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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制史話

中國古代法制史話

李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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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0-01-01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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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中國古代法制史話 李用兵 1276 2018-03-20
中國古代法制史,自公元前21世紀的夏王朝跨入奴隸社會開始,直到19世紀中葉鴉片戰爭前,已有4000多年。奴隸制和封建制的各個朝代的統治者,不斷加強立法和司法措施,維護它的政治統治和經濟統治,形成了源遠流長的中國古代法制歷史。 夏、商、週三代是中國奴隸制時期,三代的法制是奴隸主貴族維護奴隸制生產關係、鎮壓奴隸反抗的工具。 春秋中葉以後,奴隸制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封建制。春秋後期至戰國時期,各國用立法手段維護新生的封建生產關係,湧現出一批主張以立法改製而著稱於世的政治家,如子產、鄧析、李悝〔kui虧〕、商鞅等,真是群星璀璨;同時,產生了大批立法典籍,鑄刑書、鑄刑鼎、著法經等,真是斑駁陸離。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確立了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封建立法也隨之趨於完備、周密。經過1000餘年,到唐代達到輝煌的頂峰。 中國古代法制史,積累了具有中華民族獨特內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統,即中華法系。它以歷史沿革完整,內在聯繫緊密,發展順序清晰,文獻資料豐富,民族特色鮮明而著稱於世。中華法係作為中國法律文化,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法制史的發展線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經》集春秋戰國各諸侯國立法之大成,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篇章、內容都有增減。漢律仍以《法經》為基礎,吸取秦律成果編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繼隋朝《開皇律》,它上集秦、漢、三國、魏、晉、南北朝,下垂五代、兩宋、遼、金、元、明、清,以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揚海外,影響擴及日本、朝鮮和越南等國。

中國古代法制史的特點是很鮮明的。 特點之一是中國古代法制以專制王權或皇權為依歸。古代中國是專制君主制國家,國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代稱,王(皇)權至高無上。國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權。法自君出。皇帝發布的“敕”、“令”、“詔”、“諭”,凌駕於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廢除或修改現行的法律。國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權,是全國最大的審判官,獄由君斷。中央司法機關聽命於專制王權,不能獨立審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長官兼任司法官,並須對國王或皇帝負責。 另一個特點是以成文刑法為主體。古代中國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佔統治地位,民事法律關係不發達,沒有產生獨立的成文的民法典。歷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為主體,兼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方面的內容,形成以刑法為主、諸法合體的成文法結構形式。

第三個特點是自西漢以後的法律以儒家思想為指導。西漢中期,漢武帝“罷黜〔chu觸〕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學成為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長期佔據統治地位。儒家學說成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審判的依據。所謂“禮法結合”、“德主刑輔”、“以禮率法”等等,使中國古代法制和中華法系,具有濃重的倫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規範被直接納入法典,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執行。 “三綱五常”、“忠孝節義”,直接成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準則。這些都與歐洲中世紀教會法、阿拉伯法係以為主要法典的傳統迥然不同。 學習中國古代法制史,要褒揚中華法律文化的精華,貶謫其中的糟粕,鞭撻剝削階級法制中殘酷反動的本質,達到以史為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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