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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2、命價考略

血酬定律 吴思 14331 2018-03-03
咸豐九年(1859年)舊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豐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召見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長)張集馨,問起了福建械鬥的情景,摘抄對話記錄如下: 皇上問:“械鬥是何情形?”張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皇上問:“地方官不往彈壓麼?” 張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砲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皇上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皇上問:“命價每名若干?” 張答:“聞雇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這裡我初次看到“命價”一詞。作者還給出了準確價格:三十洋元(西班牙銀元)。十九世紀五十年代,大米的平均價格是每石2.4洋元,一條人命的價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過2000元人民幣。 皇上的問題打破了一個美好的神話。所謂生命無價,儒家宣稱的人命關天,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還打聽行情呢。 從主體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無價似乎講得通:任何東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貴重,人都死了,人用的東西還算個什麼?不過,即使從這個狹隘的視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價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說明問題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貴的藥物,艾滋病人可以盡其天年,在這個意義上,死於艾滋病的人,是因為買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價格,取決於本人的支付意願,更取決於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視角,進入歷史和社會實踐的領域,生命的價格便顯出巨大的差異。命價體現著人命與生存資源的交換關係,兩者余缺相對,變化紛呈。 意識到命價存在之後,我才發現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給出了官價。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戶部(財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請皇帝批准,頒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贖買死罪的價格:三品以上官,銀一萬二千兩;四品官,銀五千兩;五六品官,四千兩;七品以下,進士、舉人,二千五百兩。貢生監生二千兩,平人一千二百兩。 明朝也可以贖買死刑,但必須符合贖罪條件,包括年紀、性別、官員身份、親老贍養等方面的考量。 《大明律·名例》規定,死刑的贖價為銅錢四十二貫。在《大明律》制訂時,這筆錢折合42兩白銀。大體相當於七品知縣一年的俸祿。

從數字上看,明朝的命價比清朝便宜許多,實際上,清朝的白銀購買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計算命價的時候也應該打個三折。另外,清朝經濟要比明朝繁榮,人們的支付能力強,性命也應該貴一些。最後,如果回憶一下咸豐皇帝打聽到的行情,就會發現官價大大高於市價,福建民間開出的30洋元,只能兌換21兩白銀。 明朝並不是以錢贖命的首創者。建立金國的女真族習慣法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再往前追,漢惠帝時期,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免死罪。性命可贖,其他肉體傷害也可贖。司馬遷若家境富饒,就可以免受宮刑,奈何“家貧,財賂不足以自贖。” 