稅,付過錢,要求軍隊和兵艦保護的時候就不必另外交費,軍費已由法國的全體納稅人分攤了。正因為這樣,吉利洋行只要按常規納稅,就可以享受昂貴的服務,並靠私下出售這種服務賺大錢。而法國政府則要嚴格把關,生怕中國人冒充他們的公民,賺法國納稅人的便宜。 從1920年到1927年,聚福洋行一直以掛旗費的方式從法國公民手裡買法國政府的公共服務,因而經營順利,資本翻了一番。 1927年,法國政府察覺了他們的貓膩,聲稱他們的公司不合規矩,不能享受法國的保護,必須改成股份制公司,法方的股份必須占到三分之一以上。於是,出現了本文開頭描寫的場面:吉利洋行和聚福洋行簽定了一份合乎規矩股份公司的章程,法國吉利洋行的股份佔三分之一。同時,雙方又簽定了一份密約,聲明法方的股份是虛股,實際上仍然維持掛旗費交易。 從清末開始,歐美國家的公民就開始向中國船商出售自己的公民權利,後來竟發展為一項產業。據光緒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1903年)《外交報》報導,“鎮江所有華船,近由美日兩國商人,代為經理,懸掛洋旗,以免地方官封差之累。常鎮關道郭觀察聞之,照會美日領事,謂該商並不買賣貨物,專以兜銷船旗為事,務請勒令閉歇雲。” 1905年2月7日《時報》發自鎮江的報導說,美國領事葛威布,報請該國外交部批准,美國商人在華“為人掛旗之產業”,一概不予保護。 順便說一句,掛旗交易在航運之外的領域也不罕見。北軍將領馮玉祥在《我的生活》中描寫了民國初年的兩段見聞,抄錄下來作為本節的結尾: 稍後,馮玉祥又寫道: 由此看來,中國人民掛洋旗,入洋教,確有一番不得已——這是尋求不被人任意宰割的基本權利,尋求對人民負責的政府和軍隊。 黃總經理在算洋旗收支賬時,考慮到了軍閥、土匪,也考慮到了作為競爭對手的船戶和船工,但他沒有細說衙門和官吏。聚福洋行創建於清朝倒台之後,軍閥土匪橫行中國,暫時搶了貪官污吏的風頭。在正常情況下,這個因素對企業盈虧的影響甚大,我必須替他補上。 宣統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說,商民在繳納釐金的時候,要遭遇許多需索留難,“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須花錢報到,名曰掛號。既完厘之後,又須花錢請行,名曰打號。否則將船扣除不得行,是為需索一類。 “又如一貨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數而議加,名曰補票。中卡業經補過,到末卡又必照數請益,名曰加票。否則將貨盤查,必至稽延時日,而損傷更多,是為刁難之類。 “此外如任意取貨,曰叼光。無故挑錢,曰加水。強名偷漏而議罰,妄指用物而充公。種種節外生枝,無非於中取利。” 需索留難商民的,不僅是厘卡稅務官吏。從上到下,每個有傷害權的衙門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這種權力,攫取盡可能多的利益。 李作棟在《新輯時務匯通》中說,無論鐵路、礦務、內河輪運,中國人辦都辦不成,洋商一出面就辦成了,於是華商必須依附於洋商。即使股份全是華商的,如果不掛洋旗,不找一個洋商出面,已經辦成的事也必然失敗:“或督撫留難,或州縣留難,或某局某委員留難。有衙門需索,有局員需索,更有幕府需索、官親需索。不遂所欲,則加以讕言。或謂其資本不足,或謂其人品不正,或謂其章程不妥,或謂其於地方情形不合,或謂其奪小民之利,奪官家之利……內河行輪,或謂礙民船、礙釐金,……凡待華人莫不如是。” 1905年7月19日《中外日報》上登了一條消息,其中有一段中國商人朱立興訴苦的文字。他說,我是徐州人,以販運油、酒、餅、豆、牛皮、豬隻、棗梨鮮果為業,雖然照章納稅納捐,依然屢遭阻撓需索,“惟懸掛洋旗者,彼不肖之徒,皆畏之如虎,不敢擾害……且洋票經過捐卡,驗規皆有減折,華票則格外留難,私費則轉形益重,若不及早挽回,勢不至盡為洋商不止。商等情願懸持商旗,以振我國之威,而杜外溢之弊。但僅懸商旗而無保護實據,仍不足以抵制洋商。” 江蘇鎮江商船公會的調查也說:“一經冒掛洋旗,官不敢封,差不敢擾,可以自由謀生。” 想想看,只要高高一掛,就可以自由謀生了,就可以嚇住貪官污吏了,這樣的旗幟,叫商人如何不嚮往?