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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第十四章

中國哲學簡史 冯友兰 5612 2018-03-20
西周封建社會根據兩條原則辦事:一條是“禮”,一條是“刑”。禮是不成文法典,以褒貶來控制“君子”即貴族的行為。刑則不然、它只適用於“庶人”或“小人”即平民。這就是《禮記》中說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禮》上) 這樣做,是可能的,因為小國封建社會的結構比較簡單。天子、諸侯和大夫都是以血親或姻親互相聯繫著。在理論上,各國諸侯都是天子的臣,各國內的大夫又是各國諸侯的臣。但是在實際上,這些貴族長期以來都是從祖先繼承其權力。逐漸覺得,這些權力並不是依靠忠君的理論取得的。因此,許多大國諸侯,儘管名義全歸今央的周天子管轄,實際上是半獨立的;各國之內。也有許多大夫之“家”是半獨立的。因為都是親屬或親戚,這些封建領主保持著社會的、外交的接觸,如果有什麼事情要處理,也都遵循他們不成文的“君子協定”。這就是說,他們是遵禮而行。

天子、諸侯高高在上,不直接與百姓打交道。這樣的事情交給大夫們處理,每個大夫統治著自己領地內的百姓。大夫的領地通常都不大,人口也有限。所以貴族們統治他們的百姓,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個人為基礎。於是採用刑罰,以保證百姓服從。我們可以看出、在先秦封建社會,人的關係,無論尊卑,都是靠個人影響和個人接觸來維持的。 周朝的後幾百年,封建社會制度逐步解體。社會發生了深遠的變化。君子和小人的社會區別不再是絕對的了。在孔子的時代,已經有一些貴族喪失土地和爵位,又有些平民,憑著才能和運氣,勝利地成為社會上、政治上的顯要人物。社會各階級原有的固定性,被打破了。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侵略和征服。大國的領土越來越大了。為了進行戰爭。準備戰爭,這些國家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也就是極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其結果,就是政府的機構和功能比以前越來越複雜得多了。

新的情況帶來了新的問題。當時各國諸侯面臨的都是這樣的情況,自孔子以來諸子百家共同努力解決的就是這些問題。可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多是不夠現實的,不能實行的。各國諸侯需要的不是對百姓行仁政的理想綱領。而是如何應付他們的政府所面臨的新情況的現實方法。 當時有些人對現實的實際政治有深刻的理解。諸侯常常找這些人打主意,如果他們的建議行之有效,他們往往就成為諸侯相信的顧問。有時候竟成為首相。這樣的顧問就是所謂的“法術之士”。 他們之所以稱為法術之士,是因為他們提出了治理大國的法術。這些法術把權力高度集中於國君一人之手。他們鼓吹的這些法術就是愚人也能懂會用。照他們所說,國君根本不需要是聖人或超人。只要忠實地執行他們的法術,哪怕是僅有中人之資也能治國、並且治得很好。還有些“法術之士”更進了一步,將他們的法術理論化,作出理論的表述,於是構成了法家的思想。

由此可見,把法家思想與法律和審判聯繫起來,是錯誤的。用現代的術語說,法家所講的是組織和領導的理論和方法。誰若想組織人民,充當領袖,誰就會發現法家的理論與實踐仍然很有教益。很有用處,但是有一條,就是他一定要願意走極權主義的路線。 這一章,以韓非代表法家的頂峰。韓非是韓國(今河南省西部)的公子。 《史記》說他“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老子韓非列傳》)他擅長著書。著《韓非子》五十五篇。富於諷刺意味的是,秦國比別的任何國家都更徹底地實行了韓非的學說,可是他正是死在秦國的獄中,這是公元前233年的事。他死於老同學李斯的政治暗害,李斯在秦國做官,嫉妒韓非在秦日益得寵。 韓非是法家最後的也是最大的理論家,在他以前,法家已經有三派,各有自己的思想路線。一派以慎到為首。慎到與孟子同時,他以“勢”為政治和治術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派以申不害(死於公元前337年)為首,申不害強調“術”是最重要的因素。再一派以商鞅(死於公元前338年)為首,商鞅又稱商君,最重視“法”。 “勢”,指權力,權威; “法”,指法律,法制;“術”,指辦事、用人的方法和藝術。也就是政治手腕。

