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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第二節清代的學校教育

中國古代學校 郭齐家 3533 2018-03-20
從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到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近200年間,清代的學校教育基本上是沿襲明代舊制,亦分為中央官學和地方官學兩大類。 清代的國子監,亦稱國學和太學,始設於順治元年,置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簿等官。設六堂為講習之所,六堂為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又設號房521間,為學生讀書之所。 國子監的學生通稱為監生。因其資格不同,又分為貢生和監生。貢生有六種: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和例貢。所謂歲貢,也叫常貢,每年各府、州、縣學均根據定額選送貢生若干人,故稱歲貢。所謂恩貢,凡國家遇有慶典或新君即位,特別開恩選送生員入監,以當年正貢作恩貢,陪貢作歲貢。所謂拔貢生不限於府州縣學的廩膳生,而於科試一二等生員中選拔,故謂拔貢。優貢為每三年選送“文行兼優者”入監,僅限於廩生和增生。副貢即選取鄉試中列名副榜的生員入監。例貢為生員捐納資財入監。歲貢、恩貢、拔貢、優貢、副貢,時稱“五貢”,被認為是正途,以區別於例貢。監生有四種:恩監、蔭監、優監和例監。所謂恩監,為八旗官學生考取者。滿漢文官京四品、外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送一子入監,為蔭監生。優監為優秀附生入監學習者。例監則是庶民通過捐納資財入監者,與例貢一樣,被認為是雜流。例貢、例監的出現,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階層的文化教育需求。

清代國子監直接教課的有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每月初一、十五,各監生到國子監隨祭酒、司業行釋奠,然後聽六堂官講“四書”、《性理》、《通鑑》等,聽博士講“五經”等。聽講後,各監生讀講章、复講、上書、复背諸課。如有未能通曉明白者,即到講官處再請講解,或到西廂詢問教官。平日則由助教、學正、學錄課以製義——八股文及策論。由此可見,國子監既重教師傳授,又重學生自學和質疑問難。 國子監博士生活也很清苦。孔尚任(公元1648—1718年)是孔子第六十四世孫,山東曲阜人,康熙帝南巡至曲阜祭孔時,被召講經,大受讚賞,破格提拔為國子監博士。他在《燕台雜興四十首》序中說:“蝸寓在宣武門外,距太學十五里。每月堂期六次,計一歲往返二千二百里;予十年博士,在館者六載,蓋行一萬三千二百里矣。”請看他的詩二首:

前一首通過對國子監博士廳周圍景物的描寫,敘述了10年博士寒“氈破”、“二毛加”的窮困生涯和暮年衰老的惆悵之情。後一首描述孔尚任和天文數學家梅文鼎(公元1633—1721年),都過著“長安乞米”、老“走紅塵”的貧困生涯。 監生在國子監學習的時間原先不統一,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規定各類監生學習時間皆以三年為期。考試分月考與季考兩種:月考每月舉行,由司業主試;季考每三月舉行一次,由祭酒主試。凡月考列一等的給一分,列二等的給半分。如有“五經兼貫、全史精熟”而又善書法者,雖作文不及格,亦准給一分。在一年內以積滿八分為及格,但名額每年不得超過10人。及格的由國子監分別諮送吏部,在吏部歷滿考職後,按照成績,分別錄用。如一年內積分不及格而仍願留監者,聽其自便。

國子監的長官原是祭酒、司業,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開始另設管理監事大臣一人,成為國子監的主管官。 清代國子監實施分齋教學制度。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根據刑部尚書兼管理監事大臣孫嘉淦的建議,國子監依照宋代胡瑗的“蘇湖教法”,實施“經義”、“治事”等的分齋教學制度。 “經義”以“御纂經說”的《欽定四書》為主要教材,兼及各家學說;治事教兵刑、天官、河渠、樂律、算法之類,專治一事或兼治數事。當時名賢分掌六堂,各專一經,進行教授。由於乾隆皇帝重視國子監,孫嘉淦則“嚴立課程,獎誘備至”;各堂教師又都是挑選當時比較優秀的人才,可謂“極一時之選”,因此,國子監在此時已達到全盛。 清朝廷對國子監師生管理極嚴,曾制定“監規”28條,要求國子監主要官員與教師明確職責,起“表率”與“模範”作用,“用心講解”,一旦學生違犯學規或“課業不精”,則連教師也一同懲治。

