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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犯調

犯調是古代樂律學中變換調高或調式的方法。每一首樂曲,都有一個固定的宮調,比如某曲為黃鐘宮,如果不變換調高或改變調式,那麼,它從頭到尾都用黃鐘宮演奏。但是這樣做未免有些單調,尤其是一些比較大型的作品更是如此,因此,在同一首曲子的演奏過程中,可以變更調高或改變調式。 如果一首黃鐘宮的樂曲,在演奏過程中變為林鍾宮(也可以是太簇宮、南呂宮等),調性沒有變,仍然是宮調式,但整個調的音高變了,當然色彩也變了,有一點像西方音樂中的“轉調”,如C大調轉入G大調等,這在古代,算是“犯調”。 如果一首宮調式的樂曲,在演奏的過程中轉變為商調式(或角調式、羽調式等),有一點像西方音樂中大調式轉入小調式,或小調式轉入大調式,這叫“轉調式”,在古代,也算是“犯調”。

這兩種方法,在現代的作曲理論和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大型樂曲,很少有一調到底的。但是在古代,卻把它解釋得有一點神秘,甚至有一些並不正確的看法和規定。比如宋代姜夔就認為同為宮調式即不能相犯,也就是說,黃鐘宮的樂曲,不能轉入太簇宮、大呂宮、林鍾宮、南呂宮等,不然就叫做“同宮相犯”,這是不允許的。這顯然是不正確的。 那麼,宮犯商、宮犯角等,當然也應該包括商犯角、角犯羽、羽犯商等等,這是允許的,但是有一個條件,叫做“住字相同”。住字,即結束音,任何一個調,都必須結束在主音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按照西方音樂的說法,是主音在一個調中最穩定)。所謂“住字相同”,即主音為同一音高。那麼,黃鐘商就只能轉入黃鐘角、黃鐘羽等,餘類推,這也是不科學的。

犯調的使用,使樂曲更富於變化,更加優美動聽,但也增加了演唱或演奏的難度,所以在古代,能唱犯聲歌,是被看作一種了不起的技藝的。 犯調的手法,在唐代就已經很流行了。宋陳暘《樂書》卷一百六十四“犯調”條說:“樂府諸曲,自古不用犯聲,以為不順也。唐自天后末年《劍器》入《渾脫》,始為犯聲之始。” 到宋代,犯調則更為流行,乃至於一個詞調中有三犯四犯。犯調的一般方法,是在不同的幾個詞牌中各選出幾句連綴成一個新詞牌。如《四犯翦梅花》(又名《三犯錦園春》),就是由《解連環》第七、八句,《醉蓬萊》第四、五句,《雪獅子》第六、七句,《醉蓬萊》第九、十句連綴而成的。又如《江月晃重山》,上下片上三句,下二句《小重山》。此外,還有《三犯渡江雲》《小鎮西犯》《六醜》《四犯令》《尾犯》《玲瓏四犯》《倒犯》《花犯》《八犯玉交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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