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科普學習 中國歷史上的重要革新與變法

第4章 第三節兩次大刀闊斧的變法

經過這場激烈的辯論,秦孝公的疑慮被打消了,信心十足地支持商鞅的主張。公元前359年,孝公正式拜商鞅為,在他的主持下,變法雷厲風行地展開了。 商鞅變法是分兩次進行的。 第一次變法開始於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編制戶籍,實行連坐之法。為了適應社會變革的需要,商鞅首先整頓了獻公時實行的“為戶籍相佐”的戶口法,改行“什伍制”。即五家為“伍”,兩伍為“什”,每伍中的各戶彼此監視,互相糾察。 “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商鞅採取這一措施,是為進一步穩定社會秩序,為實現變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廢止聚族而居的舊俗,推行小家庭制。凡民戶有兩個以上男子到了自立的年齡定要分居,女子到一定年齡也必須出嫁,否則加倍徵收賦稅。富家子弟到壯年,則分出成家立業。貧家子弟到成年,則被招作贅婿。扶植一家一戶的個體小生產,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目的是發展農業生產,增加社會財富。

頒布重農抑商的政策,獎勵耕田紡織。商鞅認為農業為“本業”,手工業和商業為“末業”。國家要富強,必須抓農業生產。而一些農民棄農經商,或從事手工業生產,“事商賈,為技藝,皆以避農戰”(《商君書·農戰篇》),都是為了躲避農業生產和服兵役。商鞅規定:凡努力從事農業生產,多繳納糧食布帛的,免除本身的徭役;凡棄農經商及因懶惰以致貧窮的,全家一併沒為官府奴婢。用加重關市商稅的辦法,迫使商人棄商歸農。用獎懲的手段來加速農業生產的發展。 重獎軍功,制定二十級爵位。商鞅鼓勵為國作戰,凡立有軍功的,各按其功勞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為了表彰獎勵有功於國家的官吏將士,重新確立了二十級爵,名稱分別為:(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即大良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漢書·百官公卿表》)。按照爵位的高低,決定佔有田宅、奴婢的多少和服飾的等次。如在戰鬥中斬獲敵首一個,授爵一級,賜田百畝,宅九畝,可作相當50石俸祿的官;斬敵首兩個,賞爵二級,田宅地增加,可作相當百石俸祿的官。軍功大的,還可給予封邑。宗室貴族無軍功的,剝奪他們的爵位。有功者,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者,即使家資富有,也不許鋪張。對於非為國家的“私鬥”行為,各視情節輕重,嚴懲不貸。

第二次變法在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這時秦國已遷都咸陽(今陝西咸陽東北)。再次下令變法,主要內容有: 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這是第一次變法實行小家庭制的繼續和深入。針對戎狄等民族間“父子兄弟同室內息”的習俗,進一步改革聚族而居,分門立戶,以便增殖人口,適應耕戰的需要。 廢除井田制,開阡陌封疆,承認土地私有製,允許土地買賣。這是商鞅變法的重要內容。早先,奴隸社會的秦國土地所有製是國有性質的。這種土地制度隨著封建經濟因素的增長,逐漸遭到破壞。秦簡公時已實行初步調整,動搖了井田制。商鞅二次變法,宣布“開阡陌封疆”,是徹底取消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形式井田制,普遍推行封建土地私有製,擴大了封建經濟基礎。

設置分縣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具體辦法:廢除西周的分封制,劃分若干鄉邑聚為31縣;縣設令、丞,掌管政事;設置尉負責軍事。縣成為秦政府地方政權的基本組織形式。縣令、縣丞等主要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免。縣制的普遍設立,為建立地主階級的中央集權統治打下了基礎。 統一度量衡。秦在變法前,賦稅的徵收不統一,度量衡器也不一致。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政府制定了統一的標準度量衡器,整齊劃一斗、桶、權、衡、丈、尺。其標準量器一升合今0.2公升,標準尺一尺合今0.23米。現存於世的“商鞅方升”,就是當時頒布的一件標準量器。這些措施的實行,有利地促進了全國經濟的交流和發展。 第一次變法時,法令已陸續制定完備,但並未馬上佈告天下。商鞅擔心法令公佈後老百姓會產生懷疑,不信任自己。那麼,如何取信於民,讓人們樹立有法必依、立法必行的觀念呢?商鞅苦思冥想,終於找到了一個辦法。

一天,商鞅派人在都市的南門豎起了一根三丈長的大木頭。人們好奇地圍攏過來,人越聚越多。商鞅當眾宣布:“誰能把這根木頭搬移到北門,就賞給他十金!”搬一根木頭就給十金?在場的人都感到很新鮮,相互看看,沒有一個人動。商鞅又高聲說:“能夠搬走的,賞50金!”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一個男子將這根木頭扛到了北門。商鞅立即當眾給了他50金,以實際的行動證明了自己言行一致,決不食言。這就是商鞅的故事。 在這樣的形勢下,變法便在全國迅速開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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