以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 《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所贖之刑,從墨刑到宮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滿足“罪疑”的條件——斷罪有可疑之處。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來自西藏噶瑪政權(噶瑪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時期的《十六法》,和五世達賴時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將命價分為三等九級,最高級是“無價”,或等身的黃金;最低級只值一根草繩: 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十六法》規定,上上等命價為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有三百以上僕從的頭領、政府宗本、寺廟的堪布等(命價三百至四百兩)] 中級官員、僧侶[扎倉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僕從的政府仲科等官員(命價二百兩)] 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屬仲科的騎士、寺院扎倉的執事、掌堂師等(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中級公務員[小寺院的紮巴(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平民[世俗貴族類(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定居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 婦女、流浪漢、乞丐、屠夫、鐵匠(命價草繩一根,《十六法》規定,下下等命價為十兩。) 這套法律不僅規定了命價,還規定了“血價”——五官或四肢受傷致殘,傷人者要根據具體情況,向受害者賠償所屬等級命價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從上述數字看來,明末清初藏區的命價與明朝相比偏高,與清朝相比偏低,總體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出現了“無價”的字樣。我們知道,這是主體自我估量的感覺。法律表達了這種感覺,恰好表明了誰是法律的製訂者。不過,自我估量歸自我估量,世界歷史經驗證明,最高統治者的生命並不是無價的。 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薩羅囚禁了印加國王阿塔華爾帕,雙方談妥,國王性命的贖金是一大筆金銀,金銀要在囚室內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這間囚室長約7米,寬約5米,據說堆積了黃金1.3萬多磅,白銀2.6萬磅。這就是印加國王的命價。順便說一句,皮薩羅得到金銀後,照樣處死了國王阿塔華爾帕,只把燒死改成了絞死。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講信用也難以報復。

如何看待官定命價的巨大價差呢?在當代人看來,蘊涵了人命不平等觀念的法規不是很可惡麼?這要看怎麼說。一二品貪官犯了死罪,法定贖金是一萬二千兩銀子,如果堅持“與民同罪”,一千二百兩銀子即可贖命,豈不是縱容大貪官犯罪?清朝督撫一級的大員,每年合法的養廉銀就有一萬兩,夠他們贖八條命了。反過來,尋常百姓每年收入二十兩銀子,也要一萬二千兩贖金,這條法規便形同虛設。人們對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確實不同,支付意願也不同,命價在事實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據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價格,買不買聽憑自願,比起明朝的一刀切來,應該是一個正視現實的進步。 實際上,當代的命價也不一樣。同樣死於交通事故,在現實操作中,賠農民的錢往往不及賠城里人的一半。美國的價差也不小。 9·11事件後,聯邦賠償基金確定的遇害者賠償辦法據說有很大差別: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婦女,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能得到50萬美元的賠償。如果遇害者是華爾街經紀人,他的遺孀和兩個孩子卻能得到430萬美元。這種差距招致許多受害者家屬的強烈抗議,美國政府被迫承諾修改賠償金發放辦法。但是話又說回來,真要修改了,是壓低華爾街經紀人的命價呢,還是提高家庭婦女的命價?經紀人一年就可能賺三五十萬,納稅額也非常高,壓低了明顯虧待人家遺屬。把家庭婦女的賠償金提高到430萬,納稅人又會有意見:乾脆你把我這條命也拿走算了。

