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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第五章宋遼金夏元官制

中國古代官制 王天有 6009 2018-03-20
宋朝中央機構可分為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監察和為皇室服務的機構等五個系統。 從行政系統看,最高長官仍為宰相,其特點有二,一是官名變化多,二是權力小於前代。宋初,沿唐後期和五代製度,設中書門下。中書門下設於宮中,又稱政事堂,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各設一至三人。下設孔目、吏、戶、兵禮、刑等五房,置檢正五房公事、提點五房公事等官,處理具體事務。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改革官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六部製度,以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為左相,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為右相,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副相。徽宗時候,改左僕射為太宰,仍兼門下侍郎,稱首相;改右僕射為少宰,仍兼中書侍郎,稱次相。欽宗時候,恢復元豐制度。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又以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改左、右僕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仍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北宋相權小於前代,遠不如漢、唐,這是因為北宋初葉推行了二府三司共同治國的權力體系,軍政由樞密院掌管,財政由三司掌管,宰相只是行政首腦。同時參知政事定為宰相副職,也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元豐改制雖然取消三司,但二府“對掌大政”的局面並沒有徹底改變。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幾同虛設。 《宋史·職官志》記: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予朝政,侍郎、給事中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職,起居不記註,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即唐朝拾遺、補闕)非特旨供職,亦不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些官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已不代表具體職務,僅作為官品高低、俸祿多寡的依據,稱為寄祿官,以至“使天子之大有司,廢為閒所”(《文獻通考·職官考六》),而真正權力轉向一些新設置的機構。如掌管軍政的樞密院,總管財政的三司,掌管制、誥、赦、敕、圖書的學士院,掌受天下奏狀、案牘及頒布命令的銀台司、通進司、發敕司,負責中下級文武官員任命、考核、黜陟的審官東院、流內銓(簡稱銓司)、審官西院、三班院,負責禮儀的太常禮院等。元豐改制後,除少數機構外,這些機構大多陸續被撤銷,從而恢復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職能。原中書門下之權分屬三省,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三省成為最高政務機構。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實,特別是吏部,不僅管中低級文官,而且管武官,職權比唐代有所擴大。南宋時候,中書省與門下省合併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為二省,但習慣上仍稱三省。三省不另設長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三省事務。六部設官減少,各部或由尚書或由侍郎主持部務。二十四司亦有所省並。

宋朝寺監設置有太常、宗正、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九寺,國子、少府、將作、司天、軍器六監。北宋前期九寺六監中,除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軍器監外,與三省六部情況相仿,名存實亡,職權被其他機構奪取。元豐改制後,撤銷司天監,另設太史局,九寺五監始各專其職,設官職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職務繁簡不一,《塵書·諧謔》記載:太府寺因所隸事務繁多,有“忙卿”之稱;司農寺因所掌倉庫分佈很廣,有“走卿”之稱;光祿寺因掌酒醴膳饈,有“飽卿”之稱;鴻臚寺掌四鄰各國朝貢,而宋朝國勢弱,朝貢者少,有“睡卿”之稱。南宋時候,各寺監有所省並,如鴻臚寺、光祿寺併入禮部,衛尉寺、太僕寺併入兵部,少府監、都水監併入工部。

從軍事系統看,北宋中央可稱為樞密院——三衙體制。樞密院是總管全國軍事的最高行政機構,與中書門下並稱二府。樞密院的職責是:“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令,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宋史·職官志二》)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次官是同樞密院事或樞密院副使,資歷再次者則稱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樞密使的地位相當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使相當於參知政事。樞密院主次官與參知政事同稱“執政官”。宰相與執政官又合稱“宰執”。樞密院下設兵、吏、戶、禮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種具體事務。宋朝樞密院與唐朝樞密院不同的是長官多由文人擔任,不用宦者,武將任此職者也極少,僅曹彬、王德用、狄青數人。樞密院有調兵之權,但不直接統領軍隊。掌管禁軍的是三衙。宋初沿用後周制度,設殿前司與侍衛司。但殿前都點檢、副都點檢與侍衛司的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逐漸不再任命。以後,侍衛司又分裂為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與殿前司合稱三衙。三衙長官都稱都指揮使,副職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其屬有指揮等武官。宋初三衙長官有統兵出征者,後來則無。樞密院與三衙互相牽制,平日樞密院掌握調兵權,三衙掌握管理訓練權,統兵出征時則另外遣將,三者都不能擁兵自重,從而防止了宋代兵變的發生。