韓非認為,這三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他說:“明主之行製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則不非,鬼則不困。勢行教嚴逆而不違,……然後一行其法。”(《韓非子·八經》)明主像天,因為他依法行事,公正無私。明主又像鬼,因為他有用人之術,用了人,人還不知道是怎麼用的。這是術的妙用。他還有權威、極力以加強他的命令的力量。這是勢的作用。這三者“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 中國人尊重過去的經驗,這個傳統也許是出自佔壓倒多數的農業人口的思想方式。農民固定在土地上,極少遷徒。他們耕種土地,是根據季節變化,年復一年地重複這些變化。過去的經驗足以指導他們的勞動,所以他們無論何時若要試用新的東西,總是首先回顧過去的經驗,從中尋求先例。

這種心理狀態,對於中國哲學影響很大。所以從孔子的時代起,多數哲學家都是訴諸古代權威,作為自己學說的根據。孔子的古代極威是周文王和周公。為了賽過孔子,墨子訴諸傳說中的禹的權威,據說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孟子更要勝過墨家,走得更遠,回到堯、舜時代,比禹還早。最後,道家為了取得自己的發言權,取消儒、墨的發言極,就訴諸伏羲、神農的權威,據說他們比堯、舜還早若干世紀。 像這樣朝後看,這些哲學家就創立了歷史退化論。他們雖然分屬各家,但是都同意這一點,就是人類黃金時代在過去,不在將來。自從黃金時代過去後,歷史的運動一直是逐步退化的運動。因此,拯救人類,不在於創新,而在於復古。 法家是先秦最後的主要的一家,對於這種歷史觀,卻是鮮明的例外。他們充分認識到時代變化的要求,又極其現實地看待這些要求。他們雖然也承認古人淳樸一些,在這個意義上有德一些,然而他們認為這是由於物質條件使然,不是由於任何天生的高尚道德。照韓非的說法是,古者“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 (《韓非子·五蠹》)

由於這些全新的情況,出現了全新的問題,韓非認為,只有用全新的方案才能解決。只有愚人才看不出這個明顯的事實。韓非用一個故事作比喻,說明這種愚蠢:“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來而守株,冀復得兔。兔不可複得,而身為宋國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 “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同上) 韓非之前的商君已經說過類似的話:“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 (《商君書·開塞》) 這種把歷史看作變化過程的觀點,在我們現代人看來,不過老生常談。但是從它在當時反對了古代中國其他各家流行的學說看來,實在是一種革命的觀點。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法一經公佈,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捨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作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可以辯論的是,像這樣的程序也並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為它需要有立法的材能和知識,還需要督察百姓的行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對於這種反對意見,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親自做這一切事,他只要有術,即用人之術,就可以得到適當的人替他做。 術的概念,饒有哲學的興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學說的一個方面。法家用術這個名詞表示的正名學說是“循名而責實”(《韓非子·定法》)。

“實”。法家是指擔任政府職務的人。 “名”,是這些人的頭銜。這些頭銜指明,擔任各該職務的人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什麼事。所以“循名而責實”,就是責成擔任一定職務的人,做到該職務應當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責任是,把某個特殊的名加於某個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職務授予一定的人。這個職務的功能,早已由法規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應該、為他用什麼方法完成任務操心,只要任務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務完成得好。君主就獎賞他;否則懲罰他。如此而己。 這里或許要問,君主怎麼知道哪個人最適合某個職務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術就能知道。韓非說:“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韓非子·二柄》)照這樣來處理幾個實際的例子,只要君主賞罰嚴明,不稱職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職了,即使送給他也不敢要。這樣,一切不稱職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稱職的人擔任政府職務了。

