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中國歷史 《台灣通史》下冊

第9章 卷二十五商務志

《台灣通史》下冊 连横 3513 2018-03-20
《易》曰:“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皇古以還,其來尚矣。連橫曰:台灣為宇內奧區,農礦虞衡,各蘊其利,商務之盛,冠絕南海。當宋之時,華人已至北港貿易,其詳雖不可考,然已開其端矣。方是時,馬來人之居此者,勢力忽漲,漸事遠略,駕竹筏,渡大海,以與呂宋通商,轉售於內山之番,其物猶有存者。荷蘭為商務之國,略地殖民,以侵東海。明天啟二年,據澎湖。四年,复據台灣,與中國貿易。語在《開闢志》。初,荷人設東印度公司,經略爪哇,不用一兵,不碎一艦,而得數千里之地,握其海權,以肆蠶食,一時無敢抗衡。而台灣亦隸於公司之下,土田初墾,一歲三熟,出口之貨,糖約十五萬盾,米十萬盾,羽毛齒革之屬多售日本,年亦數万盾。而日本幕府方嚴海禁,唯許荷人貿易,故商務獨大。荷制吏祿薄,不足用,各自為商,博私利,以與民爭,而賦稅又重。日人以先來之故,時與抵抗,其後遂有濱田彌兵衛之事。

永曆十五年,延平克台,與民休息,整軍經武,以待時機,而財用不匱,以有海通之利也。初,芝龍駐安平,自為堅艦,貿易於南洋群島,凡海舶不得鄭氏令旗者,不能來往,每舶例入二千金,歲入以千萬計,以此富敵國。及王入台,而清廷方嚴海禁,沿海數千里,盡委而棄之,故得獨握其利,通飭金、廈、銅山、達濠諸鎮,與民交易,無相詐虞。凡中國諸貨,海外之人皆仰給焉。故能以彈丸之島,而養七十二鎮之兵,苟非歲入充裕,其以何堪。諮議參軍陳永華又行屯田之製,內興殖產,而外飭軍實,故無患。二十八年,嗣王經命戶都事楊賢監督洋船,往賈暹羅、爪哇、呂宋。是時華人之在南洋者已數百萬,多遭異族苛待,而清政府不能保之,且以為叛民,任其殺虐,破家蕩產,莫可籲訴。故延平有征伐呂宋之舉,而經亦有經略南洋之議也。使行其議,鎮撫華僑,用張國力,以開闢外府,則群島皆我有也。而延平無祿,經亦早世,遂致跼■一隅,不能展佈,豈非天哉!是年英國水師提督奉命東來,八月,駕兩夾舨至安平,求通商。經命禮官待之,許開安平、廈門,訂立條約,是為英國通商之始。方是時,歐洲各國之在東海者,葡萄牙有澳門,西班牙有呂宋,荷蘭雖失台灣,尚有爪哇,而東印度公司之勢未艾也。是諸國者,皆與台灣貿易,歲率數十萬金,而日人之居台者皆禮之,別以雞籠為商埠,許其僑住。台灣所用之銅,來自日本,德川幕府亦輒以寬永錢助餉,歲率數十萬貫。此則鄭氏通商之策也,其所以裨益於國計民生者甚大,故漳、泉人爭附之。是台灣者農業之國,而亦商務之國也。

清人得台,漸開海禁。是年省議以鄭氏之時,販運白糖鹿皮,擬照例歲辦鹿皮九千張,白糖二萬擔,往販外洋。下詢其事,諸羅知縣季麒光復以興販一項,實關國計,唯所用之船,不得不豫為籌畫,前時鄭氏商船,現多停泊廈門,應請撥用。從之。四十二年,議准出洋商船,許用雙桅,於是漳、泉商人貿易於東南洋者,逐年而多。而廷議以漳、泉人民,希圖巨利,私販糧米,台灣之人又時與呂宋之人來往,皆當嚴防,特召閩浙總督入京會議。五十六年,遂定往販南洋之禁,唯許外人互市。雍正五年,總督高其倬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台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贏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停止,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亦許至外國,彼此來往,歷年守法,應請開禁。”從之。台灣商務為之一進。洎乾隆間,貿易甚盛,出入之貨歲率數百萬圓,而三郊為之主。三郊者,南郊蘇萬利,北郊李勝興,糖郊金永順也,各擁巨資,以操勝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莊、煙台、上海,舳艫相望,絡繹於途,皆以安平為往來之港。而南之旗後,北之北港,亦時有出入。四十九年,許開鹿港。五十七年,又開八里坌港,以與泉州互市,而商務乃暫及台北。及蔡牽之亂,大被劫掠,損失巨萬,一時遂為停滯。嘉慶十四年春正月,福州將軍賽衝阿入覲,奏言:“漳、泉二郡向不產米,全仰台灣,從前商販流通,食貨贍足,皆緣商船高大,樑頭有高至一丈數尺者,又準配帶砲位器械,間遇盜船,克資抵禦。近年洋匪不靖,恐其牽劫商船,樑頭不准過高,又恐炮械出洋,有接濟盜賊之事,不准攜帶。商船畏懼,無不裹足。間有出洋之船,多被擄劫,米石既資盜糧,船隻復為盜有。是以商販不通,漳、泉米貴。刻下蔡牽勢已窮蹙,可否仍準用高大樑頭,並配帶火藥器械,則遇盜足以抵禦矣。”詔以:“盜船接濟之源,最重食米,其劫掠既專注台灣商販之船,則商販往來,首當防範。朕思兵船在洋勦賊,東追西逐,未能肅清,迨經嚴飭,又往往以海洋遼闊,未能遇賊為詞。揆厥緣由,或系盜船畏懼兵威,望而卻走;或因兵船無可劫掠,故不駛近。若照賽衝阿所議,遽令改易大船,多帶火藥器械,又慮為賊牽劫,所獲滋多。而商船出洋之後,更難保無不肖奸徒,陰為接濟。此時欲求其有利無弊,莫若酌派兵船,與之同行,既可無慮盜劫,更可藉以攻剿。唯兵船商船向來各有旗號,不如混為一色,則盜船駛近,可以乘機注擊,並可剪縛巨魁。且商販流通,漳、泉得免米貴,而盜船無由接濟,此為正本清源之道。但須妥議周詳,不致窒礙,方為盡善,其速議奏。”於是乃定兵船護衛之法,而海寇亦漸平矣。