最典型的買命,即以錢換命,發生在綁票和贖票的交易中。關於這套規矩及其術語,蔡少卿先生在《民國時期的土匪》中寫道: 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沒有統一的規定,主要根據被架者家庭的殷實狀況,同時也隨時間地點之不同而有所變化。據陸軍少將錢錫霖1918年報告,“山東土匪搶架勒贖,動輒數万元,少亦數百元。”(陸軍部檔1011,2,269)這個報告基本上反映了當時的真實情況。 時報也載,1917年,“濮縣鹽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為匪架去,聲稱贖資六萬元。”(時報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東土匪毛思忠攻陷曹縣,架走紳民楊希儒等三家六人,各家屬邀公民李翔臣為六人之代表,赴毛思忠處求情。毛思忠雲:“汝來義氣可欽,看汝之面,減去一萬元。回籍後速備軍費二萬元送來,即放六人去也。”(時報,1917年9月11日)。

山東土匪的搶架勒贖,後來發展為四處搶掠,逢人即架時,票價就降為“三百元,百餘元,十元即可,甚至無錢可繳者用雞子一百個亦可贖票。”(時報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架票勒贖的情況,與山東土匪相似,“從前只拉富戶,今則不論貧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陽地方的土匪竟揚言:“貧富都要,不值一雙鞋,亦值一盒紙菸。”(時報1927年7月31日) 綁票術語,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吊羊、接財神、請豬頭、養鵝生蛋、票、肉票、架票、綁票、新票、彩票(富人)、當票(窮人)、土票(農民)、花票(女人)、水頭(票價)、壓水(說票者)、叫票(講票價)、領票(贖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質)、票房(拘留肉票之處)、票房頭(管票房的頭目)、葉子(肉票)、葉子官(看管肉票的頭目)、濾葉子(審問拷打肉票)、撕票(殺人質)。

我們詳細分析一下這種交易。 首先,所謂買命,譬如買兒童人質的命,意味著兒童的性命在土匪手裡,兒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運。土匪掌握了人質的性命,卻不在乎人質的生死,只關心錢。人質的親屬關心孩子的生死,不那麼在乎錢。即使不算親情只算錢,養育兒童的花費,兒童未來對家庭的貢獻,也是一筆可觀的大數,而對土匪來說,這個數字無非是綁架、看守和餵養人質的那些花費,感情更是扯不上。對同一條性命的估價如此不同,這就是交易的基礎。 其次,票價差異巨大,因為肉票的價值確實不同——贖命者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不同。這一點無須解釋。不過這個道理隱含著一個邏輯推論:當平民百姓普遍貧窮時,綁票也會逐漸無利可圖,我們看到,票價已跌得不足十年前的十分之一。這時候當土匪的風險依然,收入卻未必足以糊口了,土匪也就不能再當,大亂便可能轉向大治。真所謂物極必反。另一個推論是:所謂“吃大戶”,“劫富濟貧”,號稱也是一種道德,其實在經濟上這是合算的買賣。後來競爭激烈,生意不好做了,就要吃到小戶頭上。勢之所至,不得不然,非把經濟選擇說成道德選擇,未免有既當婊子又立牌坊之嫌。

再次,濾葉子(審問拷打肉票),叫票(講票價),這些都屬於定價程序,是綁票者確定贖票者的支付能力的過程。這方面出現誤差,不能成交,便要出人命。 最後還要注意,掏錢贖票者並不是人質本人,而是他的親屬、代理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這些利益相關者對人質的性命的估價,對人質生死與自身利害關係的預測,直接決定著掏不掏錢,掏多少錢。這道彎子可以繞出無數離奇故事。 我所見到的最離奇的買命故事,是一個英國人講述的。 1932年9月,兩個英國人,醫生的女兒廷可·波利和一家英國洋行的僱員,在遼河邊上的牛莊被中國土匪綁票。土匪為這兩張洋票開出了天價。 下邊是土匪寫給人質父親的信: 信裡還提到,如果日本人一周內撤出滿洲,他們就無條件地交還洋票。 價格如此巨大,就連印加國王的命價都不及此數,但土匪硬是開出來了。對此,綁匪北霸天和波利有一段對話。 波利說:“我倆都是小人物,你怎麼老是看好我們值一大筆錢,肯掏錢救我倆的只有我父親,可是他的錢根本就不多。” “你們政府會掏錢的。”他肯定地說。 “不,不會的。他們為什麼要掏錢?假如你們中誰被綁架了,你們的中央政府會為了他出大把大把的錢嗎?當然不會,你心裡一定很清楚,對政府來說,你我都算不了什麼。” “那麼讓日本人掏錢,他們有責任,就該負擔這筆錢。” “我轉過臉去,不耐煩地聳聳肩。關於贖金的爭論,每次談到這裡就卡住了。隨你怎麼解釋,北霸天總認為日本人應該、能夠而且願意為我倆出錢的。” 