從財政系統看,國家財政管理的主要機構是三司(戶部)和內庫。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唐朝分立(偶有合設),五代合一,宋初沿五代舊制,為總管全國財政的機構,號稱計省,地位僅次於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三司及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各設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稱計相,地位略低於參知政事。元豐改制時,撤銷三司,分其職於尚書省戶部。三司使則由戶部尚書取代。但全國財政大權又絕非尚書省所屬戶部所能全面經理,所以北宋後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制使。經制使主要掌管東南財政。如果說三司或戶部是皇帝間接控制的國家財政機構,那麼內庫則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財政機構。內庫始於太祖建封樁庫,太宗時候擴大為內藏庫,以後內藏庫規模不斷擴大,收入大,支出廣,朝廷重大的財政開支多仰仗於內庫。內庫的主管,多為內臣或專門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戶部)皆不得過問。

從司法系統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審刑院。大理寺是審判機構,負責詳斷各地奏報案件。刑部掌刑法獄訟。不過北宋前期刑部職權多被侵奪,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來審斷。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負責司法方面的事務。審刑院設於宮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詳議官六人,“掌詳讞〔yan艷〕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宋史·職官二》)。北宋前期,凡案件經大理寺審斷,報審刑院複查,由知院事和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裁決。事實上審刑院侵奪了刑部複審權,成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機構。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詔令審刑院併入刑部,重新恢復刑部和大理寺為最高司法機構。元豐改制後,刑部設尚書、侍郎、郎官、員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門郎中等官職;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斷丞、評事、主簿等官職。宋代大理寺的特點是內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斷刑(判決),右寺治獄(審問)。審問與判決分別由不同機構官員擔任,可以互相監察,保證司法的質量。

最高監察機構仍是御史台。名義上的最高長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真正的長官是御史中丞。下屬機構與唐朝相同,有台、殿、察三院。與唐朝不同的是,宋初監察職務多由他官兼領,御史常為寄祿官,實際任職者很少。元豐改制,始正其職。此外,宋朝監察御史無分察地方之責,主要是監察尚書六部。與御史台職能相近的有諫官。宋初沿唐制,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宋太宗時候,改補闕、拾遺為司諫、正言。這些官職,雖名為諫官,但無詔令並不任事。宋仁宗初年(公元1023年),正式成立諫院,長官稱知諫院事,以司諫、正言充任。元豐改制,廢諫院,以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任諫職,分隸門下、中書兩省。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復設諫院。宋以前各朝台(御史)、諫(諫官)職責分明,宋朝開臺諫合一之端。諫官並不單任諫職,也常糾舉彈劾大臣;御史台御史除主監察外,也有進言規諫之責。二者雖各有側重,但事權常常相混,故並稱臺諫。

宋承唐制,也設有翰林學士院。唐朝翰林學士院不是國家正式機構,宋朝則正式成為國家機構。學士院中有翰林學士若干。學士中資歷深者稱承旨。入院未授學士銜的稱直院。如學士缺,他官暫代學士職務的稱權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屬學士院的有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以在皇帝左右進講書史為職。宋代翰林學士待遇優異,地位僅次於正副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為群臣所仰慕。原因有二,一是職事重要,皇帝青睞。學士院地處宮禁,負責起草朝廷制誥赦敕等各種重要文書,同時備皇帝顧問,往往能以個人的意志影響皇帝。二是軍政二府首腦多為翰林學士出身,是一般官員所企盼的職位。此外,宋朝還新增設殿閣學士。某某殿(如觀文殿)大學士、學士,一般都資望極高,多為執政大臣的榮銜。又有龍圖閣、天章閣等藏書處,各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這些官員的職責是管理秘籍,為文學侍從之臣。不過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閣學士的頭銜,以示恩寵。北宋著名政治家、清官包拯,經常用龍圖閣直學士,就是這類官稱。

為皇帝服務的宦官機構有入內侍省和內侍省。入內侍省,設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宮廷內部生活事務,與皇帝、皇后最為親近。內侍省,設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灑掃等雜役。

圖5 包拯像
太子官署稱東宮官,設置與唐朝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後即廢。 宋朝地方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宋初沿唐制,將全國分為十道。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改道為路,凡十五路;仁宗初年,析為十八路;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增至二十三路;徽宗時候又增至二十四路;南宋僅存十七路。宋朝的路不同於漢代的州,也不同於唐代的道,具有地方監察區和行政區的雙重性質。路的主要機構設置有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

安撫使司,最初為臨時性機構,以後逐漸成為常設機構。北宋各路不全設,南宋時普遍設置。長官為安撫使,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軍政,同時也兼理民政。南宋前期,安撫使為路的第一長官,戰時,可以“便宜行事”。寧宗以後,兵政歸都統制司,民政分屬其他各司,安撫使有職無權。安撫使俗稱“帥臣”,官署俗稱“帥司”。 轉運使司,最初也是臨時機構,宋太宗時候改為正式機構。長官是轉運使。轉運使全稱為“某路諸州水路計度轉運使”。若兼任兩路以上,官位較高,則稱都轉運使。副長官有轉運副使、轉運判官。主管一路或數路財政和漕運。轉運使俗稱“漕臣”,官署俗稱“漕司”。 提點刑獄司,宋太宗時候始設,後罷。宋真宗時候復設,遂成定制。長官是提點(某路)刑獄公事,亦稱提點刑獄。副長官是同提點刑獄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署俗稱“憲司”。