且不論軍閥土匪,僅僅在船商與官吏衙役的關係方面,洋旗的有無就可以決定企業的盈虧以至生死。黃總經理的一筆錢,已經買到了三樣東西,似乎每樣都值三萬兩。 黃總經理算的另一筆賬,牽涉到與木船船戶和船工的關係。他寫道: 在清末民初,這個故事是很有代表性的。中國各地的木船船幫,面對強大快捷的輪船,發動了一場又一場殊死搏鬥。 從現代西方經濟學的觀點看來,輪船是應該讚美的。輪船擠垮木船,這是很正當甚至很正義的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便是技術進步,社會發展,消費者受益。這套邏輯當然不錯,不過,必須有一張社會保障的安全網攔著,才能保證市場競爭的邏輯不被生存競爭的邏輯擠垮。中國官府沒有少收費,卻沒有編織這張網。 1824年,清政府試行將運河漕運改為海運,漕幫水手陸續失業。 1853年,太平軍定都南京,南北運河漕運全部停止,四千艘漕船的水手、縴夫、腳夫徹底失業。在沒有安全網的社會裡,這些人幹什麼去了?他們中的大多數當了鹽梟或土匪,另有一部分加入太平軍,稍後又有部分鹽梟和土匪轉入捻軍,還有一些加入了鎮壓太平軍的湘軍。 1886年,運河漕運重開。 1901年,由於輪船和火車的興起,漕運最後停止。失去飯碗的六大漕幫又乾什麼去了?他們流入江湖,賭博販毒,走私敲詐,組成了強大的黑社會——清幫。 《經世文續編》卷四一概括說:“自咸豐初年,河徙漕停,粵氛猖獗,無業遊民,聽其遣散,結黨成群,謀生無術,勢不得不流為為賊捻。”所謂“勢不得不……”,這種邏輯,就是以生命搏取生存資源的邏輯,即生存競爭的邏輯。這是比市場經濟邏輯更硬更原始的邏輯。 上述歷史事實,都發生在一代人的生命週期內,甚至就發生在眼前,真所謂“殷鑑不遠”。對社會和官府來說,到底是救濟一個失業者合算呢,還是逼人為匪搶劫謀生合算呢?答案是明擺著的。在實際操作中,清朝官員也採取了減少失業的政策,但是他們的辦法更加省事,只消畫一個圈,批幾個字,駁回輪船的運營申請,不許他們“與小民爭利”。這是不給救濟給政策的老辦法。問題在於,中國官府給出的政策壓縮了船商的權利,而按照歐美國家的規矩,船商的權利必須得到不折不扣的保護。兩相衝突,到底誰說了算? 所有規則的設立,說到底,都遵循一條根本規則:暴力最強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清政府打不過洋人,只好由洋人說了算,讓輪船搶木船的飯碗。而木船船幫又打不過官府,要不來救濟,只好向輪船開戰。 中國船幫自有一套打碼頭的傳統,一套爭奪飯碗的碼頭規矩。飯碗屬於暴力競爭的勝利者。面對輪船,他們照例開打,砸鍋爐,殺領水員,把官府不管的民事糾紛鬧成刑事案件甚至人命大案。根據老經驗,豁出償命大鬧一場之後,競爭對手在船幫打砸和官司敲詐的兩面夾攻下,自然得不償失,知難而退。本幫的償命者,可以採用抽籤抓鬮之類的辦法事先安排好,一條命換來眾人的飯碗和生計,風險和收益不難計算。奈何世道變了,這套老辦法引來了法國的兵艦和外交官的交涉。對手身後有一個和中國官府完全不同的政府。 黃總經理的敘述比較簡略,沒有交代這個事件的處理經過和結局,但我們可以在1924年四川萬縣發生的同類事件中看到常規。 杜之祥在《1924年萬縣事件中寫道: 儘管大打一場,經過幾個月的過渡之後,桐油運輸的飯碗還是由市場規則分配了。熊登洲在《萬縣港木船運輸的演變及發展》中寫道:“當年(1924年),經萬縣知事衙門裁定,上水棉布、海帶,下水油、鹽、糖、紙,均由木船承運。不久,知事衙門又規定,四月初一起由輪船裝運,十月初一起由木船裝運。以後,由於輪船運輸較木船運輸具有快速、安全和價廉的優點,加之輪船增設了油櫃,取得了裝運散艙桐油的優勢,又1925年萬縣知事張某,會同城防司令劉某致函海關,今後不再加限制,是裝木船還是裝輪船,聽憑貨主自便。” 如果說,在船商與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的關係方面,洋旗所保護的只是中國法律承諾的國民待遇,那麼,在輪船與木船的關係方面,洋旗所支撐的就是歐美國家的公民待遇,超出了中國臣民待遇的待遇。這種伴隨著技術優勢的公民待遇,為輪船帶來了額外的業務和利潤,真所謂錦上添花。