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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3、潛規則與正式規則切換的秘密

血酬定律 吴思 4647 2018-03-03
說官話,還是不說官話,這是一個歷史悠久的選擇問題。我看過清朝人筆下的幾個對話,都出現了話語體系抉擇的場面,其中還有迫使說官話者改口的場景。細品當事人的應對和選擇,頗有一番能夠以利害計算出來的道理。 1853年9月4日,小刀會在上海造反,擒獲上海道吳健彰,與上海一灣之隔的寧波頓時緊張起來。小刀會本是洪門天地會的一支,活躍於寧波上海一帶,寧波人加上海人與廣東幫和福建幫並列為小刀會三大幫之一。如今上海的吳道台被小刀會擒了,生死難測,寧波知府心裡該如何想? 寧波知府段光清46感覺到了治下的造反騷動,他立即組建民間聯防體系,安排聯防隊巡夜。具體辦法是:各戶輪流出成年男子值班,每五天一輪。巡夜也不完全白巡,段光清勸諭商人捐獻糧食,給巡夜的聯防隊員們熬粥當夜宵。當然,事出緊急,這些措施只能算臨時性的土政策,合法手續多少是有一點問題的。

在落實土政策的過程中,一個地保找段光清告狀,說城西有個開小舖的營兵,派不動,就是不肯去巡夜。營兵是清朝正規軍綠營的兵,在八旗腐爛透頂的情況下,綠營已經成為主力部隊,並不歸地方行政系統管轄,地保派不動營兵並不足怪。不過左鄰右舍攀比起來,追問這個開小舖的憑什麼白白讓大家保衛他,公平何在,確實也夠讓地保為難的。 這時段光清出面了。他來到營兵家,問他為什麼不去。下邊是段光清記錄的二人對話。 營兵跪對余曰:“營兵每夜要跟本官巡夜,不能再派巡丁。” 余笑曰:“爾不必對我說官話。若營中果每夜出巡,何需百姓巡夜?今我勸百姓巡夜,原欲其互相保衛耳,百姓不言苦,營兵反畏勞乎? “且爾既吃糧當兵,日中則當操練,夜則緝賊,是爾營兵事也。何以來城西開店?我帶爾去見營官,問爾真是營兵否?”

營兵無語,惟叩頭承允出丁巡夜。 這可真有意思。一個當兵的堅持要說官話,一個大官卻威脅他,不許他說官話,這“官話”到底是什麼東西? 在這裡,官話表述的是一套有關軍隊的性質任務之類的正統說法,據說這支軍隊的士兵每日白天操練,夜晚隨軍官巡邏,辛苦得很。一旦進入這套說法,就進了一套地方官插不上手的規則體系,人家生命的每一時刻都按照規定為國為民奉獻出來了,當然沒時間參加民間巡夜。這套官話冠冕堂皇,地保大概就是被這套話噎住了。 段知府拒絕進入這套系統,他說了另外一套話。準確點說,段知府拒絕了“北京話”,代之以“寧波話”。寧波話表述了土政策,一旦進入這套規矩,營兵就不能不參加巡夜,否則就不公道。試問:平民百姓憑什麼干那些本該由軍人幹的事?那些職業軍人每個月拿四兩銀子的餉,折合一天二三十斤大米,而平民熬夜巡邏,才給一碗粥喝。拿二三十斤大米的職業軍人躺在家裡睡覺,喝一碗粥的平民倒要去保衛他——那套“北京話”維護的現實未免也太不像話了。

總之,話語之爭,其實是規則體系的選擇之爭。而規則之爭,說到底又是利益之爭。 我們繼續拆解這個故事,看看決定勝負的究竟是什麼東西。 在繼續拆解之前,我想先嘲笑那位營兵兩句。這位老兄可真夠傻的,還算職業軍人呢,難怪清朝綠營那麼不中用。孫子兵法雲:知可以戰與不可以戰者勝。孫子兵法又云:多算勝,少算不勝。難道這樣的仗也可以打麼?對那位營兵來說,輸贏無非是熬幾十天夜的問題,而對段知府,輸贏卻關係到聯防體系的建立和穩定,關係到維護這種穩定所必需的權威,而這些又關係到段知府的前程甚至身家性命。且不說雙方的地位如何懸殊,單算戰鬥意志,算奮戰到底的決心,營兵已經算不贏了。 我猜,營兵從一開始就沒有算過,別看他是開小舖的,眼光只夠看一步棋。他以為地保根本就請不動知府,只要把地保噎回去就算勝利了。沒想到地保也是奉領導指示行事,巴不得把困難推給領導,知府也不得不出來為地保撐腰。此時,驕兵恐怕就要陣腳大亂。當然也有另外一種可能,他早已想過了,並且準備頑抗到底。老子又不是你的子民,你管得著麼?老子不巡夜犯哪家的法啦?

