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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三節“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中國古代法制史話 李用兵 1129 2018-03-20
相傳禹繼堯舜之後建立了夏朝。夏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代表奴隸主階級的夏王,發佈各種命令,當時叫誥、訓、誓等。這些都是夏朝法律的表現形式。例如,《尚書·甘誓》記載,夏后啟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這個地方(今陝西省戶縣西南)發布戰爭動員令,史稱為“甘誓”。這個動員令說,有扈氏犯了不敬上天和不重用大臣的罪行,引起天怒人怨,現在我奉上天的意志對他進行懲罰。接著,他命令士兵們要勇敢打仗,表現好的在先朝神位面前給予賞賜,不奉行命令的,在社神(祭祀土地的神壇)面前予以懲罰,變為奴隸或殺掉。這種命令就是夏朝的一種法律形式。 刑,是夏朝法律的另一種形式。刑的起源同戰爭有關。刑起於兵,兵刑同源。原始社會時,氏族、部落之間常常發生武力衝突,在戰爭中捉到的俘虜一般是殺死了事。當時殺死俘虜的手段是很殘酷的,有割耳、截鼻子、挖眼睛、斷手足、斬頸、剖心等等,這是原始人的習慣。進入階級社會後,社會生產力提高了,俘虜不再殺死,而是驅趕他們去勞動,成為奴隸。奴隸主對奴隸握有生殺大權。這樣,殺害俘虜所用的種種殘酷手段統統以“刑”的形式加到奴隸們的頭上。後來,對非奴隸的其他社會成員的違法行為也處刑了。所以,早期古代的“刑”字,既有懲罰犯罪的意思,又作為一般意義上的“法”字使用。

夏代法律在古文獻稱“禹刑”。 《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其實,以“禹刑”來稱呼夏朝法律,是表示對開國君主和傑出祖先禹的崇敬和懷念。西漢的《尚書大傳》中有“夏刑三千條”的說法。東漢鄭玄為《周禮》作註解時也說夏代的刑法,有死刑200條,宮刑(毀壞生殖器)500條,臏〔bin鬢〕刑(鑿去膝蓋骨)300條,劓〔yi易〕刑(割掉鼻子)1000條,墨刑(在犯人面上或額上刺刻並塗墨)1000條,加起來共3000條。這些都是後人的追述,只能作為參考了。 據《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說,著名司法官皋陶製定刑法時,規定了“昏墨賊”三種罪。 “昏”,是掠奪的意思,相當於今天的強盜罪;“墨”,是不潔的意思,相當於今天的貪污罪;“賊”,是相當於今天的殺人罪。凡犯這三種罪的都處死刑。此外,還有不孝罪。夏代血緣關係有很強的約束力。 《孝經》中說:“罪莫大於不孝”,說明不孝罪是一種重罪。

夏代已經有被稱為“五刑”的刑罰。這五種刑罰就是墨、劓、剕〔fei廢〕、宮、大辟(殺)。 墨刑,又稱黥〔qing晴〕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刺刻後塗上墨的刑罰。 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罰。 劓刑重於墨刑。剕刑,又稱刖〔yue月〕刑,是鋸斷犯人的腳的刑罰。古時劓刑用刀,剕(刖)刑用鋸。 宮刑,是割掉男犯人的生殖器,閉塞女犯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罰,最初用來懲罰淫亂罪。 大辟,是殺頭處死的刑罰。 相傳上述五刑是禹繼堯舜之後建立夏朝時創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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