而從中國船幫的角度看來,這種超出慣例的保護不大公平,洋旗很有特權色彩。 洋旗的收支賬基本算完了,黃總經理得出的合算的結論完全正確。現在的問題是:洋旗的價值應該如何定性?換句話說,洋旗帶來的錢,到底屬於什麼錢?屬於勞動報酬嗎?屬於土地廠房之類的租金嗎?屬於投資或存款的利息嗎? 在我看來,這筆錢應該叫法酬——法規或製度造成的收益。 權利和義務是來自西方的法律用語,在古漢語中,表示這種意思的近義詞是“分”。普通人都有增加權利或減輕義務的願望,在這個意義上,人們都有立法定分的企圖。不能立大法,立國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規、行規,立特區,立土政策,立潛規則。這些小法與大法一致倒也罷了,如果不一致,如果欽定大法分給船商價值100元的權利,軍閥和貪官污吏只認可50元,另外50元私下分掉了,那就有好戲看了。本文描述的正是這樣一場戲。 前邊已經談到,暴力競爭的勝利者說了算,這是一條元規則,制訂規則的規則。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強,欽定法規也最具權威性。不過,在皇家爪牙夠不到或不願夠的深山大澤,在皇家耳目看不清或不願看清的黑牢密室,在皇權衰落軍閥驕橫的亂世,欽定的“分”必遭重分。擁有傷害能力的各類強者,公開或暗自擠占弱者或其他冤大頭的分額,真實的權利疆界與欽定地圖所描繪的相差很遠。 事實上,在黃總經理買洋旗的時候,欽定的船商權利早已成為一紙空文。打個比方說,經過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的瓜分蠶食,價值100元的權利,所剩未必有50元。船商所損失的50元,則是軍閥的惡法、土匪的橫規矩和貪官污吏的潛規則帶給他們自己的法酬。這時候,船商掛上了洋旗,獲得了強大的武力支持,因而敢於蔑視惡法、橫規矩和潛規則。當時,歐美國家的政府和軍隊已經在資產階級的控制之下,那是資產階級自己的武力,他們可以理直氣壯的使用,用來奪回軍閥土匪和貪官污吏瓜分蠶食的50元,用來保住自己應得的100元,甚至用來爭取更多的權利。 這奪回的價值50元的權利的性質,就是欽定國法的法酬,即橫規矩和潛規則早已瓜分蠶食,因而不能實現的那一部分價值。從根本上說,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犧牲換來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種存在形式。 最後交代一下洋旗和聚福洋行的命運。 1905年前後,清政府企圖收回“利權”,以龍旗替換洋旗。許多商會應運而生,想乘機撈一筆龍旗的掛旗費。奈何各關卡的貪官污吏和驕兵悍將不認龍旗的賬,敲詐勒索一如既往,而收了掛旗費的那些人又無力震懾,於是,這場運動好像一陣涼風吹過,很快就不見踪影了。 1911年,辛亥革命前後,中國海關掛號的內港船隻中,掛洋旗的船佔16-17%。 1924年,這個數幾乎翻了一番,超過了32%。 1941年,希特勒佔領法國。聚福洋行屢遭官府刁難,而法方無能為力,於是黃總經理決定另找靠山,結識了國民黨政府糧食部部長徐堪。在徐部長的支持下,黃總經理趕走了法國人,將聚福洋行改組為“強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總經理將五分之一的股份贈與徐堪及其助手——這回可不是“虛股”。 借助國民黨高官的勢力,強華公司要錢有錢,要貨有貨,要船有船,一度高速發展。徐堪為了加強控制,派親信王孟範出任強華總經理,黃瑾瑩退居副總的位置。王孟範上任後,大量安插私人,機構臃腫,開支龐大,公司負債累累。 1949年,國民黨戰敗潰逃。共產黨建國後,強華公司在反五毒運動中挨整。 1952年5月,強華公司申請公私合營,改組為川江輪船公司。 1956年,公私合營川江輪船公司併入長江航務局。這家由民族資本家創建的公司,在36年的航程中幾經改頭換面,終於完成了徹頭徹尾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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