不參加巡夜地方官也管不了,這是營兵一步到位的如意算盤。段知府卻比營兵算得深遠,他一下子算出了三步棋,並且把這三步棋擺給營兵看。 段知府說,你按我的規則玩,雖然難免熬夜,對你也是有利的,保護大家的安全自然要大家出力。這是第一步的利害計算。 如果你非要礙我的事,非要按你的規則玩,一毛不拔,我只好陪你玩到底。你以為按你的規則玩我就贏不了你麼?用不用我帶你去找你們領導去?我不僅要讓你的如意算盤落空,還要讓你損失慘重,雞飛蛋打,連老本都賠進去。這是第二步的利害威脅。 如果真走出了第二步,真鬧到官場上去,發生條條塊塊之間的利益之爭,知府真能在那些驕兵悍將手中占到便宜嗎?萬一綠營的軍官害怕為小兵的過失承擔責任,要為他做主,聯手抵抗知府呢?這就是知府要考慮的第三步棋。段知府考慮到了,而且亮出了招數。

段知府說,在和你們領導下棋的時候,我會問他一句,你這個城西開小舖的是不是真營兵?這是一個暗示出順杆爬對策的提問,其潛台詞是:你們軍隊系統的領導無須為管理不嚴承擔責任,我也無意追究這種責任。你可以說這營兵是冒牌的,可以把責任完全推到這個小癟三身上。試想,軍官們要害一個小兵有什麼難的?又不是自己的兒子,砍下他那顆給領導惹麻煩的腦袋還可以吃空額呢,每月四兩銀子。 按說,算到這第三步已經可以分勝負了,營兵慘敗,知府完胜。不過,萬一軍隊的大老粗們在政治上不夠成熟,或者,萬一那開小舖的就是某軍官的兒子,軍官們不肯以順杆爬的方式了斷此事,我們可以發現,知府的那番話裡還埋伏了第四步棋。假如軍官們真要與知府叫勁,那麼,寧波駐軍就可能在整體上受到追究,因為他們沒有承擔起自己的守土職責,需要寧波百姓替他們巡夜。在這方面軍官們必定心虛。這種心虛,也保證了不會有任何軍官與段知府叫勁,除非他們在整體上傻到了根本就不配當官的程度。

段知府的威脅是可信的。他若不肯對付這點麻煩,治一治不聽使喚的人,地保就有理由不好好乾活,寧波就可能淪陷,知府的損失就太大了。承受一點小麻煩,也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並不是段知府的肚量小。況且,連一個小兵都治不了,知府的面子又往哪裡擺?小民的面子都值錢,知府面子的價值就更不要說了。 總之,段知府算路深遠,且步步都是勝算,步步都是“打將”式的命令手——不想輸棋,就要在段知府指定的位置落子。只要對局者不是瘋子,知道趨利避害,知道丟卒保車,乖乖就範便是惟一的選擇。實際上,進入何種規則體系的決定因素,正是對不同規則背後的利害得失的計算。計算並比較不同規則體繫帶來的成本風險和收益,便是過招的實質。而展示影響這種成本和收益的能力,便是段知府採用的威懾策略。

往極端處說一句:規則選擇者最大的損失,莫過於自身的死亡。暴力可以製造死亡,因此,暴力最強者擁有規則選擇權或決定權。這就是元規則——決定規則的規則。 我們的營兵雖然棋藝不高,人還是明白的。在整個故事中,營兵只說過兩句話,第一句表明他堅持原來的立場,要按照官話表述的規則玩。第二句表示認輸,按照段知府指定的規則玩。這兩句話都是合理的,都是合乎他本人利益的最佳選擇。第一句話,是只能看到一步棋的棋手的最佳選擇,第二句話,是看明白了三步棋的棋手的最佳選擇。既然雙方都在知府制訂的規則中得到了自己的最佳選擇,說通了“寧波話”,放棄了北京話,這局棋也就玩妥帖了。 我有點不好意思的感覺。段知府不過寥寥幾句話,為了分析清楚這幾句話背後的利害關係,講明白不同選擇的不同後果,解釋一遍放棄官話及其所代表的正式規則的決策過程,我居然羅嗦了這麼長時間。我應該閉嘴了。可是,史學特別不喜歡孤證,為了向史學的模範靠攏,我不得不繼續羅嗦下去,再抄兩段話,然後再解釋幾句。

