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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二、穿條紋衣服的魔鬼-2

條紋織物,糟糕的織物 為什麼下這樣的禁令?為什麼不信任條紋?為什麼穿條紋衣服的人要蒙受恥辱? 19世紀的一些學者認為加爾默羅修士的長袍讓人覺得像是東方的長袍,穆斯林的長袍,就像今天在伊斯蘭國家還能看到的那種帶條紋的有風帽的長袍一樣。基督徒穿類似非基督徒的長袍就會引起非議,幾十年前,弗里德里克二世國王在他的巴勒莫王宮像“撒拉遜人”一樣生活和穿著不就激怒了所有基督徒嗎?此外,從18世紀起,加爾默羅修士們自己有時也解釋說,他們過去“可惡的長袍”是在敘利亞境內穆斯林當局強加給他們的,伊斯蘭人禁止基督徒穿白色衣服,因為根據古蘭經的教義,白色是高貴和卓越的標誌[10]。幾乎是實證主義的史實性解釋也許不完全錯,但不全面。這一解釋只局限於種族的或宗教的簡單標誌這一方面,其實這其中涉及更為深刻的文化問題。

事實上,加爾默羅修士的情況並非個別例子。在西方,其他團體,其他個人也因條紋服裝而遭受苦難。因此,加爾默羅長袍的來源和緣由並不重要。重要的並且自成一部歷史的是:條紋不管出現在信徒的衣服上還是江湖藝人的長袍上、王儲的緊身長褲上、妓女的袖子上、甚至教室的牆壁上或動物的皮毛上都會讓人避而遠之或議論紛紛。 現在還是讓我們看看服裝領域的情況吧。自加洛林王朝末期以來,強調條紋的受歧視特點的史料十分豐富,的確,在這方面,有關13世紀下半葉加爾默羅修會的材料是最豐富的,不過,從以前的(或後來的)文章的只言片語可以看出:穿條紋服裝在中世紀的西方是如何的不體面。 首先是教區會議、教區主教會議和全體主教會議再三重申的法令,禁止教士穿雙色服裝,不論是顏色各半的(vestes partitae)、條紋的(vestes virgatae),還是異色方格的(vestes scacatae)。 1311年,在為服飾制定了許多規則的維也納主教會議上又一次重申了這一禁令。 [11]但不斷重申只能證明禁令並未得到遵守,儘管在許多教區違反禁令者遭受了很大的痛苦。例如1310年在魯昂,一個名叫柯林?多里希爾的補鞋匠,據說是一個教士,由於結婚和“被人發現穿條紋服裝”因而被判處死刑[12]。在整個修道士社會,從此向條紋開戰了。特別是顏色鮮豔的條紋,例如紅色、綠色或黃色,它給人一種花里胡哨的感覺。在那些制定法律的高級教士看來,沒有什麼比這樣的條紋更不體面的了[13]。

其次,世俗社會的習俗、法律和條例規定某幾類被社會排斥的人和被天主棄絕的人必須穿雙色衣服或條紋衣服。在中世紀上半期,日耳曼的著裝法和著名的《薩克森明鏡》(1220和1235年間編纂的薩克遜法律文集)中,這樣的服裝強加或留給了私生子、農奴和囚犯[14]。同樣,在中世紀末期南歐城市盛行的限制奢侈法和著裝令中,有時是妓女,有時是江湖藝人和小丑,有時是劊子手,他們按規定必須穿條紋衣服:對妓女來說是披巾、長裙或飾帶,對劊子手來說是緊身長褲或風帽,對江湖藝人和小丑來說是緊身短上衣或無邊軟帽,目的是強加一種直觀的符號以求區分,避免從事這些職業的人與正派人士相混淆。此外,主要是在德國的城市裡,類似的規定針對的卻是麻風病人、殘疾人、“波希米亞人”和異教徒,有時,但比較少見,還有猶太人和所有不信基督教的人[15]。

這些限制奢侈法和著裝法的作用—有待歷史學家論證[16]—當然是倫理的和經濟的,但也是並且尤其是意識形態的和社會的:這涉及通過衣著來進行區分,每個人都應穿符合其性別、身份和地位的服裝。在這樣的歧視性體系中,條紋似乎是最特別的標記,最醒目、最突出地強調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以這樣或那樣的名義)。它不是一種形狀,比如猶太人和穆斯林有時佩戴的金色或銀色圓形圖案、星形圖案或圓形金屬片,而是一種結構。在中世紀人們的感覺和象徵系統中,結構幾乎總是優先於形狀和顏色。條紋,無論是什麼形狀和顏色的條紋,都比黃色尖帽或“對分為二”的圓形金屬片更突出—因而也更“有效”。 [17] 最後,第三類證據由文學作品提供,在文學作品中常常給壞人或反面人物打上標記或穿上條紋服裝。加洛林時代的拉丁文學已經證明了這一方法的運用,不過其發展主要體現在12~13世紀用通俗語言寫成的文章、武功歌,特別是艷情小說中。不忠的騎士、篡權的宮廷總管大臣、通奸的女人、忤逆的兒子、背信的兄弟、兇殘的小矮人、貪婪的僕人,所有這些人的領章或衣服上都可能出現條紋圖案。條紋出現在他們的領章上、旗幟上、鎧甲上、馬鞍上或者就在他們的長袍上、上衣上、緊身長褲上、頭飾上[18]。他們是身上劃斜條的人,只要一提到斜條,讀者就知道這是個什麼樣的人。文學作品中刻畫的這些不忠之人,從13世紀中葉開始,酷似很久以來就在肖像中被穿上條紋服裝的一系列著名的叛徒和被社會排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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