離奇的是,後來日本人確實掏錢了,他們出面談判,達成了協議,1932年10月20日,日本人用馬車拉著兩個紅色的大箱子,裝了嶄新的票子,從中國土匪手裡贖回了英國人質。這就意味著,中國土匪看得比較準,比英國人質更清楚地認清了形勢,算清了利害。 據說,由於人質危機,英國海軍開進了中國內河,威脅日本說,如果他們不解決此事,英國就要自己解決。這樣一來,英國人質的生死就成為英國介入滿洲,干預日本統治的藉口。日本人不能讓這個藉口成立,英國的介入對他們鞏固自己的統治太不利了,於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只好向土匪付了成箱子的錢。在這裡,英國人質的命價,取決於日本人肯花多少錢避免英國軍隊介入所造成的麻煩。 官府在贖票問題上的計算和謀略還可能更加複雜。人質親屬贖票的計算比較簡單,只要考慮支付能力和自身利益就行了。官府則不然。首先,官府憑什麼掏錢?人質是官員的兒子嗎?其次,如果面對某種壓力,譬如面對國外政府的壓力,政府不得不贖票,那也要考慮讓土匪得逞的負作用。贖票和退讓可以解決眼前危機,但是由此形成的激勵,卻給將來造成了更大的隱患。這是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換算。總之,官府與親屬一般是有矛盾的。親屬贖票不必考慮外部效應,政府則不然。政府是秩序第一,親屬是親人安全第一。 1923年10月至12月,德國的助理教士F.Strauss先生在湘西的洪江一帶被土匪綁架,土匪開價12萬。傳教士在《被湘匪綁架的80天》中寫道: 最後,這場人質危機是拐彎解決的。當地駐軍的首領張將軍答應收編一股土匪,但是有一個條件:釋放傳教士。這股期盼招安的土匪便出面與綁架傳教士的土匪談判,用800吊銅錢從綁架者手裡贖出了傳教士,然後完成招安。 這個價格似乎只比當時的土票稍高一點,不足12萬開價的百分之一。之所以能夠成交,是因為另有一種利害計算。這股土匪不能敲詐另外一股土匪,不給面子,就意味著將來結仇,在長期關係中處於受威脅的地位,使自己的生命承受更大的風險。通過這一系列算計,官府沒有讓步便救出了人質,贖票者沒花多少錢就得到了招安,綁匪沒有白忙還撈了人情,大家都高興,危機就這樣擺平了。 1929年5月,東北邊防軍司令長官張學良,頒布了《清匪獎勵辦法》:凡軍警搜捕匪首一名,賞現大洋3000元。搜捕匪徒一名,賞現大洋1500元。因剿匪而陣亡的官長,每名發撫卹金5000元,士兵發1000元。 張學良出手闊綽,命價開得太高了。 1929年12月,東北各省制訂出實施細則,給土匪的命價打了三折,官兵的命價分別打了二五折和八折。奉天省規定:捕獲匪首一名,賞1000元,捕匪徒一名賞500元。因剿匪而陣亡的官長,發撫卹金1200元,士兵發800元。這些經過修改的價格,與當時土匪綁票的要價比較接近,更貼近市場行情。 這裡出現了兩個命價:土匪的命價和官兵的命價。土匪的命是官兵們拼命奪來的,買土匪的命,等於買官兵去拼命。為了簡明,我們只討論官兵的命。 軍閥買官兵的命,不同於親屬贖買人質的命。贖票買命,好比百姓買糧是為了自己吃。軍閥買官兵的命,好比糕點廠的老闆買糧是為了加工出售。在軍閥的計算裡,官兵的性命是一種資本品,只要運用得當,就可以創造更高的價值,高於命價本身的價值。不過這種投資的風險非常大,使用不當,很可能血本無歸。張家父子是打天下的人,需要考慮的因素多,賬目比較複雜,不容易算清楚。本文開頭提到的福建械鬥就比較好算。 皇帝聽到的匯報說,小姓械鬥是因為不堪大姓的欺凌。這種欺凌,很可能體現為某些爭議田產的分配和占用。歷史上,福建廣東一帶的械鬥,往往為了爭奪產權不明的沙田,而田地的價值是可以算清楚的。小姓為了免於被欺凌而博命廝殺,意味著欺凌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大,值得僱人拼命,或者用本族的人命去換。大姓也認為,為了維護欺凌小姓的體制,即使付出人命的價錢也是合算的。譬如,死了二十人,支出命價600元,而奪到的田地價值很可能超過1000元——寥寥幾塊錢恐怕難以挑動眾人集體拼命。 買命爭利是歷史上的尋常事,在國際上也不新鮮。光緒三十年(1904)十月九日,日俄戰爭期間,日本人向關東馬賊開出的命價如下: 除了上述賞金之外,日本還負責向關東馬賊供應武器彈藥,發放軍餉,承諾戰後安排工作。結果,數以千計的關東馬賊多次與俄軍戰鬥,切斷俄軍的電話線,充當日軍的嚮導和偵察員,甚至直接衝鋒陷陣。在日俄戰爭中,關東馬賊為日軍的勝利做出了重大貢獻,日本人的這筆投資得到了豐厚回報。俄國則相反,喪師失地,血本無歸。 我讀到過的數目最大的人命計算,發生在1230年。 《元史》列傳三十三,有兩處耶律楚材勸皇帝不殺人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當上千萬平民的性命掌握在皇帝手中的時候,元太宗窩闊台如何決定其生死,如何估量其價值。 《元史》說,太祖(成吉思汗)之世,每年都在西域打仗,無暇經營中原,中原一帶的大多數官吏私自聚斂財富,資產多至巨萬,而官府卻沒有儲存。因此,窩闊台汗即位的第二年(1230年),近臣別迭等人建議道:“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 這是一個在歷史上很有名的重大建議。