劉鶚(1857-1909)也是當過知府的人,他在第四回講了一個尼姑廟變妓院的故事,也牽涉到官話問題,原文如下。 老師父說:“我們廟裡的規矩可與窯子裡不同。窯子裡妓女到了十五六歲,就要逼令他改裝,以後好做生意。廟裡留客本是件犯私的事,只因祖上傳下來:年輕的人,都要搽粉抹胭脂應酬客人,其中便有難於嚴禁之處,恐怕傷犯客人面子。前幾十年還是暗的,漸漸的近來,就有點大明大白的了。然而也還是個半暗的事。您只可同華雲(引者註:廟裡的一位漂亮尼姑)商量著辦,倘若自己願意,我們斷不過問的。 “但是有一件不能不說,在先也是本廟里傳下來的規矩,因為這比丘尼本應該是童貞女的事,不應該沾染紅塵;在別的廟裡犯了這事,就應逐出廟去,不再收留,惟我們這廟不能打這個官話欺人。可是也有一點分別:若是童女呢,一切衣服用度,均是廟裡供給,別人的衣服,童女也可以穿,別人的物件,童女也可以用。若一染塵事,他就算犯規的人了,一切衣服等項,俱得自己出錢制買,並且每月還須津貼廟裡的用項。若是有修造房屋等事,也須攤在他們幾個染塵人的身上。因為廟裡本沒有香火田,又沒有緣簿,但凡人家寫緣簿的,自然都寫在那清修的廟裡去,誰肯寫在這半清不渾的廟裡呢?您還不知道嗎?況且初次染塵,必須大大的寫筆功德錢,這錢誰也不能得,收在公賬上應用。”

這裡的老師父主動聲明不講官話,因為官話代表了正式規則,而正式規則是不能給當事的雙方提供利益的,私下說明的潛規則卻能在交易中為雙方創造福利。 這裡的“官話”與上一個故事稍有不同。在我的閱讀範圍裡,“官話”這個詞最早出現於明末的,其涵義近似如今的“普通話”。以“官話”比喻官方的正式規則,這種用法初見於段光清寫的《鏡湖自撰年譜》。到清末的寫作時代(1903年——1906年),這種比喻又擴展出泛指各種正式規則的意思,宗教界的正式規則也收在其中了。不過這麼說有點冒失:明清的宗教界也在官府的嚴格管理之下,宗教界的領導也有官授的品級,也用官授的大印,如同我們熟悉的處級道士、局級和尚一樣。即使當群眾級的和尚道士,也需要向官府報批備案,官府收了錢,發了度牒,和尚道士才算當上了。這樣說來,宗教界的正式規則早已染上官場規則的色彩,並不是後來擴展進去的。

還有一點提請讀者註意:老師父的實話透徹地分析了正式規則向潛規則轉化的成本和收益。如此一轉,廟就成了半清不渾的廟,虔誠的信徒不願意在此施捨了,正式規則所能提供的收益自然減少。這就是損失。為了補償損失,想在潛規則中獲益的人就要大大地寫一筆功德錢。倘若這筆錢給得少,不足以補償轉入潛規則的損失,誰肯放棄正式規則和官話呢?如果給得不少,那麼,在這種轉變中,當事雙方都是受益者,承受損失的是宗教界的清譽。當然這是整體利益的事,也是官府的事,本廟和本人先賺了才是要緊。 以上兩個故事都是不講官話的,也有堅持講官話的故事。譬如第八十回,講到一個在河道上把關收稅的小官,揪住四川學政(主管教育的副省長)販賣良家女子的把柄不放,咬定了官話,無論怎麼求情行賄都不改口的故事。這位小官倒不是什麼正人君子,學政過去害過他,他想報一箭之仇,所謂“官報私仇”。在那個故事裡,小官堅持說官話,同樣是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規則體系,難得的是,他在得逞之時也解救了七十餘位姑娘。自然也有反過來的可能:如果他的脾氣不那麼大,收一筆銀子就改了口,他和學政就可以在潛規則中雙贏,倒霉的則是那七十餘位姑娘。 官話通常比較好聽,因為它所代表的正式規範考慮到了“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不太敢玩水。問題在於,水並不總能以洪水的形態出現,那是非常時期暴民造反的形態。當水被裝在缸裡,盛在桶裡,倒在碗裡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載舟覆舟的力量。這時候,官話不過是說說而已,當真去做便是自找虧吃,而多數人是不會自找虧吃的。於是,官話就有了糊弄人的意思,就成了一個貶義詞,說官話者的形象難免受損。可是官場風波險惡,說官話不會讓人抓住把柄,形象受損也要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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