提舉常平司,宋神宗時候始設。長官為提舉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提舉常平使簡稱“提倉”,官署俗稱“倉司”。 漕司、憲司、倉司也都有監察州縣官吏的責任,因此,統稱“監司”。監司與安撫使司合稱“帥臣監司”,或“帥漕憲倉”。帥漕憲倉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監督指揮軍、政、財、刑政務的,權任很重。隨著這些機構設置的穩定,其性質也發生變化,逐漸從單純的監察機構向一級行政機構轉化,所以路實際上是從監察區過渡到行政區的一種形式,以後元朝行省制度的產生也與宋代的路不無關係。 路下的府、州、軍、監同為一級。一般多稱州,領數縣或十幾個縣;國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過或任過職的州稱府;軍事要沖之地稱軍;鹽鐵礦冶之區稱監(也有隸屬於府州的軍、監,地位相當於縣)。開封府稱東京,有時設置府尹,多以太子、親王擔任。如無人任尹,則設“權知開封府事”,由待制以上官員充任。包拯曾知開封府事,為官清廉,剛正不阿,在歷史上被頌為清官。府設知府事,州設知州事,軍設知軍事,監設知監事。 “知”是主持的意思,知州(府、軍、監)事總管一州(府、軍、監)的行政、財賦、軍事等事。知州的全稱是“權知軍州事”,通常由中央指派文官充任。又設通判,初設時既非知州事副貳,又非屬官,同領一州(府、軍、監)之事,對主官有監督之責,各種公文須由通判和知州事聯合簽署才能生效,從而形成了對知州事權力的牽制。以後隨著中央對地方控制的穩定,通判才逐漸演變成州的副長官。州的屬官有錄事、司戶、司理、司法等各曹參軍,分管庶務、戶口、賦役、獄訟、司法等事。 地方行政最低一級為縣。縣分赤(京師內)、畿(京城外)、望(4000戶以上)、緊(3000戶以上)、上(2000戶以上)、中(1000戶以上)、中下(不滿千戶)、下(500戶以下)八等。縣設令,如以京朝官領縣事,則稱知縣。縣令或知縣負責一縣之民政、財政、獄訟等事,若縣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屬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書,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訓練弓手,維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神宗時,又在20000戶以上的縣設丞擔任縣令的副貳,但南宋時候撤銷。 北宋前期沿用唐制,官品為九品三十階。元豐改制,重訂官品,設九品正從十八級。在宋朝政治生活中,官品不太重要,只是官員公服顏色的一種標準。 階分散官階和本官階。北宋前期散官階也沿用唐制,為官吏的一種附加性官銜。文散官從開府儀同三司到將仕郎,共二十九階。武散官從驃騎大將軍到陪戎副尉,共三十一階。散官階與實際職務和俸祿無關,作用不大,所以元豐改制時將此廢除。以後散官專指閒散不管事的官職。本官階與北宋前期差遣制度的穩定化有關。如左、右僕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這些本是唐代職事官,但在北宋前期卻稱本官階。而差遣中帶有判、知、權、直、試、提舉、提點、簽書、押等字的官名,如參知政事、知縣、直秘閣、提點刑獄公事等,才是真正的職事官。另有如安撫使等雖不帶上述字樣,但也是受差遣的職事官。本官階與官員職務無關,是官員俸祿的標準。北宋前期文官本官階分四十二階,武臣二十七階。元豐改制,宋神宗將京官的本官階改為職事官名,而新定的京朝官的本官階(又稱寄祿官階)採用原有散官階名稱,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共二十五階。從此,新的本官階成為決定京朝官俸祿多少和身份高低的標準。 勳官十二級,與唐制相同。宋徽宗曾罷文官勳官,南宋時又恢復。 宋朝爵位比唐朝增多,分為十二級: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凡有爵位的都有食邑,以戶為單位。不過食邑是個虛數,食實封才是實數。食實封者,按實封一戶每日計錢25文,隨月俸向官府領取。 宋朝官員正俸多以錢計算,祿粟以糧食計算,春秋服裝以匹帛計算。不過有時應發放實物的也折合成錢。除俸祿外,還有各種名目的額外補貼。高級官員也有食邑之封,地方官有職分田。總的說來,宋朝官員的物質待遇在歷朝中要算最優厚的。對此,清人趙翼評價說:“其(宋)待士大夫可謂厚矣。唯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復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但另一方面,趙翼也指出:給賜過優,使宋朝財政困厄,“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廿二史札記·宋制祿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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