清代國子監也接受外國留學生,當時有琉球、俄羅斯等國經常派遣學生來國子監學習。外國留學生也同樣“月給銀米器物”,待遇很好,學成後則回到自己的國家。 清代宗室官學有“宗學”和“覺羅學”。 “宗學”是專為清宗室子弟設立的學校。 “覺羅學”是專為清愛新覺羅氏子弟設立的學校。 “覺羅學”屬於宗學性質,只是其學生來源比宗學廣,擴展到了整個愛新覺羅氏。有些地方,把宗學和覺羅學合二為一。 清為八旗子弟設立的旗學,有“八旗官學”,隸屬於國子監;“景山官學”、“咸安宮官學”,隸屬於內務府管轄。此外,清朝廷為八旗子弟設立的旗學還有“盛京官學”、“八旗蒙古官學”、“八旗義學”、“八旗教場官學”、“八旗學堂”等。重視對旗人子弟的教育,廣泛設立旗學,這是清代學校教育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不過在清中葉以後,王公宗室及大臣子弟多是相當腐敗的,有人形容當時的貴冑學堂:“貴冑學堂學生,類皆王公、貝勒、宗室子弟,故其膳極豐厚精美。人設一席,日需庫平銀七八兩。稍不遂意,即遭呵叱,甚且飛盆擲碗焉。總辦、教習皆為學生之奴隸,呼往喝來,唯命是聽學生每日到堂,須由教習遣人往請,有請至四五次,至午刻始蒞止者。抵堂即索午餐,餐畢揚長而去,並不上課。亦有偶爾興至,入講堂,高唱京調一出者,故時人擬之為安樂園雲。”(《清朝野史大觀》卷二)清末北京竹枝詞,亦有諷刺貴冑學堂的,其詞曰: 清代算學設立於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招收滿、漢學生各12人,蒙古、漢軍(清製以八旗遼東人號為漢軍)學生各六人,隸屬於國子監,也稱為國子監算學。

俄羅斯文館是清代為培養俄語人才而設立的一所俄文學校,創立於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原為安置來京俄商之所,後來在此設學館,“專司翻譯俄羅斯文字,選八旗官學生二十四人入館肄業。”開始聘請駐京俄羅斯人充任教習,後由考得職品之學生留任。 清代的地方官學有府、州、縣、衛學,府、州、縣學同於明代,所謂衛學是在軍隊駐地設立以教育“武臣子弟”,後一般的衛學也並於府、州學。 府、州、縣學的學生,通稱生員,和明代一樣,分為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三種。初入學者稱附學生員,須經歲、科兩試,成績優秀等第高者才能遞補廩膳、增廣生員。附學生員人數各學校均無限額,而廩膳、增廣生員則有定額。清代地方官學的考試方法,分為歲考與科考兩種:歲考每年舉行一次,科考每隔年舉行,都由學政主試。歲考試卷列入優等的可升等,如附生可補為增廣生,增廣生可補廩膳生;列入劣等的則依次遞降。最優的或在學為廩膳生最久的,可升入中央官學國子監,為拔貢生、優貢生之類。科考的試卷列入優等的,則許以有應鄉試的資格,其他等級亦有分別給獎。

清代地方官學的待遇,遠不及明代,除升格以外,僅有補為廩膳生而已。一般學生入學後得免除本身徭役;家貧不能自給的,發學田租谷,予以救濟。凡遊學遠方,到祖父、父親所在地或臨時有病的,得給假限期補考。凡遇父母喪事,得三年免試。凡學生犯罪,情節輕且有改悔表現,允許改名後恢復;已經定罪的,允許以原名再應童子試。如所犯罪細微,地方官報告學官會同教官加以戒飭,不得像平民一樣加以鞭撻其獎懲辦法,由學政會同各教官,將諸生優劣事蹟報告學部,再由學部复核批准。凡優等學生行為表現最顯著者入國子監;其次量予升級獎賞;最劣等的除名。評定學生優劣,完全以順治九年(公元1652年)的《訓士臥碑文》和康熙三十九年(公元1700年)所頒的《聖諭十六條》為標準。 《訓士臥碑文》雖然對地方官學中學生的為人、求學以及教師的教學等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其實質是禁止學生過問社會現實問題,剝奪他們結社和出版的權利,要求他們成為“忠臣清官”,心甘情願地為清朝廷效勞。 《聖諭十六條》亦是以封建的政治和倫理道德為標準,對學生的思想、行為、學習、生活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成為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培養、教育學生的準則。

清代繼承了明代廣設社學的傳統,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下令各省設置社學、社師。社學是設在鄉鎮地區最基層的一種地方官學。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重新審定辦理社學的規定,肯定了社學與府、州、縣學在學制上的相互聯繫性,並提出凡在社學中學習成績優秀的,經考試可升入府、州、縣學為學生;反之,若成績不佳,則被退回原社學。 清代於各省設提督學政,簡稱為“學政”,以侍郎、京堂等官由進士出身者充任,掌管地方文教事務。學政任期三年,三年中兩次巡歷所屬之府及直隸州,集府、州、縣所取的童生加以考試,合格者則為府、州、縣學生員。學政又為地方教職的直屬長官,教師須受地方長官的指導考核,但體制上地方長官對教師不以屬員相待,一般稱之為“老師”。清代凡文官皆迴避本籍,只有教職以用本省人為主,但仍迴避本府或直隸州籍。


清代學制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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