別迭等人把國庫空虛歸咎於農業,誤以為漢族農民對國家財政沒什麼幫助,不如空出這塊地方放牧。這種政策也確實在一些地方實施過。別迭建議的“悉空其人”,有人認為是大屠殺,把中原一帶的漢人殺光。這類事情,成吉思汗的騎兵很擅長,但也未必用得著一刀一箭地苦幹,只要空出地來,漢人流離逃亡,大規模死亡必定出現。 耶律楚材(字晉卿,1190—1244年)是高度漢化的契丹貴族,這從他名字所依據的“楚材晉用”的典故就能看出來。耶律楚材知道,農業對國家財政的貢獻大於牧業,他對皇上說: “陛下即將討伐南方,軍需從哪裡出?如果均平確定中原的地稅、商稅,徵收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每年可得五十萬兩白銀、八萬匹帛、四十餘萬石粟,這些物資足以供應軍需了,怎麼能說'無補'呢?” 皇上說:“你為朕試試看。”於是,耶律楚材在燕京等十路建立了征稅體系。 1231年秋,皇帝到大同,十路的稅收登記冊和徵收來的金帛都陳列於廷中,皇帝看了,笑問耶律楚材:“你一直在朕左右,人不離開就能使國用充足,南國之臣,還有如你這麼能幹的嗎?”當天,拜耶律楚材為中書令(宰相),事無鉅細,都先與他商量。 上述白銀、糧食和布帛的總數,根據當時的物價水平,大約可以折為70萬兩白銀,這筆錢救了多少中原漢人的性命呢?當時佔據北方的金國人口在六千萬上下,金國設中都路(今北京一帶)等十九路,扣除人口最多的南京路(開封一帶)和山東東路(今山東半島一帶),人口再折一半,比耶律楚材設置的十路少一兩路,仍有兩千萬條性命,平均每條命每年可以貢獻三分五厘銀子,約等於人民幣14元。皇上為什麼不降旨掃空漢人?關鍵就在這14塊錢。 我不知道農業能比牧業多提供多少稅賦,即使牧業對軍需和國用毫無貢獻,漢人性命的價格,也不過14元/年。換個角度說,漢人以每人每年14元的贖金,從皇帝手裡買下了自己的性命。這個交易隱含的前提是:平民的性命不屬於自己,生殺予奪由暴力統治集團說了算。 兩年後,同樣的事情又在開封重演。在攻克汴梁(今開封)前夕,蒙古大將速不台派人向皇帝請示。速不台建議:“金國人抗拒持久,我們的士兵多有死傷,城下之日,應該屠城。”速不台的建議是有根據的。按照成吉思汗時代的規定,攻城時敵方如果抵抗,就屬於拒命,城破之後必須屠城報復。 耶律楚材聞訊後,“馳入奏”,對皇帝說:“將士們辛辛苦苦數十年,想要的不就是土地和人民嗎?得了土地,卻沒有人民,土地又有什麼用!”這番話說得比較虛,壓不住皇上的殺心,“帝猶豫未決”。於是耶律楚材很實際地說:“能工巧匠,厚藏之家,都聚集在這裡了。如果都殺了,以後就什麼也得不到了。”皇上同意了這個說法,下詔只殺姓完顏的,其餘勿問。開封城內147萬人因此獲救。 我還見過關於這場對話的更詳細的記載,但一時想不起出處。我記得耶律楚材把開封工匠每年能夠生產的弓箭和盔甲的數字都報了出來,並且與蒙元每年的軍需做了對比,紮紮實實地證明了他們對國家的用處。算清了用處之後,皇上才同意饒人民一命。 當然,從來就沒有什麼救世主,也不能靠神仙皇帝。人民的生存權,與牛羊豬雞的生存權一樣,說到底,還是自己用肉蛋奶和皮毛換來的,具體到某個品種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則是靠比較高的生產力水平競爭來的。耶律楚材先生的作用,無非是幫助皇帝認清了漢人的真實價值,糾正了別迭的錯誤估計。 嚴景耀先生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係》中介紹了一個土匪的個案: 劉某是東北的一個佃農,為了從地主那裡租佃土地,他與其他佃農競爭甚烈。按照當時的規矩,佃戶在第一年要預付地租,第二年才能耕種。 1927年收穫很差,劉某交不起租。他知道,如果不能當年年底或來年年初交滿租銀,他就不能再種這地了。但是他因歉收無力付租。 收成後,劉某離開家鄉,參加了土匪組織,出外搶劫。到了來春,他交了全部租金並且繼續租佃。他的東家對於他付租非常高興,因為其他佃戶在那年都付不起租。 第二年,年成又不好,劉某又照去年一樣乾了一番。其他佃戶對於他的錢是從哪裡來的產生疑心。最後,他們肯定他當了土匪。否則,哪裡來這麼多錢?劉某因為被疑為匪,一不作,二不休,就乾脆參加土匪群了。他說:“我一被拖進匪群,我就被介紹給其他匪徒,我發現我的鄰村有許多人都和我一樣被迫為匪。” 其實這個土匪個案並不典型。按出身行業計算,農民當土匪的比例排在第四位,但我們不妨先藉此分析一下。 直截了當地說,劉某為什麼當土匪?為了保住租佃的土地。對佃戶來說,土地可不是什麼等閒的產業,而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命根子,是“命產”。一般來說,物質資源都是“身外之物”,但是,隨著資源的匱乏程度逐漸逼近甚至突破維持生存的底線,身外之物便逐漸演變為“等身之物”,成為性命所繫的“命資”,可以提供“命資”的生產資料則是命產。 在資源瓜分完畢的社會格局中,維持生存的底線是一條血線。血線之下,各種物資都獲得了命資的意義,一碗飯可以延續一天的性命,一杯水也可以等於一條人命。突破血線必定導致流血,要么自己失血折命,要么博命威脅他人,劫奪活命之資。 