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類別 宗教哲學 純粹理性批判

第66章 第一節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純粹理性批判 康德 2532 2018-03-20
第一節吾人所有理性純粹使用之終極目的 理性為其本性之傾向所驅,欲越出其經驗的使用之領域以外,突入純粹使用中,僅借理念到達一切知識之最後限界,除完成其在體會一“獨立自存之系統的全體”中所有之途徑以外,決不滿足。此種努力,是否純為理性所有思辨的利益之結果?抑或必須以之為其原由專在理性之實踐的利益? 我關於純粹理性在其思辨的發揮中之成就所有一切問題,姑置之不問,僅研討唯以其解決為理性之終極目的(不問到達與否)及以其他一切目的僅視為其方策之一類問題。 此等最高目的必須自理性之本性有某種統一,蓋若如是統一,則此等目的能促進人類至高(不附屬於其他更高利益之下者)之利益。 理性之思辨在其先驗的使用中所指向之終極目的,與三種對象相關:即意志自由、靈魂不滅及神之存在是也。此三者與理性之純然思辨的利益,關係甚淺;若僅為理性之思辨的利益計,吾人殆不欲從事於先驗的研討之勞——與重重障礙爭鬥無已令人疲困之一種事業——蓋凡關於此等事項所能有之發見,吾人皆不能以任何具體的有益形相用之,即不能用之於研究自然中。設令意志而為自由,此僅在吾人決意之直悟的原因上能有意義而已。蓋關於意志外部所表現之現象,即吾人行為之現象,吾人必須依據“吾人無之則不能以任何經驗的形相使用理性”之根本的及不可破棄之一種格率以說明其他一切自然現象之同一方法,即依據一不變的法則說明之。第二,吾人即能洞察心之精神的性質,因而洞察其不滅之精神的性質,吾人亦不能以此種洞察用為說明“此生”之現像或“來生”之特殊性質。蓋吾人所有非物質的性質之概念,純為消極的,絲毫未擴大吾人之知識,除純為空想不為哲學所容許者以外,對於此等推論,並未與以充分材料。第三,一最高智力之存在如被證明,吾人固能藉此使“世界之構造及排列中所有之目的”大概可以理解,但絕不能保證能以任何特殊組織及佈置為自此最高智力而來或在知覺所不及之處貿然推論有任何如是等事。蓋自“完全超越吾人所有一切可能的知識之某某事物”以演繹吾人所知之某某事物,不可超越自然的原因,及廢棄能由經驗訓示吾人之事項,實為理性所有思辨的使用之必然的規律。總之,此三命題在思辨的理性,則常為超驗的,不容有內在的使用(即與經驗之對象相關,因而在某種形相中實際為有益於吾人之一種使有),且就命題之自身而言,第加重負于吾人之理性而已,實為完全無益之事。

故此三基本命題,如絕非知識所必需,而吾人之理性仍堅強推崇於吾人之前,則其重要所在,適切言之,自必僅在實踐的方面。 我之所謂“實踐的”乃指由自由所可能之一切事物。顧在“行使吾人自由意誌之條件而為經驗的”之時,則理性對之只能有一統制的使用,且僅能用以產生“其在經驗的法則中之統一”。例如在處世條規中,理性之全部任務,惟在聯結“吾人之慾望所加於吾人之一切目的”在幸福之唯一目的中,及調整“所有到達此唯一目的之種種方策”與此目的相合而已。故在此領域內,為欲到達感性所提呈於吾人之種種目的起見,理性只能提供自由行動之實用的法則;不能與吾人以純粹的而完全先天所規定之法則也。此後一類型之法則,即純粹的實踐法則,其目的完全由理性先天所授與,且非以“經驗的條件所限制之形相”加於吾人,乃以絕對的形相命令吾人者,當為純粹理性之產物。此種法則,即道德律;故惟道德律屬於理性之實踐的運用,而容許有一種法規。

在“可名為純粹哲學之訓練”中,理性之全部準備,其實際目的皆在以上所舉之三問題。顧此等問題之自身,又復使吾人關涉更遠與以下之問題相關,即若意志而自由,有神有未來世界,則吾人之所應為者為何之問題是也。以此點與吾人對於最高目的之態度有關,故自然在其“為吾人所備之賢明準備中”,即在吾人所有理性之本性中,其最後意向,惟在道德的利益,此則極為明顯者也。 但在吾人之注意轉向“先驗的哲學以外之對象”時,吾人務須審慎,不可過為辭費,損及體系之統一,又不可過於簡略,以致欠缺明晰而使人不生信念。我竭其所能與先驗的因素密接,而完全除去“所能偶然隨伴之心理學的即經驗的因素”,以期避免此兩種危險。 我首先所必須言及者,我今僅以此種實踐的意義用此自由概念,“其不能經驗的用以說明現象,且其自身對於理性成為一問題”(如前已論及者)之其他先驗的意義,則皆置之不顧。除感性的衝動(病理的)以外不能決定之意志,乃純粹動物的(arbitrium bru-tum)。能離感性的衝動而唯由理性所表現之動機決定者,名為自由意志(arbitriumliberum),凡與此種意志相聯結者,不問為其原因或結果,皆名為實踐的。實踐的意志自由之事實,能由經驗證明之。蓋人類意志非僅由刺激(即直接影響於感官者)決定;吾人具有“以更間接的形相引起其有益或有害等之表象,以克服在吾人之感性的慾求能力上所有印象”之力量。但就吾人全體狀態以考慮可欲求者為何(即關於考慮何者為善為有益)之等等考慮,則根據理性。故理性提供成為無上命令之法則,即意誌之客觀的法則,此種法則告知吾人應發生者為何——雖或絕不發生——因而與“僅與所發生者相關之自然法則”不同。是以此等法則應名為實踐的法則。

理性在其由以製定種種法則之行動中,是否其自身復為其他勢力所決定,以及在其與感性的衝動相關時,所名為自由者,是否在其與更高更遠行動的原因相關時,仍屬於自然,此在實踐的領域中實為與吾人無關之問題,蓋此處吾人之所要求於理性者,僅行為之規律而已;以上所言乃純然思辨的問題,在吾人考慮何者應為、何者不應為之範圍內,固能置之不顧者也。吾人雖由經驗知實踐的自由為自然中原因之一,即為決定意誌之理性所有之因果作用,但先驗的自由則要求此種理性——就其開始一現象系列之因果作用而言——離去感性世界所有一切決定事物之原因而獨立。故先驗的自由頗似與“自然法則以及一切可能的經驗”相反;因而留存為一問題。但此種問題不進入“理性在實踐的運用中之領域”;故在純粹理性之法規中,吾人之所論究者,僅有兩問題,皆與純粹理性之實踐的利益相關,且關於此兩問題,必有一理性使用之法規可能——即是否有神、是否有來生之兩問題。先驗的自由之問題,則僅屬思辨的知識之事,當吾人論究實踐的事項之時,自能以之為與吾人無關之爭論而置之不顧。且關於此一問題,殆已在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一章內充分論究之矣。

按“左鍵←”返回上一章節; 按“右鍵→”進入下一章節; 按“空格鍵”向下滾動。
章節數
章節數
設置
設置
添加
返回