不過還有這個問題:君主怎麼知道某個“實”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這是君王本人的責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來檢驗。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廚子手藝是不是真正好,只要嚐一嘗他做的餚饌就解決了。不過他也不需要總是親自檢驗效果。他可以派別人替他檢驗,這些檢驗的人又是“實”,又嚴格地循其“名”以責之。 照法家如此說來,他們的治國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只需要把賞罰大權握在手裡。這樣進行統治,就是“無為而無不為”。 賞、罰,韓非叫做君主的“二柄”(同上)。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於人性趨利而避害。韓非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韓非像他的老師荀子一樣相信人性是惡的。但是他又與荀子不同、荀子強調人為,以之為變惡為善的手段,韓非則對此不感興趣。在韓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來,正因為人性是人性的原樣,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國之道,是建立在假設人性是人性的原樣,即天然的惡,這個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設人會變成人應該成為的樣子,即人為的善,這個前提上。 “無為而無不為”。無為是道家的觀念,也是法家的觀念。韓非和法家認為,君主必需具備一種大德,就是順隨無為的過程。他自己應當無為,讓別人替他無不為。韓非說:君主應如“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韓非子·大體》)換言之,君主具有種種工具和機器,用來進行統治,有了這些,就無為而無不為了。 道家與法家代表中國思想的兩個極端。道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認為,人本來完全是邪惡的。道家主張絕對的個人自由;法家主張絕對的社會控制。可是在無為的觀念上,兩個極端卻遇合了。這就是說,它們在這裡有某些共同之處。 法家的治道,也是後期道家所主張的,只是詞句上稍有不同。裡有一段講“用人群之道”。這一段既區分了有為與無為,還區分了“為天下用”與“用天下”。無為,是用天下之道。有為,是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統治全天下,所以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自己無為,而命令別人替他為。換句話說,他的統治方法是以無為用天下。臣子的功能和職責,則是接受命令,遵命而為。換句話說,臣子的功用是以有為為天下用。這一段裡說:“上必無為而用天下,下必有為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莊子·天道》) 這一段接著說:“故古之王天下者,知雖落天地,不自慮也;辯雖雕萬物,不自說也;能雖窮海內,不自為也。”(同上)君主一定要這樣,因為他萬一考慮某件事,這就意味著別的事他沒有考慮,可是他的功能和職責是考慮他治下的“一切”事。所以解決的辦法,只有讓他不自慮,不自說,不自為,但是命令別人替他慮,替他說,替他為。用這種方法,他無為,而無不為。 至於君主“用天下”的詳細程序,這一段裡說:“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同上) 很清楚,這個程序的後部分正與法家相同。這一段還繼續說:“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驟而語形名,不知其本也。驟而語賞罰,不知其始也。……驟而語形名賞罰,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於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謂辯士,一曲之人也。”(同上) 從這裡可以看出道家對法家的批評。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無私。他一定懲罰應當受懲罰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親友;他一定獎賞應當受獎賞的人,即使這些人是他的仇敵。只要他有一些時候不能這樣做,他的整個統治機器就垮了。這樣的要求是一個僅有中等智力的人遠遠不能勝任的。真正能實現這種要求的還只有聖人。 儒家主張,治理百姓應當以禮以德。不應當以法以刑。他們堅持傳統的治道,卻不認識當初實行此道的環境已經變了。在這個方面,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面,儒家同時又是革命的,在他們的觀念裡反映了時代的變化。傳統上只按出身、財產劃分的階級區別,儒家不再堅持了。當然,孔子、孟子還繼續講君子與小人的區別。但是在他們看來,這種區別在於個人的道德水平,沒有必要根據原來的階級差別了。 本章一開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國封建社會中,以禮治貴族,以刑治平民。所以,儒家要求不僅治貴族以禮,而且治平民也應當以禮而不以刑,這實際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為標準用之於平民。在這個意義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裡,也沒有階級的區別。在法律和君主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為標準提高到用禮的水平,而是把貴族的行為標準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於將禮拋棄。只靠賞罰,一視同仁。 儒家的觀念是理想主義的,法家的觀念是現實主義的。正由於這個原故,所以在中國歷史上,儒家總是指責法家卑鄙、粗野,法家總是指責儒家迂腐、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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