簡而言之,劉某當土匪是為了保住命產,從而獲得命資,由此保住性命。 當土匪的風險並不小。田志和、高樂才兩位先生根據檔案、志書、報紙等材料編制了清末民初(1931年前)的東北匪首名錄,共開列了1638個土匪的匪號或姓名,其中,給出下落的共732人,佔44.6%。我大概算了一下,假定那些下落不明的人(約55%)全部逃脫了懲罰,在有下落的732人中,因土匪生涯而死亡626人,仍然占到總數1638人的38.2%,佔有下落者的85.5%。 38.2%,這就是當土匪的死亡概率。 土匪的基本戰術近似游擊戰,八路軍是打游擊的頂尖高手。在抗日戰爭中,八路軍的死亡人數約為40萬,抗戰結束時全軍總人數為120萬,生死相加共160萬,簡單計算的死亡率為25%。關東馬賊在戰術素養和群眾關係方面根本無法與八路軍相提並論,由此估算,38%的土匪死亡率,可能與事實相差不遠。 土匪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狀況又如何呢?說來話長。與通常的印象和傳聞不同,除了暴飲暴食的機會多一些外,匪眾生活和收入的一般狀況,未必能超過普通自耕農,很少有財富積累,其風餐露宿顛沛流離又苦於自耕農。這種基本估計,與大多數土匪嚮往招安,願意“吃糧當兵”的狀況也是吻合的。當然,匪眾的收入不能代表匪首,匪首在分紅中佔大股。當年梁山泊好漢分紅也是如此,搶劫來的財富,留寨50%公用,其餘50%再一分為二,十一位頭領分一半,七八百個嘍羅分另外一半,收入差距高達六七十倍,還不如清末民初的土匪平等。 以38%的死亡率,換取僅夠維持溫飽的生存資源,這便是土匪的生意。這條以性命博取命資的活路,其實是拿未來數年間的較低死亡率,替換目前旬月間的較高死亡率。這是對生存機會最大的追求。 什麼人願意做這種死亡率將近40%的生意? 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所藏“察哈爾盜匪案件執行死刑人物一覽表”,1917年1月至12月,被槍決的106個盜匪出身如下: 另據陸軍部檔中處決的土匪出身職業統計,民國三年至民國十四年,山東、安徽、河南南陽、東北地區、貴州等地共處決土匪1105人,其中: 在這兩份統計中,農民都排在第四位。請設想一下,假如劉某被地主奪佃了,失去了命產,而他又沒有別的本事,眼前還有什麼出路呢?一是賣命當兵,二是賣力氣當苦力。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這兩個行業雖然沒有命產,卻能“以身為業”,用血汗換取命資。 再設想一步,假如劉某被軍隊遣散,或者被老闆解僱,他卻如何是好?這時候,劉某的身份就成了無業遊民,即土匪的最大來源。當時的無業遊民,大體是掙扎於血線之下的社會集團。在較大範圍的陸軍檔案統計中,土匪中無業遊民的比例高達78%,而且立場也最為堅定,他們是土匪團伙中的永久性骨幹。 由此看來,劉某為了保住佃權而當臨時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淪為專業土匪的意義。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權競爭者的懷疑,風險陡然增大,被迫轉為專業。 同樣是以命換錢,發展水平卻有低級階段與高級階段之分。 低水平的馬賊,攔路搶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穩而且風險巨大,這是性命與錢物的直接交換,屬於破壞性比較強的低級階段。高水平的馬賊,發出通知(喊票),立下規矩,坐等人家納貢交費,與官府收稅相似。此時,性命換來的乃是一種制度,這是收入穩定而且破壞性較小的高級階段。 《關東馬賊》介紹說,專有一種“吃票”的土匪,一般不搶劫,不綁票,依仗雄厚的武力,在交通要隘、商旅必經的道口、山貨下山必經的山門河口等地方設立關卡,對貨主、商旅的貨物提成。他們常在一個地方坐等吃票,或季節性派出崽子臨時設卡吃票。反抗者、逃避者、報官者命運難卜。 在十九世紀六十年代以後,東北東部、東南部開放,採參的、放山的、打獵的、淘金的、採藥的、放排的,多得很。匪綹在路口、旅店、客棧、車鋪、賭場、妓院、貨棧、車站、碼頭、江沿等要隘地方設下暗卡,底線、坐線,經過者必須被吃。一般而言,吃票少則一成,最高三成。 可以想像,只要能夠坐吃,土匪就不會辛辛苦苦地冒險搶劫。問題在於,要有許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經營,拉好保護網,布下偵查網,剷平反抗者,趕走競爭者,吃票制度才能有效建立。不過,一旦建立了這種制度,既得利益集團只需付出維護製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見血地苦幹。那時,有能力搶劫卻不必搶劫,甚至還要禁止搶劫。而處於低級階段的土匪,只能靠搶劫為生,被迫過著刀頭舔血的日子。如此一比,高下立見。 海盜的情況也是如此。 (清)乾隆嘉慶年間(1790—1810年),經過幾代人的潛伏發展,華南海盜進入了鼎盛時期。穆黛安在《華南海盜(1790—1810)》第五章中介紹了“海盜的進賬”,總共開列了四條財路。搶劫和綁票屬於臨時性收入,是海盜早期收入的主要來源。徵收稅費則可以帶來穩定的高收入,是海盜鼎盛時期的主要收入方式。