天津之約,許開台灣互市,英、美、法、德相繼而來,派領事,劃租界,設商行,建棧房,輪船出入,次第漸興,而交涉亦愈繁。咸豐九年,設通商總局於道署,由道辦之,置提調官二員,委員四員,翻譯官二員,稿案書二名,清書二名,以理租界商務,保護遊歷,領事往來,教堂傳教,以及華洋互訟之事。滬尾、雞籠、安平、旗後各設分局,駐委員。光緒十三年,藩署亦設通商總局,歸布政使,而台南仍歸道。當是時,貿易雖少,而遞年增加,油光緒十九年,竟至一千一百十七萬餘兩,可謂盛矣。蓋自劉銘傳巡撫以來,墾田治產,茶腦大興,運至歐美各埠。居民既多,幾至三百萬人,所需洋貨亦盛,出入足以相抵,且有溢過,故能百事俱舉,民戶殷庶。使長此以往,台灣之富未可量也。夫外國貿易,以英為首,美、德次之。英貨之多,以阿片為最,每年四千箱,箱值五百圓,則為二百萬圓,此則台灣之漏巵也。台南土產以糖為巨,其始多配天津、上海,同治九年,旗後陳福謙乃自運至橫濱,歲率二三萬擔,頗贏其利。十三年,又設順和棧於其地,以開台糖販路,是為台人互市日本之始。是年又以夾板裝糖三萬擔至英倫,以前此多由香港轉配也。光緒十一年,劉銘傳任巡撫,官山府海,大拓其利。十二年,設招商局於新加坡,委革職道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偕赴南洋,考察商務,招徠華僑,以籌興物產。又購駕時、斯美兩輪船,航行上海、香港,遠至新加坡、西貢、呂宋,而飛捷、成利、萬年清三艘,則往來沿海及東南各省,運載貨物,無有積滯。夫欲興商務,必速交通,故內建鐵路,而外開航運,以啟開地利。初,天津之約,許開淡水,而范圍廣漠,凡淡水河所至之地,皆可互市。其時竹塹置廳之地,亦稱淡水,而清廷臣工昧於地理,荒忽訂約。淡水德領事欲擴商權,銘傳知之,乃以城外之大稻埕為商埠,瀕河而居,可通航運,遂說富戶林維源、李春生合建千秋、建昌二街,為市廛。內外茶商多僦之,其後日盛。十三年,邀江、浙商人集資五萬兩,設興市公司,創建城內之石坊、西門、新起諸街,以棲商賈,治大路,行馬車。聘日本人鑿井,曰自來水,汲者便之。翼年,設電汽燈,燃煤為之,凡巡撫、布政各署、機器局及大街均點之。而大稻埕鐵橋亦以是年成,費款七萬餘圓,上利行人,而下通船舶,設機為紐,可以啟閉。當是時,省會初建,冠蓋雲集,江、浙、閩、粵之人,多來貿易,而糖、腦、茶、金出產日盛,收厘愈多。其後遂改招商局為通商總局,以董其事,而台灣商務乃日進矣。

各國立約通商表 英吉利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十一款。 法蘭西咸豐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六款。 美利堅咸豐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條約第十四款。 俄羅斯咸豐八年五月初三日,天津條約第三款。 普魯士咸豐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天津條約第六款。 丹墨同治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 荷蘭同治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北京條約第二款。 西班牙同治三年九月初十日,北京條約第五款。 比利時同治四年九月十四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 義大利同治五年九月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 奧大利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條約第八款。 日本同治十年七月二十九日,天津條約第一款。 台灣外國貿易表(略)

台灣糖出產表(略) 此表據海關造報及外人著書而列之,唯中有可疑者,則光緒六年自用之額為三千一百九十二萬餘斤,而十二年降為一千一百七十萬餘斤,僅以六年之間,銳減約三分之一,似有不當。夫糖市之盛衰,雖係收成之豐歉,而以台人用糖程度計之,每人年約五斤,則全台三百萬人,應用一千五百萬斤,故以此額而推算台灣產糖,表之於後: 台灣產糖推算表(略) 台灣糖出口表(略)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