作者講述了這種收費體制的創建經過: 19世紀初,廣東有22個鹽場,其中大多數都位處該省最南端的州府——高州、雷州、瓊州、廉州。 ……大部分鹽都是用帆船運往各地的。大型運鹽船隊每年四次集中於電白,將鹽運往400英里之外的廣州。 早在1796年,海盜便已開始涉足鹽業。那時,小股海盜每隔一定時期就襲擊一二艘鹽船。後來,在西山軍的旗幟下,隨著其組織愈趨完善,技巧也愈趨熟練。他們已能集攏70至100艘船對整個運鹽船隊實施截擊。到1801年時,他們更以300艘帆船組成的大型船隊,明目張膽地襲擊尚未離開電白港口的運鹽船隻。 ……到1805年時,他們已足以控制運鹽航線。因此,當時廣州鹽價猛漲,儘管皇帝下令各鹽船均要配置鄉勇護航,但收效甚微。鹽商不久便發現,直接與海盜進行談判,向他們交納大筆費用以換取鹽船的安全航行更為方便。 由於地方會黨的幫助,海盜們成功地使得上述活動日趨完善,以致於每一艘開往廣州的船隻都發現,不購買保險費就難以成行。海盜收取保險費的比率是100包鹽交納50元。有時候,海盜甚至還為交納保護費的船隻護航。 1805年,一支運鹽船隊每船向海盜交付200西班牙銀圓,海盜便將其護送至廣州。通過收取鹽船保護費,海盜一年四季便有了固定的收入來源。 為了使這一收入來源不至枯竭,海盜毫不客氣地對那些不願聽命的船隻進行打擊。一旦實施這種打擊,其行為是十分殘忍的。 1805年6月28日,在大洲鹽場,有70艘進行抵抗的官鹽船被海盜焚毀,幾天后,另有110艘船又被化為灰燼。同年9月13日,120艘海盜船襲擊並焚毀了停在電白港的90艘船,至該年年底,不在海盜控制中的官鹽船僅有4艘。隨著保護費的不斷繳納和收取,海盜和鹽商之間的關係也在不斷加強。最終,鹽商甚至開始將糧食給養和武器彈藥提供給海盜。 海盜可能也以同樣的方式控制了鴉片貿易…… 海盜能夠向海面上的各種船隻徵收保護費,表明其勢力達到了頂峰。無論商人、船主、舵手和漁民要把船駛往何方,都必須向海盜購買保險。他們按規定交付錢款之後(有“號稅”、“港規”、“洋稅”和“勒稅”諸種名目),便得到海盜首領簽字的路條執照。 雖然在一定的時期內可以購買臨時的特許執照,但是一般來說,這些保護費是按年徵收的。保護費很是昂貴,有些地方,商船按其貨物價值交納銀錢,每個航次所交費用在50至500元洋銀之間。在另一些地方,一艘遠洋商船離港出海時要交400西班牙銀圓,返回時要交800元。家底殷實的船主單程一次便要交幾千兩銀子的事也並非鮮見。 收費保險制在廣東西部發展的十分完備。到1803年時,廣州以西的貿易,無處不在海盜的保護之下。一年後,他們又將其勢力擴張至珠江三角洲,有70艘大船在澳門附近島嶼長期駐紮,每天都有船出海攔截往東航行而未交保險費的船隻。到1806年時,這一帶所有船隻都難以自保,很少有船膽敢未獲海盜許可而自行出海。 海盜首領對執行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雙方達成的協議十分嚴格認真,或者說,在整個海盜聯盟內都很重視這一點。當海盜進行海上攔截時,被攔截者只要出示繳費證明即可放行。如果違反這一規定,海盜首領會斷然下令部屬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有一次,一位海盜頭目誤劫了一艘受保護的漁船,大盜首不僅命令他將船歸還原主,還勒令他為這一錯誤向船主賠償500西班牙銀圓。 轉述至此,我已經感到界限模糊了。百姓服輸認帳之後,海盜與執行高稅率政策的官府到底有什麼區別?似乎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對民眾來說,無論向誰交納稅費,反正都沒有選擇權和退出權。如同對海盜制訂的稅率沒有發言權一樣,民眾對官府的政策也沒有發言權。明清兩代,官府都實行過極其嚴厲的海禁政策,其作用相當於百分之百的高稅率,他們並沒讓老百姓投票表決。這時候,到底誰比誰好呢?我不知道。在聘請護航者的時候也存在這個問題,海盜的安全服務似乎比官家水師更可靠,因此,一旦有了選擇空間,民間竟選擇了海盜。 在討論賣命問題時,我們沒有提及社會環境。至少有兩點環境因素,不提出來便有失公正。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搜刮太狠。假如劉某是自耕農,免了租子,就不至於去當土匪。不過,要求地主不利用爭奪佃權的形勢取利,又有些不近情理。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這裡。 二是政府失職。按照正式規定,遭遇災荒,農民去縣衙門報告災情,不僅可以免稅,還可以獲得救濟。而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不作為的官府。不肯或不能掏錢護住血線,任憑匱乏突破生死邊界,製造出“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的龐大群體,然後再耗費大筆軍費剿匪殺人,這正是我們中國人非常熟悉卻又徒喚奈何的官府慣技。 血線防護的缺失,這是社會制度的重大缺陷。不守血線的製度,具備了魯迅所謂的“吃人”特徵。 在血線失守的社會裡,官與匪的界限難以劃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樣很難劃清。民國初年,嚴景耀先生到河南省某縣作調查,縣長向他訴說了這種難處: 縣長說,在兩年縣長任內,他對於災荒的事件窮於應付。他說,別處的災民跑來我縣搶走糧物,老百姓就來告他們的狀。可是我無能為力。因為,首先我知道那些被告並不是土匪而是災民;第二,我沒有那麼多的警察和衛兵去抓這些土匪。即使我抓了他們,也沒有那麼多牢房收容他們。 當我說這些老百姓(這些土匪)是捉不完時,他們就控告他們的親屬、叔舅、表兄弟等,並要我去抓他們。在過去株連親屬是合法的,但是現在的法律是不允許株連親屬的。於是老百姓就說我包庇匪類,或誣我貪贓納賄。 第二年,真奇怪,也是個悲劇,我們縣到處災情嚴重,全縣老百姓都去當了土匪。到處你都可以聽到強盜、綁票和暴動的新聞。我簡直沒有辦法行使我這個縣長的職能,因為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而且他們實際並不是匪而是災民。 在這個故事裡,縣長和老百姓都遇到了命名的困難。說是土匪,那些人明明是災民。說是災民,他們又鋌而走險,乾了謀財害命的勾當。為了避免道德判斷,我們不妨使用“博命集團”這個中性稱呼,只關注他們以命換物的特徵。這個集團在暴烈程度、專業程度、違法程度、臨時或永久程度等方面有很寬的跨度。 據《東方》雜誌第30卷第1號報導,1934年旱災之後的江浙地區,災民無米充飢,便紛紛湧往富戶商家搶米。他們所用的辦法,有的是和平的“坐食”,有的是暴動。僅浙江一省,發生較大規模搶米騷動的就有嘉興、海寧、桐鄉、長興、臨安、蕭山、嘉善等縣。 農民的鬧荒,不但表現在搶米分糧方面,而且表現為焚屋焚倉,抗租抗官,待到政府將他們視為“匪”而大肆鎮壓時,他們中的許多人便背井離鄉,甚或真的淪為匪寇了。 ——由此可見,在臨時土匪和平民之間,還存在鬧荒這樣一種過渡狀態。鬧荒有比較明顯的道德合理性。任何產權安排,任何權利設置,任何法律規定,如果大規模地漠視人命,貶低人類之最要,恐怕都難免遭到血的報應,為這種制度辯護也難以令人心服。 最後,我們從“集團交易”的角度,對上述買賣關係做一個總結。 一、皇帝、軍閥或匪首之類的暴力集團首領,他們是“招兵買馬”的人。在性命交易中,他們是買主,士兵是賣主。為了將暴力行業中的這兩大集團區別開來,我們類比資本家和工人的概念,稱首領們為“血本家”。血本家與士兵構成一對交易關係。 在這對關係中,血本家出錢越多,兵馬就越多,打江山坐天下的希望就越大。未來的預期收益高了,也更能吸引人才。軍政制度中的許多內容,都體現了這方面的交易。譬如貴族制度,軍功封侯制度,就是針對血本運營的高級人才設置的賣命激勵機制,類似經濟領域中的股份製或期權制。 “抓壯丁”則是赤裸裸地喝“兵血”,剝削賣命者的“剩餘價值”。 血本家永遠是有競爭者的。即使最高層的皇帝,有時也不止一個。更何況還有中層的大小軍閥與下層的土匪海盜山大王。 “成則為王,敗則為寇”,血本家之間往往掐得你死我活。春秋戰國,三國兩晉南北朝,五代十國,直到民初的軍閥混戰,再加上每個朝代的末尾和開頭,都是他們拼命表演的時代。 二、血本家招兵買馬之後,獲得了生殺予奪的暴力強權,因此掌握了平民的性命,平民百姓想活下去,就要以勞役或貢賦自贖。這又是一對交易關係。 在這對關係中,血本家憑藉生殺予奪的實力,努力從百姓手裡榨取更多的贖金,可又要掌握分寸,以免求益反損。倘若殺光搶光,破壞了再生產能力,正如耶律楚材警告的那樣,“以後就什麼也得不到了。”即使不殺,管得太嚴也未必合算。固然可以把民眾當牛馬奴隸驅使,但防不住人家偷懶,擋不住人家逃跑,反而不如把皇糧承包下去,不少收錢還落得省心。不能過分的另一個理由,即贖金開得越高,不要命的人就越多。搜刮到血線之下,不讓百姓活命,反正都是一死,拼命就成了合算的選擇。老子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說的大概就是這種情境。 不同類型的血本家與民眾的關係不同。流寇不怕殺光搶光,反正是一錘子買賣。土匪就好一些,通常不吃窩邊草。軍閥吃不吃,取決於駐防時間的長短,有沒有紮根的打算。至於皇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除非逼急了,餓瘋了,一般不肯殺雞取蛋。但是隨著官僚代理人的暗自加碼,皇糧和勞役往往徵收過度,逐步走向殺雞取蛋。 三、在上述兩類交易關係中,活動著三個社會集團:士兵——血本家——民眾。和工農兵一樣,血本家也在創造歷史:血本家勾掛兩邊,霸占了歷史舞台的中心。血本家搜刮的財富則是官兵與民眾雙方的關鍵性重合點。在其他條件相同時,血本家搜刮的財富越多,他們招兵買馬的數量越大、質量越高,因此決定了他們實力的強弱,又決定了控制地盤的大小和民眾的多少。而搜刮財富的多少,偏偏又受制於地盤的大小和民眾的多少,受制於血本家與民眾的共同利益——竭澤而漁也是對魚塘主人的損害。在這些彼此矛盾的因素之間,誰玩得高明,誰善於發揮儒家兵家和法家的智慧治民治軍治吏,在綜合平衡中爭取最大收益,誰就有希望攫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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